農再條例中的媒體跨界運動

一場運動往往也是媒體運動的練習機會,民間資源與政府資源差異過大的狀況下,政府資訊壟斷與不公開的態度一直在社會各種議題中不斷發生,民間的媒體工作者總是在這種混亂與疲累的狀況下,想辦法能夠做一點事情。

 

上方貼的是一篇非常不即時影音報導,三分半鐘講關於2009年4月19日,農委會在台南縣舉辦第一場白河鎮公聽會狀況,我協助了影片的製作,但這或許對別人而言不過是篇公民新聞,但這段過程對我來說卻是促成民間媒體與大眾媒體互相合作的一次練習。

關注的開始

關注農村再生條例,對我來說是因2008年年底一封主旨濁水溪公社歌曲同名的「農村出事情」信件開始的,吳音寧對電腦或網路其實不很熟習,收件者之ㄧ的苦勞網孫窮理發現越來越多人要加入成為收件人,在訊息傳遞越來越混亂之際,他趕緊設立「農村再生條例對策群組Gooogle Group」讓大家加入討論群組中。並且也簡單先做了一個可以與其他人共同編輯的Google Site網頁「護土地 反滅農」整理混亂的訊息。

網站逐漸將關注事件的民間媒體如:苦勞網、環境資訊電子報的文章與評論專文整理起來,作為理解「農村再生條例」的一個初階資料庫。

到今天2009年4月22日,回過頭來看,苦勞網從2007年就開始進行農村再生條例相關新聞的報導,苦勞網自己生產的「苦勞報導」共有7篇,除了苦勞報導外,關注農村再生條例的朋友,都可以註冊苦勞網透過共同剪報的方式,將這段期間與農村再生條例有關的「主流媒體報導」、「個人部落格文章」、「學者專文」、「NGO想法」、「活動訊息」、「官方政策文件」累積在苦勞「農村再生條例」這個標籤下,目前為止共有83篇相關的文章。

雖然環境資訊電子報,並非用以開放共同編輯的方式整理資料,但是環資的編輯群也努力的將相關新聞與「環資報導」累積在環資「農村再生條例」標籤中,到目前為止也有43篇相關文章。

小地方新聞網雖然沒有自己的記者,但是從轉載Munch所寫的「三分鐘搞懂農村再生條例」開始,企圖營造與農村子弟、社區營造工作者對話的空間,發起關注農村再生條例的「行動」,與地方團體合作舉辦說明會、工作坊等。並相繼編輯各地說明會的心得(東勢石岡美濃高樹),收錄地方團體的農再條例訪調資料,(花蓮,蘇花糕餅舖1, 2)。小地方新聞網發起的行動的確在「小地方」繼續發酵中。

其他媒體,如全球之聲Global Voice的編輯Portnoy也將「生命力新聞」(輔仁大學陳新聞系陳順孝老師跟學生一起合作的媒體)中關於農再的報導翻譯成英文,全球之聲的編輯群甚至把文章翻譯成義大利文

大眾的努力

這段期間,大眾媒體如公共電視獨立特派員資深記者李瓊月(農再專題報導新衣與糖衣)、我們的島「農業線」資深記者李彗宜(農村的生存遊戲)、原住民新聞雜誌資深記者阿莉曼格格(鍋巴會掏盡)也持續從不同觀點將農再條例影響的各種層面持續報導出來,並且透過公視的Youtube頻道更看到李慧宜長期關注台灣農業問題的影像報導與紀錄(FINIMAY地下採訪中心)。

公共電視的談話性節目「有話好說」主持人陳信聰與南部的主持人李根政也在南北各地討論了幾次農村再生條例的議題,並且持續在網路上留下對話資料與影音。客家電視台的村民大會節目,也同樣於各地討論這些相關議題。當然也有連「火線對話」的名字也敢取的出來的「八大電視台」,當了非常好的政策宣傳工具,幫農委會宣傳農村再生條例的政策。

除了大眾媒體外,家住雲林身兼母親角色的民間媒體工作者陳韻如,默默進行影像紀錄的工作。3月7日,看到在台北紀錄座談會,一個禮拜後又看到他跑到高雄高樹紀錄地方說明會,3月26日,又跑到台北立法院公聽會持續拍攝,4月17日,再趕到台南白河公聽會現場,結束後再回雲林帶孩子。

從陳韻如不斷南北奔波紀錄農再條例事件,他也寫信到群組希望有能力拍攝的朋友能夠分享影像互相合作,後來民間有能力進行影像拍攝紀錄的媒體如苦勞網特約記者蕭立峻(報導)、公民行動影音資料庫的李宜霖(報導)也持續以影音報導留下紀錄。野草莓也將熟悉的網路直播方式將公聽會透過網路即時傳播出來(網路直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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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與台南兩地的影像工作者透過GOOGLE DOC共同編輯剪接內容。

平面影像方面,農村再生條例對策的群組中,相繼丟出「要五毛給一塊」的平面影像紀錄,練習用共同編輯方式提供各地資源過渡濫用的狀況。我們將這樣的累積出來的文字與影像資料,透過網路協同合作的方式與一些網路傳播的工具,紀錄整理在討論群組中,也透過「護土地 反滅農」的網站,這些影像累積成「影像資料庫」。

是因為這些點滴的累積形成的資料庫,閱讀累積下來的文字報導、專論文章,在4月17日,拍攝完白河公聽會後,與韻如運用這些來自各方的影像資料在雲林與台南透過網路協同合作進行一篇小小的影像報導編輯。

這篇影音報導運用到陳韻如、苦勞網、公民行動影音資料庫、我們的島、獨立特派員、原住民新聞雜誌的影像,也用到曾旭正、吳勁毅、陳玠廷、鍾怡婷、呂耀中所提供的照片資料。最後,也想辦法透過網路下載方式向高雄美濃的鐘怡婷,要到馬英九在美濃的談話畫面。

一場運動往往也是媒體運動的練習機會,民間資源與政府資源差異過大的狀況下,政府資訊壟斷與不公開的態度一直在社會各種議題中不斷發生,民間的媒體工作者總是在這種混亂與疲累的狀況下,想辦法能夠做一點事情。

但是疲於奔命的狀況,沒有人能支撐太久,各地方若能夠透過簡單設備進行影像紀錄,並且透過網路協同合作共同編輯累積散落各地的資料,或許當有人疲累必須休息的時候,能夠減輕其他有心幫忙的朋友的整理時間。

網路集結發生,期望公開聽證辯論

現在官方11場民間樣版式公聽會辦完後,只是繼續看見政府壟斷資訊的惡形惡狀,民主從來不是找20個人談三分鐘後就會產生。希望參與過公聽會的朋友們可以將自己的心得與感受紀錄下來放在自己的部落格上,或是透過照相機紀錄下會場的狀況,投稿小地方新聞網、苦勞網與環境資訊電子報等民間媒體,大家可以透過下面轉貼程式碼看到關注農村再生條例的相關報導,讓被忽略的聲音能夠透過網絡集結發聲。

在白河公聽會的協同合作報導影片中,我們提到1987年王永慶與陳定南因六輕選址宜蘭的爭議進行的電視辯論。現在也看到蔡培慧於聯合報上提議,進行公開的聽証辯論。除了公開的聽証辯論的要求,或許審議式民主的討論也能夠在農再運動中繼續實踐,也希望這個要求能有運用到大眾媒體與民間網路媒體的想像。

希望農村再生運動與行動不只是農業改革的運動,也間接會是民間媒體與公民媒體的運動。

最後,影像的運用能然有許多著作權的問題,如果對於影片使用的狀況,有疑慮或覺得不妥者,再麻煩各位提醒與告知。

但是也希望大家能更認識自己的著作權利後,能選擇用「創用CC」的授權方式分享,讓民間資訊運用的方式能更順利。並且仍然希望大家能支持公共電視的公益性節目,能盡量透過「開放性授權」的 方式讓民間運用,這才是真正的公共媒體。 鼓勵民間媒體持續報導農村再生條例問題,請全選下方程式碼轉貼到你的部落格上: 鼓勵民間媒體持續報導農村再生條例問題,
請全選下方程式碼轉貼到你的部落格上:

農再公聽會─高雄0421現場報導

以上關於土地活化利用問題,會後記者希望採訪水保局台南分局長李鎮洋關於農再條例是否能夠達到民眾的需求?李分局長表示這必須請教經建會,並表示相關土地使用的規定,必須等農再條例母法通過,在子法中訂立細節…

(0422編輯補記:作者於本文刊登後,於4月22日增補現場記錄照片,僅將昨日配圖撤下,改置現場記錄,僅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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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21日,農再條例公聽會高雄場於下午兩點在高雄縣政府多媒體室舉行,這次農委會除了發送政府文宣,也印製了農再條例的草案內容給參與民眾,但卻沒有準備充足給現場一百六十多位的參與者,導致於現場仍有民眾表示無法拿到條文內容,根本官方沒有誠意讓跟大家討論農再條例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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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準備的政府資料中,包含聯合報記者對大進社區的報導。

公聽會的舉辦方式仍是官方一致模式,由水保局專員政策宣導演講開場,配合兩個社區案例分享後,再進入公聽會程序。官方仍然沒有將社會各界質疑農村再生條例的問題,清楚整理給民眾參考。許多民眾雖然表達支持農村再生的理念,但是資訊仍在公聽會場合被壟斷。

公聽會部份,有屏東琉球鄉建設課課長前來表示,目前琉球鄉土地皆為都市計畫用地,不適用農村再生條例第三條所規定之非都市用地的標準,希望政府能放寬准用條例的農村標準。這樣的聲音也同樣有兩位發言者表達過同樣意見。

關於面對土地活化問題,屏東縣里港鄉土庫村信國社區代表沐連生先生提出社區內有國有財產局的乙種建地,未來如何適用於農在條例?該代表建議是否可將土地撥用給地方單位鄉鎮公所來處理以達到活化土地的需求。

以上關於土地活化利用問題,會後記者希望採訪水保局台南分局長李鎮洋關於農再條例是否能夠達到民眾的需求?李分局長表示這必須請教經建會,並表示相關土地使用的規定,必須等農再條例母法通過,在子法中訂立細節部分,才有辦法回答民眾問題。

關於土地利用的問題也有農民表達農村最重要的就是建地,該農民以自己為例說明,自己早年將論及婚嫁的女友帶來自己家中,因為家中住三合院,差點讓他無法取到老婆,該農民建議應該放寬農發條例18條,讓農村有更多建地,這樣才能蓋出更多房子留住年輕人。

針對農委會希望透過農再條例建設富麗農村,並且吸引年輕人回到農村的構想,橋頭地區有年約二十多歲的代表以發言表達青年意見,認為農村再生條例就算通過也無法吸引向他這樣的年輕人回到農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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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屏東縣里港鄉土庫村信國社區代表沐連生。(右)橋仔頭文史協會執行長何政億

屏東縣牡丹鄉高士社區發展協會負責人張美惠以原住民立場發言,說明過去看到政府在社區中請來的委外的工程單位,沒有考慮社區狀況,建設出不符合原住民想像的外來物,他對於政府未來需要如何掌控工程單位的狀況感到憂心。

美濃代表鍾怡婷認真研讀條例後,認為公聽會的政策宣傳簡報中,口口聲聲提到農再條例有產業活化的補助項目,但鍾怡婷也在公聽會上表示目前此項目已遭立法委員刪除,目前農再草案中根本沒有產業活化的項目,他不知道未來若有農村以產業活化項目申請經費時該如何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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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屏東縣牡丹鄉高士社區發展協會負責人張美惠。(右)美濃代表鐘怡婷。

公聽會要結束時官方找來的漁村代表坐在座位席上因無法發言在現場抗議。漁村代表表示,他不知道為何找他來?在案例中沒有看到任何漁村的案例,並且連一分鐘發言都被主席阻止。美濃民眾林英清先生也舉手表達希望開放更多時間讓民眾表達建議,但李分局長以時間已到,請民眾填寫書面意見回應現場民眾要求。

美濃林英清先生也表達公聽會並沒有達到政府資訊真正公開,他是自己上網下載條例看了五遍,認為條例中有許多問題,但是也無法在公聽會中表達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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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漁村代表表示,不知農再條例與漁村的關連。(右)美濃林英清先生遺憾無法在會中表達意見。

最後,李分局長似乎沒有聽到這些質疑的聲音,說出「今天民眾全都是支持農再條例」的結論準備總結高雄場公聽會,但台下馬上有民眾回應「哪裡有!」,但這樣的聲音可能還是會被官方刻意忽略。

(本文作者為公民記者)

後記:

本文刊載之後,陸續有當日出席公聽會的參與者,寫下現場記錄或感想。這些感想因篇幅較長,除了可在留言版上直接閱讀,讀者也可於此下載檔案,同時作為0421公聽會之記錄,後續若有其他相關文章或留言,也將陸續增補。

(1)我不是反對政府照顧農業(文/阿吉)

(2)舊農村可再生,卻不再救農業?(文/莊程洋)

有關水保局11場公聽會之各媒體現場報導整理,請點選此處閱讀。

行政院版《農村再生條例》草案之我見

我的建議:一、將「農村再生條例」第三章「農村土地活化」移除,有關農村社區土地之整備應回歸農村社區土地主管機關「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辦理,否則亦應整合成一套系統,避免出現一國兩制,法令相互扞格…

分區變更,一國兩制?

依據「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規定,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不屬「區域計畫法」第十一條之非都市土地,應由有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管制。變更之程序亦同。

「農村社區」指非都市土地既有一定規模集居聚落及其鄰近因整體發展需要而納入之區域(「農村再生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故納入「農村社區」區域內之土地,其使用編定、管制與變更究竟要依「區域計畫法」之規定,循內政部訂定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辦理,或依「農村再生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再來一個「由中央主管機關(農業委員會)定之」。 


整頓景觀,如此侵權?

「農村再生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農村社區內有妨礙整體景觀、衛生或土地利用之窳陋地區,得通知該土地所有權人或建築物所有權人,限期依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逕為實施環境綠美化、建築物之維護或修繕。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逕為實施環境綠美化、建築物之維護或修繕所需費用,得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建築物所有權人負擔。

基於憲法對於人民財產權之保障,若僅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之認定,即以「實施環境綠美化、建築物之維護或修繕」之名,直接強制進入私有財產權範圍,進而要求負擔所需之費用,恐將引發層出不窮之訴訟;再者,據以實施環境綠美化、建築物之維護或修繕之「農村再生計畫」其法律位階為何?社區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建築物所有權人認同如何?恐有疑慮!

若「農村再生計畫」之位階及據以實施之事項可達到直接強制進入私有財產權範圍之層級,則「農村再生計畫」之申請核定程序、公開閱覽時間與地點、異議處理、審核程序、實施方法、管理與維護、監督方式、補助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應提升以法律定之,不宜「循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十條第二項)。

多元管道,虛張聲勢?

「農村再生條例」第二十五條稱為配合農村社區整體發展,需將既有鄉村區建築用地範圍擴大者,可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採「區段徵收」、「土地重劃」或「協議價購」等三種方式辦理。

按「區段徵收」、「土地重劃」或「協議價購」為眾所周知可用以實施擴大鄉村區建築用地範圍之手段,有「土地徵收條例及施行細則」及「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及施行細則」可供依循。

除非「實施擴大鄉村區建築用地範圍」非屬「土地徵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農村社區為加強公共設施、改善公共衛生之需要或配合農業發展之規劃實 施更新者」之範疇,非得透過「農村再生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明定以「區段徵收」辦理鄉村區建築用地範圍之擴大,才能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 六款「其他依法得為區段徵收者」。

否則「農村再生條例」於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宣示可採多元管道辦理既有鄉村區建築用地範圍之擴大,應可認定為虛張聲勢之作為。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農村社區為加強公共設施、改善公共衛生之需要或配合農業發展之規劃實施更新,需用土地人(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得會同有關機關研擬開發範圍,並檢具經上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農業委員會)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書,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核定後,先行區段徵 收,於區段徵收公告期滿後,依土地使用計畫完成非都市土地分區或用地編定之變更。

依「農村再生條例」第七條有關「農村再生基金」之用途,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發給之補償費非屬「農村再生基金」之用途範圍,故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 物應發給之補償費勢必由需用土地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自行編列預算辦理。以地方政府之財政收支與負債情況,「農村再生條例」如此宣示意義何在?恐得 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之認知。

農地建地,淪為洗地?

「農村再生條例」第二十五條稱為配合農村社區整體發展,需將既有鄉村區建築用地範圍擴大者,可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採「由所有權人配合計畫內容捐贈二 分之一土地作為公共設施使用,交換取得其餘二分之一土地作為建築用地」方式辦理,「土地交換之辦理程序、交換基準、規模、審核條件與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

按土地交換得將提出交換申請之私有土地經變更為公共設施用地,且範圍內有可供交換之公有非公用之土地,並經變更為建築用地作為交換之標的。土地交換 標的依其所管分為國有、直轄市有、縣(市)有、鄉(鎮、市)有,其取得、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分別受「國有財產法」及「縣(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規 定辦理,恐非農業主管機關所能逾越。

若無現成可供交換之土地,不就得回頭採用「土地重劃」或「區段徵收」等方式辦理?若採「土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方式,何不依循既有法令機制處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非「土地重劃」或「區段徵收」相關法令主管機關之身份,於「農村再生條例」規定「由所有權人配合計畫內容捐贈二分之一土地作為公 共設施使用,交換取得其餘二分之一土地作為建築用地」,恐有預設立場並以上位指導自居之疑?讓「捐贈一分非建地換回0.5分建築用地」之規定,淪為「洗 地」之管道。

由下而上,由上而下?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七條規定:「農村社區內私有土地符合第五條各款情形之一者,經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之同意,得由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優先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

又「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規定:「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就主管機關劃定之更新單元,或依所定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舉辦公聽會,擬具事業概要,連同公聽會紀錄,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自行組織更新團體實施該地區之都市更新事業,或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實施之。」

另「平均地權條例」亦訂有「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提供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辦理市地重劃之管道。反觀「農村再生條例」僅是在「農村再生計畫」之擬訂採「由下而上」之精神,對於攸關權益之部分,卻是「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實施生產與生活環境之整體規劃及建設,得選定範圍實施整合型農地整備」(第二十六條第一項)。

「農村再生條例」企圖越俎代庖取代「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卻缺乏「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由下而上」(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之精神。



嚴以待人,寬以律己?

「農村再生條例」第九條關於「由下而上」之農村再生計畫擬訂,規定:「農村社區內之在地組織及團體應予整合,、、、依據社區居民需求,以農村社區為計畫範圍,共同擬訂農村再生計畫,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農村再生計畫核定前,對前項社區組織代表有異議或同一農村社區範圍提出二個以上農村再生計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不予核定,並退還重新整合。」但第二十六條關於「由上而下」之實施整合型農地整備範圍選定,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實施生產與生活環境之整體規劃及建設,得選定範圍實施整合型農地整備、、、。

前項範圍之選定,應經範圍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超過五分之三,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三分之二之同意;範圍內之公有土地,應一律參加。」顯然這是「超嚴格」對待社區,卻相對寬鬆要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便宜行事,方便之門?「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知多少?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規定:「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一、…、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三、…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又,同法第六條規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

惟「農村再生條例」中擬依其法定職權或授權訂定之命令除施行細則之訂定外,計有第十、十三、十八、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三十、三十三條等九條。部分事項如「個別宅院整建補助之申請資格」、「自辦共有土地或祭祀公業土地之利用規劃或整建之獎勵基準、方式」等以命令訂之,尚可接受;然部分事關人民權利、義務頗巨者,如「整合型農地整備之範圍選定條件」、「土地分配」、「工程負擔」、「異議處理」、「計畫審議」等,應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六條規定,以法律定之。

參照「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之以法律專章明定「重劃負擔及工程」、「土地分配及異議處理」及「權利清理及地籍整理」。「農村再生條例」對人民權利與義務之重視程度不僅明顯遜色,更有便宜行事,大開方便之門之嫌。

我的建議

一、將「農村再生條例」第三章「農村土地活化」移除,有關農村社區土地之整備應回歸農村社區土地主管機關「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辦理,否則亦應整合成一套系統,避免出現一國兩制,法令相互扞格。

二、「農村再生條例」推動單位之推銷方式應該更細緻,過度援用大財團「建設地方、繁榮地方、增加就業機會、拉攏地方頭人」之手法,只會造成社區之分裂,社會之對立,扭曲「農村再生條例」之立法意旨,無助於社會之和諧。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置「農村再生中心」,其任務如下:

1.辦理農村社區再生培訓、演講、座談會及研討會等有關活動。

2.出版農村社區再生相關書籍及紀錄影帶,傳承與宣傳農村社區再生之理念。

3.辦理國內外社區經驗交流研習,促進社區結盟,建立社區互助體系。

4.建立農村社區再生操作、企劃與經營人才、講師及教材資料庫。

5.提供農村社區再生相關之專業諮詢或專家派遣。

6.成立輔導小組,輔導、協助社區健全、發展社區組織,並協調社區間之爭議。

7.整合農村社區再生相關之資源,並提供資源轉介與媒合。

8.研擬與彙整直轄市、縣(市)農村社區再生相關之計畫。

9.辦理農村社區再生相關之調查與研究。

10.辦理農村社區再生相關之事項。

(本文作者為臺灣大學生物產業機電工程學系教授,前「九二一重建震災重建基金會」執行長)

(本文轉載自「九二一重建震災重建基金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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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利用與景觀規劃,牽涉私人與公共領域,需要細緻周延。

從糧食危機看「農再條例」

我們不必然贊同南韓全球化搜刮耕地的做法,但是,當別人用心於擴大再生產的時候,台灣社會卻為了政府部門釋出的兩千億大餅紛擾不休。在下一波全球性糧食危機到來的時候,我們拿什麼充實國家的糧倉和人民的肚皮?

前言:未來全球農業最主要的問題係來自於潛藏的糧食危機。為了因應糧食危機,各國無不努力於擴大生產面積,改變生產機制。然則,回頭來看台灣目前有關《農村再生條例》的爭議,卻主要是在社區營造和資源分配上大作文章,對於來勢洶洶的糧食危機問題,竟沒有任何因應的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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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鄰國面對未來農業問題的作法

正當台灣各界為了《農村再生條例》爭議不休之際,且來看看我們的鄰國如何面對未來的農業問題。根據4月14日的國際訊息,南韓的「現代重工」斥資650萬美元買下俄羅斯農業管理公司柯羅澤諾(Khorol Zerno)67.6%的股份,準備在西伯利亞東方的柯羅斯基(Khorolski)地區開發1萬公頃的土地,大面積種植玉米和大豆。

現代重工是韓國現代集團的核心企業體之一,主業是造船和發動機的生產。那麼,何以工業界的龍頭竟然跨行涉足農業部門?據知,這是南韓朝野有志一同,為下一輪的全球糧食危機做準備。

現代重工已決定在2012年之前還要追加投資900萬美元,增購4萬公頃土地。這總共5萬公頃的土地預計到2014年將可生產6萬噸的玉米和大豆,其目標是要取得一定程度的糧食自主權,讓南韓的畜牧業者免於受到國際市場急劇波動的衝擊。而柯羅斯基地區距離海參威港口僅有兩個半小時的車程,未來除了調節南韓內部飼料需求的功能之外,也方便對外出口或反向進入俄羅斯國內市場。

當然,大企業跨國收購耕地並不是從現在才開始。南韓的大宇集團在非洲馬達加斯加收購的土地甚至多達130萬公頃,幾乎占該國耕地的一半。沙烏地阿拉伯在印尼也有相當龐大的土地投資,近一年來,中國、日本、埃及也積極前往貧窮地區收購耕地。顯然,歷經2008年的糧食危機之後,許多國家都已積極在為未來的糧食供應問題做準備。

聯合國糧農組織(FAO)早已注意到這一趨勢,其內部研究則對此一現象抱持亦喜亦憂的態度。喜的是,龐大的資金投入加上企業文化的有效管理,可以為破敗不堪的窮國農村帶來生機活水;憂的是,企業化的大面積機械耕作,將使得無數在地農民失去土地和工作,社會矛盾與衝突勢將深化擴大。最近馬達加斯加的動亂,土地問題即是爆發點之一。

綜上所述,未來全球農業最主要的問題係來自於潛藏的糧食危機。為了因應糧食危機,各國無不努力於擴大生產面積,改變生產機制。

從糧食危機看農再條例

然則,回頭來看台灣目前有關《農村再生條例》的爭議,卻主要是在社區營造和資源分配上大作文章,對於來勢洶洶的糧食危機問題,竟沒有任何因應的思維。

台灣企業界對政府的遊說,也只想到在用地取得和農地變更方面進一步鬆綁,以方便內部市場的地皮炒作,而完全沒有南韓企業未雨綢繆,回饋農業的企圖心。

我們不必然贊同南韓全球化搜刮耕地的做法,但是,當別人用心於擴大再生產的時候,台灣社會卻是為了政府部門釋出的兩千億大餅而紛擾不休。那麼,在下一波全球性糧食危機到來的時候,我們拿什麼來充實國家的糧倉和人民的肚皮?

小地方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