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建條例與部落生活的法令衝突(2)好茶的壓力

「重建條例」對好茶魯凱族人帶來的傷害,不只是當初政府違約的「遷村承諾」,無視於族人生命延續的困境,更讓族人對政府失去信心。同時面對遷村以及生存問題,好茶村的魯凱族人,面對的壓力是什麼?

編按:5月19日,由「台灣原住民族部落行動聯盟」邀請法律界關注八八風災後關心重建特別條例的律師群,共同協助屏東災區解決申請上的法律衝突,本文為當日系列報導之(2),閱讀系列(1) 請點選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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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即將遷至瑪家農場的好茶魯凱族人,遷村觸及最大的問題中,最基本的求生存都無法解決,談發展又何其容易?

前言:

重建條例」對好茶魯凱族人帶來的傷害,不只是當初政府違約的「遷村承諾」。政府無視於族人生命延續的困境,更讓族人對政府失去信心。

好茶村的魯凱族人,即使風災被迫離開辛苦經營的家園,為了維持基本的生存,族人還是想盡辦法在隘寮營區的安置中心,尋找一塊延續生命的空間。

而同時面對遷村以及生存問題,好茶村的魯凱族人,所面對的無奈與生活壓力是什麼?以下是5月19日當天與會的魯凱族人提出各項提問的整理報導。

一、基本生存面對的困境

當天在場的好茶村的魯凱族人也表示,好茶部落不應該跟其它的地方比較,好茶村安置在瑪家農場,限制很多,目前有很多人都沒有申請通過家屋,這些人我們要拿到哪裡去?

「政府應該看地方的需要,再來制定政策,這樣比較正確阿。」族人憤怒的說。

有些族人確實是沒有房子,卻又因為工作與孩子教育的需求,在外面有租房子,卻無法申請永久屋。

族人也表示:「部落族人為了小孩有更多的學習資源,才到都市暫時租房子求學,為了生存,才將戶籍遷到都市,如果遷村沒有把這些人算在這裡面,那這些人怎麼辦?以後你叫他們回部落,回到哪裡去?

政府必須要深入了解到地方來幫助,是不是部落真正的需要?族人申請永久屋受到法律的限制,並且好茶村都已經滅村了,為什麼政府不優先考慮這個部分。

族人也的到耕地的問題,他說,部落的族人就是靠在鄰近田地農耕,維持生活。以前居住在新好茶時,耕地就在部落後方的山上。好茶人未來部落到了瑪家農場沒有農田可以耕地,難道要叫部落的人每天待在家裡,都不出去嗎?沒有耕地去工作,那政府叫部落的人怎麼生活?

二、不合法就永遠被遺棄

霧台鄉代表副主席柯連登也表示,不知道政府是用什麼角度來制定重建條例。他也說,「從舊好茶遷村到新好茶30年來,族人沒有得到房屋的所有權,當初是集體遷村,應該是階段性的去變更土地作業,從這個角度去看政府的責任,政府的措施造成部落的損失,也使得族人淪落到不合法的就永遠被遺棄的情況。」

三、政府的發展政策是否符合原民部落?

政府政策制定,牽制族人本來在部落生活的秩序,破壞的層面不只是魯凱族人生活思維的秩序,也讓族人在面對新法令的制度後,得同時承擔政策改變對部落造成的生活壓力。

舊好茶部落30年前遷村到新好茶部落,從無到有一點一滴,接著為了孩子的教育到都市打拼,為的都是等到累積到足夠的財富以及能力時,再回部落打造自己的家屋。

兩年前的813風災已危及部落族人的生命,始族人面對不得不遷村的選擇,而八八風災又再次奪走,30年前下山後,一點一低打拼的部落。

政府重建條例的遊戲規則,讓好茶人輸掉一輩子辛苦打造的部落,好茶部落又要再一次面臨從無到有的遷村命運。

而目前部落遷村所觸及最大的問題中,連最基本的求生存都無法解決,再談發展又何其容易?

未來不管投入多大的資金發展與培訓計劃,最基本的需要耕地維持基本生存的問題都無法解決時,族人是否還有多餘的力量與心思來與政府的政策同步發展?是否又會演變成累死部落族人,卻肥了計劃者口袋的畫大餅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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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的制定,限制族人發展的機會,無形中更增加災民遷村後的生活壓力。(圖為好茶村隘寮安置中心,族人開墾的耕地)

重建條例與部落生活的法令衝突(1) 屏東災區難題

屏東災區部落,目前申請永久屋最大的問題是,多數的部落的實際生活現況,與政府制訂法令條例的建立觀點不同,造成在原住民部落的申請永久屋資格上,有許多矛盾點與衝突出現,也使得被安置的災民失去了應有的權益。

台灣原住民族部落行動聯盟NGO組召集人黃智慧表示,目前的安置與重建最大的問題是,「人民被安置的權益沒有被妥善的照顧」。在5月19日邀請法律界關注八八風災後關心重建特別條例的律師群共同協助屏東災區解決申請上的法律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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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原住民族部落行動聯盟NGO組召集人黃智慧表示,目前的安置與重建最大的問題是,「人民被安置的權益沒有被妥善的照顧」。

一、立場顛倒的政策擬定方式

屏東災區部落,目前申請永久屋最大的問題是,多數的部落仍有許多戶數,因為部落實際生活現況,與政府制訂法令條例的建立觀點不同,而造成在原住民部落的申請永久屋資格上,有許多矛盾點與衝突出現,也使得被安置的災民失去了應有的權益。

在5月19日,擔任台灣原住民族部落行動聯盟NGO組召集人黃智慧,安排在隘寮營區好茶村安置所,邀請了賴中強 、楊大德、 顏華歆等律師以及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的孫迺翊教授暨研究生,共同為部落申請與現行法律衝突的問題,提供解決之道,並向族人說明永久屋申請資格的法律爭議情形。

而黃智慧也表示,八八水災之後,當天邀請的律師群團隊,都非常關心國家處理災難的問題,不管是行政法律,還是重建條例上的問題都非常關切。

她也說到,「發現目前的安置與重建最大的問題是,人民被安置的權益沒有被妥善的照顧。」並說,政府是先擬定政策,再來給部落,往往忽略到部落的立場。而使得政策的制定,變成不是從部落的角度來制定條例。

二、原住民部落申請永久屋的問題

(1)「房屋所有權」的觀點

接著好茶遷委會會長陳再輝也先跟在場的律師共同溝通瞭解好茶村申請永久屋狀況,陳再輝表示,從政府擬定申請的三個重要條件來看,災民只要有1.受害事實2.房屋的所有權3.居住的事實,就可以申請永久屋。

若依照目前好茶村災民申請的案件,將近有71戶很可能不會過,而其中一半的理由是無房屋的資料。

賴中強律師也表示,如果好茶村沒有遇到八八風災,按照之前的遷村定案早就遷村了。而且依照目前好茶村的受災狀況是淹沒區,第一個條件,受害事實是沒有問題的。

而就目前無法通過申請的案件資料中,大概一半不會過的理由是無房屋資料,那簡單來說,就是縣政府認為在新好茶淹沒的那個地方,族人大部分在那裏沒有房子。

「若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漢人的法律跟原住民的法律未必一樣。」他說,在漢人的法律,如何認定你在那裡有房屋?比較容易認定的是,你有房屋所有權狀。

但在部落裡的家屋現況,有些房子,在漢人的觀點叫做違章建築,他說,就房屋所有權的立場來看,只要當初房子是我出錢蓋的,就是我的。」因此,即使部落裡蓋的房子,沒有到戶政事務所登記,但是只要這個房子當初是申請戶自己出錢蓋的,申請戶就有這個房子的所有權。雖然目前有房子但確提不出證明,是可以請透過法院來協助認定。

(2)「半成品」家屋的矛盾

陳再輝也舉出目前部落的一個例子說明,其中一戶姓蔡的申請戶,在風災前蓋房子時,蓋房子蓋到一半,還沒蓋好,八八風災就來。變成是一個「半成品」的房子,也造成了無法申請的矛盾問題。

賴律師也補充說明,如果房子蓋一半,可以提出一些證據來證明,這也是一個方法。

(3)「在外地租屋」的爭議

瑪家村村長董文明也提出瑪家村目前遇到最大的問題,雖然申請資格說,8月8日之前有戶籍在山上的都可以申請永久屋。不過現在申請遇到的狀況就是,有土地,有稅籍證明,不過沒有錢蓋房子,但是在外面租房子,就無法申請通過。

(4)「一家多戶」的申請限制

另外,一個家中,有2戶到3戶的戶口名簿,而所有的家人一起住在這個家中,就只能申請一戶。這是目前申請永久屋最大的問題。

賴律師也舉例解釋說明,若按照政府的規定,一個戶口名簿裡,裡面住15個人,照政府的辦法可以分到34坪,其他的人,則可以再分配到28坪,意思是一個戶口名簿有15人可以分到兩棟房子。

但是同一個房屋裡面,有兩戶,也是15個人,但是只能有一戶,有資格去申請,另外一戶的戶口名簿就沒有資格去申請。他說,「這個在法律上講不過去,所以這個問題,我個人覺得是政府的疏失。」

對於上面講述的情況,政府應該是想辦法來溝通解決。賴律師也強調說,「在法律上有一個原則,就是要平等,而前面舉的例子,變成是沒有這個道理,只讓一個家屋中的一個戶口申請房子,而第2個戶口名簿就無法申請家屋,我也認為這個講不過去。」

他也表示,同一個房屋所有權,在那個房屋所有權裡面,本來就有兩個戶口,這個問題要怎麼解決,並且在已經有戶籍,就代表有居住事實的狀況下,政府應該要來認真面對。

(5)「人數限制坪數」的問題

好茶村頭目柯光輝也提出,家裡有4個人口,落成之後沒幾天就遇到八八風災,在原來的部落本來有50坪的房子,到最後又用人數來限制分配房子的坪數。

賴律師也表示,以戶口人數來計算的政策限定未必合理。

黃智慧針對「永久屋」用人數分配的不合理性,也舉出小林村的案例,小林村目前可以申請永久屋的戶數,也沒有辦法公佈。

其中小林村重建發展協會會長蔡松喻,遭遇風災後只剩下他一人,本來在風災之前有150坪左右的家屋,如果按照政府規定可申請的家屋坪數,要叫他如何傳宗接代?建構一個家庭?所以用人數來算的時候,的確有它的不合理性。

三、未來如何解決?

立法者的觀點與部落的生活型態,在族人提出的各項問題中,發現了許多的不合理性與衝突點。就如同賴中強律師說的,就法律的基礎公平原則,部落在申請的遊戲規則中,就已處在不公平的立場來處理,也讓災民再次承受另一種無奈的權力災難。

會議結束後律師群團隊也表示,之後會再進一步跟族人連繫,詳細了解個案的申請問題,並協助寫文章,向政府來反應部落申請永久屋所面對的各項爭議與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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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中強律師表示,「若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漢人的法律跟原住民的法律未必一樣。」重建條例的制定上有些在法律上是講不過去的,並且也表示是「政府的疏失」。

從原住民還我土地運動看災後部落重建

原住民使用土地的權利與方式,經過時代的交替後,漸漸被剝奪了。災害的發生或土地被行政機關任意佔為己有的情況,往往得在原住民發起示威抗議後,社會才會想到原住民面臨的搬遷問題,究竟有多麼的複雜。不管是從法律….

八八風災發生至此,受災區的原住民部落遭到了重建特別條例、劃定特定區域與永久屋政策的衝擊,讓身處災區的各部落族人身心俱疲。許多政策走向時有變數,以致多數族人並不清楚了解、無法認同;因為沒有從部落的出發點思考,所以政府單位所謂的重建之路,才會受到許多的阻擾。

這場災難,考驗了不同領域的專家學者及族人對災後的應變能力,不管是部落遷村,還是對土地與族人彼此間的情感,甚至是族群文化的認同等等問題,都在災後慢慢浮現。

「原住民」這個名稱,始至於民國73年台灣原住民權利促進會正式成立後,當天即發起將正名為原住民的「正名運動」。民國77年8月25日,原住民高喊「為求生存、還我土地」的「台灣原住民還我土地運動」,許多原運前輩們篳路藍縷,用汗水與淚水無私無悔付出。許多族人因習慣了安逸及依賴的生活,到現在,八八風災過後,還無法走出傷痛。當我們還在面對風災所衍生的種種問題外,是否要開始計畫如何走出未來的路,及汛期將至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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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在花蓮舉行了一場有關於災後重建、部落防災與民族自治的座談會。在這場座談會中,邀請了花蓮當地族群代表討論土地與自治問題,同時也邀請了台東災區代表談災區部落重建,從原住民「還我土地運動」來看這次災後重建,藉由彼此進行交流分享經驗。

豐濱部落土地自救會總召集人lafay表示,早期族人土地耕作,會就地取材做農耕地區隔,但許多政策反而讓原住民土地流失,例如早期制訂的「臺灣省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管制原住民的土地使用,並另以「山地管制」完全封閉原住民之經濟活動。此外,地均地權政策,使得原住民無法善用其能,雖定有每人可擁有之土地面積,但其面積根本無法配用

雖然這是很早制定的政策,但原住民最先農耕的證明卻非常明顯,例外土地的減少還包括(一)土地面積/人口比(二)依法租給平地人部份(三)非法佔用部份(四)因政策引起之土地減少。

如今,很多原住民想要爭取早期耕作的土地卻要不到。像這次的案子,就是因為東管處不肯放手,所以才要極力爭取。即使有了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的政策,也有足夠的證據,可以證明農地是祖先曾耕作土地,但跟這麼多的行政單位接洽及陳情後,還是無法拿回

太魯閣族自治推動主任委員李季順提到:「太魯閣族自治推動很早就在進行,期中也遇到很多的困難。從族人上山打獵被森林警察搜身,造成更多族人聲援,以及太魯閣國家公園設定後,太魯閣族人堅持反對的意見來看,這跟原住民土地都有非常重要的關係,唯有透過自治的方法,才能解決各項問題。」

前述雖並非完全與這次風災有關聯,卻跟災後許多部落發生的土地問題相互呼應。台東縣原鄉部落重建基金會董事長戴明雄,也提出「從台東災區重建看原住民權利」的議題。

戴明雄提到,風災後台東縣原鄉部落重建基金會立刻提出針對嘉蘭、富山、大鳥等地的計畫案,重建是有方向有主軸有概念的,所以得到許多的補助與支援。風災一個月後,部落的人性缺點開始暴露;許多情感、文化、土地的問題層出不窮。例如物資如何發放?中繼屋或永久屋要蓋在那裡?要不要遷村?遷到那裡去?土地被沖毀了怎麼要回來?還要不要在原地耕作?部落族人應該要主動提出重建方案,走出未來方向,找到支撐點與平衡點。

尤其,現在各地機關團體介入,反而讓重建更為複雜。重建特別條例中的、劃設持定區域」,讓族人可能面臨離開家園、離開從小生長的土地之困境,因而一再反對。所以,政府應該要尊重部落的聲音,以及對重建的規劃,因為部落才是主角早期原住民對待土地的方式,是取名字不是地號;每一塊土地有故事性時,就是在證明土地的所有權屬於誰的,如果用現有法律來規範,會導致有理也說不清的情況。另外,戴明雄也強調權益的維護與再生的力量,他認為,「產業與生計鞏固了,往後的土地、族群等才能鞏固」。

土地與族人的感情是密不可分的。每一個居住地,都是祖先尋找很久,認為可以居住後,才能安心住下的地方,並不會隨便搬遷。在排灣族的社會裡,除非居住地人口達到飽和,必須有一個家族帶著自己的族人去選擇另一個可以生活的土地,那時候才會有遷移行為發生。

原住民使用土地的權利與方式,經過時代的交替後,漸漸被剝奪了災害的發生或土地被行政機關任意佔為己有的情況,往往得在原住民發起示威抗議後,社會才會想到原住民面臨的搬遷問題,究竟有多麼的複雜。不管是從法律、人性、族群的方向來看,「還我土地」及「部落重建」都需要每一個行政單位、民間團體、企業與部落一起攜手合作,平等看待,才有可能讓事情以最順利的方式推動,並讓最多數人得到滿足。

跨文化服務之反思─談莫拉克受災鄉親自助互助的復原力

我提醒自己,原住民部落不同於主流社會的健康概念 : 能與家人、族人一起生活,一起工作,一起聊天,有能力笑,就是健康。 部落族人一起採集食物,一起狩獵,食物人人均分,不私藏,呼吸順暢、沒有痛感就是健康。

「成老師,你有時間聽我們的心聲嗎?」

在陸軍官校安置後期,兩位桃源鄉的婦女在一場永久屋說明會結束之後,走到我的面前,輕聲說道;我說:「有,請說。」

「老師,我們不是不想去住永久屋,只是我們離開家鄉會有許多擔心,我們擔心我們只能做清潔工、廚工、歐巴桑的工作,因為我們的年紀已經很難學電腦,我們小時候家裡沒有錢,我們只有小學畢業。我們在山上有地可以耕種,我們吃自己,用自己。」

「對呀!」另一位搶著說道:

老師,在山上,我們是董事長,是總經理。我們認真工作,天一亮,我們就到田裡工作,中午就在樹蔭下休息,晚上我們就圍在一起唱歌、喝酒、聊天,高興時就一起跳舞。我們在營區,圍在一起喝酒、聊天,就很不習慣,因為會感覺到你們好像看不起我們的眼光,雖然我們知道不一定是這樣,但我們就是會感到不舒服。

如果我們住進永久屋,我們一定會不快樂,會想回家。我們知道慈濟很有愛心,但我們希望世界展望會為我們蓋永久屋,因為他們已經幫助我們很久了,他們懂我們,他們的工作人員很多都是我們原住民。」

「可是世界展望會沒有足夠的捐款為所有受災的原親蓋永久屋。」我簡單回應。「可是我們聽說紅十字會和世界展望會合作,紅十字會願意為我們蓋永久屋。」「可是紅十字會過去都集中心力救災,他們應該也不會很懂你們。」我簡單提出我的疑惑。

「可是紅十字會他們不會拿靜思錄給我們看,不會告訴我們的孩子、孫子,靜思錄就和聖經一樣,他們不會說我們破壞山林,不懂環保,他們不會要我們住永久屋之後,就要放棄我們的土地,要我們把我們祖先留給我們的土地還給大自然。」

「對呀!」另一位又搶著說道:「老師,誰比我們更懂山林,更願意保護我們的家園?我們同意有些族人為了賺錢會做對山林不好的行為,但這次88風災,我們知道很多要用心保護我們祖靈地的事要做,我相信我們都會喜歡有老師來教我們怎樣做才更好。」「謝謝妳們願意和我分享妳們的心聲!我會放在心裡作為陪伴你們族人走返鄉重建路的重要工作原則。」

簡短的交談,讓我由衷感謝她們給予我信任的禮遇,同時也讓我回想起一些師長曾經給我印象深刻的教導:「不要「由本身的文化去評斷他族文化」(「自我參考準則」 Self – Reference Criterion, SRC)。」因為這是在異族群中,遭遇困難的主要原因。所以在原住民族中服務原住民,必須先拋開自己的文化,用心體驗他們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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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部落有自己的生活方式與健康定義(攝影/鄭淳毅)

同時也再次提醒自己,原住民部落不同於主流社會的健康概念 :

• 能與家人、族人一起生活,一起工作,一起聊天,有能力笑,就是健康。

• 部落族人一起採集食物,一起狩獵,食物人人均分,不私藏,就是健康部落。

• 在部落裡人人相互關心,有人可以關心,也被人關心,就是健康。

• 遵守禁忌,隨時可在說母語及傳統儀式中得到心靈療傷,就是健康(尤其是長者) 。

• 能動能吃能參加部落活動,就是健康。

• 呼吸順暢、沒有痛感就是健康。

會引起原住民心理不健康的因素:

• 不能與家人、族人一起生活,一起工作,一起聊天。

• 不能快樂的笑。

• 不能一起採集食物,一起狩獵。

• 不能分享食物。

• 不能相互關心,沒有人可以關心,也沒被人關心。

• 不能參加部落活動(慶典及聖誕節) 。

• 不能遵守禁忌。

• 不能到教會。

• 不能隨時說母語。

一段真情信任的交流,帶給我生命靈裡的滿足,願與您分享!

(作者為中華溝通分析協會理事長,參與莫拉克災後安置與重建工作)

風災後的反省─土石流與自己的路

大鳥村青年會會長林志祥表示,風災過後,雖然對許多外面的資助表示感恩,但心中也一直存疑,如果外來資源不斷進駐,但部落裡如果沒有找到彼此的相處之道,部落裡的感情及凝聚力是否會面 臨重大的考驗?

風災後的大鳥村表面上己經恢復了往日的生活情形,但是當深入探討部落每個年齡層心中的想法時,仍抱持著不同的想法,而大鳥村青年會會長林志祥對於風災過後,雖然對於許多外面的資助表示感恩,但心中也一直存疑,如果外來資源不斷進駐,但部落裡如果沒有找到彼此的相處之道,部落裡的感情及凝聚力是否會面臨重大的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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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鳥村青年會長林志祥(攝影/鐘聖雄)

中繼屋落成之後,大鳥村重新找到了屬於部落的生活步調,平時的農田工作正開始忙碌當中,大鳥村青年會會長林志祥也不例外,他正忙著修理澆水用的水管以便將剛種植的旱稻能夠稍稍得到山泉水的清涼,而不致於讓還沒有發芽的旱稻在吹來的熱風中乾枯。

會長志祥的身邊還跟著小幫手-小狗彬彬,他是今天早上陪著志祥最認真的助手了,在太陽下手邊忙著種上稻穗一邊還要對著彬彬說說話,這樣才不會感到炎熱及辛苦。其實表面上會長志祥對這種農田工作並沒有感到辛苦,因為在他的心中還一直煩惱著另一件事,從他的臉上不能看出一絲端倪,經過訪談之後才知道,原來在風災過後他擔心的事情發生了。

志祥說:「早期村莊因為教會的進入,部落裡因信仰不同,族人彼此間的感情多少受到影響,如今風災後因為受到許多外來的資助,部落裡分為「受災戶」與「不是受災戶」,彼此間常因為資源分配相互猜疑,他很擔心這樣的情況持續下去,族人的感情會受到很大的衝擊。

雖然他非常感謝幫助他們的機關團體,但是他認為這樣的資源太多,如果又沒有妥善的安排,到最後反而成為族人的負擔,所以風災剛開始時他帶領著青年會投入救災的工作,但是經過了這麼多的事情後,現在他決定盡量少參與有關風災後的各項計畫活動,他認為部落族人己經從風災中走出來,該是重新回到正常的生活,不要一昧的依賴政府或善心團體,因為這不是長久之計,經過風災後族人應該有所省思,部落裡要找出自己的生活方式了。

他強調,他並非反對外來資源,而是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待這次風災後的大鳥村。就像是他的稻苗一樣,在山泉水的澆灌與自己的細心呵護下,這塊農地未來也會長出豐碩的果實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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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祥照顧田間的情形(攝影/朱正勇)。

另外一塊農地上也有族人正忙著澆水,在風災期間她的住家雖然沒有受到嚴重的災害,但是她卻抱持著感恩的心,她是部落族人王寶蓮。她表示:感謝上天,在風災來時雖然許多住家被土石流遭掩埋,但是並沒有帶走任何一條人命,

對於長期種植農作物的她來說,土石沖刷下來,給了她另一個希望,就是可以將土石加以利用,把多餘的土石搬運到自己的農地上,然後種植更多的農作物,因為原本的土質不適合種植農作物,而現在山上的土石被沖刷下來了,她花費了大約一萬五千元請工人將部落上方的土石搬運到農地上,覆蓋了原本的土質,現在農地上種植的農作物變多樣了,王寶蓮心想:這可能是風災後唯一的好處吧!

四月的天空仍然陰晴不定,就像部落未來發展仍然沒有定數,大鳥青年會會長志祥與族人王寶蓮農地前的中繼屋早己落成入住了,面對這幾棟全新的中繼屋,他們的心中卻都有不同的想法,但總覺得未來的路還有很長要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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願部落的未來能像小米一樣順利生長(攝影/朱正勇)。

魯凱「長治分台遷村案」的三個問題和二個建議

四月十五日,縣府邀約霧台鄉四部落的魯凱族及排灣族鄉親,聽取慈濟基金會關於長治分台的規劃報告,因為限時限人發言,致使許多意見無法得到充分表述與回應的機會。以下是我個人的疑問與建議,敬請諸公指正

編按:

昨日(4月15日)晚間,縣府、慈濟、魯凱族人針對長治分台遷村案進行第一次三方接觸,莫拉克記者有到場做紀錄,目前還在整理中,以下文章為參與現場之魯凱族人台邦.撒沙勒會後的提問與建議,因遷村討論有時效性,先刊出本文,昨日現場記錄隨後補上,也請昨日有參與現場的朋友協助補正,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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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月十五日,縣府邀約霧台鄉阿禮、吉露、佳暮、伊拉以及三地門鄉德文、達來等六個部落的魯凱族及排灣族鄉親,到縣立文化館聽取慈濟慈善基金會關於長治分台的規劃報告,因為限時限人發言,致使許多意見無法得到充分表述與回應的機會。以下是我個人的疑問與建議,敬請諸公指正。

一、空間規劃的問題:

慈濟打算在長治分台29.54公頃的土地上蓋四個活動中心,請問這四個活動中心的規劃是居民的共識還是慈濟自己的想像?因為大部分村民並沒有強烈表達一定要活動中心的態度。反而,村民覺得教會才是他們最重要的生活空間與信仰中心,認為,沒有教會的部落,是一個不完整的部落

基於村民的共同訴求和願望,為何不能將活動中心的數量縮減為1-2個,而將多出來的面積挪做教會興建的基地。即使慈濟不願幫教會建造,是否也可以保留給村民,作為他們自力營造或協力建造教會的空間。

二、禮拜形式的問題:

曹啟鴻縣長認為當代教會的聚會已逐漸走向家庭式而非聚會中心或禮拜堂的形式,因此教會不宜興建太多,免得浪費資源!不知曹縣長的立論基礎在哪裡?誰提供他這樣的錯誤資訊,因為他的說法顯然與大多數原住民的認知有極大落差。

以今年才剛升格為中會的長老教會魯凱區會為例,教友無論是在部落還是都市,無不以尋找基地興建教會為重要的事工。尤其在都市,即使大家在職場上地位不高收入有限,仍然以成立一個聚會中心或禮拜堂為重要的奮鬥目標,甚至不惜貸款籌措資金購買公寓或房子,以便在冷漠無情的社會討生活之餘有一個每週固定聚會分享資訊並得到溫暖與慰藉的地方。

因此,理論上,都市昂貴的房價應該逼使教友朝著家庭聚會方式才對。然而,事實顯示,禮拜堂或聚會中心不但不因景氣衰退而縮減,反而有逐漸增加的趨勢,這也是為何魯凱區會藉由在都會的堂數擴增而升格為中會的原因。

三、住屋取得的問題:

長治分台的規劃是朝著永久聚落的形式,而非暫時的安置措施。因此,規劃方向應以容納大多數村民為最高考量。但以阿禮部落為例,永久屋申請89戶,但只核准49戶,甚至連頭目及村長都沒有得到分配。不管縣府推託是按營建署規定還是慈濟有自己的審核標準,都不能抹煞有近乎一半的阿禮族人面臨山上回不去、平地分不到的窘境。

莫拉克風災已經迫使村民分散在原居地、榮民之家以及屏東高雄三個地方,多數族人以為長治分台可以解決部落離散的問題,讓家人團圓,但顯然事與願違。縣府雖說還有後續進駐名單,將來會努力解決這個問題(?)。

但既然目前已完全沒有多餘空間提供教會興建,那又如何保證第二批甚至第三批進駐的可能性。而且慈濟申明蓋完第一批永久屋後就會撤離,請問縣府是否已有備胎計畫?找到其他NGO進場接手?他們提供的條件,跟慈濟一樣嗎?更好?更壞?

四、族群完整性的建議:

長治分台遷村基地,縣府不僅要規劃給魯凱族阿禮、佳暮、吉露及谷川四個部落,同時也將涵蓋排灣族的達來、德文二個村。雖說會有綠帶或公共設施隔離,但有形的隔離難以阻擋未來生活實踐上產生的競爭與對立。

站在魯凱族的立場,長期以來就認為自己與排灣族在部落組織、生活方式、象徵文化及語言祭典上各有不同,因此一直有強烈想凸顯民族主體性的渴望與行動實踐,離長治分台不到一公里的瑪家鄉三和村美園部落,就是最好的例子。

相對於魯凱族,將來要比鄰而居的德文及達來部落,必然成為少數,無論是形式或實質資源的分配將居於弱勢。基於同理心,以及同為台灣弱勢族群的立場,長期在大排灣族勢力環伺下委屈求全的魯凱族,自不希望德文及達來面臨和他們過去一樣的命運。因此建議,是否可以另尋適合基地,讓德文及達來的部落主體性得以持續,而兩部落餘留的空間,規劃讓給第二及第三批魯凱族人進駐,讓遷村案一次到位,解決部落崩離的危機。

我要強調的是,部落的形成與建構,是一個動態的過程。魯凱族人遷村選址的過程一再變更,從長治分台到新海豐農場,又從新海豐搬回長治分台的現象,可能給外界反復無常,難搞及捉摸不定的印象。但捫心自問,我們一般人要買一棟房子,難道不也是經過一再的調查、仔細的評估後才決定的嗎?何況魯凱族人現在正面臨民族歷史上最大的遷村考驗,不僅要向祖先交代,更要為未來子孫負責。

如果縣府因為上級壓力、興建時限或所謂行政效率,而急就章甚至漠視居民真正的感受和期盼,自以為已經做好所有溝通協調工作,甚至已提供『不能再好』的遷村條件給『災民』的話。縱使長治分台遷村案最後塵埃落定,在過程中受傷的民族自尊,將會是族人心中永遠的痛。

五、給慈濟的建議:

最後,有關林碧玉副總在昨日說明會中一再重申『不會興建一個不受災民歡迎的住宅,隨時都有退出打算!』的說法,不知是一時情緒失控還是其他因素,好像意味著魯凱族人不配合就什麼都拿不到的意思。老實說,我們大部分在場的族人很難感受到慈濟的溫暖與大愛,反而充滿著『威脅』和『不舒服』,我個人寧可相信這是口誤。

但個人覺得,慈濟在這次八八風災中所募得的善款,最終的處理及花費對象應是災民。來自全球50餘國的捐款人,不都是慈濟的會員,匯流到慈濟的款項,只是委請慈濟代為管理而已,因此慈濟運用善款的態度應該中性(中立),不可把自己的宗教信仰凌駕在大多數族人的固有信仰之上。原住民未來會不會改宗,皈依佛法不可知,但昨日慈濟的強勢,反而會讓災民卻步,失去瞭解佛教的機會。

『慈悲心』的背後要有『智慧力』支撐,在流離失所的災民面前,應該要有更多情緒上的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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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凱族人對慈濟大愛屋的疑慮,並非是房屋本身,而是規劃與是否被尊重的問題(攝影/柯亞璇)。

(作者為魯凱族人,大仁科技大學休閒學院觀光事業系專任助理教授)

(本文轉載自莫拉克新聞網)

誰是山林破壞者?論國土復育政策

政府是最大的山林破壞者,而且是透過制度、公權力進行有系統的破壞。這些導致今日國土破碎、崩山與土石流災難的因素,必須在時間(土地開拓史);空間(各種開發之規模及區位)下檢視,因時因地有輕重之分,無法一概而論。

編按:
本文原刊載於2010.1.15「地球公民協會」網站,感謝讀者po提醒,將這篇討論國土復育政策與八八後的山林重建文章,轉載於此,與更多讀者分享(原文請點選這裡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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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八災後,政府、輿論和重量級慈善團體似乎把「原住民遷村,讓山林休養生息」做為解藥。然而「原住民是山林破壞者?」的指涉,不僅是以偏概全,更忽視了山林破壞的根本問題。

若問:現今原住民在山地的農業活動,會不會造成山林水土的破壞,答案是肯定的。但是,山地開墾都是原住民所為嗎?政府主導的山林開拓政策可以不必負責?歷來政府和學界檢討土地利用與土石流等課題,只聚焦在「超限利用」與「濫墾」,從未檢討百年伐木和政府鼓勵山地開墾的政策,彷彿只有人民犯錯,而且和政府無關。

如果因為原住民在山上的農業活動會破壞山林,所以叫他們離開,那麼漢人來台400年間全面摧毀原始森林,從事精密農耕,把平地所有野生動植物趕盡殺絕,發展工業污染河川、土地,是否也該全面退出?

若依此簡化邏輯來推動政策太天真也太恐怖!以下筆者試簡要分析台灣山林政策之關鍵課題,同時提出國土復育的幾項思考供參。

一、山林政策

全台山坡地大都被劃分為「林業用地」、「農牧用地」。依據所進行的第二次之森林資源航測調查(1972-1977年)。在全島林地面積186萬 4,700公頃中,國有林地占155萬308公頃,其中經濟林地占59%,施業限制地(水土保持關係)占14%,保安林地占19%,施業除地占8%。

「經濟林地」,在海拔2,500公尺以下的原始森林,大都在過去百年來被全面伐除,根據官方統計共砍伐34萬4 千多公頃的林地(實際面積應遠遠超過),爾後又以林相變更、林相改良的名義,全面破壞原始闊葉林,因伐木而開闢的林道,根據1981年統計,全島長達 3,682公里,這些林道加上後來的橫貫公路,正是山區開墾之濫觴。

時至今日,這些伐木跡地,有些重新演替為天然林,有些則繼續人工營林,執行所謂的「撫育」,如除草、削枝,維持單一樹種的人工植被。人工營林,基本上是視「樹」為作物,造林的過程中砍伐森林,開闢道路,對水土保持破壞極大,重新種植的小苗,至少要經5-10年以上才能成林,其作業模式,對水土保持的損害僅次於果樹、蔬菜等短期作物。

原住民保留地中,有許多被劃入「林地」,政府以「獎勵造林」鼓勵人民執行著「砍樹、種樹…」的循環利用方式(例如1996年的賀伯災後,政府推出全民造林運動,總計造林3萬8,000多公頃,其中收回農墾地再造林者僅214公頃,意味著可能毀林3萬多公頃。)

即使是「保安林」[1],依照保安林經營準則還是可以進行更新、撫育的作業(即伐木再造林),經主管機關農委會林務局許可,還是可以把森林砍除推動公用事業、公共設施、公共建設、探礦或土石採取。也就是說,依現行保安林的經營方式,並不能避免水土破壞。

另外,山坡地上所編訂的「農牧用地」,在編定的過程中,並未真正調查是否適合農牧使用,許多農牧用地的地形陡峭脆弱,一旦把森林伐除或從事農耕活動,極易造成水土流失,這是土地利用管制中失落的一角。

簡而言之,檢討山坡地不當利用,必需先檢討林業政策。可惜的是,從2005年開始所推動國土復育條例或行動策略,都未碰觸這些課題,甚至還是允許在所有區域進行「林業保育必要之復育及疏伐作業」,而對於收回出租林地再造林,也還是停留在經濟林的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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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海拔山區還是允許這樣的疏伐作業,維持運材道路,如何叫國土復育?

二、農墾與超限利用

根據農委會1999年清查全台山坡地屬宜林地及加強保育地總面積36萬5,907公頃中,超限利用面積達3萬2,000餘公頃,其中以南投縣1萬1,120公頃為最多,次為嘉義縣及台中縣[2];而有關原住民保留地超限利用的統計,根據行政院原民會的資料,總面積為15,122公頃,其中又以南投縣比例最高。

山地農墾伴隨著是產業道路的開闢,根據經建會(2004年)的資料,全台山區4公尺以上產業道路、農路總長度達8,550公里,相當於22條中山高,道路、農墾不僅會造成崩塌,也會加重下游的涇流量,縮短雨水從山區流出的時間。

然而,山地農墾的擴張是政府引導和放任下的產業。

由於伐木後遺留大面積荒山,政府乃鼓勵人民租地造林,一開始,木材價格尚有利基,但隨著國產材不敵價廉之進口材,許多林農便轉種植茶、果樹等經濟作物。同時,隨著山區道路的開通,吸引了更多漢人上山開墾,有些甚至是侵占國有地從事農作。經濟的誘因,導致了原住民保留地的林地也開始超限利用,原住民自營或出租給漢人者兼有之。

△阿里山區的山林茶園拓墾,2003.11.17。

同時,政府政策也鼓勵農業上山。例如福壽山、武陵、清境、花蓮等四大農場,就是政府主導的高山蔬果政策;再如李登輝總統在面對阿里山國有林下種植山葵的問題,竟向身旁的官員做了一項指示:「去研究研究,看看是不是可以共存,上下都利用!」,高層無知加放任,民眾利之所趨、民代關說、地方政府不執法,致使濫墾、超限利用成為尾大不掉的問題。

另外交通部觀光局「國家風景區」全然以增加觀光人口為前提,無視國土危脆,建設各種如空中樓閣一般的景觀建設,如本次風災過程中,整個茂林國家風景區管理所全數為土石流所沖毀;阿里山觀光設施、BOT案同樣難敵土石之災;九二一地震後在草嶺推出的「災難觀光」週期又是何其短暫?再如盧山、六龜、寶來的溫泉有多少是合法經營?宗教寺廟占用國有地,違規超限利用者更是不計其數,但是,又有那個政治人物敢下達拆遷指令?

△寶來溫泉區受創後,政府應業者之請,積極疏濬並協尋溫泉露頭,要重振觀光。災後復建的資源分配與國土復育的標準,似乎仍是在比誰比較有權有勢?

三、公共工程:政府主導的公共工程本身就是最大破壞者。

例如:今日有許多的山區漢人聚落,就是伴隨著中橫、北橫、南橫、阿里山公路等公路而建立或者擴張;水壩、發電廠,越域引水等隧道工程,破壞河川、山林生態至鉅;因應觀光而擴張的公私建物,往往處於敏感區位;農委會水保局之任務即在維持山地開發,進行各種水土保持工程,數十年來,上游搞開發,下游收拾殘局,已投入數百、上千億「永續工程」,然而,土石流為何越加嚴重?為何無人檢討?

綜上,可以發現政府是最大的山林破壞者,而且是透過制度、公權力進行有系統的破壞。然而,這些導致今日國土破碎、崩山與土石流災難的因素,必須在時間(土地開拓史);空間(各種開發之規模及區位)下檢視,因時因地有輕重之分,無法一概而論。

△上圖為曾文越域引水的勤和洞口,2005.12.17攝;下圖為八八災後荖濃溪河床墊高,洞口已深埋於土石下20幾公尺,如何復工?

國土復育的幾項思考

八八災後,由經建會、內政部營建署主導的國土計畫法,在第23、24條中制定了國土保育地區之國土功能分區及管制原則,因而宣稱納入國土復育的內涵;立法院中則有委員提出了國土復育條例(皆以民進黨2005年版本略作修改);經建會也提出了國土保安及復育計畫(草案),送到行政院永續會中討論。

綜上回顧,筆者看法如下:

一、山林復育首重檢討山林政策,以細膩的土地調查為基礎,徹底進行山區土地分類,重新劃分保育地、經濟地。保育地限制不得從事造林、撫育、林木收穫、農業等活動;經濟地則允許從事人工林的經營、農業活動、聚落。(經過重新劃分,也許現今原住民保留地中的部分林地,反而適宜農耕;農牧用地反而應劃為保育地。)

二、山林復育依現行法令即可操作,關鍵在於政策與政治決心,不一定要立新法。

三、山林復育所需經費,應將造林、水土保持、道路等工程費用,轉移至限制伐木補償、復育天然林,收回承租林地等,不應再擴大舉債;另,加徵水源保護費用應直接回饋保護區上游人民。

四、山林復育需要社會和政治共識。山林復育至少需要數十年、百年才能見其成果,欠缺共識的方案,必然敵不過人民的抵制、民代的關說,演變成朝令夕改。例如民進黨時代依據「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畫」試圖處理超限利用、收回出租林地。然而來自墾民、民代形成重重阻力,依據其執行效率,要處理國土保育區的超限利用、濫墾濫建要花上30年;國有林出租造林地的收回要花上131年,凡此都說明「徒法不足以自行」。

五、山地農墾也許並非八八災變的主因,但不當的山地農墾活動的確威脅自身及下游居民。從事山地農墾者,有些僅是糊口的工作,有些誠屬不公不義之暴利,要處理這項課題時,必先判別真正的弱勢者與不法的既有利益者。

處理這項歷史沈疴,最好的作法是:資訊公開,釐清爭議課題,不斷舉辦公聽會、聽證會凝聚社會共識,讓政治角力全面透明化;同時積極研擬策略方案,協助山區住民轉型為與山林共存的生活型態,原住民傳統的輪耕、休耕,農林並存的生產型態,或許值得重新借鏡。因為,無法處理山區住民生計問題的方案,必然導致利害相關者之消極、積極抵抗。

六、搭構原住民傳統生態智慧與西方生態學的橋樑,建立山林經營管理的實務共識。以原住民部落為主體,逐步賦予經營管理山林的權力,彌補林務人員快速白領化,山林管理的嚴重缺口。

在地震、降雨極端化、欠缺原始植被的保護等因素下,台灣山區的土石流災變勢必加劇。目前最迫切的問題在於:如何幫助岌岌可危的原住民族,延續族群的生命和文化?百年來陸續移墾山區的漢人聚落何去何從?至於山林復育請政府先躬身自省,先檢討既有法令和政策,同時請社會在見樹又見林的前提下,協助山林復育。

註:

[1] 現有之保安林面積已達461,183.6公頃,佔森林面積的21%,其中96%屬國有,公、私有佔4%。

[2] 監察院,2000,國土保全總體檢報告:崩塌及土石流區。

(作者為地球公民協會執行長,本文轉載自「地球公民協會」網站)

到社區說明並沒有那麼難

張局長很仔細的帶領民眾從衛星圖,一起確認荖濃溪在八八風災時洪水的動線以及各社區受侵害的情況。然後張局長很勇敢的走到工程設計圖前,他知道圖小鄉親不一定看得清楚,所以用很多肢體語言來描述堤防重建…

去年12月底,屏東的民間團體猶記得屏東縣政府在9月時對大眾宣佈,要儘速在年底前完成林邊溪流域的重建整治計畫。因此民間團體利用參加縣府社會處定期辦理的民間資源平台會議上,提案希望縣府水利處能於今年農曆年前後,規劃至受災社區辦理整治說明會,以便災區民眾瞭解政府整治進度,並據以判斷今年是否需要提早籌備防汛避災等工作。

水利處接到這個提案後,頻頻表示業務繁忙,並向民間團體表示能否不要辦理。為此,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體諒水利處繁忙問題,計畫拜訪水利處長謝勝信,洽談協助規劃最少的場次,以及建議說明的項目,讓水利處辦理社區說明會的流程作業負擔可以減少。但是,與謝處長電話相接的當下,謝處長以咆哮的口吻責怪,憑甚麼縣政府就要聽民間團體的!

這個責怪,讓屏東災區團體在資源平台會議上紛紛發怒,而水利處僅勉為其難於農曆年前在林邊與佳冬堅持只各辦一場說明,且謝處長完全不到場參與。於是曹啟鴻縣長只好親上火線,邀集林邊、佳冬新任鄉長,及部份村長,在林邊福記古厝親自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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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水利處於佳冬鄉公所辦理林邊溪整治說明會

然而,大部分的災民還是無法知道林邊溪整治的政策資訊,縣府網站上也沒有任何進度公佈。直到曹縣長於農曆年後接到災區團體聯名陳情書後,決定再度親自出馬,邀請各團體到縣府聽取水利處的說明,並表達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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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啟鴻縣長親上火線說明林邊溪整治計畫

也是因為縣長親自致歉了,因此各團體雖不滿意,但也勉強接受。

而在農曆過年前,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利用拜訪水利署第七河川局長張良平先生,表達希望高屏溪流域的社區能有機會獲得整治進度的資訊。張局長毫不猶豫的認為再忙也應該辦理。因此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極為樂意的協助規劃場次及動員地方團體民眾的任務。

3月21日早上由高樹鄉的舊寮社區開始,雖然因為大部分民眾晚上比較有空,所以上午多為老人家參與。但是,張良平局長親自上陣,帶著衛星圖、治理圖,甚至是工程設計圖。張局長說「他也沒有把握鄉親聽得懂,但是他願意盡量用通俗的說明讓老人家聽得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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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河川局張良平局長於高樹說明荖濃溪整治計劃

張局長很仔細的帶領民眾從衛星圖,一起確認荖濃溪在八八風災時洪水的動線以及各社區受侵害的情況。然後張局長很勇敢的走到工程設計圖前,他知道圖小鄉親不一定看得清楚,所以用很多肢體語言來描述這次堤防重建如何加深堤腳,並用很多方式描述工程現場的進度與執行方式。結果有一位老太太大聲說「啊!這我們聽得懂」。結果張局長話鋒一轉,當場請村民協助全民監工,以避免包商偷工減料。

溝通的智慧,就在這個轉折之間。

張局長特別強調,這個工程的費用每一公尺就要35萬元,比台北淡水河的26萬元還多,為此他還被上頭唸幹麼作那麼貴的堤防?張局長並不覺得委屈,他表示高屏溪的高差比淡水河陡,河道中的巨石比淡水河系多,造成的衝擊力道也比淡水河強,因此這樣的堅固設計是有其必要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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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局長充分進行肢體語言說明

由於成本貴且工時較長,光堤腳深度就達25米,等於八層樓深,因此可能要做到年底才能完工。張局長說到此還向鄉親鞠躬抱歉說目前為24小時連續施工,砂石車、工程車出出入入可能會影響居民生活品質,而且還會超過汛期,雖然他們預先會在堤腳前方設置緩衝工程。結果局長話還沒說完,很多鄉親就說「應該體諒啦!車吵沒有關係,只要生命安全有保障最重要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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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樹舊寮社區老人家與局長充分的互動與溝通,很雙向溝通的一場說明,氣氛很親切的互動關係。

但張局長仍保持其一貫負責任的態度,請求鄉親以及在場的民間團體,表示因為工程可能會超過汛期,而對於極端氣候的雨量很難有人保證任何的安全,因此他懇請大家一定要參與推動社區避災計畫,做好疏散的準備。

這關係已經不像是官民之間了,感覺就是親朋好友的彼此關切!

說明會結束前,很多鄉親認為應該讓更多人來聽,我笑著對張局長說,這下可身體會操壞了!他略為苦笑一下,但還是一貫的毫不猶豫說,必要時可以再選個晚上時間來辦吧!

到社區說明並沒有那麼難呀!七河局長全心全意的說明,應了鄉下一句話:積陰德,作善事!

(作者為八八社區再造聯盟執行長)

災後重建之政府與NGO關係

災難後,基於人道關懷的基本信念,政府與NGO是很容易凝聚共識,走向「合作與伙伴」關係。然而,分界線要如何劃設?兩造間如何各有所本?甚至災難現場的主角-受災者,在「合作與伙伴」關係中如何被對待?

編按:

本文為作者參與紅十字總會「921.512.88 災後重建工作研討會(2010/03/22 )」與談資料,與小地方讀者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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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源有限,民間力量無窮」是官員喜歡在「碰到事情」、「需要民間」,且「面對民間」時掛在嘴巴的開場白,很好聽,很動人,卻有點奇怪,所以把它當作是一句「場面話」,才不會讓自己以為上了天堂,看見「曙光」。

基於體制,除非是「富可敵國」,除非是「視法令如無物」,否則,政府是政府,民間是民間,其間的分界線與如何在分界線的兩邊各有所本的作為,或進行合作、成為伙伴關係,或相互抗衡、成為對峙關係,都是值得討論與觀察的議題。

災難後,基於人道關懷的基本信念,政府與NGO是很容易凝聚共識,走向「合作與伙伴」關係。然而,分界線要如何劃設?兩造間如何各有所本?甚至災難現場的主角-受災者,在「合作與伙伴」關係中如何被對待?都攸關「合作與伙伴」關係能否持續且成功?

再者,匯聚資源能力不同的NGO之間,以及其與政府的「合作與伙伴」關係,也不盡相同。因此,如何累積經驗,於「承平時期」心平氣和找出「理性」的平衡點,在災難常態化的預期下,似乎刻不容緩。遺憾的是,我們總是在災難來臨之後,才想到要找引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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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後的NGO團體與重建居民之間,應有更多的平等互動(攝影/鐘聖雄)。

以臺灣最近10年的兩場大型天然災害為例,災後工作含括「緊急安置及臨時住宅興建」、「住宅(家園)重建」、「生活重建(含社區營造)」、「產業重建」、「公共設施(基礎建設)重建」等大項;其中,與民間團體互動最為頻繁,也是民間團體最為關心者,則以「緊急安置及臨時住宅興建」、「住宅(家園)重建」、「生活重建(含社區營造)」,以及「公共設施(基礎建設)重建」的「校園重建」為主。

由於兩場災難的災情不同與安置政策不同,10年前的災難後,大型NGO及企業機構的投入,以認養「臨時住宅興建」及「校園重建」為主;一般NGO則以參與生活重建與社區營造為主,包括受託設置生活重建服務中心、自籌或申請經費投入生活重建與社區營造相關業務。政府募集的民間捐款,則以投入「住宅(家園)重建」為主,佔64.86%,其次為生活重建與社區營造,佔18.4%。

八八水災後,安置與住宅(家園)重建政策大躍進,除緊急避難處所的陪伴與數量不多的校園重建外,大型NGO及企業機構幾乎轉向「住宅(家園)重建」;一般NGO則以參與生活重建與社區營造為主,包括受託設置生活重建服務中心、自籌或申請經費投入生活重建與社區營造相關業務。政府募集的民間捐款,則全數用來發放政府應辦的各項慰助金及補助部分緊急避難場所陪伴業務。

總的來看,排開「產業重建」及「公共設施(基礎建設)重建」等以政府主導為宜的項目,「生活重建(含社區營造)」部分,已經逐漸建立「公辦民營」或「政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的共識模式,當年由民間力量發想設置「生活重建服務中心」的觀念已獲得認同,而有關生活重建服務中心的委辦作業、服務內容與績效考核等,皆有所傳承;其中,政府的主導機制與民間的協力功能皆有所本,值得肯定。

唯,美中不足部分,在於災後相關的生活重建(含社區營造)方案或計畫,因無事前的通盤整理,導致共識到啟動之間,出現時間落差。因此,再度建議參考日本復興基金的作法,將捐款運用及重建方案(含服務內容、補助標準、申請及撥款流程)等機制化、題庫化(http://www.taiwan921.lib.ntu.edu.tw/)。

「校園重建」部分,則存乎認養者的重建規劃能否透過「參與」,更貼近社區及使用者,過去以來問題不大,即便有爭議,亦鮮少向外界訴說。

「住宅(家園)重建」部分,是兩次災後重建差異度最大的項目,從「自費為主、補助為輔」擺盪到「先建後贈」,加上八八水災後「國土保育、遠離山林」、「劃定特定區域」的倡議風行,時間的壓縮與文化的保存不斷的出現衝突,最特別者,是少數(大型)NGO的強勢作為,已導致在「重建效率」的美名與「國際典範」的自誇外,出現波滔洶湧的另類聲音。這些聲音已經在網路迴盪(http://www.88news.org/),無法被掩蓋抹去。

臺灣,需要什麼樣的「住宅(家園)重建」模式,「住宅(家園)重建」應該如何因應,顯然要重新討論。政府與大型NGO都不宜以解決某一次災後重建為滿足,我們需要一套可長可久的機制。這種極右到極左的模式,必須要有更多的配套,我擔心下一場災難,還管用嗎?若不再採用,又如何解釋?

其他,還得一提的是屬於短、中期的「緊急安置及臨時住宅興建」安置政策,應「以人為本」,從「家」及「社區」的角度,釐清「安置」是為「災後安置」或「社福延伸」(要在平時講清楚)?不宜便宜行事。

還是一句老老的話:「備妥引擎,不要逢災找引擎!」

功德、人權、愛

愛就是這樣一種活生生的過程,而不是死板的教條,於是,我們或許就要因著愛的這種特質而對其抱持著樂觀與肯定,因為愛總要努力走向至善。而我也總是相信,唯有愛才能讓我們的慈善與之於弱勢者的對待,是真正地有價值的。

……沒有愛,我就算不得甚麼。我若將所有的賙濟窮人,又捨己身叫人焚燒,卻沒有愛,仍然與我無益(〈哥林多前書〉第13章2至3節)

1、功德

行慈善的事在這個社會上是被稱頌的──雖然還未到被鼓勵的程度,但基本上大家多會對此抱持著肯定的態度,因為竟然有人願意在顧全自己以外,還願意挪出時間、金錢、心力來對別人行這些慈善的事,這的確令人感佩。這感佩或許是因為他╱她原本可以享受更多,但卻寧願放棄,以致於這相對於我們慣常所謂的自私自利的社會來說,真的是非常稀罕。

但或許──容我們這樣猜測──這樣的感佩也常常是一併出於我們自己並沒有、或並不願意這樣投入的些許慚愧。

我們的不投入當然有很多理由,因為我們可能常常覺得收入連供應吃穿都不夠了、基本生活就已經存在著頗為沈重的壓力,此外,背負這壓力之餘,我們追求一些些欲望上的滿足──也許只是利用週末好好休息、或難得出去走走,或者是添購一些真的已經忍耐很久卻捨不得下手的東西,這應該也不致於說不過去,就作為一個人來說,應當是合情合理的。

但這麼加加減減下來,我們似乎就沒有什麼能為別人付出的空間──噢,這裡可能要更正一下,我們所背負的壓力常常也不只是自己的壓力而已,它常常也是背負著家人、或要為家人分攤。所以我們其實也不算是沒有為「別人」──自己以外的人──付出,只是我們對於幫助那些或許在關係上離我們更遠的人,就常常是心有餘而力不足的。在此情況下,我們真的很感佩那些能對自己家人以外的人行慈善的人,他們做到了我們所做不到的事情。

所以,我們也不會苛求他們應該要持續付出、或非得怎樣付出不可,因為這種自願付出本身就已經很了不起了,它之於這個冷漠的社會來說已經算是多出來的部分了。相反地,我們可能也就因此對那些挑剔這些慈善作為的內容、但似乎又只是光說不練的挑剔者嗤之以鼻,「不然你怎麼不來做?」常常成為反擊挑剔的最有力說詞。

的確,在某個意義上挑剔者真的應該對這樣的回應好好思索。而這種反擊的論調常是認為那行慈善的人已經行了「他的」慈善,若你不滿意,你就來行「你的」慈善吧!看你認為怎樣做最好,就自己親身來實踐看看。

行善者的所有物

此外,我們常常相信這些慈善行為是無私的,理由就如之前所說的,因為這些行慈善的人比我們放棄了更多「我的」東西。然而,雖然從一種相對的角度來看、這樣的說法它並沒有錯,但我們似乎還是可以發現一些「我的」影子出現在這些慈善行為裡,諸如行慈善者的名字會出現在某些建築物或捐贈物品上頭,行慈善者常常會公開露面並連帶地在媒體上出現,又或者當他╱她公開露面時常也向人宣告其來歷、所屬公司團體,又或者許多慈善行為常常就是企業行善之餘一併宣傳其正面形象的方式……。

面對這些情況,當然,我們或許更感佩於那些默默行善的人、認為那更顯得其人格高尚,但回到先前談到的思考裡,既然我們自己都做不到了,那麼讓這些人出出名──或正面的說、讓他們的善行得到大眾的表揚與肯定──有什麼不好呢?並且這其中也可能存在著一種教育的功能,讓社會上的人能夠起而效尤。

再讓我們更進一步地檢視,這些善行雖然是施予別人的,但它在某個意義上卻可能成為了行慈善者的所有物,它成為一種可以為人所擁有的功德──那是「我」做的、是「我的」功德。於是這些功德在某個意義上就成為了行慈善者的財富,它可能是令人感到驕傲的,也可能是令人羨慕的,它會為行慈善者換來好名聲,甚至,我們可能相信它會換來好報應。

2、人權

但當我們從人權的角度來看某些事件時,有可能會得出不一樣的視野。人權這個概念相信──無論任何國家或文化裡、無論這些國家的法律或文化慣習承認與否──只要你是人,你就擁有某些基本權利,這些權利具有高度的優先性與強制性,而無法被隨意、自由裁量與選擇(”Human rights”, 2001;Weston,2009)。

所以那關於人權的重要文獻〈世界人權宣言〉標題裡的「世界」(Universal)更準確的意義其實是「普世」、這樣的人權是普世適用的。這些基本權利說明了作為一個人應該得到什麼樣的對待。

倘若我們認可〈世界人權宣言〉的內容,那麼人們就應該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人們不應該遭到酷刑或殘忍待遇,人們能夠自由遷徙居住,也享有思想、宗教與言論的自由等等權利。所以無論是政府或民眾都應該要注意到這些權利、要避免在各項作為中使某些人喪失了這些權利,甚至我們也願意有所付出、來支持其中某些權利得到實現。

對於後者,教育就是一個明顯的例子,那怕現代有許多人並不打算生養小孩,但他們仍舊要納稅提供政府作為教育經費,這看起來不是蠻不公平的嗎?但人權就是要保障每個人受教育的權利,它不會希望教育在放任的市場經濟裡、最終成為富人才能享有的高級享受。

社會福利則是另一個明顯的例子──社會上的低收入者與身心障礙者常常可以獲得某些補助、減免或優待,這是為什麼呢?對於那些好手好腳又擁有穩定工作的人來說,他們似乎很可以從某種「公平」的角度來問:為什麼要拿我繳的稅來支持這些人呢?為什麼我繳的稅不是用在能夠更有助於我的生活幸福的事項上呢?繳比較多錢的人理應享有較多的福利、理應對政府運作有更多的發言權,這有什麼不對呢?

但在某個意義上,就基於對人權的保障──或更深一層地說,這裡頭是蘊含著對於「人性」應該如何才能夠得到某種程度的實現的想像──所以某些人對此得付出更多。而對於認同人權理念的人來說,這是值得的!衡諸世界,我們會看到許多身心障礙者在政府、社會團體的支持下,他們展現其原本被忽略的才能、或走出原本的晦暗生活而能夠享受幸福的人生──而這或許是我們希望每個人都能享有的。

所以,在某個意義上,若不是人權要求著每一個人付出,這社會上的弱勢者恐將在那不經思索而以為合理的「適者生存」想法、或「可憐之人必有可惡之處」的粗糙報應思想底下,獨自面對這殘酷世界與悲慘人生。

所以,倘若我們認同人權,那麼許多慈善可能就不過只是對人權的伸張,而不是「誰的」功德了──舉例來說,假如某任行政院長宣布要全面保障老人福利時,這就不算是德政,更稱不上是施恩了,因為這是理應如此去做的;那其實是政府應盡的責任,而不是政府的功德。又假如某地方首長宣布要讓每位學生都有營養午餐吃時,且讓我們回頭看看〈世界人權宣言〉的內容,就要發現這政策其實也不至於要誇張為善行義舉。

同樣地,一個國家讓人民以投票方式表達其意志、雇主給予員工公正而合適的待遇又允許其享受休息與閒暇也都不會算是功德或賞賜。而若以台灣近年來頻繁的災害為例,那些災民在「不能控制的情況下」的健康與福利等生活水準的維持──包括食物、衣服、住房、醫療與必要的社會服務──其實也都受到人權的保障,政府與其他未受害民眾其實都不能忽視災民因著災害所造成的權益的喪失。

其中,在政府作為理應──根據中華民國憲法規定與法治國家依法行政的合理性──維護人權的重要角色的情況下,我們其實也不應該會見到類似「我把你們當人看」的思維,或民眾宛若封建時代攔轎下跪抗議告狀、哭喊著要某某官員「幫幫忙」等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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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權不是功德,是人權(攝影/鐘聖雄)

將「責任」錯認為「功德」,將「人權」當作「施捨」

但台灣社會的弔詭之處就在於我們常常可以看到類似的情況,我們常常是把「責任」錯認為「功德」、把「人權」當成「施捨」。在這種扭曲下,我們也可能會將受助者對於施行幫助者──有可能是政府、也可能是社會團體──的批評視為「不知感恩」的表現,是「得了便宜還賣乖」;又倘若這批評是發自於所謂的局外人,那麼似乎就更令人惱怒了。

但從人權的立場來看,我們若要辨別這些批評的對錯,就應當回到人權的內容來進行檢視,於是我們將能夠試著分辨什麼樣的批評是過分而無理的,什麼樣的批評又是正當的。

而倘若前述的批評是主張「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不得任意干涉」、主張「人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有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主張「個人尊嚴與人格的自由發展所需的各種權利應得到實現」,那麼就〈世界人權宣言〉來看,這樣的批評其實是合理的。

反過來說,「行善」之所以可能其實是「為惡」,部分原因可能在於先前提過的、一種瀰漫在群眾裡的行善者優先的心態,這種心態讓沒有親自伸出援手的旁觀者不願意對那行善的內容進行評論,甚至行善者也要以此打壓對其所做的批評。但事實上這是兩回事,這是犯了邏輯上的人身攻擊的謬誤──

誰說沒有擔任過公職的人就不可能指出公務員犯的錯誤呢?倘若如此則那些令許多人著迷的名嘴政論節目理應早已停播;誰說沒有參與行善的人就不可能指出行善者所行的不是善、反倒是惡呢?某些動物保護團體即透過長期追蹤發現放生活動其實反倒容易造成放生動物的大量死傷而要批評之。

事實上,合理的批評常常能幫助行善,缺乏批評反倒容易使罪惡氾濫──1517年,德國威丁堡大學教授馬丁路德即公開批評教宗利奧十世挾上帝與教會之名販賣贖罪卷的謬誤,而吹響了宗教改革的號角,並且也拯救了許多在教廷危言聳聽、威逼利誘下付出大量金錢購買贖罪卷的可憐信徒。

我們或許可以試想,馬丁路德其實不可能透過說好話來解決教廷剝削人民的作為──事實上後者正是把贖罪卷視為╱包裝為一項恩典,因為它號稱人們只要花錢就可贖罪、還能幫助已逝親人脫離煉獄飛入天堂!對此,它當然需要被嚴厲地──同時也必須是合理地──批判才可能被導向正途。

而就當台灣自數年前開始號稱自身是以人權立國,而總統又於近期宣誓要與國際人權接軌之際,或許我們也值得從人權的角度重新思考過去我們所以為的功德與慈善,而我們或許也要肯定,人權這個概念的確提醒了我們對於每一個人所必須要給予尊重、重視、甚至是挺身捍衛的部分。換言之,它也是在某種程度上對我們過往所持的道德認知做出提醒與聲明。

而從歷史的角度看,這些提醒其實是數百萬以上的人們慘遭歧視、逼迫、虐待、殺害所換得的血淋淋的反省,它讓我們知道我們理應為他人付出許多,知道許多對待其實是每一個人都應得的。

3、愛

但或許要讓我們感到悲哀的是,人權的根據與其內容其實仍舊飽受爭議。某些抱持著相對主義的人總要懷疑在這個多樣化的世界裡,如何能有一種絕對的人權存在?人權難道不能隨著文化而有所不同嗎?是誰規定、又憑什麼規定人權包含的是這些內容,而不是另一些內容呢?

此外,就算我們都同意每個人都擁有一些消極的基本權利──也就是不允許被侵犯的權利,諸如生命權、自由權、財產權,但我們如何能說人也擁有另一些積極權利──也就是他人有義務來積極幫助其實現的權利,諸如教育、健康、在社會上的自由發展與保障等權利──呢?

因為後者的達成常常需要其他人付出更多、去主動介入與幫助,這對於弱勢者來說當然是件好事,但這就又要回到先前提過的質疑裡──我為什麼要為別人付出更多呢?反對積極權利的人會認為,我們只要能夠滿足那些消極權利、不對個人做出妨害或干預就足夠並且正當了。

又換個角度來看,這些──對於某些期待能盡可能地發揮人的價值的人們來說、光是如此可能還不夠的──積極權利的規定,對於另一些厭惡多付出什麼的人來說,雖然令人氣憤,但卻也幫助他們為其所認為的「額外支出」畫下了底線──這就好像一場為來賓設定了當日貢獻額度、而可能會讓台下的富豪們著實鬆了一口氣的慈善義賣會那樣。

倘若我們再進一步地思考,那些能被列出的積極權利也很可能是重重角力、妥協之下的結果,它們很可能在某個意義上是為富人們、或幸運地能過著幸福美滿生活的人們的荷包止血,讓他們在此道德議題上只需謹守底線即可。這不但能成全他們在支持人權上的美名,也連帶保全了他們的自私、自我中心──因為除此之外,他們就不必再付出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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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與風對果樹沒有任何要求,單純的成就美好。

自我中心的慈善行為

同樣的,自我中心也可能表現在慈善行為上頭,之前已經提到,許多慈善行為都必須清楚這是「我的」慈善、「我的」功德,而事實上這都很可能是在別人的苦難之上尋求自己的成功──這樣的成功未必要帶來錢財不可,因為光是盛名也是人們所樂於競逐的。

啊,想想,透過這些行為,我能夠從善人升級為大善人,我能享受多少尊敬、多少欽羨的眼光?我的說話也因此開始有了份量,有多少人願意聽我的呼召跟隨我、聽命於我、掏出錢來作為貢獻!雖然這些金錢不為我所享用,但我卻享受了難以言喻的滿足,誰說這不教人嚮往呢?

另一方面,這種扭曲的慈善行為也可能要求領受慈善者必須按照「我的」方式來接受──究其根本,這同樣可能是自我中心作祟,因為是「我」要來決定什麼是對的、什麼是錯的,也因為是我掌握了資源和力量而能如此做。

事實上這種情況在台灣所在多有,舉例來說,台灣各地有多少熱情的山友熱情地幫忙在山林裡披荊斬棘、開闢新路以期增加大家爬山樂趣,或辛苦地在山林裡建立涼亭桌椅以至於各種大型健身器材?他們甚至還熱情地移植各種非原生植物來妝點環境,或期望能以此改善風景、收種樹吸碳之效。他們固然付出了很多,但不見得所做的行為就會是正確的──這些行為反倒破壞了自然生態。

又譬如數十年前、蘭嶼在抱持善意的有力人士欲改善當地區民落後生活、促進離島現代化的期望下,興建了並不適合當地氣候的水泥平房而要居民入住的案例。這其實都是──從批評的角度來看──未經仔細審視的、自我中心的表現。

反過來說,其實自我中心是最不樂意接受審視的,於是在某種程度上,自我中心其實總要支持相對主義、於是那自我才能擁有其自由運作的空間。以致於我們其實很難以相對主義來糾正這些自我中心──被相對主義圍困的人權概念即是活生生的例子。

愛讓慈善有真正的價值

對此,值得我們仔細思考的是愛。愛總是超越權利──因為愛者總會為了被愛者而放棄自己的權利,他╱她會寧願為了被愛者而忍耐貧困、辛苦、羞辱、傷害、病痛、甚至是承受死亡。我們能看到這世界上有許多人即寧願放棄所謂的「正常」生活,而四處為弱勢者奔波,他們根本不管消極權利或積極權利的爭議,就將自己的一生奉獻給他人──這正讓那爭議與爭議裡的斤斤計較相形見絀。

愛者心裡所想的不會是自己,而是那被愛者,因此愛者更不會在被愛者的苦難裡試圖成就自己的功德,愛者所盼望的是成就被愛者的美善。是的,這裡所說的就是犧牲,這是愛的最高表現,即愛者寧願捨去「自己」以成就他人,而這正是堅持自我中心的人──哪怕他 ╱她也常常以行善的形象出現在眾人眼前──所做不到的,因為後者即便是捨去許多也是出於自己、而無法真正「捨己」。

我們或許可以這麼說,愛就是自我中心的敵人,愛不會去計較一項付出可以換來多少功德、換來多少欽羨的眼神、換來多少歌頌與報導──因為就算沒有這些,愛者仍舊選擇去愛,而這點或許能在許多偉大的父母身上得到印證。

而愛也包含著忍耐──忍耐對於一個自我中心的人來說當然是件難事!因為忍耐要耗費我多少時間心力?但就因為愛會包容那被愛者與期待被愛者能實現美善,所以愛者會願意體諒、等待、忍耐那被愛者。當然,這忍耐不意味著就全無作為,愛者見到被愛者明明走偏了路、犯了錯,他╱她仍要本於愛來教導那被愛者,而這樣的教導將不會是來自於自我中心的一味灌輸,而總是以成就被愛者為目的與指引。

但就算這麼說,我們或許總還要問那指引是什麼呢?、「究竟什麼是愛呢」?──事實上,一個真正願意去愛人的人,他╱她就總要把這個問題長長久久地放在心裡,不時地思考它。換言之,愛包含著愛真理,這就意味著愛不僅僅只是一種純粹感性的活動,而是一種理性而嚴謹的活動(柯志明,2007:7-8)。

並且這也意味著一個願意愛人的人將不會輕易地把自己所認為的愛當做真正的愛、又套用在別人身上;愛者總要百般思考、了解愛的真義與其所愛的對象(8)。這真是非常辛苦的過程,但也就是因為這樣,他╱她才能漸漸剝除自己的自我中心,分辨慈善裡的虛假與真實;他╱她也才能避免粗魯莽撞,而不斷地反省與改進。

愛就是這樣一種活生生的過程,而不是死板的教條,於是,我們或許就要因著愛的這種特質而對其抱持著樂觀與肯定,因為愛總要努力走向至善。而我也總是相信,唯有愛才能讓我們的慈善與之於弱勢者的對待,是真正地有價值的。

參考文獻

柯志明,2007,〈愛、存有與意義〉,未刊稿。

“Human rights”,2001,《Encyclopedia of Ethics》,London:Routledge,from http://www.credoreference.com/entry/routethics/human_rights。

“Human rights”,2009,《Encyclopædia Britannica Online》,from http://search.eb.com/eb/article-9106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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