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村?可以多一點溫柔

本篇文章為前「九二一震災重建基金會」執行長謝志誠,受邀出席監察院調查會議之報告內容,詳細討論遷村、重建等議題及相關法令之探討,作者懇切叮嚀,希望請讀者能耐心讀完文章再進行深入討論,以免斷章取義。感謝大家!

編按:

本篇文章為前「九二一震災重建基金會」執行長謝志誠,受邀出席監察院調查會議之報告內容,蒙謝志誠教授同意,刊登在本網站上,以超過7000字之篇幅,詳細討論遷村、重建等議題及相關法令之探討,作者懇切叮嚀,希望請讀者能耐心讀完文章再進行深入討論,以免斷章取義。感謝大家!

前言:從「遷村參與者」的角色回顧遷村政策作為

綜觀人類歷史,個別或集體、自願或被迫離開原居住地,移往相同或不相同生活圈之另一個居住地之遷徙行為,不僅早就發生,而且隨時都在發生。屬於個人或個別家戶之遷徙,不外乎生活或求學之需要。屬於集體性之遷徙,則可能來自政治性、經濟性與避險性之目的。

近年來,因民主化與自主意識之抬頭,以政治性或經濟性之目的,要求特定族群遷徙之可能性已經越來越困難,甚至要絕跡。倒是因風災、水災或地震等天然災害,造成地形地貌改變,進而嚴重威脅居住安全,經評估後,難以用工程或非工程手段復原或復原之成本過高,為避險之目的而產生之遷徙行為,則有越來越多之趨勢。

台灣地形陡峻,許多地質敏感地區因地震頻繁而變得相當脆弱,加上全球氣候變遷問題日趨嚴重,位於山區、河邊或海邊之聚落或土地很容易在強風暴雨之後,遭受土石流掩埋、沖毀或海水倒灌、積水之威脅。因此,只要是風災或水災過後,甚至災變現場,就很容易出現「遷村」之議,使得遷村逐漸成為每次重大災難後之熱門議題,甚至是解決「國土保安」之配套方案。

由於遷村不只是把一群人由一個地方遷往另外一個地方之複雜過程而已,還包括遷住戶對原土地之歷史、感情與生活連結,以及對新土地之調適與再生。因此,要怎麼辦理遷村?不是當事人或參與者是很難理解。

基於對遷村當事人之尊重,本報告僅從遷村參與者之角度,回顧近20年來政府之遷村政策演變,再就88水災後以「民間援建」為主之遷村決策及政策提出看法。

20年來政府遷村政策演變

1990年,秀林鄉銅門遷村

1990年,歐菲莉颱風侵襲花蓮,山洪爆發、引發之土石流造成秀林鄉銅門村28人死亡、15人失蹤與7人受傷。災難發生後,政府為了安置銅門村12、13鄰受災戶,在現今之花蓮監獄旁興建了一批房舍,供受災村民集體遷住,並命名為「博愛新村」。由於村民在「博愛新村」附近沒有可耕地,加上平地工作不易,部分村民重回山上建屋耕作,成為常被引以為誡之案例。

1999年,921大地震

921大地震之後,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簡稱「原民會」)為辦理原住民部落之原地或遷住重建,依據「災後重建工作綱領」,提報「原住民聚落重建計畫」(2000年5月22日行政院台八九內字第14603號函核定),並訂定《原住民聚落重建計畫作業規範》:

1.遷村及聚落擴增建地(原地重建)所需土地之取得與分配:由政府價購,再配售予遷住戶。

2.遷住戶原有土地:收歸政府所有(未執行)。

3.輔導獎勵補助項目如下:

(1)興建公共設施。

(2)符合原民會訂定之住宅興建獎勵要點,重建者每戶補助20萬元,整建者每戶最高10萬元。

(3)提供原住民住宅樣式。

(4)協助辦理住宅重建及修建貸款。

(5)聚落景觀綠美化。

從內容來看,政府部門辦理原住民聚落重建之範圍包括遷村及聚落擴增建地,並以不直接介入住宅重建為原則,將重點擺在用地之取得及公共設施之施作,未對住宅重建之問題提出具體可行之對策,導致遷村計畫之住宅重建過程問題頻傳,包括:

1.遷村用地安全性遭到質疑,甚至出現安全問題。預定之遷村用地遭流失,另覓之遷村用地雖已完成用地變更,卻又卡在水土保持計畫而無法集體申請建築執照。

2.遷村用地公共設施規劃設計未考量後續住宅重建需求,不僅增加住宅興建成本,甚至出現公共設施得拆除重作之情形。

3.提供遷村計畫住宅重建資金需求之融資協助門檻過高,編列之「辦理融資重建區原住民聚落重建計畫」之預算執行率始終掛零。

為解決遷村計畫住宅重建問題,九二一震災重建基金會一方面協調改善公共設施,二方面以無息融資方式提供遷住戶住宅重建之資金,再透過資源結合,降低遷住戶之重建負擔,若有不足,再於取得使用執照後,協助向金融機構辦理優惠貸款,並申請原民會貸款信用保證。

循此模式完成遷村計畫者,包括和平鄉自由村(雙崎、三叉坑部落)、仁愛鄉互助村(中原口部落)、信義鄉潭南村(潭南部落)、中寮鄉清水村頂水堀社區(農村聚落);未能完成者,尚有發祥村瑞岩部落。

卡在水土保持計畫無法集體申請建築執照之烏石坑遷村計畫,則撤銷遷村計畫改由遷住戶個別申請重建。其中,除較早動工之雙崎部落、中原口部落係由鄉公所主導工程發包外,三叉坑部落、頂水堀社區及潭南部落則由遷住戶自組之委員會主導,自主向外徵求建築師、辦理建築規劃設計、工程發包、監工與驗收。

921大地震後之遷村案例,皆屬「離地不離村」或「離地不離鄉」之性質,除瑞岩部落之遷村計畫係因原居住地地層滑動、部落邊緣有崩塌之危險,其餘遷村計畫之遷住戶皆屬原住宅毀損者。

因此,在原居住地旁邊找一塊安全基地重建家園,爭議不大,加上既有部落關係與生活型態仍舊維持,新環境之適應性問題自然較小。加上大部分之遷村計畫有關重建住宅之規劃、設計、發包與監工皆由遷住戶主導,部落自主性自然無庸置疑。

2004年,72水災

2004年七二水災(敏督利颱風)後,因認定要遷村之部落僅有位於和平鄉松鶴部落松鶴溪兩岸之40戶受災者在民間捐款足以因應下,透過官方與民間組織(紅十字會、九二一基金會及聯合勸募協會)合作之方式,由民間組織支援遷村計畫之住宅重建,由官方協調行政程序、提供和平鄉南勢村原民會技藝研習中心土地,並負責公共設施之施作,使得該遷村計畫得以在最短時間完成,是近年來國內首度由民間組織以贈屋方式協助遷村計畫者。

隨後,再有世界展望會援用同一方式協助完成延宕多年之五峰鄉天湖、煤源部落遷村計畫。而內政部也因有「民間援建」之案例,訂定《重大災害災民安置及住宅重建原則》(2005年5月24日行政院院臺建字第0940020422號函核定),明訂「房地費用由原住民負擔20%,其餘由善款支應;完全無力負擔者,以善款支應」。

在災損有限或民間捐款足以因應需求之前提下,透過官民合作模式完成遷村計畫確屬可行。若災情擴大或民間捐款不足以因應時,政府責任在那?

無怪乎預定在2008年12月底前完成之苗栗縣泰安鄉中興村司馬限部落(1992年核定)、桃園縣復興鄉三光村武道能敢(高崗及哈凱部落)、嘉義縣阿里山鄉樂野部落(1996年賀伯颱風後核定)、南投縣仁愛鄉發祥村瑞岩部落與苗栗縣泰安鄉象鼻村大安部落(1999年九二一震災後核定)等5個部落之遷村計畫【註1】,一直不見具體進度。

2009年,88水災來襲

莫拉克颱風侵襲臺灣,引發之大規模洪水及土石流,重創中、南部地區之原住民部落,使得遷村再度成為重要議題。

為解決八八水災後之遷村重建,政府首度將「強制遷居、遷村」之政策列入《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草案)》(簡稱《88條例》),引發不尊重原住民族、消滅原住民族之議,加上有民間單位在災後第一時間即表態興建住宅無償贈予遷住戶,導致三讀通過之《88條例》相關遷村政策條文,出現有別於以往之面貌──

除明訂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就災區安全堪虞或違法濫建之土地,經與原住居者諮商取得共識,得劃定特定區域,限制居住或限期強制遷居、遷村,並應以尊重該地區人民、社區(部落)組織、文化及生活之方式予以適當安置外,也進一步就被限制居住或強制遷居、遷村之特定區域之劃定、土地取得與處分、安置用地之勘選、變更及利用、安置用地之取得及處分、住宅重建與分配等,加以規範:

1.特定區域之劃定

依據《88條例》第20條第2項規定,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就災區安全堪虞或違法濫建之土地,經與原住居者諮商取得共識,得劃定特定區域,限制居住或限期強制遷居、遷村。至於,特定區域之勘查、審議與劃定,則依據《莫拉克颱風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安置用地勘選變更利用及重建住宅分配辦法》第2、3條規定辦理【註2】

2.特定區域之土地取得與處分

依據《88條例》第20條第3項規定,被限制居住或強制遷居、遷村所需之土地,得徵收或申請撥用,再依據《莫拉克颱風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安置用地勘選變更利用及重建住宅分配辦法》第5條之變更規定:屬都市土地者,變更為保護區、公共設施用地或其他非供都市發展之適當分區;屬非都市土地者,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林業用地、水利用地或其他適當使用地;屬國家公園土地者,變更為生態保護區或其他適當分區。其處分,不受《國有財產法》第28條、《土地法》第25條【註3】及地方公產管理法規之限制。

3.安置用地之勘選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辦理重建住宅遷建安置用地之勘選,其考量條件及相關注意事項,應依據《莫拉克颱風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安置用地勘選變更利用及重建住宅分配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註4】

4.安置用地之變更及利用

除依據《88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者外【註5】,應依《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國家公園法》、《環境影響評估法》、《水土保持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辦理,並依核定計畫內容進行開發利用。

5.安置用地之取得及處分

依據《88條例》第20條第3項規定,為安置災民興建房屋所需之土地得徵收或申請撥用。土地為公有或公營事業機構所有者,依據《88條例》第21條第2項規定,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得無償提供土地使用權。至於取得之公有土地後之處分,依據《88條例》第20條第3項規定,不受《國有財產法》第28條、《土地法》第25條及地方公產管理法規之限制。

依據原民會「原住民族聚落遷建計畫」,遷居土地之取得,原則由原民會補助地方政府購地經費,並劃定為原住民族保留地,無償免費提供遷建戶使用,不設定地上權或耕作權。

6.住宅重建與分配

依據《88條例》第21條第2項規定,安置災民之住宅由政府或經政府認可之民間單位興建,並無償移轉房屋所有權予災民者,免徵契稅及災民之綜合所得稅。

由原民會所提「原住民族聚落遷建計畫」來看,估計需辦理遷(重)建之聚落約1,350戶,其中950戶擬由民間單位協助興建,100戶由內政部營建署興建,餘300戶(含原地整重建或遷居重建)由原民會興建。

由政府興建之重建住宅,申請者應具備之條件依據《莫拉克颱風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安置用地勘選變更利用及重建住宅分配辦法》第10條規定辦理【註6】。民間單位興建者,得由提供者依其協議條件,申請預告登記。

88水災後,遷村計畫之原則提升為「離災不離村、離村不離鄉、離鄉不遠離」,似乎暗示「離村又離鄉」之可能。因此,88水災災後重建,雖有龐大之民間援建為基礎,可以化解受災者重建之負擔,然所涉面向,恐怕不是過去之思維所能及,而是得包括對原土地之歷史、感情與生活連結,以及對新土地之調適與再生。

建議:留一點空間,多一點溫柔

綜觀秀林鄉銅門村遷村、921大地震後之聚落重建,以至於88水災後之遷村決策,不能否認者,遷居或遷村相關之法制化完備度、優惠程度均遠超過以往,除原居住土地安全評估、特定區域劃定、安置用地之勘選及取得,均有所規範外,政府也在民間單位承諾捐贈住宅,且承諾援建之住宅數量已超過總需求後,跟進、計畫由營建署與原民會興建房屋並無償移轉房屋所有權予災民,土地也無償免費提供給遷建戶使用。

理論上,有相對過去較為完備之遷村政策及優惠之遷村條件,應該是步上坦途才對,實際上,卻陸續傳出援建之民間單位與受災者,族人與族人、民間單位與民間單位間之衝突,何以如此?

首先,是遷村決策先行,甚至出現前1,000名登記遷居永久屋之受災戶,每戶可獲2萬元家電補助之政策喊話,造成遷村是88水災災後部落重建唯一選項之印象,形成一股莫名之壓力。

然從《88條例》第20條、「原住民族聚落遷建計畫」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2條等規定來看,原住民部落究竟是循「遷村重建」或「原地重建」方式辦理,尚有再討論空間;然,除原民會之「原住民族聚落遷建計畫」尚編列300戶(原地整重建或遷居重建)住宅興建預算外,其它規範均以遷村為主,對於非原住民聚落原地整重建者,則尚無相等之對策。因此,政府應以對等之態度,提供各種可能之重建選項。

其次是政府、政府認可之民間單位與受災者間之三方關係。

921大地震後,內政部為配合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興建、購置平價住宅安置重建區弱勢受災戶計畫」,有效結合民間、慈善團體資源興建平價住宅,提供安置921震災弱勢受災戶,加速推動辦理921震災復建,訂定《政府招募民間及慈善團體興建平價住宅作業要點》(2002年12月9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0910015262號函),其重點包括:

1.縣(市)政府與招募之民間、慈善團體簽訂契約。

2.土地由縣(市)政府負責提供。

3.社區內住宅及公共設施興建費暨相關開發費用由民間、慈善團體出資辦理。

4.社區外必要公共設施興建,由當地縣(市)政府配合辦理。

5.平價住宅之規劃設計、發包施工、監造及建築執照申請等開發作業,由民間、慈善團體辦理。

6.平價住宅興建完工…並於安置後,由民間、慈善團體無償贈與並點交當地縣(市)政府。

《政府招募民間及慈善團體興建平價住宅作業要點》因無民間、慈善團體回應,已於屆期後失效。

反觀《88條例》及相關規定,對於政府與民間單位究竟選擇公法模式之行政契約或私法模式訂定民事契約、契約內容(契約標的、民間單位之權利義務、政府之協助與配合事項)、民間單位於住宅興建後之財產歸屬模式及政府提供土地之利用關係等皆尚無明確規範。民間單位與受災者之衝突,似乎看不見政府之態度,政府之責任?

決策引導政策,在政策一面倒指向「遷村」之際。政府因救災階段遭致許多批評,自然期許能透過加速重建以挽回民心,加上民間單位基於理念、自信與堅持,希望可以快速協助受災者重建家園,卡在中間之地方政府,自不願看到資源流失。因此,要求受災者儘速簽署同意接受「永久屋」意願書,儘早確認需求數量,自然就不足為奇。

然而,受災者在原居住地安全與否尚未定案之情況下,被要求在最短時間決定是否離鄉背井,導致要求撤回意願書之反彈,也應該被尊重與諒解。在意願書之外,民間單位與受災者間對於安置用地之區劃、規模及住宅型態,也陸續出現不同之看法,雖民間單位一再強調已充分向村民說明,也強調已讓村民充分表達意見,但落差似乎仍然存在。

有沒有可能先緩一緩?該遷不遷?要遷不遷?先讓受災者回家看看,先讓受災者以「家」為單位安頓下來,再慢慢溝通、確認。

至於,要如何打造家園?部落希望能自主重建家園者,政府或民間單位有沒有先協助受災者組織起來?讓部落自己來甄選建築師?甄選營造廠商?監工?驗收工程?至於期待政府或民間單位主導者,就由政府或民間單位依循既定作法,提供規劃、設計與營造之全程服務。其實,目標是一致的,都是為受災者好,只是轉個身,一念之間罷了!

因此,誠摯建議政府、援建之民間單位,能在原居住土地安全評估及遷村意願尚待確認與整合之餘,在遷村決策外,多預留一點空間,提供不同之重建選項,在遷村推動上,多一點溫柔,相信受災者是絕對擁有「那裡跌倒、那裡爬起來」,胼手砥足打造自己家園之能力。

【附註】

註1:2007年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部落遷建實施計畫(草案)」。

註2: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簡稱「劃定機關」)得運用環境敏感、土石流災害潛勢、坡地環境地質、淹水潛勢及其他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建置之資料庫等資訊,就災區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會同土地使用、建築管理、地質、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水利、農業等機關(單位)、當地居民、專家學者及有關專業人員實地勘查,並成立審議小組審查;經審查認定有安全堪虞或違法濫建情形者,經與原住居者諮商取得共識,劃定特定區域,限制居住或限期強制遷居、遷村,並予適當安置:

一、依法應予禁止開發或建築地區。

二、土石流高潛勢溪流影響範圍。

三、生態環境已嚴重破壞退化地區。

四、超限利用土地集中地區。

五、嚴重崩塌地區。

六、嚴重地層下陷地區。

七、河川有生態環境退化或危害河防安全之虞地區。

八、其他經評估應予劃定特定區域之地區。

特定區域經核定後,劃定機關應於接到核定公文之日起三日內,公告特定區域範圍三十日,並刊登當地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三日及張貼於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及當地村(里)辦公處之公告牌。

註3:國有財產法

第 28 條 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但其收益不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者,不在此限。

土地法第25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其間之租賃。

註4: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辦理重建住宅遷建安置用地勘選時,應考量下列條件:

一、優先選用安全無虞之公有或公營事業未利用土地。

二、交通及公共設施服務水準。

三、自然環境及人為設施容受力。

四、自來水、電力、瓦斯、電信等維生系統完備性。

五、受災地區之族群、宗教、習俗、文化、生活、社經組織形態、產業、就業、就學因素及居民遷居意願。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為勘選重建住宅遷建安置用地,得會同有關人員進入公、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實施測量、地質鑽探、採樣等調查工作,並應事先通知;其所有權人、占用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拒絕或阻撓。

為實施安置用地調查工作,致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遭受損失,應予適當補償,其補償價額以協議為之。

註5:辦理安置災區災民所需之土地,合於取代環境影響說明書之環境保育對策,於一定規模以下,經土地使用、地質、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及水利等機關會勘認定安全無虞者,有關土地變更、開發事項,不受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環境影響評估法、水土保持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之限制;其環境保育對策、一定規模、安全無虞之認定原則、不受有關法規限制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詳參《莫拉克颱風災民安置用地變更及開發辦法》。

註6:申請政府興建之重建住宅者,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災區房屋毀損不堪居住。

二、災區房屋位於依《88條例》第20條第2項規定劃定特定區域之遷居、遷村戶。

三、依《88條例》被徵收土地上合法自有住屋之拆遷戶。

其中,申請人指住屋之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之直系親屬;並以戶為單位。已申請颱風受災戶重建(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另行購置住宅者或獲配國民住宅者,不得申請重建住宅。

(作者為國立臺灣大學生物產業機電工程學系教授,前「九二一災後重建委員會」執行長)

(本文轉載自「莫拉克獨立新聞網88news.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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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鄉儘管不見得在適合人居,但是人的情感需要時間沈澱,才能做出新的選擇。/munch,轉載自作者部落格。20090904

從日本復興基金,談台灣災後重建基金之準備

日本地方政府於重大災害後,透過地方交付稅制度設立「復興基金」支援災後重建,已行之有年。最早,可回溯至1991年長崎縣為雲仙普賢岳活火山爆發災後重建而設立之「財團法人雲仙岳災害對策基金」;之後,又有因阪神…

前言:從921官民合作經驗討論「重建基金」制度

日本地方政府於重大災害後,透過地方交付稅制度(註1)設立「復興基金」支援災後重建,已行之有年。

最早,可回溯至1991年長崎縣為雲仙普賢岳活火山爆發災後重建而設立之「財團法人雲仙岳災害對策基金」;之後,又有因阪神・淡路大地震、新潟縣中越大地震石川縣能登半島地震及新潟縣中越沖地震,依序成立之「阪神・淡路大震災復興基金」、「新潟縣中越地震復興基金」、「能登半島地震復興基金」與「新潟縣中越沖地震復興基金」。

重大災害後,利用既有制度由地方政府成立「復興基金」補充行政之不足,並提供長期性、安定性與機動性之支援,已成為日本政府處理災後重建之重要手段。

921大地震後,政府除透過特別預算之編列,設置官方之「社區重建更新基金」外,另為統籌運用「行政院九二一賑災專戶」及「內政部九二一賑災專戶」之民間捐款,成立「財團法人九二一震災重建基金會」,其績效、功過與成敗留待歷史評價。惟彼此間之功能互補,不僅解決集體住宅遷建、重建與修繕之難題,且資源分享之運作模式,確也提供各級政府、災民(組織)與民間團體申請資源及參與重建之平台,成為921災後重建之特色。

相較於日本因地制宜、與時俱進之復興基金,臺灣何不深入檢討921災後官民基金之運作經驗,進而備妥災後重建基金機制,以便逢災啟動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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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時準備好災後重建基金的制度,遇到災難就可搭起協助的橋樑(攝影/munch,引用自「漂浪。島嶼」部落格)

一、日本復興基金

(1)概況介紹

財團法人雲仙岳災害對策基金

1991年6月3日位於島原半島中央之雲仙普賢岳活火山爆發火山碎屑流,造成44人死亡、12人重傷、1,399棟住家毀損。

同年9月26日,長崎縣為支援災民之重建、提供農林水産業之災害救濟,並促進促進工商業和旅遊業之復甦,出資30億圓(基本財産)成立「財團法人雲仙岳災害對策基金」,並透過地方交付稅制度,於取得中央政府舉債與支付利息許可後,向金融機構貸款1,000億圓作為運用財産,以其孳息及60億圓之捐款投入「災民自立復興支援事業」、「農林水産業災害對策及復興事業」、「商工業及觀光振興事業」及「其他災害對策復興振興事業」等共73項計畫,累計使用經費約275億。

「財團法人雲仙岳災害對策基金」於2002年9月解散,剩餘財產約12億7千萬圓,交給島原市深江町。

阪神・淡路大震災復興基金

1995年1月17日阪神・淡路大地震後,兵庫縣與神戶市為大地震後之早期復興,救濟並協助受災者自立,共同出資200億圓(基本財産)成立「阪神・淡路大震災復興基金」,並援用地方交付稅制度,由兵庫縣與神戶市以2:1之比例,向金融機構貸款8,800億圓作為運用財産。

至2007年底,利用其孳息投入之事業計畫共114項(包括住宅對策事業34項、産業對策事業33項、生活對策事業32項、教育對策事業11項、其他總合復興對策事業4項)、累積使用經費達3,550億圓。2006以後,因事業規模縮小,基本財產由200億圓縮減為1億圓,10億圓作為事業必要之財源,移至運用財產中,其餘189億圓,則贈與兵庫縣及神戶市。至2009年3月底,運用財産已降至29億圓。

2007年3月25日石川縣能登半島地震及2007年7月16日新潟縣中越沖地震後,石川縣與新潟縣又分別成立「能登半島地震復興基金」與「新潟縣中越沖地震復興基金」。因此,近20年來日本政府於大規模災害後,設置之復興基金共有5個。如表一。

表一  歷年來日本成立之災後復興基金
基金名稱 成立日期
基本財產
運用財產(利率)
事業計畫 事業經費 災損情形
雲仙岳災害對策基金 1991. 9.26 30億 1,060億6.3、5.5、3.0%) 73項 275億 死亡44人、重傷12人、屋損1,399棟
阪神・淡路大震災復興基金 1995.4.1 200億
8,800億
(4.5、3.0%)
114項 3550億 死亡6,437人、重傷43,792人、屋損639,686棟
新潟縣中越地震復興基金 2005.3.1 50億
3,000億

(2.0%)

131項 600億 死亡68人、重傷4,795人、屋損121,495棟
能登半島地震復興基金 2007.8.20 0.3億
500億

(1.5%)

28項 35億 死亡1人、重傷338人、屋損29,381棟
新潟縣中越沖地震復興基金 2007.10.17 30億
1,200億

(1.5%)

71項 90億 死亡15人、重傷2,316人、屋損43,006棟

(2)財源

依據復興基金之設置與財源來看(圖一),運作之財源雖由地方政府向金融機構舉債取得,稱為「運用財產」或「事業基金」,無息借予復興基金,再由復興基金存入金融機構,以金融機構之付息作為推動各項事業計畫所需,然地方政府支付舉債之利息,卻由中央政府透過地方交付稅措施予以支付。

其中,「運用財產」並無實際用於事業計畫,只是作為取得推動事業計畫資金之本金,最終必須由復興基金歸還給金融機構。除了「運用財產」外,地方政府於設立基金時,必須捐出一筆資金作為「基本財產」,用於復興基金運作之基本開銷(人事費、辦公費等)。若有民間捐款,則併入復興基金,稱為「取崩型財產」,直接用於事業計畫所需。

(3)運作與特色

從復興基金之運作來看,復興基金之理事長為縣知事(或市長),副理事及理事成員皆為地方政府人員,各項事業計畫之受理申請與審核皆循申請者、市町村、復興基金之程序辦理,再於核准後由復興基金直接將補助款交付給申請者。

為避免復興基金成為地方政府之「私房錢」,除明訂復興基金不得挪用於政府應為之業務外,亦規定用途限於「補充政府行政之不足」及「對受災者之直接支援」。

復興基金運作之年限,雖無明確約定,然自阪神・淡路大地震後成立之復興基金來看,「十年」似乎成了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默契。

事業計畫是復興基金依據安置、復原與重建階段之不同需求,彙整擬定之計畫,從「受災戶住宅重建資金利息補貼」、「緊急公營住宅入住支援」「受災住宅用地修復調查」、「受災兒童學生之學區外通學支援」,到「地區自來水設施等之修復」及「社區FM電台轉播站設置支援」等,

每項事業計畫除列出事業名稱、事業期限、事業目的外,也詳列事業內容(補助對象、補助經費、補助率、補助上限)、申請方法與申請窗口、作業(撥款)流程。瀏覽其內容,就不難看出歷年來之經驗累積,已使事業計畫具備因地制宜及與時俱進之特色,且幾乎到達「題庫化」之程度,受災者、民間團體可以從中找出適當之切入點,提出需求並獲得持續性之支援。

980929-caiyuan1-450

二、臺灣經驗

921大地震後,政府透過《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及特別預算之編列,設置「社區重建更新基金」,規範基金之用途:

(一)補助災區社區開發、更新規劃設計費。(二)撥貸辦理災區社區開發、更新地區內土地取得及地上物拆遷補償,並得補助必要性公共設施之用地取得、地上物拆遷補償及工程經費。(三)撥貸辦理災區社區開發、更新地區開發興建。(四)投資社區開發、更新有關重要事業或計畫。(五)補助災區個別建築物重建規劃設計費。(六)撥貸辦理災區個別住宅重建…(九)生活重建相關事項…等。

另,為統籌運用「行政院九二一賑災專戶」及「內政部九二一賑災專戶」之民間捐款,成立「財團法人九二一震災重建基金會」,運用社會資源,統合民間力量,辦理:

(一)災民安置、生活、醫療及教育之扶助事項。(二)協助失依兒童及少年之撫育事項。(三)協助身心障礙者及失依老人之安(養)護事項…(五)協助社區及住宅重建之相關事項。(六)協助成立救難隊及組訓事項…等。

其中,「社區重建更新基金」由官方負責,於2006年12月底完成清算;「財團法人九二一震災重建基金會」由民間負責,於2008年7月1日解散。

存續期間,分別從官方及民間之角度,透過各項重建計畫(專案或方案)之推動,提供各級政府、受災者、民間團體或災民組織(如都市更新會、遷建推動委員會)申請協助(補助)之管道與投入重建之平台。

過程中,兩者在既合作又競爭之關係下,透過功能互補,不僅讓集體住宅遷建、集合住宅(社區)更新重建與修繕補強等計畫得以順利推動,且所建立之資源分享模式,不僅讓民間活力得以持續投入,也讓社區參與及社區自主蔚為921災後重建之特色。

三、備妥災後重建基金機制

921大地震後,官方與民間基金之互動關係與運作模式,並非一蹴而成,而是透過摸索學習而得,其績效、功過與成敗留待歷史評價。然而,深入檢討921災後官民重建基金之運作經驗,並參酌日本復興基金之精神,臺灣應有機會以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為基礎,備妥具有臺灣特色之災後重建基金。

因臺灣地理環境與行政區劃特殊性,鮮有重大災害僅止於某一直轄市或縣(市)範圍,加上地方政府財源籌措不易,災後重建基金可定位為全國性。

災後重建基金除備妥與災民救助直接有關之賑助計畫或方案外,亦應針對災後臨時安置、生活重建、住宅重建、産業重建、教育文化重建、社區重建等需求,規劃完善之重建計畫或補助專案(方案),詳列計畫目的、計畫對象、申請單位、補助標準、補助上限、申請條件、作業(撥款)流程等。

在完善準備下,逢災即可以民間之捐款及政府之預算挹注作為運作財源,適時適地於災後重建基金下成立專案基金,提供各級政府、受災者、災民組織及民間團體申請資源(補助)及參與重建之平台。

註1:自1954年開始實施之地方交付稅制度,是現今日本地方財政調整制度之中樞。地方交付稅制度是一種為確保地方政府自主性,平衡各地方政府財源之制度,由中央直接向都道府縣、市町村二級政府之一種交付款。在交付時,不得附帶條件或限制其用途。

(作者為國立臺灣大學生物產業機電工程學系教授,前財團法人九二一震災重建基金會執行長(2000-2008))

(本文與「莫拉克獨立新聞網88news.org」共同刊登)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法規檢索表

本文為賴中強律師整理的「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法規檢索表」,原刊登於台灣守護民主平台(http://www.twdem.org),作者註明,歡迎轉載、引用,延伸論述。因法規異動,依據9月25日公報資料,更新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法規檢索表(紅色部分為最新異動)。

編按:

本文為賴中強律師整理的「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法規檢索表」,原刊登於台灣守護民主平台(http://www.twdem.org),

作者註明,歡迎轉載、引用,延伸論述。

因項法規異動,依據9月25日公報資料,更新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法規檢索表(紅色部分為最新異動)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法規檢索表 台灣守護民主平台整理2009/9/27

分類 法規名稱(點選連結看全文) 發布日期 刊登公報日期
母法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98.8.28 98.8.28
  災害防救法 97.5.14 97.5.14
組織 行政院令:訂定「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暫行組織規程」及其辦事細則、編組表,並廢止「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組織規程」 98.9.15 98.9.15
  行政院令:修正「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組織規程」(98.9.15廢止) 98.9.1 98.9.4
  內政部令:訂定「莫拉克颱風災區生活重建服務中心實施辦法」 98.9.7 98.9.10
災區及身分 行政院公告:公告「莫拉克颱風災區範圍」,自98年8月30日生效 98.9.17 98.9.18
  內政部令:訂定「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尋因災害失蹤外來人口作業規定」,自即日生效(非以重建條例為母法) 98.9.15 98.9.15
住宅補貼與生活賑助金 內政部令:訂定「莫拉克颱風受災戶住宅補貼作業規定」,自即日生效(非以重建條例為母法) 98.8.24 98.8.27
  內政部令:訂定「莫拉克颱風災民生活賑助金發放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非以重建條例為母法) 98.8.21 98.8.26
  內政部令:訂定「臨時住宅興建管理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非以重建條例為母法) 98.5.22 98.5.22
  內政部令:修正「臨時住宅興建管理作業要點」第8點規定,自即日生效(非以重建條例為母法) 98.9.8 98.9.11
  行政院令:訂定「災區民眾重建資金利息補貼作業辦法」(非以重建條例為母法) 94.10.4 94.10.6
  行政院令:修正「災區民眾重建資金利息補貼作業辦法」第4條條文(非以重建條例為母法) 98.9.3 98.9.3
  內政部令:訂定「金融機構承受莫拉克颱風災區自用住宅利息補貼及政府負擔未滅失土地貸款餘額辦法」 98.9.7 98.9.10
遷村與重建 內政部令:訂定「莫拉克颱風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安置用地勘選變更利用及重建住宅分配辦法」 98.9.7 98.9.10
  內政部令:訂定「莫拉克颱風災民安置用地變更及開發辦法」 98.9.7 98.9.10
  內政部令:訂定「莫拉克颱風災民安置用地申請變更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地書圖文件須知」,自即日生效 98.9.9 98.9.11
  經濟部令:訂定「莫拉克颱風災區河川洪氾區土地使用管制辦法」 98.9.17 98.9.17
  經濟部令:訂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跨越穿越河川建造物簡化程序辦法」 98.9.11 98.9.11
  內政部令:訂定「莫拉克颱風災區配合限期搬遷之遷居者或房屋拆遷戶補助辦法」 98.9.15 98.9.18
社會保險 內政部令:訂定「莫拉克颱風受災農民健康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補助辦法」 98.9.7 98.9.10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令:訂定「莫拉克颱風受災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支應及傷病給付辦法」 98.9.4 98.9.8
  行政院衛生署令:訂定「莫拉克颱風災後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及就醫協助辦法」 98.9.10 98.9.10
就業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令:訂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臨時工作津貼實施辦法」 98.9.10 98.9.14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令:訂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僱用災區失業者獎勵辦法」 98.9.4 98.9.9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令:訂定「違反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裁量基準」,自98年8月30日生效 98.9.4 98.9.9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公告莫拉克颱風受災者報名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可申請免繳費(非以重建條例為母法) 98.9.1 98.9.3
就學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令:訂定「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專案辦理莫拉克風災原住民學生災害助學金實施要點」,自98年8月20日生效(非以重建條例為母法) 98.9.2 98.9.2
  教育部令:訂定「莫拉克颱風受災幼稚園幼童就學安置及補助注意事項」,自即日生效(非以重建條例為母法) 98.8.31 98.8.31
產業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訂定「金融機構承受災區放款擔保品全部毀損或滅失補助辦法」 98.9.12 98.9.16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訂定「莫拉克風災輔導專案貸款要點」,自即日生效 98.9.21 98.9.24
  經濟部令:訂定「莫拉克颱風受災企業融資協處辦法」 98.9.17 98.9.17
  經濟部令:訂定「莫拉克颱風受災企業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要點」,自98年9月17日生效 98.9.17 98.9.18
  交通部令:訂定「受莫拉克颱風災害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觀光產業紓困辦法」 98.9.18 98.9.23
  經濟部公告:公告因受莫拉克風災影響致受災之公司,依「規費法」第12條第3款規定免徵規費及從寬認定其申辦期限(非以重建條例為母法) 98.9.11 98.9.15
消費債務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訂定「金融機構辦理莫拉克颱風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 98.9.10 98.9.15
租稅減免 財政部令:訂定「莫拉克颱風災區內土地及建築物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辦法」 98.9.4 98.9.4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公告:公告莫拉克颱風災區內營利事業、貨物稅廠商、菸酒稅廠商、扣繳義務人及個人,98年8月份菸酒稅、貨物稅、各類所得扣繳稅額及本局96年度所得稅未申報核定繳稅案件之申報繳納期限展延事宜(非以重建條例為母法) 98.8.12 98.8.18
災害防救法之子法/災害救助 水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94.11.25  
  土石流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94.2.2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母法:農業發展條例) 97.6.11  
  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90.6.1  
災害防救法之子法/行政程序簡化 內政部令:修正「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災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非以重建條例為母法) 98.9.8 98.9.11
  經濟部令:訂定「水災災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非以重建條例為母法) 98.8.31 98.8.31
  經濟部令:訂定「水災災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非以重建條例為母法) 98.9.23 98.9.23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訂定「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寒害災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非以重建條例為母法) 98.7.30 98.7.30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訂定「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寒害災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非以重建條例為母法) 98.9.9 98.9.9
災害防救法子法/其他 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 98.1.16  
  內政部令:訂定「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 98.2.10 98.2.10
  行政院令:訂定「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 98.1.22 98.1.22

八八水災霧台鄉重建會議0922

在政府公佈部落安全初步報告後,霧台鄉於9月22日晚間召開八八水災霧台鄉重建會議,討論災後各項工作以及面對遷村可能的想法。感謝作者參與會議後做出詳細記錄,讓大家能更瞭解部落目前的情形以及族人的意見…

編按:

在政府公佈部落安全初步報告後,霧台鄉於9月22日晚間召開會議,討論災後各項工作以及面對遷村可能的想法。感謝作者參與會議後做出詳細記錄,讓大家能更瞭解部落目前的情形以及族人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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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八水災霧台鄉重建會議時間: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晚上七點

地點:屏東榮民之家

主持人:鄉長顏金城

與會長官:杜春生縣議員、柯海燕鄉民代表會主席、曾志勇原民處處長

一、各課室工作報告

(1)民政課-賴春蘭課長

民政課主要負責的是協助災民在風災之後協助鄉民申請各種天然災害的救助。民政課與村幹事對鄉民一定是秉持著認定重寬、手續從簡的原則來為各位鄉民服務。

雖然災害的決定權不在我們公所,但基於基於我們全鄉都是受災的區域,所已原則上我已經指示各個村幹事在接受災民的申請時,原則上都要受理的,沒有特殊的狀況是不能夠拒絕的,這是本著為鄉民最大服務的宗旨來執行。但如果有任何疑義,村幹事無法解決的問題,歡迎各位鄉民撥打民鄉公所的電話給我,我會盡我最大的能力為大家服務。

(2)財經課-賴武雄課長

本課主要負責災後鄉內各項建設重建的工程以及土地的問題。農業問題已轉交觀光課負責。

今天會議有六點報告:

1、霧台大武聯絡道路搶通部分,目前搶通到大武的部分還需要十五天的工程,這是以天氣都很良好沒有下雨來做假設。預計趕在十月七號以前搶通。

2、神山佳暮聯絡道路搶通部分,涵管明天就會進去施作,預計也是十月七號到十月十號前可以搶通。但是佳暮新村旁邊滑落的房子,在施工上面會有安全的考量,但是原則上還是先行搶通到部落為主,但如果一定要搶通的話,可能會讓在懸崖旁邊滑落的房子掉下去。

3、谷川佳暮聯絡道路搶修工程,目前原民會要核准的經費還我們沒有收到,但原民會的長官有打電話過來,應該是會核准,那就等核准的經費下來後,會再來處理。

4、各村聯絡道路的災修工程,原本是縣政府是來文說九月底以前就要報到縣政府,但縣政府又有來文九月二十五號以前就要呈報各村的聯絡道路損害狀況或是村莊內部的災害狀況。

5、阿禮村、吉露村、好茶村的災後工程目前是停止施作的。佳暮村的部分,鄉預算也會暫停施做。因為這是風災嚴重的關係,許多災後工程還在進行的或是已經完成的都還沒有驗收,件數約有五件。

6、好茶聯絡道路便道整修,預計下禮拜三會開始做好茶的聯絡道路。

(3)觀光課-李美惠課長

觀光課所負責的業務是林業災害及農業災害的部分。

申請林業災害或是農業災後都是要受損的十天內到公所辦理,因為這次風災嚴重,所以我們有發函縣府希望可以將申請期限延到這個月的月底,但是鄉內許多連絡道路遭到損害十月才會通,無法上去勘查。目前林業收到的案件有將近一百五十筆的土地、約六十件的案件,農業將近兩百筆土地。

因為這次情況特殊,所以都是先讓鄉民先報流失,之後我們才會去做審查的動作,審查合格的才會予以通過。所以現在還未確定鄉內的土地到底是流失多少。

(4)社會課:藍新登課長

1、公所八月八號成立災變中心,八月十號直升機第一次飛上去,飛了兩次,但是都是因為達來上空能見度太低。十一號載了五個人下來,是以神山居民為主。十二號到十四號總共撤離了591人,安置370人,分別安置在屏東榮家、長治電台。剩下的221人投靠親戚家人。

八月十七日開始收到第一筆各界贊助的錢,第一批為原民會的錢,按戶數去發,共871戶,每一戶一萬塊。失蹤的四個人,原民會發一個人五萬塊。其他也有慈善團體自行發送慰問金,並沒有經過公所這邊。目前安置的情況是大武、佳暮安置在屏東榮家,阿禮、谷川安置在長治電台。

八月十一號到八月二十二號有許多慈善團體提供安置中心的早、午餐。台灣人壽提供午餐晚餐一個禮拜,法鼓山提供早餐、晚餐兩個禮拜,許小姐提供一千粒肉粽、鄭先生提供共四千粒包子、慈濟從八月二十五號到今天提供午餐、晚餐到現在。

長老教、天主教、靈糧堂各都提供一個禮拜的中餐。其他也有許多很多的單位團體來安置中心提供剪髮、按摩、心靈諮商等的服務。

2、安遷救助申請案件共164件,受理時間到11月30日。安遷救助好茶村的部分已經先撥款。其他很多村莊還沒有核發,是因為有的村部落還沒有搶通,所以還沒有辦法上去鑑定,所以會等到道路搶通上去做審查拍照的相片後,就會發放給合格災戶救濟金。

3、托兒所,霧台分班已在八月三十日成立在鄉公所旁邊,共七個小朋友。大武分班的一個小朋友轉到瑪家托兒所。

(5)鄉長顏金城:

1、公所對於民間捐贈善款的運用會制定一套使用辦法,經過代表會通過之後才會執行善款的運用。

2、昨日行政院南部辦公室說明阿禮、吉露、谷川、大武、佳暮、好茶這幾個部落受災情形調查結果,之後要召開跟部落之間的遷建計畫說明會。收災情形初步調查結果阿禮、吉露為不安全,大武安權、佳暮部分安全部分不安全(新佳暮崩塌區域往內50公尺以內不宜開發,舊佳暮安全),谷川離河床往內50公尺的部分不安全,不宜再開發。

但是昨天我跟所有村長參加這個會議,只覺得這個會議評估的結果似乎太過簡單,應該還要再做更精細的評估,並且部落人士要參與評估。目前朝開會議的時間在26號下午六點(還未決定正確時間),鄉內每個部落都要參與。

3、目前遷村與重建的工作都在進行,但是大家都把這兩件事情混在一起,請大家的不要太急,要仔細的思考每個細節,以後才不會因為一個小環節沒有想好造成以後的悔恨。

二、重建意見交流

(1)杜傳前鄉長

1、我們現在做的事情都是在創造新的歷史,要很小心的應對各種事情。魯凱族為來不管遷到哪裡都是魯凱族,一定是要在一起的,因為大家都已經習慣霧台鄉就是魯凱族。

2、遷村不能只是遷移部落而以,文化層面也要兼顧。從前部落的遷徙,是要經過部落頭目、長老的協議討論之後出來的結果,但是現在往往都忽略了這些人的意見,已經失去了傳統上魯凱族的思維方式。

(2)魯凱部落重建聯盟 杜正吉

魯凱部落重建聯盟的主張

1、共存共榮、安居樂業

2、重建規則:安全、發展、自由、永續

(1) 安全規準:部落族人生命的安全、生活的安全、財務的安全、產業的安全、產業的安全、發展的安全。

(2) 發展規準:個人是業發展的機會、部落產業的保障、部落文化裡始發展的空間。

(3) 自主規準:個人生命發展的自主、部落生活型態的自主、部落文化出路選擇的自主、部落發展方向的自主。

(4) 永續規準:憲法賦予生存權的永續保障、法律賦予受益權的永續保障。

(5) 重建原則:時空完整

時間的完整-文化、歷史、價值延續的完整。

空間的完整-部落生活機能的完整:

完善的教育機制與場所

自由的宗教信仰生活

便民利民的行政服務

多元發展的部落產業

完備充實的醫療系統

衛生環保的生活空間

人性關懷的社會福利

多元開放的創作環境

豐富多元的就業機會

(3)盧天武牧師

1、公所能否將自己的工作報告以書面呈獻方式報告給鄉民,並且製作公告讓其他未能參與此次會議的鄉民也能透過別的方式了解目前公所的工作進度。

2、我參與別的災區重建的會議,感受到別的受災鄉鎮的民意代表都很能為自己的人民表達意見,盡其能力爭取權益,但是我們的民意代表太弱了,太溫和了,也太相信政府了,我們需要你們用更積極的態度去爭取我們的權益。

(4)唐靜長校長

這次災害對我們魯凱族來說是個危機也可以是個轉機,如果我們能把他視為轉機,我們就可以利用此次機會讓我們魯凱族重新站起來。現今地球氣候轉變劇烈,我們無法得知是否會有更大的災難前來,我們可以利用這次機會做一個大遷徙,將美園、青葉部落納進來,重新打造一個魯凱大部落,重視教育、經濟、文化的新魯凱大部落。

(5)阿禮村村長

1、 通往阿禮的路到底甚麼時候會通?我們要甚麼時候才可以回到阿禮?路要怎麼開,也要跟我們講清楚。

2、 我們要去了解中央的想法,災後重建條例通過,第二十條說危險地區政府得以徵收,

(6)佳暮村麥秋春鄉民代表

1、土地流失的問題,現在道路都還沒有搶通,而且土地流失的情形相當嚴重,如果每一件案件都要去處理一定會耗費相當多的時間,是否可以參考衛星圖即可解,減少人力成本也縮短辦理的時間。

2、有些災民他們山上的房子回不去,但是在山下又沒有被安置,希望公所可以去關心這些人。

3、政府所選擇搬遷的地方是否還有別的地方?我現在聽說還有出現「東海豐」這個地方,聽說只要住在那邊政府就會把那個地轉變為原住民保留地?是否有這樣的消息?

4、搶通的速度,時在太慢,是否可以多派機具加快搶通的速度。還有目前村莊搶通的簡易自來水量實在太小,可否換粗一點的水管,不然實在不敷使用。

(7)谷川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 賴聰明

谷川被認為是安全的部落,對我們來說是相當不公平的事情,但是如果風災那時候的情況,是你們沒有看到的,如果雨再下一天,也許我們就會像小林、好茶部落一樣被掩埋在土石之下,所以我代表我們村民對政府的評估報告表達嚴重的抗議,請尊重我們的生命。

(8)霧台村村長巴山光

許多老人家的心聲是希望霧台鄉的鄉民能夠留在霧台鄉,就算要遷村,也要一起遷往到同一個地方,因為我們是魯凱族,是不能分散各地的。

(9)好茶村柯連登鄉民代表

1、 兩年前好茶受災後,住在安置中心的好茶,公部門只有提供好茶一個禮拜的伙食。好茶現在為二度受難的部落,希望公所也能夠重視好茶的權益,要跟其他部落一樣的同等對待,需要提供不管是伙食方面或是其他方面的幫助。

2、 遷村的時間一定會拉很長的時間,這段期間是否能夠考慮建蓋中繼屋給被安置在營區的災民居住,讓災民也能夠有一定的生活水準。

(10)阿禮村民

希望公所開路不要只求快,我們要的是一個永久的、安全的道路,不要因為求快而繞往井布山重新開路,卻破壞了山林,造成以後更大的災禍。

(11)大武村民

大武小山部分為大武第一鄰第二鄰,土石流嚴重,如果不遷村的話,不知道以後發生災害還會發生怎樣的災變,為什麼政府把我們規劃為安全的部落?

(12)原民處曾志勇處長

1、 縣府團隊一直很願意來部落做工作報告,希望下次開會原民處的工作團隊能來做這裡對於八八風災之後的工作情形像各位鄉民做一個報告。

2、 縣府從災難開始的時候就陪伴著大家,但是五十年沒有造到這樣大的災害,造成許多事項的混雜,但我們還是秉持著服務鄉民的態度為大家服務,解決大家的事情。

3、 遷村的事情是不能急的,政府一定是按照人民的意思去做決定。

(13)霧台鄉長顏金城

1、道路搶通,改道往井布山開新路會影響到下面霧台的安全,應該要按照原來的道路搶通就好。如影響道開通時間沒有關係。

2、重建條例的20條是我們無法接受的,我們還要再去跟中央作對抗、作協調不要讓我們原住民的權益受損。

3、「東海豐」150公頃,會不會變更為原住民保留地?目前還沒有聽到這樣的消息。

4、簡易自來水,佳暮村需要大的水管,但是現在政府的部落安全評估,是初步的安全評估,還要再做更多的調查,且需要村民的參與評估。

5、希望魯凱族都要在一起,就算要遷村也是要大家在一起的地方,不要分散各地,這也是我們努力的目標。

6、好茶的伙食問題也會移並納入參考。

7、中繼屋問題在政府的原則在可以蓋永久屋。但是我們本來就希望可以蓋中繼屋,讓村民可以有長期對抗的地方居住。鄉長還是急力要爭取地方建構中繼屋,必要時自己的土地可以捐出來建蓋。

8、明天縣政府召開重建委員會,我會把大家寶貴的資料提報給縣府。

(作者為魯凱族青年,魯凱重建聯盟辦公室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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霧台是魯凱的家。(圖片引用自「飄浪。島嶼」物落格)。

重建路迢迢─原民與主委的對談

孫大川說,如果演變成族人分裂那很不好,應給個人一點空間,有人要留、有人要走、中繼屋變永久屋,這些都是可能的、都是選項。至於族人指控慈濟作法不當,孫大川說,將請慈善團體說明他們的想法,「可能有一部分道理。」

八八水災重建工作已陸續展開,但重建的主角,原住民,在重建過程中卻缺乏參與,變成重建的邊緣人,充滿被迫離鄉的無奈與惶恐。尤其,行政院在9月21日公布「莫拉克颱風災害部落原居地安全初評結果」,評估的64個部落中,有33個不安全、10個經工程補強才能轉為安全。也就是說,初步評估結果有33到43個部落必須遷村,報告公佈後引發原民更大的疑慮。

台灣原住民族部落重建行動聯盟20多人,今(24)日前往原住民委員會與原民會主委孫大川會面,提出10大訴求。包括在「離災不離村、離村不離鄉」的前提下,充分討論遷村地點與遷村後的配套措施。應暫緩永久屋建設,保障原民土地,建立一套具有原住民觀點的重建計畫綱要。

針對原民對初評結果的疑慮,孫大川強調,「總要有個起頭」,報告是提供一個到部落溝通的基礎,「這是大事,不是一個人的意願而已」。原民會表示,已規劃從月底起三周,與縣政府以及鄉公所到各部落溝通、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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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建應以原民為主體性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幹事星‧歐拉姆表示,以色列最大的痛苦是失去土地,如果用立法院通過的條例,原民可能比以色列失去土地的痛苦還大。「你只要下去聽人民聲音,就知道上次通過的條例是不正確的。」

魯凱族部落重建聯盟牧師Palri指出,「重建條例」是我們最大的疑惑,未來應以原民為主體多方溝通。部落初評報告已引起很多隱憂,對原鄉來說非常不公平,現在政府都在做「植入式的遷村」,由上而下,只是告訴我們,用強硬行政手段。

「遷村不只是遷村而已,歷史、文化都要顧慮到。」Palri強調,這些不是外面的人可以理解的,「除非你帶著檳榔、小米酒,還要來跳舞、longst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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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評估要複勘,且有真正懂傳統領域的人參與

聯盟在會後討論提出,部落初評結果一定要複勘,而且要有真正懂部落傳統領域的耆老參與。原民會在之前發出的新聞稿中雖強調,「每到一個部落都有當地族人陪同」,但聯盟指出,陪同的人不見得真的懂部落。要求未來複勘時要有真正的專家參與,且不只是村長,而要由部落會議推薦人選。

部落變危險,是天災還是人禍

鄒族行動聯盟發言人陳友福說,阿里山道路不通,族人無法到山上去採集,經濟敗壞,且愈來愈空洞化。土石流非常危險,最大兇手是林務局、水保局,一直在建攔砂壩,河床泥沙不斷升高,既不疏浚也不拆攔砂壩,才會造成嚴重土石流。「不要動不動說這裏是危險區,把族人瓦解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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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友福重申反對阿里山興建纜車,「這是趁人之危」。他說,八八水災至今,族人吃飯都有困難,還要受害,「錯誤政策不要在繼續在鄒族上演。」他當場要求孫大川以原民會主委立場表態贊成或反對纜車,但孫只說,「我對不了解的事不敢回答,如果我不是政府官員,我立刻跟你說我反對。」

高雄縣原住民族部落再造聯盟牧師理斷說,「要追究造成部落不安全的原因,但現在都不談了。」他表示,曾文越域引水工程每次炸山,整座山都會晃動。

民族村林南吉說,災後許多人指責原民是破壞山林的原罪者,要破除這種不當的說法,原民才有力量去爭取重建。「我們怎會變成山林破壞的原罪者?原民在這裏萬年,與大自然追來追去原民依然存在,原民不應揹黑鍋。」

重建‧讓原民承受二度傷害

牧師理斷說,現原民受的是二度傷害,政府在很匆促情況下與慈濟扼殺原民命脈,政府應重新檢討法令,「如果不是要滅族不會定這種法令」。

他質疑,慈濟要百姓遷去住永久屋,埃家埃戶敲門,是因為原計畫在山林創造2000戶永久屋,現只有700戶,不能達成目標,才會不斷打擾族人生活,讓人無法思考。「還要我們放棄產業,這很不道德。」

理斷說,已經有部落族人因對重建看法不同差點打架。許多部落分兩派,有人想在山上,有人想跟慈濟走,「情何以堪」。他說,再這樣下去,有一天會暴動,應阻止慈濟在營區繼續打擾族人生活。

孫大川說,如果演變成族人分裂那很不好,應給個人一點空間,有人要留、有人要走、中繼屋變永久屋,這些都是可能的、都是選項。至於族人指控慈濟作法不當,孫大川說,說明會時將請慈善團體說明他們的想法,「可能有一部分道理。」

另外,台東縣大武鄉大鳥村重建小組代表沙勒冷,請原民會關心災民災後生活。她說,許多災民無法撤離,缺乏物資,洗澡、吃飯都有問題,有人身體慢慢出現疾病,還有部落在火車鐵軌旁成立自救會。「台東最近三不五時打雷下雨,我們累了、跑不動了。」

做對原民真正有用的措施

台東縣金峰鄉嘉蘭村代表胡雅各說,縣政府要花3000萬做1200個消波塊,但族人認為消波塊並不安全。從縣府到鄉公所都沒說要如何整治河川,建議應用港口防波堤來做標準,河堤安全了,就不會有遷村的問題。

他也提到漂流木應留給原民,因為漂流木對原民來說是很好的重建材料,不需要再貸款來蓋房子。另外也可以讓村民學做木雕,變成重建基金,根本不用再花1200億。「漂流木是我們嘉蘭村的,不了解為什麼要開放民眾去採。」

請用法律承諾保留原民土地

針對原民要求保留土地,孫大川強調,政府不會把原民土地徵收回去,「除非總統要賠掉他的政治承諾,請大家放心。」

不過牧師理斷覺得這是空口說白話,「政治人物的話都要回到法律面」,一定要白紙黑字,因為政府官員實在已說了太多承諾,最後都不算數。

(感謝獨立記者朱淑娟20090924於原民會報導,本文轉載自「 我還會留在地球」部落格)

我們要回家 守護森林山川!

原住民不能再逃避,不能再被排除,必須負起守護森林山川土地的責任,我們必須要回家!我們必須直言,過去政府救災,混淆救援、安置與重建三步驟,並在錯誤認知下,政策配合慈善團體所提供的永久性遷移方案…

編按:

內閣改組後,莫拉克災後需重建各部落,對新上任之原民會主委孫大川先生,有許多的期待,今日(9月24日)下午,由許多部落成員將共同拜訪孫主委,並提出以下重建的主軸與意見,小地方先刊出部落連署意見,稍後再刊出今日會面之詳細報導。

建立具有原住民觀點的重建模式

耆老告訴我們:水會認得回家的路,水走過的地方,還會再回來。無論在天上、地上或地下,高山、河谷、平原或海岸,水都會自己找尋回家的路來奔流。原住民相信,我們的生活、行事為人都必須順服大自然在地的性情道理,不能逆天而行,自以為是地做土地規劃分類。

台灣是上天獨特的創造,天降豐沛雨量,大水從高山、溪流奔流到海,挾帶大量土壤砂石,更新河谷、平原及海岸,外來的朋友們必須瞭解,本來這地無論高山、河谷、平原或海岸,全屬所謂高敏感、危險、需保護地帶,

無奈外來開發模式超限利用,從海邊順著河流到高山,充滿了人造所謂水利設施,一道道高牆阻擾水的道路,把泥砂阻絕在山上,嚴重干擾破壞了水文地貌生態。

但是,我們卻發現,一些朋友們居然只針對災後方便撤離家園的原住民部落山區,要來進行「山林休養生息」,忘了台灣全地都該休養生息,甚至我們可以預見,撤離與山林相依存的原住民,外來的不當整治、開發會更囂張,平原及海岸的超限利用、與天爭地會更加肆無忌憚。

我們感謝所有台灣人民在救災期間所表現的愛心,帶給我們的溫暖關懷與支持,特別來自各慈善及志工服務團體、國軍弟兄的辛勞,教我們感激不盡,我們應該聽從祖先教訓,在大地面前學習做一個懂得順服與感恩的人。

原住民不能再逃避,不能再被排除,必須負起守護森林山川土地的責任,我們必須要回家!我們必須直言,劉兆玄院長所領導的政府救災,混淆救援、安置與重建三步驟,並在錯誤認知下,政策配合慈善團體所提供的永久性遷移居屋方案,使原住民陷入了更大的恐慌與集體焦慮,同時,有幫助政府逃避山林毀損、治水錯誤的致災責任之嫌。

安置,應該是我們回家的中繼站,不是驅使我們流浪的開端!劉內閣許多的救災政策錯誤,迫使我們必須整合各部落,組織部落聯盟,展開自救行動!希望新上任的孫大川主委能糾正錯誤亂象,真正瞭解問題徵結所在,傾聽、瞭解我們的需求,再推動政策,我們有所期待!因此,在此提出三大訴求:

一、 你是否要尊重災民的主體性,回到以部落為主體的重建模式?

改正目前以企業及慈善團體主導,對災民構成慈善滅村的暴力。應投注人力與經費協助災區部落/社區重建委員會基層組織的發展;要重建的主體是部落,不是個別家戶,安置、重建的協商,一切應以部落為溝通對象。地方行政(縣、鄉、村)為協助服務角色,不能代表部落做決定。

重建委員會請納入部落代表,不能以地方行政首長代表部落居民。

二、 原住民不斷呼喊:「我們要回家!」

我們要回家,歸回祖先懷抱,撫慰受創森林山川,照顧守護,不讓牠再被欺負。感謝慈善團體愛心,但「永久屋」不是目前我們所需要的,請擺脫這種思維。

我們急迫需要「中繼性安置」,具穩定生活、防災減災、銜接社區重建等重要多重功能,目前請先做好這部份。救援與安置應注重時效,重建則需慎重全盤考量,涉及部落族群環境生態長遠發展,不可急就章!

不宜於土地狀況未清楚穩定的此時,逼迫受災部落作是否遷村重建的抉擇,若經部落協商,需要遷村,原則應為「離地不離村、離村不離鄉」,依據原住民部落生活領域傳統規範來選擇。

三、 你是否要在原居地的安全鑑定過程,遵守資訊公開,在地參與的模式?

我們拒絕片面強加的「安全性」及「遷村」的調查評估及要求,要求真實災害調查,勸離部落有模糊致災因素、逃避政府破壞山河責任之嫌。重建綱要計畫應有災民代表的參與、納入社區觀點。

沒有確立在地部落權利主體及參與的災害調查,無法有效規劃災後重建。整個調查必須要求資訊公開、民眾(在地與民間)參與,片面草率的「安全性評估」,並據以規劃遷村重建,只會掩飾人為疏失或掩蓋真正問題。

最後,我們要重申,「莫拉克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一條規定,重建地區位於原住民族地區者,並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相關規定辦理。所以,目前許多劉內閣的救災政策作為,不適用於原住民族地區。盼望孫大川主委能夠放下前內閣包袱,針對議題,歸零檢討,提出、做出令人耳目一新的回應。

讓我們一起來愛護這片有著美好豐富恩賜的寶島台灣!

【具體做法】

1. 開放行政院重建委員會的會議供各界旁聽,並應開放時段供災區代表登記發言,透過廣納意見的方式,將重建政策的決策過程公開化。(提議者:台灣原住民族部落重建行動聯盟)

2. 推動部落自主性安全鑑定調查計畫,運用在地就業方案,結合環境、地質、生態及人文等各領域之學者專家,與部落耆老和地方人士共同會勘受災現場,讓可能需要遷村的部落能夠優先在傳統領域中找到合宜的遷村地,並且在「離災不離村、離村不離鄉」的前提下,給予足夠的時間討論遷村地點與遷村後的配套計畫。(提議者:台灣原住民族部落重建行動聯盟、魯凱族部落重建聯盟)

3. 重建之路,工程浩大,不僅需要地方行政首長配合,更需要聽取部落的意見領袖建言。希望今後原民會與災後各部族自主性成立之組織之間,能建立起常態性的對話機制。

行政院原民會應設立一諮詢機構,針對原鄉部落重建問題進行生活、文化、產業等面向,建立一套具有「原住民觀點」的重建計畫綱要,做為各部落研擬重建計畫的依據,並依此做為核定部落重建計畫的主要決策機制,為建立有效的溝通管道,該諮詢會議應輪流於各災區舉辦,除進行會議之外,應開放給部落代表發言,讓綱要的推動更符合現況的需求。

此機構成員應主要由災區部落或組織推薦而依影響部落之族群比例組成,唯具原住民身份者不得少於二分之一。(提議者:小米穗原住民文化基金會、台灣原住民族部落重建行動聯盟)

4. 暫緩所有「永久屋」的規劃與建設,以「中繼性安置」做為中期安置階段的重點,讓各部落能夠有足夠的時間凝聚內部共識,以做出最適於部落發展的決策。(提議者:南方部落重建聯盟、台灣原住民族部落重建行動聯盟、高雄縣原住民族部落再造聯盟)

5. 應盡速搶通原鄉的主要道路、橋樑與水電等工程,協助受災地區之原住民族人,回到原居部落,檢視其受災土地、建屋及其他財產,以便進行家園重建之準備。同時,應與各受災部落進行防災計畫的研擬,為未來重建過程的需求做準備。(提議者:南方部落重建聯盟、高雄縣原住民族部落再造聯盟、台灣原住民族部落重建行動聯盟)

6. 前任劉內閣政府跳過與各受災部落溝通之程序,任意與大型慈善機構約定重建作法。然而,大型慈善機構與各部落之間,並無法定之責任與義務關係,更無法定之溝通管道。使得相對弱勢並且正在受災當中之族人,陷入極為不利的境地。希望原民會能負起居中協調之責任,守護部落族人之主體性,協助與大型慈善團體建立對話機制與溝通管道。

若有遷村之決議,必須建立在部落獨立及族群完整的基礎上,由族人經由民主程序商議決定後,再行邀集相關慈善團體、環保團體,分別提出包括社會重建、文化重建、產業重建以及家屋重建之整合性部落重建方案,由族人討論並決定最終之合作單位。(提議者:小米穗原住民文化基金會、南方部落重建聯盟、高雄縣原住民族部落再造聯盟)

7. 扶植各部落成立在地重建組織或辦公室,提供專職人力與設備以利部落內部進行重建計畫的討論與規劃,並且在部落進行重建規劃與討論的過程中,提供各種諮詢與組織協力的協助機制,並且訂定三至五年的陪伴計畫,協助部落在重建過程進行資源整合。(提議者:台灣原住民族部落重建行動聯盟)

8. 遷村議題之關鍵,在於原住民族如何能保有其土地?蓋因受災族人,與其他國民皆屬同一國度內的災民,不是來自異國的難民。就算不得不遷村,國家也不應該任意使其失去土地。然而,此項保障並不見諸於重建特別條例之中,請原民會思考,如何保障遷村災民之土地權益?

故行政院原民會應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的規定,協助受災部落進行各項土地取得、文化重建、產業復振等重建面向的工作,凡是在核定的重建計畫中所列之工作項目,應協助受災部落突破重重障礙,完成重建計畫的目標。(提議者:小米穗原住民文化基金會、台灣原住民族部落重建行動聯盟)

9. 此次災後重建範圍廣大,影響層面極廣,故行政院原民會應投入資源進行重建過程的長期記錄工作,並且原住民族文化延續與山林永續發展課題,進行長期的觀察與研究,為此次災難造成部落的變遷留下記錄。(提議者:台灣原住民族部落重建行動聯盟)

10. 從原住民的文化脈絡出發,訪問各族群耆老、巫師、祭師等部落文化祭儀人士,透過族群文化的觀點,如何看待原住民現在的處境、災難、及創傷,以及文化集體因應的方式。並搜尋各族群之神話及傳說,透過人類學、社會學及心理學的觀點,結合田野的資料,探討各族群文化自我療癒的可能模式。

整理訪談記錄,將族群文化本有的自我療癒觀點,以及對於族群現況的理解與支持,集結成可流傳運用的文獻資料。(提議者: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

發起單位:台灣原住民族部落重建行動聯盟

聯署單位:

鄒族青年行動聯盟、魯凱族部落重建聯盟、高雄縣原住民族部落再造聯盟、南方部落重建聯盟、台灣原社、小米穗原住民文化基金會、台灣原住民族學院促進會、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長老教會泰爾雅中會、泰雅族馬里光.基那吉部落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原住民宣教委員會、台灣原住民族非政府組織聯盟、中華民國社區營造學會、台灣環境行動網、綠黨、台灣人權促進會、人本教育基金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國際特赦組織台灣總會、民間司改會、青年95聯盟、勞工陣線、台灣生態學會、台灣農村陣線、綠色公民行動聯盟、靜宜大學南島民族研究中心、綠色陣線協會、蠻野心足生態協會…..(擴大連署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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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的人希望回家守護森林河川(圖片引用自sumuku ’s Blog

請你們不要帶問題來,我們要的是答案!

農糧暑的代表最後總算說出了他們的為難:「你們今天提的問題都很好,我們會帶回去參考,因為我們現場真的也無法做主或直接回答你們,我要強調的是這些補助措施是方便統一的作業,畢竟作物太多種類,我們只能…

編按:

9月16日晚間七點於鳳雄營區召開「莫拉克風災-農業復建措施座談」,由農委會對於農林業的協助措施做說明,說明對象為被安置於鳳雄營區的桃源鄉居民。

以下是旗美社大工作人員現場記錄整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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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鳳雄營區的餐廳外,公告著今晚座談會的流程

日期:98年9月16日(三) 晚上7:00

地點:高雄縣燕巢鄉鳳雄營區

說明單位:如後

參與對象:被安置於鳳雄營區之桃源鄉居民

1. 農業災損特殊救助措施說明 /農委會輔導處

2. 農業救助與產業輔導 /農委會農糧署

3. 林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 /農委會林務局

4. 農業金融協助措施 /農委會農業金融局

「請你們不要帶問題來,我們要的是答案!」

桃源鄉ㄧ位自稱從不發言的居民,在第二次發言中,為今天的農業復建措施座談會,做了一個漂亮的結語:「請你們不要帶問題來,我們要的是答案!十幾個人來卻沒有答案,就不要來了嘛!」。

9月16日晚間七點於鳳雄營區召開「莫拉克風災-農業復建措施座談」,由農委會對於農林業的協助措施做說明。項目為「農業災損特殊救助」、「農業救助與產業輔導」、「林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農業金融協助」等措施,向被安置於鳳雄營區的桃源鄉居民簡報,但居民對於協助措施所提出的問題,現場官員均無法確切回答表示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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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的長官一字排開坐在台上,台下的居民也頻頻發問

現場先發了一本「莫拉克風災農業復建措施座談資料」,每個單位派人輪番上陣以單槍投影做說明,我原擔心不及記錄,一直以相機拍攝簡報內容,後才發現報告內容與資料絲毫不差,應該就是照本宣科的念了一次,資料內容已是較深澀的專業術語居多,我們在想這原住民朋友到底能不能聽懂消化,進而去思考自己的狀況提問呢?

最後一項農業金融局的報告人還未上台時,已有桃源鄉的朋友急急的舉手打斷了流程,很直接的詢問:「你們剛說要用落果來評估損失,我的田已經被沖掉了,根本不會有落果,請問你們要怎麼認定?」問畢後一陣靜默,現場長官開始面面相覷,翻資料、打電話。

總算有位農糧署的代表拿起了麥克風:「這個你放心,我們絕對從寛認定,不只落果,整株植栽的損壞程度也可以納入評估。放心,我們會依鄉公所的認定來從寬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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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發問的朋友都是擔心自己的農地和復耕的狀況,期盼能有肯定且確實的答案。

這樣的提問像是開了水龍頭的引發了現場民眾心裡的疑問,例如如對於救助金認定方式表示:「產業道路都中斷了,根本無法進去,所以怎麼知道損失多少,而且不能採收,作物早就爛掉,這如何認定」。官員回答:「因為災害作物補助標準沒有放出來所以不知道,但就先申請,先到鄉公所做申請,“公所認定我們就做認定”」。

另一居民說「愛玉是高經濟作物一台斤6、7百元怎比芒果一台斤30元的補償金額低」。官員回答:「愛玉屬於特做,所以補助每公頃24,000元,且我們是以生產的成本來訂定補助標準」。這樣的回答又引起一陣騷動。「你們到底懂不懂愛玉怎麼種?芒果怎麼種?愛玉的生產成本怎麼會比芒果還少?」又有另一個居民不滿的提問。又是一個令現場長官面面相覷的問題。

居民建議「應評估到底所種植的多少產量來做補助」。官員回答「依法認定,這建議很好我們列入參考」。另有居民反應「關於造林問題,平地休耕有補助,山上就沒有,而且造林一公頃補助三萬元,找人砍草就一萬五了,因為就是補助不足,所以我們才沒有申請造林,政府應該鼓勵造林,提高補助金額,讓居民提高造林意願?」,「這個建議很好,我們會帶回去參考。」又是這樣的回答。另居民有農業設備損壞是否補助、關於冷藏的問題等等。「這個建議很好,我們會帶回去參考。」

現場大約聚集了三十位桃源鄉務農的居民,整場會議中最常聽到長官說:「這個建議很好,將來我們會考慮」、「請向公所申請,提出計畫書及相關文件就可以」。尤其對於居民詢問有關貸款問題,要有什麼資格嗎?長官答覆:「你只要將申請文件備齊並附上“計劃書”,他們就會審核了」。那可以貸多少?「嗯,這個不一定,要看你所附的資料來評估,及你的信用狀況等等來評估。」

農糧暑的代表最後總算說出了他們的為難:「你們今天提的問題都很好,我們會帶回去參考,因為我們現場真的也無法做主或直接回答你們,我要強調的是這些補助措施是方便統一的作業,畢竟作物太多種類,我們只能先以一致性的作業方式讓我們可以幫助大家趕快恢復耕作。」

居民聽了還是很疑惑,沒有答案,只有問題。政府為了方便自己的內部作業,並沒有針對各地區的區域屬性與專有作物做補助的相關設計,連事先了解桃源鄉的農作以梅子、愛玉、芒果為主,這些功課都沒先做!

雖說鄉公所將與農改場組成專業團隊協助認定、技術協助,然而現場的說明人員面對較細緻的農作特性並不了解,加上並未有專業的農技人員陪同,居民只想知道我的愛玉為什麼補助這麼少?若田界沖去無法認定公頃數怎麼辦?為什麼沒有乾燥機的農機補助?我怎麼聽現場就是秀才遇到兵,有理說不清。

我們的政府能不能再體貼一點?再細緻一點?未受風災前的農民已經夠辛苦了,災後能不能再給這些務農的鄉親再多點保障和用心的補貼政策?

註:作者現為文山社大專員,因88風災南下至旗美社大支援相關行政工作與災區連繫至今年年底。

【八八論壇】災民安置與生活重建之路0925

本此論壇將以「安置與生活重建之路」為題,除邀集重要政府決策者之外,也邀集災後第一時間內幾個重要投入災區工作的團體,分享他們對災民救急、安置等生活、生計、和生命的重建的寶貴經驗、報告進行中重要工作方案…

臺大社會政策研究中心八八水災論壇之一 主題:談災民安置與生活重建之路

時間: 2009.9.25(五) 12:30-15:30

地點: 台大校總區社會工作系館401會議室

災變已經過去一個多月了,除了政府相當積極投入工作之外,許多民間團體也是這次救災重要災變工作夥伴,累積了寶貴實務經驗和災區重建服務的想法臺大社政研究中心希望藉由災後重建圓桌論壇的邀集和舉辦,提供災變服務中政策與實務對話的平臺,讓大家從經驗出發集思廣益,彼此了解彼此在災區工作的重點,也期許這次活動給新政府災後重建行動注入一些新的想法。

本此論壇將以「安置與生活重建之路」為題,除邀集重要政府決策者之外,也邀集災後第一時間內幾個重要投入災區工作的團體,分享他們對災民救急、安置等生活、生計、和生命的重建的寶貴經驗、報告進行中重要工作方案、以及未來對災變重建工作重點計畫,讓與會者更了解一些深入災區工作單位的服務理念和服務現況、了解災後重建參與的可能途徑,並且對政府部門的災後重建提出建言。

我們誠摯邀請對此次災變有興趣的災變實務工作者、學生、老師、政府工作部門的工作者和決策者、甚至關心災民權益的倡導者,一起來共襄盛舉。災變重建之路需要大家不同的智慧的累積和不同角色的貢獻,您的參與就是對災變工作者的支持和災區的關心,請踴躍報名參加。

與談人:
行政院政務委員 薛承泰 (暫定)
台灣世界展望會會長 杜明翰 (暫定)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秘書長 陳士魁
慈濟基金會 副總執行長 林碧玉
海棠基金會 執行長 陸宛蘋

報名方式:
ntusprc@ntu.edu.tw; Tel: 33661253 (臺大社會政策研究中心,北市羅斯福路四段一號)
來信註明姓名和聯絡方式; 或參閱報名網站:http://homepage.ntu.edu.tw/~ntusprc/

261戶原民有疑慮,欲退回遷住永久屋的意願書

慈濟將在高雄縣興建七百戶永久屋,部分已簽具意願書的那瑪夏鄉、桃源鄉布農族人反悔,擔心有永久屋就必須放棄山上所有;高雄縣原住民部落再造聯盟總幹事伊斯坦大.貝雅夫要求政府先搭便道,讓族人回家評估後再做決定。行政院原民會主委孫大川昨日則表示,要災民馬上決定確實情何以堪…

慈濟近日將在高雄縣杉林鄉月眉農場興建七百戶永久屋,卻傳出部分已簽具意願書的那瑪夏鄉、桃源鄉布農族人反悔,擔心住了永久屋就必須放棄山上所有;高雄縣原住民部落再造聯盟、總幹事伊斯坦大.貝雅夫要求政府先搭便道,讓族人回家評估後再做決定。

貝雅夫指,縣府委託慈濟發意願書,兩版本皆載明「承諾取得房屋所有權之後,除繼承外,不移轉他人」,其中第一版本附註「不再返回原住屋居住」,最後版本刪除此句,但新增「其所有山地保留地,不得從事破壞水土保持之使用」。他說,搭直升機下來兩天後就收到意願書,桃源鄉兩百多名災民急忙簽了,後來才驚覺要了永久屋,恐損失山上所有,半數表示寧可回山上蓋工寮。

擔心損失所有 寧回去蓋工寮

社會處長吳麗雪指出,地方訊息雜亂且未必正確,目前對遷村有兩派意件,一方希望能儘快住到永久屋生活,另一方則希望能有其他選擇。但目前為止,兩百六十一份意願書都還在社會處。

當初草擬意願書的吳麗雪表示,初版的意願書是使用「不得返回原居住所」等字眼,後來覺得字眼太過強烈也不合理,最後定案的是第三版,也就是不得從事與破壞水土保持有關的行為。

那瑪夏鄉民族村重建委員會成員打亥說:「一個家庭要搬家也要討論好幾個月,何況是一個部落要搬?」打亥痛批政府應給災民「零到一百」的選擇,而不是「零或一百」的選擇。

民族村鄉民代表李惠民說:「政府應儘速召開公聽會,說清楚住進永久屋的條件。」李惠民表示,月眉農場離民族村約六十公里,未來要上山工作非常困難。「以前在部落打獵、種水果,一戶月入一萬塊就能生活,在平地連五萬塊都養不活一家人,還怕被漢化。」

貝雅夫指,桃源鄉建山、高中、桃源、復興、梅蘭、梅山六村落都完好,四千多人災後未返家心急如焚,盼先搭便道讓他們回家思考。

原民會:慢下腳步 傾聽意願

行政院原民會主委孫大川昨日則表示,要災民馬上決定確實情何以堪,會要求政府腳步「慢下來」,傾聽災民意願,讓訊息充分傳達。

由二十六所大專院校組成的「高屏地區大專校院八八災區重生聯盟」昨日成立,聯盟總召集人、中山大學校長楊弘敦說,目前災區重建或遷村仍無定論,但無論如何都須以當地原住民為主體,兼具部落印象和環境生態為主。

行政院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副執行長陳振川說,籌建永久屋箭在弦上,目前最大問題在當地地質是否安全,重回部落是否安全?包含高雄縣、屏東縣、嘉義縣災區地貌明顯出現變化,至少有四十個部落安全性必須重新評估,調查報告最遲今天會出爐。

慈濟:尊重政策及災民需要

慈濟發言人何日生則表示,慈濟雖是永久屋的援建單位,但細節及政策部分,尊重高雄縣政府決定及災民的需要。

(本文轉載自「苦勞網」,自由時報20090916報導)

【阿里山】莫拉克災後的森林鐵道論壇0919

如今,莫拉克災後的阿里山森林鐵道更是全線通車日遙遙無期,日前更發生辭退20位員工以降低營運成本(其中有位賴姓員是88水災的災民,災後生計更是問題)…林林總總,一味怪罪民營化的公司也已無濟於事…

玉山旅社第五場活動–莫拉克災後的阿里山森林鐵道
題目:莫拉克災後的阿里山森林鐵道論壇

主講者:許乃懿醫師、翁幸昭老員工(森鐵司機)

演講時間:9/19(六)晚上19:30
演講地點:玉山旅社二樓–嘉義市共和路410號(舊北門車站前)

免費開放! 敬邀踴躍出席!

阿里山森林鐵道自從民營化後即發生許多讓人失望與憤怒的情事,例如2008年10月,阿里山森林鐵路樟腦寮段,因災害導致路基坍塌,造成鐵軌懸空停駛,

2009年1月16日採「接駁」方式恢復行駛,但始終一直處於長期接駁來營運,看不到民營後的效率與創意!更嚴重的是新聞頻頻出現鐵道因民營化後缺乏維護人力(民營後為節省人事成本而致),而出現安全疑慮!更出現司機集體請辭事件!

如今,莫拉克災後的阿里山森林鐵道更是全線通車日遙遙無期,日前更發生辭退20位員工以降低營運成本(其中有位賴姓員是88水災的災民,災後生計更是問題)…

林林總總,一味怪罪民營化的公司也已無濟於事,我們關切的是:政府的災後重建,是否有反省民營化(不該再山也BOT、海也BOT),能否趁此次重建機會讓阿里山森林鐵道回歸一個真正善後處理的方案呢?

這一晚,我們先來了解莫拉克災後的阿里山森林鐵道最新情事,同時,來一起探討鐵道文化資產的維護與方案,我們一起來關心與研擬!

敬邀踴躍出席!

玉山旅社部落格 http://www.wretch.cc/blog/YUSHANINN

玉山旅社週一休息!

二至周四下午2點至晚上10點開放  周五-周日下午2點-晚上11點開放~

玉山旅社:嘉義市共和路410號(舊北門車站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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