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1國民黨黨政平台「農村再生條例草案」內容

以下內容為0511國民黨黨政平台協商後之「農村再生條例草案」內容與處理原則,僅將協商版的修正意見重點以及實際條文刊登如下,以便關注農村的朋友可以一起來討論修正後的草案內容。農村再生條例草案說帖…

編按:

以下內容為0511國民黨黨政平台協商後之「農村再生條例草案」內容與處理原則,僅將協商版的修正意見重點以及實際條文刊登如下,以便關注農村的朋友可以一起來討論修正後的草案內容。

農村再生條例草案說帖

一、本草案必須於本會期通過之理由:

(一)農村再生為總統競選之重要政見,係對廣大農村、農民承諾之具體實現。

(二)台灣既有4000個農漁村盼望再生至為殷切,落實全面進行農村再造決心,積極改善農村環境,增進生活品質。

(三)推動農村社區由下而上居民自主機制,鼓勵青年回鄉在地就業,降低失業率,促進農村活力與就業。

(四)農村再生基金需於本會期立法通過,方有法源編列99年度預算,否則明年將無農村建設相關經費。

二、本草案針對各界意見之處理原則:

(一)立法院審查會通過及修正通過條文,原則不再變更。

(二)立法院審查會決議保留或多案併陳之條文,依立法委員所提修正動議、各界提供意見,採下列方式處理:

(1)符合條例立法精神與目的之建議,在不改變條文架構下,認有增補必要者,擬以條文修正方式處理。

(2)涉及執行及程序之建議,經評估可採納者,擬納入子法規加以規範。

三、本草案經參酌各界意見建議修正重點:

第一章、總則

(一)立法目的(§1):增列「農村永續發展」、「改善基礎生產條件,維護農村生態及文化,提升生活品質」等目的。

二)恢復擬訂農村再生政策方針之條文(行政院提案§6):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農村再生之政策方針,報行政院核定。」。

(三)農村再生基金(§6):增列「對具有保存價值之農村文物、文化資產及產業文化所需保存、推廣、應用及宣傳」、「辦理農村調查及分析、農村基礎生產條件及個別農村生活機能之改善、規劃及建設」、「推動農村旅遊」等支用項目。

第二章、農村規劃及再生

(一)農村再生計畫之申請(§8):為避免外界誤解所有在地組織必須先整合為單一組織,爰對文字修正為「農村社區內之在地組織及團體應依據社區居民需求,以農村社區為計畫範圍,經共同討論後擬訂農村再生計畫,並互推其中依法立案之單一組織或團體為代表(以下簡稱社區組織代表),將該農村再生計畫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二)個別宅院整建補助原則(§12):納入鼓勵綠建築精神,將原條文第一項第四款修正為「選用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定綠建築或具地方特色之建築圖樣進行興建者,優先補助。」;同時配合修正第32條第1項條文「各級主管機關得委由建築師設計各式綠建築及具地方特色之建築圖樣及說明書,並製訂各種建築圖樣及說明書。」。

(三)恢復農村再生計畫得補助產業活化之條文(行政院提案§14):主管機關得對第九條第三項所定產業活化予以補助;其補助應以農業相關者為限。」。

四)增列農村基礎生產條件之規劃及建設規定(§19):原條文改為2項,第2項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前項調查及分析,進行農村基礎生產條件及個別農村生活機能之改善、規劃及建設。」;同時配合修正第6條基金支用項目。

第三章、農村土地活化

(一)明定農村再生發展區之劃定,應有農村再生計畫為基礎(§20),並敘明劃定目的係為進行分區規劃及配置公共設施。

(二)農村再生發展區劃定之程序,增列公聽會之居民參與程序(§21)。

三)鄉村區擴大(§23):增加鄉村區擴大應在因應人口增加或公共設施需求,且其應提出擴大計畫,與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同時報核,並有規模限制。

(四)整合型農地整備(§20、§24~§26)增訂:

(1)明定整備之實施目的,並敘明應符合基本勘選原則。

(2)整合型農地整備與農村再生發展區,應同時擬訂計畫報核,且同時公告徵求意見。

(3)增列計畫公告期間實施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表示異議時之處理程序規定。

(4)增列工程費及整合型農地整備費用由政府負擔、土地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上限,以降低民眾負擔。

(5)明定按原有位次分配之原則;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時,得由土地所有權人選擇以現金繳納差額後按最小分配面積單元分配,或改以現金補償。

(6)整備後之農地嚴格限制農舍之興建,但同時對其發展權給予分配可建築用地或現金補償。

(五)窳陋地區改善(§29):刪除第三項窳陋地區維護或修繕所需費得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建築物所有權人負擔之規定。

第四章、農村文化及特色

(一)增列推動農村旅遊事項:各級主管機關依據各地區農業特色、景觀資源、農村發展特色及生態與文化資產,推動農村旅遊。」;並配合修正第6條基金支用項目。

第五章、附則

(一)增列都市計畫及國家公園範圍內農村社區得有條件辦理農村再生計畫:「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區域內之集居聚落,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有農村活化再生需要者,準用第七條至第十七條規定辦理。所需經費得由農村再生基金支應。」。

(二)增列土地管理法規適用之處理原則:「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範圍內,辦理農村活化再生之地區,其土地使用管制仍依都市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及其相關法令辦理。」。

98.5.11黨政協商 結論各版本 彙整條文(下載檔案請點選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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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採彙整版條文
第一條 為促進農村永續發展及農村活化再生,改善基礎生產條件,維護農村生態及文化,提升生活品質建設富麗新農村,特制定本條例。   採彙整版條文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採彙整版條文
第三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農村社區:指非都市土地既有一定規模集居聚落及其鄰近因整體發展需要而納入之區域,其範圍包括原住民族地區。二、農村再生計畫:指由農村社區內之在地組織及團體,依據社區居民需要所研提之農村永續發展及活化再生計畫。三、農村再生發展區:指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農村發展需要,擬訂計畫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實施土地活化管理之區域。

四、整合型農地整備:指為促進農村社區及鄰近生產環境,作有計畫之建設及管理,由主管機關調整農村生產及生活空間,研擬整合性機能使用之整體實施計畫,並對土地作分配處理。

  採彙整版條文
第四條 農村活化再生之推動,應依下列原則辦理:一、以現有農村社區整體建設為主,個別宅院整建為輔。二、實施結合農業生產、產業文化、自然生態及閒置空間再利用,整體規劃建設。三、創造集村居住誘因,建設兼具現代生活品質及傳統特質之農村。   採彙整版條文
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統籌農村規劃及建設相關資源,整合政府各部門在農村社區實施之各項建設及計畫。   採彙整版條文
第五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農村再生之政策方針,報行政院核定。   恢復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農村永續發展及活化再生相關事項,應設置農村再生基金新臺幣二千億元,並於本條例施行後十年內分年編列預算。農村再生基金之來源如下:一、前項分年編列預算之撥入。二、受贈收入。

三、基金孳息。

四、其他收入。

農村再生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農村再生計畫之整體環境改善、公共設施建設、個別宅院整建、產業活化、文化保存與活用及生態保育支出。

二、辦理整合型農地整備之規劃及建設等業務支出。

三、辦理農村活化再生之政策方針、農村再生總體計畫、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或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擬訂、審核之業務支出。

四、補助獎勵自辦農村社區既有共有土地之利用規劃或整建。

五、補助具有歷史文化價值建築物或與鄰近環境景觀融合之特色建築物及其空間之維護或修繕。

六、具有保存價值之農村文物、文化資產及產業文化所需保存、推廣、應用及宣傳等支出。

七、辦理農村調查及分析、農村基礎生產條件及個別農村生活機能之改善、規劃及建設等支出。

八、推動農村旅遊相關支出。

九、辦理農村社區之規劃、建設、經營、領導等人力培育及農村活化再生宣導等支出。

十、管理及總務支出。

十一、其他有關農村活化再生業務支出。

農村再生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第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農村永續發展及活化再生相關事項,應設置農村再生基金新臺幣二千億元,並於本條例施行後十年內分年編列預算。農村再生基金之來源如下:一、前項分年編列預算之撥入。二、受贈收入。

三、基金孳息。

四、其他收入。

農村再生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農村再生計畫之整體環境改善、公共設施建設、個別宅院整建、產業活化、文化保存與活用及生態保育支出。

二、辦理整合型農地整備之規劃及建設等業務支出。

三、辦理農村活化再生之政策方針、農村再生總體計畫、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或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擬訂、審核之業務支出。

四、補助獎勵自辦農村社區既有共有土地之利用規劃或整建。

五、補助具有歷史文化價值建築物或與鄰近環境景觀融合之特色建築物及其空間之維護或修繕。

六、具有保存價值之農村文物、文化資產及產業文化所需保存、推廣、應用及宣傳等支出。

七、理農村調查及分析、農村基礎生產條件及個別農村生活機能之改善、規劃及建設等支出。

八、推動農村旅遊相關支出。

九、辦理農村社區之規劃、建設、經營、領導等人力培育及農村活化再生宣導等支出。

十、管理及總務支出。

十一、其他有關農村活化再生業務支出。

刪除農村再生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第二章 農村規劃及再生   採彙整版條文
第七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徵詢轄區內鄉(鎮、市)公所意見,就轄區之農村再生擬訂農村再生總體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採彙整版條文
第八條 農村社區內之在地組織及團體應依據社區居民需求,以農村社區為計畫範圍,經共同討論後擬訂農村再生計畫,並互推其中依法立案之單一組織或團體為代表(以下簡稱社區組織代表)將該農村再生計畫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前項農村再生計畫核定前,對前項社區組織代表有異議或同一農村社區範圍提出二個以上農村再生計畫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協助整合或由該農村社區居民以多數決方式定之。第一項農村再生計畫,應包括農村社區整體環境改善、公共設施建設、個別宅院整建、產業活化、文化保存與活用、生態保育、土地取得方式與維護、後續管理維護及財務計畫,並得提出具發展特色之推動項目。   採彙整版條文
第九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第一項之申請後,應以公開方式供民眾閱覽並提供意見;民眾提供之意見應納入核定之參考。前項申請核定之程序、公開閱覽時間與地點、異議處理、審核程序、實施方法、管理與維護、監督方式、補助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依前條及前項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以下簡稱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定有第十五條之社區公約者,主管機關應優先補助。   採彙整版條文
第十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第七條所定農村再生總體計畫及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訂定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並由其核定執行項目及優先順序。前項補助,不含土地取得費用。   採彙整版條文
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得對第八條第三項所定農村社區整體環境改善及公共設施建設予以補助;其種類如下:一、農村社區內老舊農水路修建。二、農村社區照顧服務設施。三、自用自來水處理及水資源再利用設施。

四、水土保持及防災設施。

五、傳統建築、文物、埤塘及生態保育設施

六、閒置空間再利用、意象塑造、環境綠美化及景觀維護等設施。

七、人行步道、自行車道、社區道路、溝渠及簡易平面停車場。

八、公園、綠地、廣場、運動、文化及景觀休閒設施。

九、污水處理、垃圾清理及資源回收設施。

十、網路及資訊之基礎建設。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採彙整版條
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得對第八條第三項所定個別宅院整建予以補助;其補助應符合下列原則:一、興建或修繕宅院,應以合法建築物為限。二、申請補助項目,以能增進農村社區整體景觀者為限。但住宅本體內部設施之修繕,不予補助。三、以減少水泥設施,實施生態工程者,優先補助。

四、選用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定綠建築具地方特色之建築圖樣進行興建者,優先補助。

五、依法規應保護、禁止或限建建築地區之宅院拆除遷居農村社區者,優先補助。

六、零星農舍拆除遷居農村社區者,優先補助。

前項所定個別宅院整建補助之申請資格、應檢具之書件、辦理程序、補助基準、審核條件與程序、查核機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徐中雄表示建築法於民國27年制定,民國33年才公告施行。故農村社區內具有特色之建物大多數不符合建築法規,故水保局在施行細則應將補助原則修正以農村社區居民實際居住者為考量。*水保局認為應以「合法建築物為限」,若以「社區居民實際居住者為認定」會造成補助上的認定困難,對早於建築法規施行前興建之農村宅院可以檢附水電繳費證明、門牌及照片等資料,讓主管機關審核其補助申請(此部份細節會於子法中明確規範)。
第十二條之一 主管機關得對第九條第三項所定產業活化予以補助;其補助應以農業相關者為限。   恢復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三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配合農村社區整體發展需要,鼓勵於農村社區廣植林木,建設具生態及緩衝功能之綠帶   採彙整版條文
第十四條 農村社區範圍內各級政府管有之公有土地及農會、漁會、農田水利會、國營事業之土地,得配合農村再生計畫,實施空間活化再利用。   採彙整版條文
第十五條 為管理、維護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之公共設施、建築物及景觀,社區組織代表得共同訂定社區公約。   採彙整版條文
第十六條 前條社區公約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後,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社區公約變更時,亦同:一、公共設施:經所涉公共設施所有權人,或其代表人或管理人全體同意。二、建築物:經所涉建築物所有權人全體同意。三、景觀:經所涉土地所有權人全體同意。

前項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社區組織代表請求閱覽或影印社區公約,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前項社區公約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

第一項社區公約之訂定與變更程序、範本、公開閱覽之時間與地點、會議決議方式、異議處理、報備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採彙整版條文
第十七條 社區公約經備查後,違反社區公約者,社區組織代表應先予勸導,其涉及相關法規規定者,並得請求有關機關依各該法規規定處置。   採彙整版條文
第十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農村社區之建設,應建立督導制度;並得對農村建設績效顯著之個人、團體或機關,予以獎勵。前項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採彙整版條文
第十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對現有農村進行全面調查及分析,並對農村生活品質訂定評定指標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前項調查及分析,進行農村基礎生產條件與個別農村生活機能之改善、規劃及建設   採彙整版條文
第三章 農村土地活化   採彙整版條文
第二十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實施農村再生計畫之地區,為配合農村土地活化管理,得土地使用性質與農村再生計畫,擬訂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進行分區規劃及配置公共設施。   採彙整版條文
第二十條之一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促進農村社區整體發展、維護優良生產環境、農村景觀及文化,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勘選原則,得選定既有農村社區與鄰近農地,擬訂整合型農地整備實施計畫,併同擬訂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進行生產與生活環境之整體規劃及建設。   採彙整版條文
第二十一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擬訂前二條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應公聽會,並以公開方式供民眾閱覽及提供意見,併同計畫書圖,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前項計畫之擬訂與變更程序、公聽會辦理程序、公開閱覽時間與地點、應檢具之書件、規模、條件、審查、核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一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擬訂前二條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應舉辦公聽會,但經二分之一以上居民要求辦理聽證會,應舉辦行聽證會,其聽證結果應併同計畫書圖,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前項計畫之擬訂與變更程序、公聽會辦理程序、公開閱覽時間與地點、應檢具之書件、規模、條件、審查、核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修正彙整版資料,納入聽証程序
第二十二條 農村再生發展區內土地使用,應配合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內容實施管理。前項計畫所需活化農村社區發展之土地,得依法辦理使用分區或使用地變更。前二項農村再生發展區範圍內之土地容許使用項目、用地變更原則、認定基準、土地使用強度、建築風貌、管理監督方式、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地政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二條 農村再生發展區內土地使用,應配合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內容實施管理。前項計畫所需活化農村社區發展之土地,得依法辦理使用分區或使用地變更。前二項農村再生發展區範圍內之土地容許使用項目、用地變更原則、認定基準、土地使用強度、建築風貌、管理監督方式、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地政及營建主管機關定之。 修正彙整版資料,納入營建
第二十三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二十條規定擬訂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時,為因應農村社區人口增加或配置公共設施之整體發展需要得同時擬訂既有鄉村區之擴大計畫,並併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依法辦理使用分區或使用地變更。前項既有鄉村區之擴大,其規模不得大於既有鄉村區編定建築用地面積之二分之ㄧ,並採下列方式之ㄧ辦理:一、土地重劃。二、由所有權人配合計畫內容捐贈二分之ㄧ土地作為公共設施使用,交換取得其餘二分之ㄧ土地作為建築用地。

前項第二款所定土地交換之辦理程序、交換基準、規模、審核條件與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地政主管機關定之。

既有鄉村區之擴大計畫,並併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依法辦理使用分區或使用地變更。前項既有鄉村區之擴大,其規模不得大於既有鄉村區編定建築用地面積之二分之ㄧ,並採下列方式之ㄧ辦理:一、土地重劃。二、由所有權人配合計畫內容捐贈二分之ㄧ土地作為公共設施使用,交換取得其餘二分之ㄧ土地作為建築用地。

前項第二款所定土地交換之辦理程序、交換基準、規模、審核條件與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地政及營建主管機關定之。

修正彙整版資料,納入營建
第二十四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選定實施整合型農地整備範圍後,應擬訂整合型農地整備實施計畫及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依第二十一條規定,同時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前項範圍之選定,應取得範圍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超過五分之三,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三分之二之同意;範圍內之公有土地,一律參加。   採彙整版條文
第二十四條之一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整合型農地整備實施計畫前,應將整合型農地整備實施計畫及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於選定範圍內之鄉(鎮、市、區)公所之適當處所,公告三十日;公告期滿實施之。前項公告期間內,實施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整合型農地整備土地總面積半數者表示異議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予調處,並修正整合型農地整備實施計畫及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實施。   採彙整版條文
第二十五條 整合型農地整備選定範圍內,其供道路、溝渠、廣場、電信電力地下化、下水道、污水處理、綠地、農路、水路等公共使用之用地,除以各該原有公共設施用地、未登記地及得無償撥用取得之公有道路、溝渠、河川等土地抵充外,其不足土地與工程費用、整合型農地整備費用、貸款利息、稅捐及管理費用、拆遷補償費用,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其中工程費及整合型農地整備費用由政府負擔,其餘費用由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率共同負擔,並按整備後評定地價,以範圍內之土地折價抵付。前項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其合計面積以不超過各該整備區總面積百分之三十五為限。第一項土地所有權人應共同負擔之比率,由中央主管機關考量實際情形定之。   採彙整版條文
第二十五條之一 整合型農地整備範圍內原有土地,經扣除前條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後,予以重新分配整理。同一分配區之土地辦理分配時,以按原有位次分配為原則。其應分配之土地因折價抵付致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時,得由土地所有權人以現金繳納差額後按最小分配面積單元分配或改以現金補償。項最小分配面積單元,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採彙整版條文
第二十六條 整合型農地整備選定範圍內之農地,經整備後分配可建築用地或按其整備前可興建農舍面積比率與公告單位區段地價乘積發給現金補償者,視同已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條規定申請興建農舍,由主管機關造冊列管,並將所有地號清冊送地政機關於土地登記簿上註記。   採彙整版條文
第二十七條 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分配於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自分配確定之日起,視為其原有土地。前項分配之土地,應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分別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限期辦理交接;屆期不接管者,自限期屆滿之日起,視為已接管。   採彙整版條文
第二十八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整合型農地整備期間之公告禁止行為與期限、土地改良物與墳墓之拆除或遷葬、停止受理土地權利之移轉設定負擔登記、農地分配及異議處理等事項,分別準用農地重劃條例第九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整合型農地整備之範圍選定條件、面積規模、辦理程序、書圖文件、整備工程、農地以外之土地分配及異議處理、權利清理、地籍整理、折價抵付土地之處理、補助基準、監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採彙整版條文
第二十九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農村社區內有妨礙整體景觀、衛生或土地利用之窳陋地區,得通知該土地所有權人或建築物所有權人,限期依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逕為實施環境綠美化、建築物之維護或修繕。前項土地所有權人或建築物所有權人有住所不詳或行蹤不明,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村(里)辦公處所及其他適當處所公告三個月,期滿無人異議者,得逕依前項規定辦理。   採彙整版條文
第三十條 為維護農村居住品質及生產安全,對具危害性之農業生產廢棄物或對農村發展不利之土地利用行為,應依土地管理及環境保護相關法律予以限制。   採彙整版條文
第三十一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獎勵農村社區居民自辦農村社區既有共有土地之利用規劃或整建,以活化農村土地利用。前項獎勵之基準、方式、項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採彙整版條文
第三十二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委由建築師設計各式綠建築及具地方特色之建築圖樣及說明書,並製訂各種建築圖樣及說明書。農村住宅興建,選用前項之建築圖樣及說明書申請建築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及簽章。第一項建築圖樣及說明書需修改者,得由住宅興建者委託建築師設計;其位於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之農村社區範圍內者,得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委由建築師辦理簡易修改,並得免予收取服務費用。 第三十二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公開甄選各式綠建築及具地方特色之建築圖樣及說明書,並製訂各種建築圖樣及說明書。農村住宅興建,選用前項之建築圖樣及說明書申請建築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及簽章。第一項建築圖樣及說明書需修改者,得由住宅興建者委託建築師設計;其位於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之農村社區範圍內者,得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委由建築師辦理簡易修改,並得免予收取服務費用。 避免委由特定建築師,故修正為正式公開甄選圖樣。
第四章 農村文化及特色   採彙整版條文
第三十三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對具有歷史文化價值建築物或與鄰近環境景觀融合之特色建築物及其空間,補助其維護或修繕經費。   採彙整版條文
第三十四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對轄區內之農村社區,進行農村文物、文化資產及產業文化調查;對具有保存價值者,應妥為保存、推廣、應用及宣傳。   採彙整版條文
第三十五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針對農村社區建設、文化資產、產業文化及景觀生態特色,製作適合社會大眾及各級學校之宣導資料,並積極補助相關宣傳、教育活動。   採彙整版條文
第三十五條之一 各級主管機關依據各地區農業特色、景觀資源、農村發展特色及生態與文化資產,推動農村旅遊。   增列條文
第三十六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對農村社區內所屬學校之閒置空間,提出再利用計畫,並辦理城市與農村交流及農村體驗活動。   採彙整版條文
第三十七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加強農村社區之規劃、建設、領導、永續經營等人力培育及農村活化再生之宣導。   採彙整版條文
第三十八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配合農村再生計畫之推動,輔導在地組織之運作,並建立獎勵及績效評鑑制度。   採彙整版條文
第五章 附則   採彙整版條文
第三十八條之一 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區域內之集居聚落,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有農村活化再生需要者,準用第七條至第十七條規定辦理。所需經費得由農村再生基金支應。 第三十八條之一 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區域內之農民集居聚落,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有農村活化再生需要者,準用第七條至第十七條規定辦理。所需經費得由農村再生基金支應。 丁守中委員修正文字
第三十八條之二 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範圍內,辦理農村活化再生之地區,其土地使用管制仍依都市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及其相關法令辦理。   採彙整版條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採彙整版條文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採彙整版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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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後再看,圖中的房子與農田之比例不知會有何種變化?

農再條例曝露馬政府的執政危機

總統強調農村再生條例是要把事情作好,不必急著二讀,並要求農委會提出新方案後要呈給他,必要時亦可考慮鋪上網讓社會表達意見。然而這些討論言猶在耳,我們還沒看到農委會提出新方案,立法院已經急著要通過…

根據報載,在立法院內審查中的【農村再生條例】,經濟委員會準備以國民黨團版本立即與民進黨進行朝野協商,而行政機關也表達希望能在五月廿八日端午節前完成三讀。此一消息的背後有幾點令人痛心與憂心之處,也嚴重曝露出馬總統執政團隊的內在危機。

令人痛心之處在於,如此一個攸關台灣農村前途與農民生計的法案,民間與專業界已一再指出其粗糙含糊之處。至少包括:

1.完全忽略農業生產的面向;

2.即使不談產業只談「農村生活」,其重點也一再簡化而只關心環境的視覺問題;

3.條例鼓勵的環境建設項目都偏向觀光化;

4.要求產生代表性社區組織的規定將破壞社區和諧;

5.鉅額金額用於添加性的環境營造將破壞農村獨特風貌;

6.土地活化其實為農地變建地開設後門。面對這麼多質疑,黨政平台提出的草案依然未能有效處理,卻要一意孤行強行通過,草率立法將帶來混亂的施政,豈不令人痛心!

四月廿九日台灣農村陣線的代表進入總統府與馬總統討論此條例的種種缺失,當場的討論十分具有建設性,也得到具體的結論,但後續的發展卻令人疑惑,似乎馬總統之令出不了總統府。

當天的會談得出幾點建設性的看法,包括農村規劃應該更為慎重,應考慮區域的條件,與國土規劃整合起來,馬總統強調「農村規劃涉及國土規劃,兩者不能分開」。其次,在場不論官方或民間都同意農發條例第十八條對農地造成許多負面衝擊,應該設法加以彌補。

馬總統因此強調,眼前要新訂法令應該要能解決舊的問題,包括農地被濫採砂石形成毐龍潭的惡例,或者假農舍破壞鄰田等問題。第三,他強調投入建設要很慎重,「不要投入兩千億,反而造成四千億的問題」。

從討論過程中,我們深深體會到馬總統對於農村問題有一定的掌握,亦有協助解決的決心。

在結論的部份,總統也作成具體的指示,他要求農委會就當天談出的問題,儘快修擬一個新的方案,其中應涵括國土規劃的精神,考慮農業農民的需求,「讓年輕農民可以看到曙光」。

總統強調農村再生條例是要把事情作好,不必急著二讀,並要求農委會提出新方案後要呈給他,必要時亦可考慮鋪上網讓社會表達意見。

然而這些討論言猶在耳,我們還沒看到農委會提出新方案,立法院已經急著要限期通過了,是農委會虛應長官?或者立院獨立作業?或者府黨各不相干?

由農村再生條例的立法經驗,我們除了為台灣農村的未來感到擔心,更不得不為馬總統的領導深感憂心?

(作者為社區營造學會理事長、「台灣農村陣線」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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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總統於4月5日於美濃與地方人士座談時,表達對農村問題的懇切關注,也希望農再條例不要快速二讀,而要好好討論。(攝影/蘇福男)

林滄敏:農再條例達共識 政府盼盡速三讀

中國國民黨黨政平台今天協調黨內各版本「農村再生條例草案」達成共識,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召集委員、中國國民黨籍立委林滄敏與丁守中會後表示,行政機關希望這會期前完成三讀。林滄敏表示,這項版本就是…

中國國民黨黨政平台今天協調黨內各版本「農村再生條例草案」達成共識,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召集委員、中國國民黨籍立委林滄敏與丁守中會後表示,行政機關希望這會期前完成三讀。

林滄敏表示,這項版本就是國民黨立法院黨團版,未來將以這項版本與在野黨協商;丁守中說,這項版本已融合各方意見,是國民黨的共識。不過,有與會者說,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會中希望28日端午節前能三讀。

根據彙整版條文,農村社區內的在地組織及團體應依據社區居民需求,以農村社區為計畫範圍,經共同討論後擬訂農村再生計畫,並將計畫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促進農村社區整體發展、維護優良生產環境、農村景觀及文化,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勘選原則,得選定既有農村社區與鄰近農地,擬訂整合型農地整備實施計畫,併同擬訂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進行生產與生活環境之整體規劃及建設。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擬訂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應舉辦公聽會,但經1/2以上居民要求辦理聽證會,應舉行聽證會,聽證會結果應併同計畫書圖,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選定實施整合型農地整備範圍,應取得範圍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超過3/5,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2/3同意;範圍內公有土地,一律參加。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整合型農地整備實施計畫前,應將整合型農地整備實施計畫及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於選定範圍內之鄉(鎮、市、區)公所之適當處所公告30日。

公告期間內,實施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整合型農地整備土地總面積半數者表示異議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予調處,並修正整合型農地整備實施計畫及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實施。

(本文轉載自中央社5/11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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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再條例通過後,農民身後是否還是農田?(攝影/許文煙)

4/29之夜:與馬總統談農村再生條例

開場後,馬總統率先拋出一個問題,他問在座是否有人認為,根本不需要制訂農村再生條例?這個問題,說實在,有點出乎——至少我的——意料之外。因為之前是抱持著,提出具體的修法建議而來,總統這樣一問…

編按:以下文章是「台灣農村陣線」成員與馬總統及農委會相關人員會面,討論「農再條例」引發爭議等各項議題的紀錄,文中雖以「參與農村陣線連署與群組」的伙伴為「報告對象」,然該夜討論的事項亦為全體公民所應關心之事,刊登於此,與關注「農再條例」與農村變遷的朋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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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農人,農業,如何在農再條例中獲得養分?(攝影/許文煙)

● 伙伴們,這是寫給你們的…….

伙伴們,若你問我去和總統會面的情形怎樣?坦白說,那天(4/29)晚上約莫十點,當我踏出總統府(風咻咻咻直灌)的穿廊大門,我只感到頭腦熱熱的,還理不出個頭緒……。

或者,你還不知道我們——當我說「我們」,希望也包括了你——去見了馬英九。

為什麼要去?為什麼會去?若你問,喔,不需要你問,我們就要——這個尚未有組織、尚未有辦公室、開放的、只是有個名字的團体決議一定要——向伙伴們報告這件事。

關於我們正在進行的農村運動中的其中一件事;行事曆上4/29號晚上的事。

● 為什麼,4月29日與總統有約?

首先,必須向各位報告的是,4/29晚上,為什麼我們與總統有約?

原因很多,我想一定和那些寫過反對農村再生條例的文章的人有關,和那些拍過影片的人有關,也和十幾天內就匯聚的、簽署「不要說再見——反對農村再生條例草案」的連署人有關(證據之一,是4/29當天,馬總統提及了一萬多人的連署),當然,也和去參加立院公聽會、去參加水保局故意含糊其詞的各地方「公聽說明會」的人有關,更和所有滿腔熱血,轉寄訊息的伙伴們有關。

總之,不管什麼原因啦,某種討論的氛圍出現了!被看見了、被感受到了,因此,有很多作為在發生。其一就是,有人表示,可安排與馬會面,談談農村再生條例的事。

訊息回報給台灣農村陣線的伙伴們;該怎麼辦?運動中的一步一步,該怎麼走?

答案是,我們開了個會。在此,先向沒有收到開會通知的伙伴們致歉,因為目前「農村再生條例對策群組」裡有三百多人,連署者有一萬多人,雖然想廣邀大家來商量對策,終究仍得有個工作小組。

因此,我們在小組裡,討論是否要去見總統?

伙伴們考量再三,一方面認為,去說話給馬英九總統聽,也許可以真正讓他了解農村再生條例的問題,一方面卻很怕,怕主流媒體站在政府那邊,到時候會不會被報導、型塑成社運人士被「摸頭」?會不會講一堆根本沒用?這樣做對運動來說是有助益的嗎?

討論過後,我們決定,反正,除了訴求,我們別無所求,就把握機會吧,去說出我們的主張。但……誰去?記得會議中我一直推託,說我不要去,我不想去啦,不過培慧及其他伙伴們的回話,讓我啞口無言,他們說:「誰想去?」若不是為了改變我們反對的現狀,也許大家都樂得輕鬆……誰也沒必要去和總統見面,但問題既然來了,機會也來了,只得硬著頭皮踏出去。

踏出去之前,我們擬訂了說帖,提出主要的四大訴求:

1、農村再生政策,應提升執行位階。
2、明訂農村再生基金50%,用於農業創新機制。
3、立法院加碼之500億,應用於建立制度性人口回流機制。
4、第三章「農村土地活化」應予刪除,另以專法統管農村土地問題。

同時,排練,若官員們說什麼話,我們該怎麼回之類。伙伴們並指派給我一項任務,那就是會後寫一篇「總統府遊記」。

就這樣,4/29傍晚,我、蔡培慧、政大地政系教授徐世榮(阿榮)、南藝大教授曾旭正(阿牛)、旗美社大主任張正揚,一夥人,出發往總統府走去。

● 那晚,出席的人有…

和馬總統約定的時間,是晚間七點。總統府叫的便當,菜色如何?如果你問,我的答案是,便當不就是那樣。總統府讓我這個第一次進入的人有點驚訝的,不是便當,不是一間間窄仄的辦公室,不是漆著白漆、讓人有股衝動,想在牆壁上噴漆的長廊,而是正門入口,原來風大時會吹得裡面的盆栽搖搖欲墜。而總統府讓我覺得第一件需要改革的事,就是不該讓駐守的憲兵們,對進出的人,皆敬禮喊「長官」。

誰規定進出總統府者,皆「長官」也?我對於自己被稱呼為「長官」,很不適應,只能無奈的對年輕的憲兵說,「不要叫我長官」。

而我們這些「長官」們,依序通過安檢,進入了會議室。環狀的桌,桌面已擺好便當與名牌。4/29與會的人,除了阿榮、阿牛、培慧、正揚、我,還有對農村議題很有見解的鍾秀梅、身兼綠黨及OURS成員的林正修、台灣社造聯盟的郭瑞坤、詩人詹澈、文化總會秘書長楊渡、副秘書長盧思岳、農委會主委陳武雄,以及台北大學的周志龍教授,高雄大學的廖義銘教授。

坐到各自被安排好的位置上。

然後,馬英九總統來了,與大家一一握手。我注意到這間會議室的牆壁、馬總統坐的位置背後,掛著一張孫文圖像。

當總統打開便當,正揚將我們之前準備好的、公共電視《獨立特派員》節目討論農再的片子〈新衣?還是糖衣?〉(由記者李瓊月報導)拿給總統看。這個idea,是子凌於開會時建議的。於是,便當時間,馬總統一邊吃飯,一邊看著手提電腦中的畫面,還不時放下筷子,拿起筆記下了什麼?!

而我原本應該像我原本構想的,將那夜每個人說的話,盡量詳盡的紀錄下來,但……請原諒我,從會談一開始,我的情緒就被挑起,張大眼、豎尖耳,忘了該低下頭來筆記。因此,這篇報導,只能就記憶描述個大概;至於文責,當然由我負。

● 總統的發問,農委會的回應

開場後,馬總統率先拋出一個問題,他問在座是否有人認為,根本不需要制訂農村再生條例?

這個問題,說實在,有點出乎——至少我的——意料之外。因為之前是抱持著,提出具體的修法建議而來,總統這樣一問,彷彿開了更大的可能性。林正修便率直的表示,若有可能,他認為根本不該讓農委會來擔這件事,因為農地的管理,屬「國政」,必須和國土規劃一起。

不過,言語上的可能性,很快就被否定,很快就被導入政治現實——也就是農村再生條例已經於立法院一讀通過——的脈絡及架構下,由目前主導農村再生政策的農委會主委來報告。

陳武雄拿出簡報(並發給在場者每人一份),開始「官話」。

他針對社會上質疑農再基金2000億,不用在農業上,只用於景觀工程發包,提出辯解,說農委會有「健康、效率、永續經營的農業施政方針」啊。可是,什麼是「健康、效率、永續經營的農業施政方針」呢?

簡報上條列到:

一、推動小地主大佃農政策。
二、農業生物技術產業化發展(也就是生物科技)。
三、建置農業遠距診斷視訊咨詢服務系統(遠距診斷?視訊諮詢?台灣是有多少農人在用視訊?)
四、設置三個大型平地森林遊樂區。
五、降低農業天然災害救助門檻。
六、專案農貸規模由350億元擴大為500億元(雖然委由各地農會承辦的農貸,往往大多數農人還不知道訊息,就已經被當地「頭人」們貸光。)

而這六項,就是陳武雄所報告出來的「農業施政方針」的全部!

農委會對台灣農業的「施政方針」,竟然,就這樣而已?

糧食自給率只剩30.6%的問題呢?小農面臨的產銷問題呢?成本問題呢?跨國傾銷所造成的問題呢?農業所得長期偏低的問題呢?到底台灣要保留多少農地的問題呢?休耕的問題?青年返鄉務農的問題?能源作物的問題?畜牧業的問題?漁業的問題?……沒有,沒有,什麼都沒有提,甚至還將設置三大遊樂區,當作農委會主要的「農業」施政方針……。

我邊聽邊氣邊搖頭,實在不能明白,農委會主委難道真的不明白,台灣農村的問題出在哪裡?為什麼不敢、不願意真正去面對?

為什麼不誠實一點?

就拿農村再生條例草案來說好了,幾乎沒有人理解過後,敢說這部法令沒有問題,但已不得不、目前僅公開明確承認,第三十一條「窳陋條款」需要修改的農委會主委,直到4/29之夜,仍然態度強硬,極度防衛的表示,「法律分工」沒問題啊、「立法授權」沒問題啊、「集村居住」沒問題啦,「再生發展區」——啊!通通沒問題啦。

陳武雄「制式」的報告,連總統都聽煩了似的,主持人示意陳武雄「好了」(好了啦),那些之前、以及4/29之後沒幾天,仍然大肆在報紙及電視台,花人民的納稅錢買廣告,反覆重播的官話(死硬的辯解),才暫時告一段落。

● 為什麼,不能誠實一點?

我想起4/29前幾天,才和伙伴們看到,去年十二月內政部營建署對農再條例草案的評估報告、看到經建會的開會記錄,還有來自農委會內部公務人員的分析,在在令我們驚訝的是,原來,原來政府內部的行政體系,早就發現農再條例及政策有問題,且書面上工整條列的問題,和我們——台灣農村陣線——誠惶誠恐、一步一步摸索出來的問題,根本是一樣的。

根本,「法律分工」就有問題,「立法授權」就有問題,「集村居住」很有問題,「再生發展區」——啊,問題可大了。

只不過,我們公開指出了這些問題(好像這些問題是我們「發現」的),而早就發現問題的行政體系內部,「長官交代」,資料不准外流……。

● 眾人的討論,「後現代」的立法

在陳武雄硬是不肯認錯的報告後,我方代表,首推曾旭正老師(阿牛)上場。阿牛詳詳細細的發言(請見附加檔〈農村再生條例的問題與修正方向〉),提出「二調三刪四修五增」的修法方向。第二章大幅調動,第三章大體刪去,第四章加以修改,然後增訂第五章。

阿牛才一說完,農再條例的草擬者之一、周志龍就舉手發言。他說,刪除第三章萬萬不可,他提出的理由是:因為農地准建農舍,造成農地景觀凌亂,因此,要透過「土地活化」(第三章)來整體規劃。

我聽得一肚子火,心底暗付:「簡直是胡扯嘛!」

農地准建農舍,是依農發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若對此現象感到憂心與不滿,應當主張廢除或修改第十八條,而不是讓第十八條繼續存在——讓農地仍然可以蓋出一棟棟豪華的「農舍」——卻以農地上遍佈農舍,很醜、破壞農地景觀為由,來主張、來要求,通過更為寬鬆、更容易變更使用的「土地活化」專章;這樣,有道理嗎?

更何況,若依目前違背法律保留原則、違背法律明確授權原則、且和現行土地規範相抵觸的第三章條文通過,不僅完全無法保證,周教授所說的「凌亂」會改善,甚至可能「助長新小型農村社區的凌亂散佈」(詹順貴律師語)。

到時候,誰來承擔惡果?到時候,周教授會因之前說過的話,自我反省並受到公評嗎?

我總是想起農發條例要通過之前的2000年初,那時候,有不少人出來反對(有些人至今仍在台灣農村陣線的陣營裡),因為擔心,若通過農發條例第十八條,將對台灣農村的景觀及生產環境,造成一發不可收拾的傷害。如今,事隔多年,事實證明,當初的憂慮是正確的。

但當時大力主張通過農發條例的立委們(包括附和的學者們),如今,反倒用農發條例(第十八條)來做理由,以支持更為危險的農再條例(第三章)?

歷史,不會輕易忘記。但傷害一旦鑄成,也難以挽回。

只要查一查,很容易就可以知道,誰在2000年初,表態支持農發條例通過?如同4/29那夜,歷史會記錄下來,對目前農再條例「敬表贊同」的,還有高雄大學的副教授廖義銘。

在徐世榮老師報告到,現行都市計畫法,對於事涉人民財產權的土地征收,共以二十五條法律定之,但農再條例卻僅用了兩條,就準備統管非都市用地,還一大堆「空白授權」,實在是非常不符合法制國的基本要求之後,這位廖義銘教授呢,發言表示,「後現代」的立法就是這樣,比較有「彈性」。

「後現代」的立法?我和培慧一聽,差點爆笑出聲;虧他說得出口,他真的這樣相信嗎?

在廖義銘「後現代」的發言完後,馬總統表示,法律制度的建立,是很重要的,雖然要有彈性,但也不能有太大的彈性,「條例的制訂,是要來解決問題的,而不是製造更多的問題。」

馬總統說:「不能投入兩千億,卻製造四千億的問題……」

他還說,農業生產的永續觀念,必須被納進來,不能只重視景觀美化的形而下的事物。他並且說有三大原則:由下而上、計畫導向、軟硬兼施,絕對不是(也不能)只要硬體建設……

然後培慧舉手發言,指出「土地活化」的第三章,應該與農再條例脫鉤,另以專法規範農村土地,由政務委員召集經建會、內政部營建署和農委會的企畫處等,共同擬訂。

說著、說著,馬英九轉頭「建議」陳武雄,請農委會找經建會、營建署一起來討論,修正草案的內容……不過,馬總統的話還沒說完,陳主委就急著辯稱,程序都已經跑完了,蔡政委(指蔡勳雄)已經召開過會議……。

「不是啦,」馬總統拍了一下陳主委的肩膀,想要完整表達,可是陳主委不肯停,繼續講。

在過程中,陳主委還「嘟囔」到,農再條例已經從行政院送出,而且一讀通過了,若撤回,行政院長一定會被罵得臭頭……。

對此,阿榮舉手表示:「報告總統,撤回也不是什麼大不了的事。前陣子,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修正案才撤回……」。

不過馬總統看來傾向修正,他轉頭對陳武雄說——算是下達指示嗎?——要加強協調,畢竟土地規劃是經建會及營建署的工作,千萬不要出現不協調的問題。農村的土地規劃,不可能跟整個國土規劃分離……。

馬總統說——算是下達指示吧!——請農委會找經建會、營建署一起來討論,針對目前送到立法院、包括民間版本在內的、農村再生條例修正案的八個版本,好好的,「修出一個版本來」。如果,不在這八個版本內的意見,也歡迎提出。

「修好後,」馬總統說:「最好上網公告。」讓大家看看是否還有意見;「最起碼,」他說:「我要看過啊!」

但農委會實際上會怎麼做?

● 馬總統笑了…….. 

4/29會談,原訂七點到九點,不過,由於與會者熱烈發言,馬總統也釋出十足的善意聆聽,說著說著(有點欲罷不能),便到了將近十點。會談中,還有些話,很值得一記。

譬如,馬總統提到,是他主動指示農委會,多辦幾場「公聽說明會」(他在4/5到美濃參訪時,便如此公開表示過)。農委會主委在一開始報告時也出示,名為「廣徵各界意見」的「成果報告」,說是已於立法院舉辦兩次公聽會,已於各地舉辦「11場大型公聽說明會」,「共計944社區7268人參與」……。

陳武雄沒「報告」的是,立院公聽會不准農民進去聽;陳武雄沒報告的是,名為「公聽」的各地方說明會,不僅報告者從頭到尾沒提到農村再生條例的實質內容,登記發言者,總括來說,對農委會水保局的政策,更是只有一句「讚」字啦!

名為,「廣徵各界意見」?

正揚在會談時便指出,他的朋友去參加水保局辦的高雄場公聽說明會,發現發言者的「雷同度之高」啊——呼口號般,反覆只說,農再條例要過、要趕快過(雖然他們可能根本沒看過農再條例)——但正揚的朋友,因為看起來像是持反對意見者,根本輪不到發言的機會……。

正揚生動的描述,讓馬總統聽得笑了(當然陳主委一臉難看),聽完後,馬總統舉他在台北市長任內的經驗,說一個地方(放到農村是指鄉嗎?)舉辦公聽會的次數,至少要有兩場;他說,民主社會最重要的,就是尋求共識……。

但是,農委會實際上會怎麼做呢?

● 如果他知道……..

4/29會談,馬總統的話,還有一段令我印象深刻。他說到公園。他說,公園其實就是有樹、有草地就好,不需要過度水泥化的建設;他說,「我們要學習『減的哲學』」,農村規劃不能只做些景觀「美化」。

他還說,「我想,我與各位的理念是一樣的。」我聽了也覺得,是啊,如總統所說,農村需要的是活力及環境的永續,只是……我不免皺著眉頭,不知道馬總統是否知道,他說的話,和實際執行時的落差,有多大?

不知道他是否知道,在他說了,農村規劃不能只做些景觀「美化」之後,農委會仍延續(繼續)其「富麗新農村」的工程發包;不知道他是否知道,在他說了要修法之後,據《中國時報》(2009/5/7)的「廣告式報導」(或稱置入性行銷),農委會主委陳武雄仍一再否認,行政部門內部早就提出的問題,還要「反對者到『庄頭』走一遭,實際體察農民的真正需求是什麼。」彷彿,農委會有正視農民真正的需求?

不知道馬總統是否知道——我想他可能不知道——就在我寫這篇文章的今天(2009/5/7),才收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台中區農業改良場」的發函,受文者之一,是我們溪州鄉的花卉產銷班。

雖然,我們產銷班裡的成員,沒有一個人去參加過什麼「傾聽人民心聲暨彰化地區農業技術諮詢座談會」,不過,我們似乎莫名其妙的被含括其中了,收到公文,才知道,所謂「傾聽人民心聲」的座談會,報告事項是「農村再生政策說明」(由層層分工下的水保局南投分局工程司負責)。

想必馬總統也不會知道,「傾聽人民心聲」的、多麼「微不足道」的其中一場會議記錄上,農民聽了「美妙」的「農村再生政策說明」後,問到的唯一一個問題是,「花卉今年價格低落」,怎麼辦?而這唯一的問題,沒有人回答農民。

● 我不知道,如果馬總統知道了,他說的話,和實際執行時的落差有多大,會有什麼具體的作為嗎?還是,無暇顧及?

● 我們仍在路途上…..

4/29那夜,當我走出總統府,其實我什麼頭緒都沒有。那些話語——也許只是話語——繞呀繞的。若當時你問我,「和總統會談的情形如何啊?」得直到這幾天,我才慢慢的比較清楚。

和總統會談,不過是我們正在進行的農村運動中的一環;和我們之中某些伙伴們,去官方的場子「嗆聲」,和我們之中某些伙伴們,入鄉和農民溝通,和我們之中某些伙伴們,寫文章、做紀錄,和我們之中所有伙伴們,各式各樣的表達,其實,本質上是一樣的。

把問題說給總統聽,基本上,就是說給一位,經由選舉制度被賦予行政權的人聽。縱使他是「一國之君」,在民主政治中,我們不能、也不該期望,把問題說給「領袖」聽,就能解決問題。

雖然,那夜馬總統確實說了,要農委會找其他部門,同時參酌所有版本,修出一個(大家同意的)版本來;雖然,那夜馬總統也說了,農再條例不急著通過,修好比較重要……;雖然,那夜馬總統提到,他對於土地被盜挖、被埋入廢棄物的憂心——農村再生條例通過後,能解決,或至少遏止,農村土地被盜挖成「毒龍潭」的問題嗎?——他要農委會主委必須考量、面對這些問題。

但行政部門實際上會怎麼做呢?

問題的解決,從來不能「仰賴」總統說的話。我們必須持續的監督與關注。

這場農村運動,這場為農民、農業及農地奮鬥的戰,還有得打呢!

記得墨西哥游擊隊領袖Marcos曾在文章中寫到,「密室不只一個出口」;在這場自發的、不拘泥於既有的組織及形式的農村運動中,我、蔡培慧、徐世榮、曾旭正、張正揚,代表台灣農村陣線,於2009年4月29日,進入總統府,與總統談農再條例的種種問題。我們不知道情勢接下來會怎麼樣?其實,我們一直都不知道。

不過,我們知道——而且非常確定——不知不覺、一點一滴壯大的農村運動,絕對會拓展與深化,像作物的根已扎入,而相連的土地,相連的城市與村莊的人們,會繼續——透過各種方式——為我們生存的環境奮戰!

我們仍在路途中……以上,再一次向伙伴們報告。

野牡丹的啟示

你不認識「野牡丹」,沒甚麼關係,但是當你決定要種「野牡丹」時,你就不得不多花點時間去認識它,暸解它,以免種植方式及地點的錯誤,讓原始種植的目的,沒能達到預期的效果,不但徒然浪費自己…

季節綻放的野牡丹

目前正值春暖花開的季節,雖然在台灣這樣忙碌的社群裡,我想依然還有許多人,會細心的去注意欣賞,每年這麼難能一見的美好景象,是一件既不用花錢,也不用去傷腦筋,也不用跟大家去爭、去搶,就可以輕易獲得的視覺及心理享受。

當然這個季節,也正是野牡丹綻放艷姿最佳的時節。野牡丹,也許你曾聽過,也曾見過,不過我想絕大多數人,可能對它的認識並不是那麼的多,所以對它的喜愛,當然也就不會是那麼的深。也或許是它在本島隨處都可見到,以致大家也就不會那麼刻意去注意到它,所以也就沒甚麼興趣,想更深入的去了解它?

台灣原生的野牡丹,就個人所知,大概有三種。第一種,我們俗稱野牡丹,花開五瓣,粉紅色,中心有金黃色的雄蕊;這一種,也就是我們常在野外或是山區所見到的那一種。

另一種;我們叫它白牡丹,聽說原產於宜蘭縣,有點年紀的人,應該都還記得,有首台語老歌,就叫做”白牡丹”,不但歌曲優美,歌詞更是令人迷戀陶醉,不過,現在要再見到它的芳姿,卻是有點困難。

第三種;台灣野牡丹藤,聽說也只產於台灣南部及東部,500~1000公尺的山區,同樣的目前想輕易見到它,也不是那麼的容易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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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區的野牡丹。

電視上的「野牡丹」

5月1日某電視台,專題訪問農委會陳武雄主委,期間陳主委針對農再計劃,提出了一些看法與說明,從與主持人的對談中,我們可以感受到陳主委的敦厚樸實,以及對農村發展真誠關懷;而且有關農再條例,似乎亦有些修訂說辭,可見陳主委對於各界不同意見的反映,是真的聽進去了,而且也試圖想要對農再條列,做些必要的修訂,如果真是如此?那還真是萬民之福,國家之幸了!

不過針對陳主委於電視訪談間,提到曾參訪過某一社區的案例,他說:「當他ㄧ踏進這個社區,就看到社區居民,運用自己的力量,於社區道路兩旁,種植了萬棵的野牡丹,美麗的景象,讓他非常的感動!」。

事實上,從電視畫面的美麗景緻看來,不只陳主委感動,連我都非常的感動(在此衷心的向這個社區,對自己社區綠美化,所做的努力,致上個人最高的敬意),同時也對自己非常的奧惱!因為協會這二年,一直努力的培植野牡丹,也只不過培植出一棵來(我必須承認,我們的培植技術還不是那麼的好),這個社區,居然已有萬棵野牡丹可種植,真是讓人即羨慕又忌妒,而且內心也感到有些羞愧!

不過,當我再次細看電視上,所拍攝出來的野牡丹時,覺得他們種植的,好像只是由園藝業者,改良培植出來的「牡丹花」,而不是台灣原生種的「野牡丹」。當然,在此,絕非抱著幸災樂禍的心態,想去質疑陳主委(也許他只是口誤或是我看錯了),所說的「野牡丹」是不正確的,只是覺得一時有些感觸,想藉由「野牡丹」事件,再次提出一些個人對農再計畫與社區營造的看法,來與大家共勉。

野牡丹和社區營造

台灣的社區營造,在內政部以及文建會的大力推行下,已有十幾個年頭了,姑且不論社區營造在這些年來,究竟為台灣社區帶來何種效益,就個人的觀感與了解,最起碼大家已漸漸學會去關心、熱愛自己的社區,也開始知道,怎麼去表達自己對社區願景想法。

不過,要是拿國外案例來做比較的話,目前我們的主動性,積極參與性,以及制度性,似乎尚待努力的提升與加強,但是我們也不用太悲觀,畢竟國外的社區公民養成教育,已行之數十年,而以台灣推行社造,才不過十幾年的歷程,就已有一定的成長效應,我們就該感到很安慰,因為,這也代表著我們還有很大成長空間。

關心、熱愛自己的社區,對每一個人來說,只是一種最本分的表現而已,因為我們既不需要具備高深的學問,也不需要依靠外在誘因,以及太多複雜的思維,就能夠輕易的做得到。當然除了關心、熱愛自己的社區,我們還必須對自己的社區,建構出美好的願景,以免社區,受到內、外在局勢的影響與變遷,獨陷於孤力、蕭條中。

而農再計畫內容,看來,也需要大家以關心、熱愛社區的一顆心,再藉由社區居民,共同勾勒出社區美好的願景,如此良善的政策,其實應該是沒有人會去反對才是(事實上也沒有人敢去反對,只是對條例內容有意見而已),而今卻延生出許多不必要的對立與撻伐,以致讓政府部門、農村社區,必須共同背負起許多種種不是的指責,我想,政府部門與農村社區,定會覺得非常的無奈吧!

為社區的未來,更詳細的瞭解農再條例

近日參與幾場有關農再條例的討論會,以及公聽會(其實應該說是說明會),還有就是與關心農再的各層級人士、社區工作者的閒聊中,才發現到,似乎大家都只是抱持著對農再的關心,而卻沒有幾個人看過條例內容,更不用談論到,對農再條例(計畫)內容的瞭解了。

甚至在某次出席有5、6佰人的公聽會上(說明會),個人發言時,藉機詢問,到底有多少人看過或是瞭解農再條例,現場有勇氣舉起手來的,不超過10人,而更有趣的是,某社區代表發言人,還大聲的提到,不論大家是否瞭解農再條例(計畫),這個政策絕對是個好政策,我們大家都應該要給予支持。

社區種植的到底是不是「野牡丹」,其實並不是那麼的重要,只要社區喜歡就好,不過到底種植的是甚麼植物,我們總要很清楚吧!就如農再條例,大家吵的沸沸揚揚,而將來政策要落實執行在第一線的農村社區,對於農再條例(計畫),居然仍處在一知半解的狀態,果真是如此的話,那農村社區該要如何,取信於全國百姓(納稅人)!

將來大家所提出的農再計劃,真的都是基於對自己社區的關心、熱愛,所擬定出來的美好願景,會不會只是為了要迎合政府的政策,硬是去制定出,一本計畫書來的呢?

基於同屬農村社區工作者的立場,實在是不得不呼籲政府部門,能不能再多花點時間,好讓農村社區幹部、居民,能夠更深入的去瞭解農再條例(計畫)內容,而且最重要的,還要讓大家都很清楚、明瞭,執行農再計劃,大家實際可擁有的「權力」為何,以及所應盡的「義務」又是甚麼?同時也可藉此,給予農村社區,更多的成長時間與空間。

農再條例,經由這段時日的辯論與各方意見的收集,從陳主委接受電視專訪的言談中,相信政府部門,定能誠意的接納各方意見,而做出最迎合農村社區需要的政策來。農村要進步發展,除了政府能夠制定出好的政策;當然更需要社區居民、組織,不斷的自我學習成長,才得以具足因應,不同時局帶來的考驗與衝擊。

社區營造,一個永遠的進行式,所以我們也就不能,以短視的觀點,依現行局勢,來定論社造的成功、失敗,不過所有的一切,我們還是可以藉由階段的時間點,來做些印證與修訂。

同樣的,農再計畫,既然要以社造模式來進行,因此,我們也很期望,它也能夠成為「農村社造,永遠的進行式」。只是目前杵在農村社區幹部、居民,依然還是對農再條例(計畫)不是那麼明瞭的狀態下,再好的政策要能夠落實推行,恐怕已不用等到時間點來印證,我們就已可預知,它將會產生出何種效應來了!

你不認識「野牡丹」,沒甚麼關係,但是當你決定要種「野牡丹」時,你就不得不多花點時間去認識它,暸解它,以免種植方式及地點的錯誤,讓原始種植的目的,沒能達到預期的效果,不但徒浪費自己的體力、時間與金錢,更有可能,會換來大家對你的取笑,以及對你個人能力產生質疑。

農再計畫與農村社區未來的發展,緊密又不可分,身為農村社區的一份子,您又怎能視而不見,規避自己的「責任」,而不去好好的研究農再條例(計畫)的內容呢?農村社區夥伴,好好珍惜您的「權力」,以及善盡您的「義務」,大家加油吧!

(本文作者為社團法人花蓮縣牛犁社區交流協會總幹事)

農村生活v.s農村再生條例草案

對於農村、小鎮來說,最為重要的並不是花大把大把的嘴上的法規、希望,而是該正視農村最需要的是什麼?該要如何發展地方特色,不淪為「多胞胎」?而這個「需要」與「特色」相信對每一個地方來說都是…

我是一直往外面念書再念書的南投縣集集人,過去家人陸陸續續務農,照家世來看,我也算是跟農村有關係。也因為一直在念書又愛家鄉的關係,對於家鄉的事物總是有一番關心存在。

而據我所知極少人離開鄉下去都市之後,再回到集集,沒有人覺得集集是一個所謂文明的地方,因為沒有都市的便利性,但是其實我覺得集集挺好,它有著都市所沒有的東西,它有著緩慢、自在、大自然,它不髒沒有法規所說的髒亂,我相信其他的農村也是這樣的美好。

因為家中長輩朋友大多是務農,從小到大我對於農村印象是非常清晰的,即便是我從來沒有算是真正的碰過農務。

農村有自己的文化

對於為什麼都市那些主宰權力的人對鄉村總有一種印象,髒亂、不文明、未開化的地方,那是這些人的看法,從來都不是真正住在農村裏的人的看法,不能忍受這樣的生活的人,都去外地工作了,而年輕人在這裡找不到工作,也去外面工作或念書了。

最後留在集集的人,我相信都是非常愛護這塊土地的人,眷戀那股鄉下的氣息,每日巡田,看看田裡的農作物,一天繁忙工作後,在家裡、在院子裡,與朋友砌茶、聊天、唱歌,人生中最暢快的時刻莫過於此刻,每日的日子也許過的非常辛勞,但是算是對得起自己的良心,畢竟是用雙手、汗珠去換取生活所需。

農村自己有自己的文化,自己有自己的景致,鎮裡的人大都非常會規劃自己的生活環境,騎腳踏車總會看到一家又一家的院子裏頭種了很多的植物,而看到植物長得茂密那是讓人對於生活有一種繼續生活下去的動力之一,而我也深深的相信人可以從大自然中獲得力量,這也是為什麼很多都市的人總於週修二日時,拼命往集集跑而讓集集人不勝煩惱的原因之一。

可,為什麼不能好好保存呢?我發現在這個島嶼上的政府、企業對於我們島上有一個觀念,能利用的就盡量利用到完全,其他國家怎麼做,我們還不願意跟著做,非要到最谷底了,一群人的聲音很大,才願意這樣做。

全世界的人都在暢談環保、自然,而我們的政府還在找盡各種可能來佔領人民的土地,盡量的花費、支配未來人民的經費,甚至是環境,當未來的人民是非常辛苦的,可能要負債更多,甚至也可能無法享受到我們所享受到的風景、環境。

而文化資產也是大把大把的毀壞,從樂生到現在的農村景致,也因為政府給予農民錯誤的觀念,使得農村中的人對於自己的文化資產任意毀壞,有典雅的三合院卻要找怪手把自己的房子打掉,花更多的錢蓋一個建築風格也不怎麼樣的大房子,擔憂自己的後代子孫回家沒有地方住,可是還沒有等到自己的後代子孫,兒子、女兒出外工作讀書卻因為農村、小鎮沒有都市用消費經濟建立起來的便利,已經很少回家,忘了我是誰。

而這些地方都需要有一顆願意傾聽農民心聲、開放的心的專業研究人才,而不是一個恃才傲物的專業人士來讓我們的地方變得更讓我們不認識,而這樣一個美好的方向與方式,是需要時間去經營與共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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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的的生產與生活緊密結合,需要專業者細心瞭解。

參與過0421高雄公聽會之後

而聽過4月21號的高雄公聽會,雖現在也還沒還真的去研究「農村再生條例草案」,可稍微看了一點法規,以及其他的訊息,這些東西互相對照,內心對於這農村再生條例裡邊充滿了問號,也相當多的感嘆,對於我們的文化資產,政府、企業總是不那樣的重視,總是隨便的對待,而這些隨便應對的態度總是讓人覺得憤怒、悲傷。

當天的農委會水利局並沒有面對到一些人問題的回應,沒有「農村再生條例」的紙本,只有很多讚嘆這個法案的美好的資料,以及前面很多說著一堆希望的農民們,給了不知道法案內容的人們諸多的希望,而在歷史上可悲的是我們總是一次又一次的擁有希望,然後又一次一次的失望。

而我在底下聽著「所謂的公聽會」只覺得可笑,這應該是「讚嘆會」,而非是公聽會,因為並沒有達到交流的效果,也沒有達到應該要讓人民知道的資訊,這是讓人對於「農村再生條例」抱持一個最大疑惑的地方,因為這代表了這個機構,對於這個法案並沒有相當的用心在人民身上,而是在它方。

而農村要有什麼樣的未來?除了花費大把資金來建設,或是去國外考察玩耍外,需要最多的其實是「心」阿,而這個是最簡單,也是最難達到的境地。

祝福大家,希望農村可以有一個好的未來與發展方向。

(本文作者為南投農家子弟,目前就讀高雄師範大學跨領域藝術研究所研究生)

私以為, [農村再生] 是一個家庭問題

我們又該如何讓所有人能夠去經驗與肯定──「勞動的價值」,從生活的勞動當中去學習真正的生命智慧,而不僅僅是透過書本紙上談兵。我在心裡祈問,誰可以告訴我,《農村再生條例》討論了、或明列了那條條文…

農村再生條例的內容被討論了很多,條文荒謬、矛盾處比比皆是,然最被詬病與惡劣者莫不是條文第三章的將「農地變建地」之舉。然思索再三想要有所回應之時,自己的理性還是不免傾向於「情感」的一邊,因此在起筆之前,不禁又想到早些時候因為蘇花高問題而寫下的一首散文詩,請容我先摘錄如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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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東憶想》

我瞧他(她)一人坐在屋外,滿頭華髮散在風裡,如稻浪起伏。

房舍鑲於田邊,小小的土地廟在不遠處,屋前栽有幾株桂花,偶爾麻雀在附近跳上跳下,只是房子、和桂花、和他(她)一樣,都有點老了。

空閒時候,他(她)喜歡坐在空蕩的門庭定定望向遠處沒入藍色晴空、比稻禾更綠、不斷奔往北方的山脈,每個人心裡都清楚他(她)把惦念遺落在山的那邊,但他(她)只和頑皮的搖晃著稻桿底風悄悄說,讓風捎著他(她)不曾流出的眼淚,捎往他(她)終究不明了的繁華。

我知道他(她)活得安適,在密密麻麻、曲折反覆的皺紋下也興許還頗健康,一點不怕驕陽的膚色說明了這點。也依舊習慣在午後到廟前樹下和鄰居發發牢騷,說點身體因為年歲而突然出現的小毛病。

生活也許辛苦,但比起山那邊能開採到的被壓榨過的乾癟幸福,這裡的土地仍舊泊泊湧出希望,藍色海洋依舊游有大魚。日子也許不甜,但老人嚥了嚥口水說:「苦瓜哪邁好吃,是愛ㄟ曉吃出它的甘。」

…………直到離開許久的某天……突然發覺那張同大理石般堅硬的臉,還清晰印在胸口。腦海不禁又浮起電影《那山那人那狗》的一段對白:「想頭...也叫理想,愈苦愈有想頭。...人有了想頭,就什麼都有了。要是沒有想頭,再好的日子也沒滋味。』

朝南……

我突然很想再看看山的那頭,我憶起老人仍在默默等待,他還坐著,望著山,盼著他的孩子、孫子,放假時能夠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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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明者,當知道我在詩裡所說的花東的土地,所指的是一處能夠生長出滋味豐富的稻米的土地,是一方能夠長養甜蜜瓜果的土地,然而──我們多數人,或者說現代社會下的多數人(甚至農村出身的孩子),依稀還有多少人擁有對土地的記憶、理解與愛戀。

當這個社會極力吹捧商業價值,當基礎國民教育中完全沒有農、園藝相關課程(遑論實際下田工作);最後,就連農民本身都把孩子推往學校,期望孩子通過高等教育取得更好的社會地位、工作以及財富。

憶及過往,讀書時代若有同學說自己的父母親是醫生、律師、老師或企業主時,總能博得旁人欣羨的眼光,然而未曾有過,一次也沒有的,是當某同學說出自己農家子弟的身份時而能夠獲得一圈光環的(在未踏入農的世界之前,就連我自己,也未曾因為自己的父親是一位農夫而感到過一絲得意與驕傲)。

由此,我終於清楚認知到問題的嚴重性,不僅僅是政府對於「實質農業」的不重視,更甚者是整個國家、民族、人民(家庭)對於「生命之基礎──農業」的漠然。

曾經以農立國的中華民族,還有過以「士、農、工、商」的排名來肯定農夫價值的時代,但曾幾何時這個排名已然變成「商、士、工、農」了,而且農還變成被遠遠拋在”工”後頭的最下階層,因為就連在工廠上班都還有個最低薪資、週休二日的保障,但當個農民,卻仍舊只能看老天爺的臉色吃飯,而且他還必得活得夠久,才有機會領得少少的老農津貼。

那麼現在,你想談「農村再生」嗎?我老實告訴你,「農村再生」根本就是一個家庭問題,而這個問題點在於:

■  對於「非農業家庭」:你怎麼讓這些家庭重新建立起對農業的基本認識,讓他們找回對食物的尊重,然後從中去理解食物與健康的關係,食物與生態環保的關係,以及如何可以不斷的創造機會讓他們有機會去培養個人與土地間的情感。

■  對於「農業家庭」:你怎麼讓務農者可以以身為農夫為榮,你怎麼讓農夫願意把他從土地獲取的經驗知識,以及對土地的愛戀傳遞給他的下一代;讓農業後繼有人,讓每一個農夫能活出尊嚴、得到安樂。

■  最後,我們又該如何讓所有人能夠去經驗與肯定──「勞動的價值」,透過玩陶土、登山、做木工、接水管、養一盆花、下田種菜……,甚至是去溯一條骯髒、惡臭不堪的溪,從生活的勞動當中去學習真正的生命智慧,而不僅僅是透過書本紙上談兵。

我在心裡祈問,誰可以告訴我,《農村再生條例》討論了、或明列了那條條文可以解答、解決我上述的疑惑與心中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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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孩從農業中可以獲得很多訊息。

相關閱讀:

小地方新聞網.農村再生條例專題:https://www.dfun.tw/?cat=1064

行政院「農村再生條例草案」全文:http://www.ey.gov.tw/content.asp?cuItem=44861

日常生活的軌跡和農村再生條例

永豐老師點醒了我一直以來的困惑,社造在各個層面有各自需面對的問題,農村中的核心問題是「生產」,在原住民部落中的核心問題是「土地」,在漁村中的核心問題是其他…這不是單一向度的問題…

這是一份遲到的農再條例公聽會感想(4/21高雄場)。綜合著這次鐘永豐老師「藝術與運動的野合」演講在所上引發的一些討論與思考,和自身與社造經驗的連結提供一點想法。

記得大約7-8年前,當時還在宜蘭念書的時候,朋友拿給我一張專輯叫做「菊花夜行軍」,裡面的第一首歌是「縣道184」。裡頭大概是在描述青年離鄉與歸鄉的心情,而縣道184就是回到美濃鎮上必經的一條路。對於這首歌一直以來都令人感到深刻,也許是描寫的內容讓我覺得很有畫面,或是觸動到某塊淺意識吧。因此以這首歌做為公聽會感想的開端。

4/21日農再條例公聽會高雄場於高雄縣政府舉辦,因為在農再條例討論群組之中,所以也閱讀了非常多人的感想和建議,因此儘管這是第一次參與所謂公聽會現場,但很不讓人意外的也看見水保局是如何動員社區、如何做水保局觀點的農村簡報,一面倒的現場都是支持農再條例的人。

簡單的說簡報裡不斷試圖說明的大概有幾點:(1) 農村建設富麗之後,農村就可再生,青年就會回鄉;(2) 農再條例是「社區」的救命丹,條例通過後產業才可再生;(3) 因立法上的權責分際,農村產銷制度已有「農發條例」在運作,農再條例是在硬體建設上與「農發條例」互補與互相映襯輝煌…。

讓我們再跳回到所謂的「社造精神」或「社區總體營造」裡頭來看,兩個問題是,社造到底在營造甚麼,每個社區都一定需要被「營造」嗎?那「社區總體營造」最初的精神在哪裡?

永豐老師點醒了我一直以來的困惑,社造在各個層面有各自需面對的問題,農村中的核心問題是「生產」,在原住民部落中的核心問題是「土地」,在漁村中的核心問題是其他…。所以這不是個單一向度的問題,而是非常多項的總體思考策略在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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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的核心是生產,土地是資本,而不是金錢

而農村生產、漁村產銷、原住民土地問題都應有相對應的主管單位,例如:「農業(村)再生」為何看不到農村生產合作社或產銷班的位置或聲音?它的主管單位在哪呢?我們需要多少農地、農村才是一個正常國家發展所需要?

這已經是整體國土規劃的問題了,而現在弔詭的是竟由水保局(一個主管治山防洪的單位)來制定與執行社區營造的政策,而不是回到正常政府運作機制中的分權分工架構之中制定,這樣要如何讓台灣回到一個公平與正義的世界呢?

所以所謂「社區總體營造」走過10多年,是不是已經走到一個變形詭異的地方了,我們的專業分工消失了,我們的組織架構錯亂了,我們的日常生活從現實中被抽離了,年輕人找不到軌跡走向農村(社區),而且即將在農再條例通過後產生更多的奇觀。

有非常多人都在關心農村再生條例,也許很多人都在農村長大之後外出求學工作,所以我們雖然不一定生活在農村,可是農村的改變卻也牽動著大家的共同記憶,這也許是童年、也許是鄉愁、也許是其他感情或者農村特殊的生活氛圍,而我們不是反對農再條例,我們反對的是農再條例只做外觀卻不解決最核心的問題。

將農村改建成富麗的外表只是將大家的共同記憶抹去而已,它再怎麼富麗也不會比都市富麗,而當我們的過去被抹除了,又有何理由再回到農村呢?所以年輕人繼續在外地流浪、生活、工作,尋找新的落腳處,因為到哪裡都是一樣了。

保護過去,才會有未來…。當農村的日常生活軌跡消失了,當政策的公平正義消失了,處在這看不見邊際的資本主義社會之下,盼望我們能有更多的勇氣與智慧面對巨大的不正義…。

(本文作者為國立高雄師範大學跨領域藝術研究所,研究生)

閱讀0421高雄農再條例公聽會的現場記錄,請點選下面兩篇文章:

(1) 不對等的會議─0421高雄『農再』公聽會之我見

(2) 農再公聽會─高雄0421現場報導

再議農村再生條例:為何基層抗拒?

農再條例雖然強調由下而上,社區自主,但是,由於基層民主已經嚴重敗壞、腐化,所謂由下而上的民主,在地方勢力的宰制之下,很難不淪為一場虛假的遊戲。政府要透過立法推行政務,但是如果無法掌握…

要讓弱勢的農村社區分配到更多的國家資源,相信沒有人會反對。但是,為什麼有那麼多人對《農村再生條例》的立法心存疑慮?為什麼有那麼多抗拒的聲音來自基層社區工作者?

我們都知道,法律是一個社會過程,是各種社會力的拔河賽。「法治國」不可能一步到位,中間一定要有「發生」的過程,有「社會生成」的階段。動不動就立法,容易流為法律形式主義。

政府透過立法推動政務,法律一旦制定,就必須一體適用。但是,台灣319個鄉鎮,各鄉鎮基層機關良窳不齊,我想這是大家最大的焦慮。《農村再生條例》的原始設計,雖然有意繞過鄉鎮層級,但是,任何對台灣地方政治稍有了解的人,大概都知道,以當今地方勢力的狀態,這是繞不過去的。

台灣農村社區的問題,除了美觀、衛生的問題之外,最大的問題其實是基層權力機構的問題。眾所周知,當今的基層權力體系,從鄉鎮長、鄉鎮民代、農會、水利會,乃至村里長、寺廟的廟公廟祝,很少不被黑道、地方政客、開發商三者結合的勢力所把持,《農村再生條例》一旦下放到地方,必然很快成為地方勢力角逐的標的。

農再條例雖然強調由下而上,社區自主,但是,由於基層民主已經嚴重敗壞、腐化,所謂由下而上的民主,在地方勢力的宰制之下,很難不淪為一場虛假的遊戲。

政府要透過立法推行政務,但是如果無法掌握社會力的生成與發展,法律一旦到了地方,恐怕很快就會走歪走偏。《農村再生條例》不是不可行,但是如果無法迴避地方既定勢力的干擾,如果無法阻擋黑道、地方政客和開發商介入爭奪利益,那麼,一旦執行,恐怕反而會成為農村社區的浩劫,成為地方基層權力組織貪腐的溫床。

我們要強調的是,法律有其生成發展的過程,草率立法,恐怕淪為法律形式主義,一旦下到地方上無法執行,或遭到地方勢力刻意扭曲,恐怕反而折損法律的威信。

《農再條例》爭議太大,已造成台灣社會內部的分裂。在立法、執法之前,可以考慮由中央政府依現有職權設定專案,先在台灣北中南東各找幾個試點,依據《農村再生條例》現行版本的精神和目標,進行實驗、對照,爾後總結經驗,再考慮如何全面推動,讓「富麗新農村」的想像得以進一步落實。

如此一來,立法雖然暫緩,卻不是延宕。因為透過試點實驗,得以讓交織的社會力充分展現,讓法律的生成過程更為完備,這是國家之福,也是人民之福。

(本文轉載自「立報」0429社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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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偏好工程補助,四處可見休憩涼亭,未必符合需求。

從玉山旅社的修護談「農再條例」

在還沒了解清楚每一個農村、農民的地方知識與發展脈絡、情況前,我們當反對農村投入2000億的專款來施行建設之名而擾動純樸的鄉間氣氛,因為農村再生不是一股作氣的資金投入,而是需改變制度,修正休耕轉作的機制…

前言:

在猶太人被屠殺紀念碑上的懺悔詩是這樣寫的:

『起初他們追補共產黨員,我沒有說話,因為我不是共產黨員;接著他們追補猶太人,我沒有說話,因為我不是猶太人;後來他們追補工會成員,我沒有說話,因為我不是工會成員;再後來他們追補天主教徒,我沒有說話,因為我不是天主教徒;最後他們來抓我,卻再也沒有人為我說話了。』

最近台灣農村陣線發起要求立法院退回農村再生條例的聲音,或許你(妳)會認你(妳)不是民間社團組織所以不講話、不出聲;或許你(妳)會認你(妳)不是農民所以不講話、不出聲;或許你( 妳 )會認還不清楚所以不講話、不出聲;直到最後你( 妳 )的家人或朋友或農村已經遭受災害時,已經沒有人或機會可以出聲了!

所以,請積極進行下方的連署且轉寄並積極主動關心~

關注農村再生條例:
http://www.todei.org/
https://www.dfun.tw/?cat=1064
http://e-info.org.tw/node/39837
加入連署: http://registrano.com/events/dontsaybye/registrations/new

玉山旅社與農再條例

捷克作家赫拉巴爾在『過於喧囂的孤獨』這本小說中描述著打包工一生打包著廢紙、打包著書籍、打包知識、打包人生經歷、打包著愛與同情;在台灣的許多小城鎮裡,都有著一間或數間的老旅社,老旅社裡的員工就猶如打包著旅人那漂泊的心情、打包著來往兩地的生意人那打拼的生命歷程、打包著姻花女的青春、打包著異鄉人對在地的那”夜”的記憶。

話題回到嘉義市北門驛站前的玉山旅社,這間老旅社雖然老闆易主多人,可是最後流落侯林彩鳳掌舵,這位來自嘉義縣新港鄉大潭村的老阿嬤, 一生全部奉獻在這間老旅社,年輕的時候就來到這旅社當起專職的旅社服務生,清理打包每一間房間裡的垃圾、地板、廁所,乃至櫃檯服務,最後在邁入年老的時刻,再度遭遇到旅社又要售讓,又剛好讓這位老人家存足了錢買了下來。

從員工變老板,堪稱黑手變頭家,一生獻身於玉山旅社的侯林彩鳳,最後將陪其一生,猶如家、是工作、是她的時代的玉山旅社交棒給她的先生侯萬寶而離開人世,最後再交棒給大女兒候素蘭;侯林彩鳳她堪稱是打包著旅人那漂泊的心情、打包著來往兩地的生意人生命歷程的旅社打包工 ! 堪稱是那個時代的女性模範、 旅社楷模,但終其一生這位小人物、小歷史無法在城市的大歷史中得以獲得端看!

不止歷史的殘忍,殘酷的時代巨輪,變遷的太過突然,好似旅行者都不再需要居住似的,甚至讓人懷疑原本玉山旅社的常客們怎都不見了! 連在門前借搭帳篷歇腳的登山者怎也都配合的剛剛好,全部消失。於是,旅社再怎麼便宜還是乏人問津,最後真的變成”老”旅社,關門大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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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嘉義市洪雅書房後方不遠的阿里山森林鐵道北門驛站前的玉山旅社,是過去阿里山內山的物產與城市的市場交流時,那出外討生活者最便宜且可以歇腳洗澡睡覺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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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的許多小城鎮裡,都有著一間或數間的老旅社,以農業縣的嘉義縣為例,在梅山鄉中山路就有一家名為英林旅社的老旅社,為何在這個鄉鎮裡會有旅社的存在呢?這將是人文、產業等地理變遷的一處可探詢的視角!只是我們往往忽略它的存在。

小地方VS大建設

這樣的場景來到鄉下,或者任何一處農村,或者農村鄰近的城鎮,一樣存在著這種被漠視的小人物、小歷史、小旅社、小商店、小地方、小農田、小農、小…。

小,其實不小,因為這些小小小的聚集才形成村莊,因為有這些小小小的點點滴滴,讓看似平凡不過的農村不再只是景象層次,而是有著那一點點不平凡的人與事發生著!

可是,當殘酷的時代巨輪正壓橫掃的入侵時,政府大力( 或者全力 )在推動的社區營造、城鄉新風貌有沒有發揮『生命線』的功能,及時搶救下每個村莊裡這些小小的每一個人呢?

如果有,那麼其實就不用『農村再生條例』不是嗎?

如果沒有,那麼就更不用『農村再生條例』不是嗎?

農村要怎麼再生呢 ? 或者應該問農村消失了哪些呢 ? 為何要再生? 要如何再生? 怎麼再生? 或者根本不用再生,或者搞不好是越想要再生,越讓平凡的農村與小農受到侵擾與打壓。

在還沒了解清楚每一個農村、農民的地方知識與發展脈絡、情況前,我們當反對農村投入2000億的專款來施行建設之名而擾動純樸的鄉間氣氛,因為農村再生不是一股作氣的資金投入,而是需改變制度,修正休耕轉作的機制,不該再讓良田休耕、受污染的田地卻一直在耕作;不該再放任灌溉用水遭受到污染卻繼續灌溉(例如嘉義市大溪厝的廣大農地繼續使用污染的道將圳的污水〉。

有機農民缺乏行銷的平台、消費者選購農產品依然擇『大』、『美』,於是農藥要越用越多…,林林總總的問題不及備載;總之,農村、農民、農業的問題絕非這一味的經費投注可以改善,投注經費改善景觀,卻讓大面積的良田繼續休耕或讓農村周遭的農田繼續使用化學肥料與農藥,這樣的農村再生是『假』貌!

話題回到嘉義市北門驛站前的玉山旅社,玉山旅社會有今日的場景,或者應該說嘉義市的多數旅社之所以有今日的黃昏命運,就是當年政府很好心想要讓阿里山再生,讓觀光倍增,於是很明快的投入大筆經費進行阿里山公路的興建,於是,阿里山的山林破壞了!

路所及之處即大量開發,不但阿里山沒變得更好,嘉義市的觀光也跟著衰敗;於是這足以說明,當環境要遭受到大舉開發、或經費要大筆投入時,我們不得不變成極右派的角色,希望政府不要有作為,希望經費不要下來!因為『還沒準備好』!如果政府當局硬想要有作為,那麼政府當下最重要的作為是『先停工、先停再看再聽』!

洪雅書房部落格 http://blog.yam.com/hung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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