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動】農再條例行動最新進度0420-0426

南部的稻禾已經抽穗轉勾,再過幾週就要進入收割季,開始農忙了,而農村再生條例的關注行動也持續地進行中。經過上週趕場式的公聽說明會,主導農再條例的行政部門又將催促著立法部門儘速通過法案,不過大家仍努力…

南部的稻禾已經抽穗轉勾,再過幾週就要進入收割季,開始農忙了,而農村再生條例的關注行動也持續地進行中。經過上週趕場式的公聽說明會,主導農再條例的行政部門又將催促著立法部門儘速通過法案,不過大家仍努力著用各種管道影響立法。

大部份的主流媒體照著水保局所發送的新聞稿全文刊登,然而在這個過程當中,還有許多自主媒體投入了實況的報導。一些夥伴將這些影像整理了起來,讓我們能透過這些影像觀看到這些被主流大眾媒體忽略的事實,感謝這些夥伴在各地奔走與出力。

農村再生條例相關影像整理:

http://sites.google.com/site/savefarmland/Home/nong-cun-zai-sheng-tiao-li-xiang-guan-ying-xiang-zheng-li-qu

接著為大家整理上週進度:

0420

台灣農村陣線聯合地方社團舉辦記者會,指出水保局所舉辦的公聽說明會扭曲事實、欺上暪下,無法達到廣徵民間對「農村再生條例」的意見,指出這些公聽說明會的無效。

0420

高師大跨領域藝術研究所邀請「農村武裝青年」的主唱阿達說唱農村再生條例的思辯。

0421

台東池上梁正賢、池上農民以及村民前來美濃參訪,旗美社大正揚與來訪農友討論農村再生條例。

0422

清華大學社會學研究所舉辦演講『為什麼要關心農村?—從「農村再生條例」看台灣農村的問題及未來』,邀請旗美社大正揚前往演講並討論農村再生條例的爭議。

0423

成大法律系、成大社科院環境保護教學研究計畫、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環境法委員會、環境法律人協會等共同主辦「農村再生條例草案座談會」。以法律的角度來審視「農村再生條例」,並指出這部法令在法制上的不完備之處。

0423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再次召開農村再生條例之「公聽會」。相關報導請見以下:

聯合報:http://shuchuan7.blogspot.com/2009/04/blog-post_24.html

苦勞網:http://www.peopo.org/portal.php?op=viewPost&articleId=34835

另外還有廖本全老師所做的整理:

http://groups.google.com.tw/group/tw-agriculture-talking/browse_thread/thread/719108a1e3cd8bd0?hl=zh-TW

0426

台灣教師聯盟於彰化芬園辦理公投活動,並安排了一個時段談論農村再生條例。

詹順貴律師到場向大家說明此條例的爭議,會後台灣教師聯盟希望能在各地的活動中安排時間談論此部法令,目前預計在嘉義市及彰化市的活動中討論農再條例。

唯有生產才會再生─剖析農再條例

既然私有化的農業生產已碰到瓶頸,我們需要的是由農民、社造工作者共同思考一種另類、公共化的生產方式。我們提出一種以農民生存為主的社會性農民組織。運作原則是透過農民集體討論、規劃生產方式…

今日台灣農村發展的破敗,已經讓三合院凋零、破敗,公媽神祖牌被迫離家,鄉村剩下的,只有隨風飄揚、歷經風霜的對聯。

從1960年代的以農養工政策以來,農村人口大量外移、平均所得不斷下滑,年輕人留不住、老農不想種田。此外,加入WTO之後,無力抵抗強國用補貼的方式、低價傾銷的農產品,造成台灣的糧食自給率僅30.6%(中國95%、美國128%),高度倚賴進口的結果,已讓糧價隨著原油價格起伏,為台灣的飢荒危機埋下種子。

是否要再生,如何再生?

為了台灣的糧食安全、農村文化,我們當然要拯救農村。但是,立法院去年底一讀通過的「農村再生條例」法案,能否達到此目標?

它號稱透過2000億的再生基金投入農村,重新規劃佔國土面積88%的非都市土地,將照顧4,000個農漁村,嘉惠60萬戶農漁民。然而,審視其條文細節,卻會驚覺它關切的重點並非農業的「再生」,而是將農地變更建地之後的「炒作」。

尤其是第三章的「農村土地活化」,只要地方政府提出「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在此計畫內的部份土地可申請成為「整合型農地整備」,即變更為建築用地。而變更手續僅需經範圍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超過五分之三,且他們所持有的土地面積超過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三分之二,即同意變更。

前述「範圍內之公有土地,應一律參加」。其範圍內的公共設施、興建費用,還需由範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增值)的比率共同負擔,

為何,當所有的警訊都將核心直指「農民無法生存」,但為何政府只重視「農地變更」?難道,政府已率先宣告農業無救,故變賣農地成為農民求生的唯一希望?還是,土地的高保值,能成為財團與銀行的「拯救金融市場」良藥?

飲鴆止渴的農地私有化政策

雖然,短期來說,對已休耕的農民、或缺乏社造經費的工作者來說;農再條例的實施,能讓前者坐收房屋租金,後者的生存危機解除。

長期來看,用土地市場的炒作來解決農業生產的危機,對仍堅持、希望恢復生產的農民來說,土地污染將帶來不可逆的風險。亦嚴重破壞台灣全體人民的糧食安全、生態永續。所以,這種將農地徹底私有化來化解農業、經濟危機的立法,是種飲鴆止渴、禍害子孫的政策。

如果,農村再生條主要目標為土地變更、無法拯救今日農業,那麼,農業的出路在哪?

為利潤的私有化生產

今日農業生產的根本問題是利潤至上:來自於種植依附著市場價格來生產,亦即盤商告知農民哪些作物會賺,農民抱持賭輸贏的心態追價種植,最後吞下生產過剩的賤價苦果。至於運銷上,農民又受制於盤商的層層剝削。使得農民活不了、消費者也買不起。

為公益需求的公共化生產

既然私有化的農業生產已碰到瓶頸,我們需要的是由農民、社造工作者共同思考一種另類、公共化的生產方式。

生產上,我們提出一種以農民生存為主的社會性農民組織。運作原則是透過農民集體討論、規劃生產方式及如何分配,作為改造現行農會的基礎。

在運銷上,我們期待更多NPO、社造工作者、甚至想擺脫市場風險的盤商,亦能將其專業知識投入到非盈利的公共產銷機構中,建立公共的運銷管道。

如此,使消費者享有價廉物美的農品,農民、產銷人員亦能獲得穩定的薪資,多餘的獲利再回到公共生產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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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環保聯盟以NPO的方式,持續推動環境友善的生產,也改善農民處境(圖片轉載自綠農的家網站)

上述並非空想,南美多國已在積極推動;其成敗關鍵在於政府是否保障生產者不受市場競爭的威脅,讓「農民與消費者的需求」高於「利潤」而生產,亦即以弱勢、公眾利益為其根本。

舉例來說,先前劉兆玄院長的營養午餐免費政策年花220億,但若能跳過盤商,透過公共產銷組織向農民契作,最少能為政府省下一半的經費,學生也能吃到安全有機的農產,而農民更可獲得合理的所得。

將農再的2000億元轉為公共化農產基金,短期內以救急為主:解決台灣小農為貸款、子女教育費的困境,故應給予中低收入家庭社會基本需求免費或無息貸款。長期來說,唯有透過規模經濟、提高農民的所得,才會讓青年願意返鄉。

所以,唯有破除為利潤生產的為市場機制,才能挽救廢耕的農村,並讓農民與消費者共創雙贏。

(農再條例草案全文,請見:http://twpa.ioe.sinica.edu.tw/?p=1476#more-1476)

(本文作者為台大城鄉所碩士、中研院民族所研究助理)

不對等的會議─0421高雄『農再』公聽會之我見

這是一場完全不對等的會議。美其名曰公聽會,實際卻是主辦單位農委會水保局刻意安排的官方政策宣導,全場完全沒有針對主題『農村再生條例』的條文內容,作深入探討與利弊分析;也沒有足夠的胸襟與雅量,接受…

這是一場完全不對等的會議。

美其名曰公聽會,實際卻是主辦單位農委會水保局刻意安排的官方政策宣導,全場完全沒有針對主題『農村再生條例』的條文內容,作深入探討與利弊分析;也沒有足夠的胸襟與雅量,接受不同意見陳述與討論;更缺乏擔當與勇氣,做政策的論辯與接受質疑。

在長達兩小時的會議裡,主辦單位大可安排針對爭議性的法條做溝通,紓解各方疑慮;然而,水保局卻捨此不行,利用會場優勢、掌控時間調配、操縱議程內容,以符合會議主席水保局台南吳分局長最後宣布:「…今天的會議贊成的占大多數。」的既定結論。

縱觀兩小時會議中,包括前言與來賓介紹就佔了十幾分鐘,水保局高姓技正一篇宣傳『農再』的簡報,足足用掉了30分鐘,卻只一再強調現在農村的水溝不通污水橫流、道路不平農產運輸困難的問題,『農再』過後就解決了。

接著兩位德政宣達者,共花了20分鐘,剩下不到60分鐘開始讓登記者發言;每人3分鐘,時間一到就關掉麥克風,這點倒是做得很徹底。只見登記在前12位,來自南台灣的社造代表,對於『農再』的期待猶如大旱之望雲霓,幾十年的農村沉疴希望就此痊癒。

橋仔頭文史協會執行長強調,農村問題在於產銷失調,『農再』把經費用在硬體建設,並無法吸引年輕人回來;柴山會姚量議直指『農再』第3章26條,多數人可以決定少數農民的土地變更,將會使農民失去賴以維生的土地,最後逼得農民離開農地,是爭議的法條。

美濃農村田野學會鍾怡婷強烈質疑,討論『農再條例』大家的手上都沒有條例內容,如何討論?第14條『產業活化』已遭立法院刪除,未來農產業及附加產品,如何申請經費?申請『農再』適用的社區,土地被併入「再生發展區」,土地可能被徵收成公共用地,農民如何拒絕?

會議在16:00主席宣佈結束,剛好發言到22號;登記23號的美濃愛鄉榮譽理事長林英清舉手要求,至少讓登記的人講完,卻不被主席接受。一場被刻意安排的樣板戲,就在主辦單位急於走完流程,無心聽取建言的行禮如儀下,草草結束。

針對會中大多數的社造代表,對於水保局的歌功頌德、齊聲讚嘆,好像有了『農再』“天堂近了”,“蓬萊此去無多路”從此幸福美滿過一生…。一群人仰望著畫在空中的大餅,想像著它的美味可口,卻沒有人要去知道包在裡面的餡是甚麼做的?有毒否?合不合自己的口味?

農村的真正問題出在農業政策,農民賴以為生的農作物,收穫不敷成本、產銷失調賤價傷農,加上農產品的開放進口,在在都使得我國農民重創;接下來的中國農產品大量傾銷,更將使得我國農業與農民萬劫而不復啊!

『農再』的2000億如果拿來獎勵農業生產,保障農產品收購價格;農民的辛苦種植有一定的收入,自然就會有年輕人願意回到土地上打拼;如果只是增加硬體設施,只是把房子蓋在農地上,只是讓農地變建地,回鄉的年輕人賣完土地後,還是回到都市當“田橋仔”。

這就好比一個長年大病的人,好不容易得到一筆治療經費,不去醫治久病的沉疴,卻拿去做整形美容!?試問農委會官員,你們有多少2000億讓台灣農村再生?

(本文作者為高雄市第一社區大學講師 )

(針對0421高雄公聽會現場,另有紀岳君所寫的「農再公聽會─高雄0421現場報導」,閱讀請點選這裡。)

苗栗農再條例公聽會記錄(1)「官僚」的責任

我認為,盡職的公務人員,以及盡職的公民監督,是締造台灣公民社會的兩大力量。公民社會需要前者的保守傳統,以及後者的自由力量。我也相信台灣社會底層的人民,基本上是誠實的…

編按:

水保局於苗栗舉辦的農村再生公聽會中,來自卓蘭的「全人中學」師生在詳讀農再條例相關資料後,也前往參與。會後全人中學的老師與學生,以及其他參與人士紛紛寫下對該場公聽會的紀錄或感想,將陸續刊載於小地方網站中。

對「農再條例」的憂慮

在水保局主辦的農村再生公聽說明會苗栗場中,聽到水保局承辦人員的承諾,以及社區工作者把再生條例當作是非吃不可的萬靈丹,造橋、鋪路、自來水接管、無毒農業等無所不能。坐在台下,未能輪到發言的我,深深為這些熱情的人們憂慮。

我想他們應該知道,宣傳時的許諾,與屆時承辦時能做到的,有多大的落差。他們一定也知道不完善的法,會帶給承辦的公務人員,多大的麻煩。

但是他們都沒有說,沒有說到任何與「條例」有關的事。我憂慮的是,他們為什麼都不說?

我們(苗栗全人中學的師生)在參加說明會之前,已熟讀法條,並詳閱台灣農村相關的文獻、問題討論及調查數據,深知以兩千億投入所有農村或弱勢農村的基礎及生產建設,真的太少。但若以兩千億,投入佔所有農村耕地面積僅4%的休閒觀光農村,則多得讓人憂慮。我用以下這個簡易的結構圖,來說明我的憂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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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不說最下層的人民了,他們的名字一次又一次被動員。我在生活周遭時常看見,歷經與左鄰右舍、其他農民多次生離死別的他們,對那些組織啊、立法啊、運動啊、文化啦、建設啦,總是一邊務農,一邊憨直的笑著,說不上支持或是不支持。

提執行者感到的擔憂

我要提出的是關於中層的執行。農委會在政策宣傳中所說的「由下而上」,嚴格來說應該是「由中而上」。中層的執行機關,負責農村再生計畫的,是農委會水保局的農村建設組,及六個地方分局。中層的申請者是地方組織,其負責人是地方頭人、社區協會理事長、社區工作者、文化產業工作者、休閒民宿業者、以及兼職農人等。

他們的共通點往往是,比較有能力與公部門交涉,其中不乏是多次經歷城鄉轉換,深知城鄉差距者。他們透過水保局培根計畫的培訓,因而有機會「由中而上」地,申請公部門的資源。

這樣小規模的社區總體營造、地方意識的覺醒、以及地方公共事務討論的形成,原本是好事,原本步調就快不得。但是在農村再生條例搶灘的壓力下,我憂慮的不只是兩千億的肥料(也許還是化學肥料)直接灑下來,逼得社區必須加快腳步搶錢,做了無謂、甚至浪費的建設;也不只是錢沒花在刀口上。

我憂慮的是這股農村再生計畫的搶建風潮過後,原本熱情的「由中而上」的計畫執行者、水保局的經費審核者,恐怕得在所有鎂光燈消失之後,獨自承擔「依法行政」的後果。

為什麼呢?因為法令有問題,因此原先的「依法行政」,到後來可能承擔觸法的後果。譬如農村再生條例第九條規定,「農村社區內之在地組織及團体應予整合」,但「農村社區」的範圍及定義,完全付之闕如,執行時非常容易產生爭議,以及弊端。再如第三章「農村土地活化」,何謂「土地活化管理」?也只是政策宣示的詞彙,而未有任何規範,叫公務人員如何「依法」(依規範)行事?

第三章裡面還出現「整合型農地整備」的新名詞(其實就是農地重劃),但仍然是定義不明,且「依『法』辦理使用分區或使用地變更」(第二十四條),到底是依現行的區域計畫法?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法?抑或其他?

種種法條的缺漏、不明之處,以及法與法之間,相互競合、相互抵觸的所在,都是日後執行人員易於「出代誌」的所在。

因此最大的問題癥結,還是在於上位的行政及立法機構,嚴重失職。農委會送交行政院,是如何訂出這樣的法?是否有什麼政治力,為了利益,介入立法?這樣一部,不符合法制作業要點的草案,為什麼出得了法規會?縱使是立意良善的政策,也要有程序嚴謹的立法做後盾啊!

我想起古代王安石變法時,深知行政運作原理的司馬光,曾嚴厲指責王安石便宜行事,說他「侵官,生事,徵利,拒諫。」司馬光的這番話,難道不是可以絲毫不差的用在農村再生條例的問題上嗎?

以前在國文課本裡讀到〈答司馬諫議書〉時(國文課本選讀王安石的單方答辯,大概是因為他以改革之名,說起話來比較鏗鏘有力),總認為司馬光真是「官僚」。可是到現在,有機會投入公共事務之後才深知,千萬不能因為偷懶,而想要小小地、合法地運用權力,便宜行事一下。王安石下台後無官一身輕,罵名落在義無反顧地推動執行,好追求績效的他的手下身上。

殷鑑不遠,拿近的來說,九二一地震之後,有多少人因熱心投入公共建設而被起訴了。在社會關注的目光消失後,只能獨自承擔官司的纏訟。

我憂慮的是立法階段的粗糙,會傷害了底層人民的誠實,同時侵蝕這兩個仍然弱小的傳統。我憂慮的是,農村再生條例草案,若粗率通過,到時候要承辦並承擔後果的參與者們。屆時,大力推動政策而不談法令窳漏的長官們,也許早就轉任其他部門了。

所以,我們得讓這些長官:行政院的長官、內政部的長官、農委會的長官、水保局的長官,知道他們會造成的傷害;他們位於廟堂之高,以為江湖很遠。我們得要求他們退回農村再生條例草案,回到法規會,重新研擬,我們得要求他們更認真點、誠實點,不然他們就應該退位,回到基層做公務人員,或者,回到農村務農兼做社造也行。

(本文作者為苗栗卓蘭全人中學教師)

馬英九總統4月5日對農再條例的回應

所以我們再重覆一遍,就是「由下而上、計畫導向、軟硬兼施」,這樣就可以保證或至少保障不會偏,不會走歪,錢用在哪個縣市完全看最後怎麼核定,怎樣核定呢 ﹖應該是由地方提案,然後由縣市政府結合專業者…

編按:

本篇文章為馬英九總統4月5日於美濃與地方人士討論「農再條例」的詳實記錄,雖因上槁時間過晚,略失現場時效,總統於當日談話中希望多舉辦的公聽會,也已經快速的舉辦結束(公聽會各項現場記錄請閱讀這裡),但是本文中詳細記錄的總統與地方人士對話,仍有相當價值,僅與讀者分享。

本文前言:

農村再生條例對台灣農村的衝擊影響,最近引起各界廣泛的熱烈討論,馬英九總統四月五日赴高縣下鄉訪察,走訪鍾理和紀念館、尊懷文教基金會等機構,並與美濃愛鄉協進會等旗美地區民眾就農再條例進行兩場小型的座談會,筆者將馬總統和農委會副主委在會中的回應說明整理如後,供關心這項議題的朋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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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總統四月五日參觀高雄縣美濃鍾理和紀念館,由鍾鐵民老師親自接待。(蘇福男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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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總統在鍾理和紀念館與美濃愛鄉協進會等地方人士座談農再條例。(蘇福男攝影)

旗美社大主任張正揚發言:

農村再生條例是總統在競選時提出非常棒的政見,台灣這十幾年來幾乎沒有一個以農村為主體的政策,它具有法律支持,而且有二千億的龐大預算,整個農村對於這樣的計畫實施是翹首以待,不過這段時間以來,我個人因為生活在農村,我擔心原本是立意良善的政策,放諸農村實施後,可能會產生一些當初擬定政策時不希望發生的情況。

比方說,在這條例裡面它其實基本上並沒有除掉產業的對象,可是假使你問我說,作為一個在農村生活、工作的人,你問我農村再生最重要的是什麼﹖我認為是人,這邊的人怎麼生存下去,這邊的人怎麼受教育,我想這是最核心的問題,但是我們在條例裡面比較看不到這樣的機制,它其實有一些非常明確的條文,但並非主體。

而且就我所知,週遭有非常多朋友在關心這樣的議題,一個月前短短十天之內,就有超過三百個組織、一萬人透過網路力量,對此法令提出兩個基本看法,第一個看法是希望立法院能退回行政院重審,第二個是希望這個法案可以以一年的時間開放給民間參與,當初二百多場說明會假使能在條例制定之前舉辦,我想就可以消除大家的疑慮。

簡單講,我們期待這樣的政策,它既然是針對農村而發,實施過程應該是受到民間歡迎的,但就我所知,我在農村、地方上,在很多社造的領域、法律的領域、生態的領域、產業的領域,我所知道以及從媒體看到對農再條例的看法,基本上是比較偏向憂慮和負面,我想利用這個機會特別提出來,請總統有機會對這些有問題的面向提出修正。

農委會副主委王政騰:

剛剛張先生所關心的這個議題,我先鄭重的向各位報告,農村再生條例最大的特色跟以往有什麼不同﹖由下而上是第一點,第二點我們也充分體認到,台灣的產業狀況、我們的農業走向三生是必然的,我們非常清楚,農村再生能不能真的讓它活起來﹖能不能讓它有濃厚的社區主義﹖就像張先生這一群朋友長期以來真的在關心我們的鄉土,關心我們這一群人。

假如這個條例通過之後,我們政府可以做的是公部門資源的挹注,但是那種硬體的建設,如果不能以人為本所建設出來的東西一定是走樣,所建設出來的四千個農村社區,恐怕也沒有什麼特色,也不是我們所要的,這一點我們是非常清楚的。

另外產業的部分,我們也清楚假如要讓農村活起來,除了要讓外地的人甚至國際人士進來之外,非常重要我們本地的人都應該想要留下來,甚至連到外面的年輕人也願意回來,那要有產業,產業的部分,我們在其他重大建設裡頭都有搭配,像小地主大佃農,還有最近總統召開的精緻農業。

我們這個農村再生所建設起來非常有特色、本土化、有產業文化,再加上人文文化的社區,一定要這些東西來加值,今天由於時間有限,我簡單地向各位作概括性的報告,這段時間溝通不足部分,我們趕快來加強,因為畢竟我們執政有時間的壓迫性,在倉促之間也許有不盡周延的地方,但是都還來得及,大家要能夠很有理性的敞開心胸溝通。

總統馬英九:

這意見很好,我長話短說,基本上農村再生條例的焦點是在農村,不是在農業,也不是在農民,但是都有關係,我們對「農」這個議題是這樣想的,農村、農業、農民,它可以分開,但是要合作,就是說農民,我們關心的是農民健保,農民健保在我一上任就跟國民年金切開來,免得農民受損,其實很多人都知道,這個動作的重要性,因為如果照原來計畫實施的話,農民會很吃虧的,因為一個月的保費可以到六、七百塊錢,我們第一步就把它救起來。

然後我們再提供老農津貼繼續付,或是像小地主大佃農,這個政策同涵蓋農村、農業跟農民,一方面幾乎等於是老農退休制度,老農他不需要耕種,但一樣可以有租金、有其他福利,所以農村再生條例基本上是針對四千個農村、漁村,目標是大約六十萬戶的規模。

那剛剛您提到的問題,我在想具體來講的話,您不妨針對哪個條文你覺得它實施之後會造成一些你不希望看到的情況,那你把它提出來,然後提出具體的修正,因為這個農村再生條例它最重要的目的,最主要的實施方法是「由下而上、計畫導向、軟硬兼施」。

尊懷文教基金會創會會長王中義:

我們建議政府重視農業發展,對農村經濟要有實質的政策,因為總統也關心我們的香蕉,所以這幾年來一直在推動香蕉產業,看能不能有新的發展,所以我底下有四點建議。

第一,希望我們的產業是價值取向,而不是價錢取向。價錢是喊在人家的嘴巴,我們跟人家起舞﹔

第二,培養農村多元人才和建立產銷管道暢通﹔

第三,全面水文和環境與生態、人文調查,因為我們看到今天的農村大部分的建設都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一直沒有整體性的調查報告,目前我們所做的調查,其實就在往這個方向,以後變成政府的參考內容﹔

第四,希望香蕉、鳳梨或其他水果這些產業能夠把它集合成一個社區,社區的整合、管理、行銷、對農民的教育,使這些資訊有一個平台可以暢通,提升農人在農村的地位,農人對土地、環境是有體驗的,而且有智慧的,讓這些人在農村受到重視,我們國家未來的希望將指日可待。

總統馬英九:

我們今天談到農村的許多問題,最主要是農業、農民、農村,我們政府的大方向就是雖然這三個隸屬農業、農民、農村它可以分得開,但是也有分不開的地方,在農村有農業也有農民,農民要靠農業才能生存,要靠農村才能生活,才有生態,這三種關係彼此不可分,但是在切入的時候,可以有一些區分。

比如說產業方面,觀光休閒和農業有關係,所以它可能涉及到農委會,涉及到觀光局,涉及到經濟部,所以切入的時候可能不一樣,所以我們在做的時候要「分進合擊」,有時不能單一的做,我漸漸的感覺到農村再生條例似乎被污名化、甚至妖魔化,因為我們這幾年在地方、農村發現,很多東西講到最後都是沒錢,就是沒有資源,農業相對來講就是被認為比較弱勢的,好像快要消失的樣子,所以說自然而然就沒有辦法分到比較多的資源。

現在好不容易二千億的農村再生條例已經過了一讀,大家如果同心協力的話,很可能未來的十年當中,我們四千個農村、六十萬戶農民就有機會在這個條例協助之下,把農村環境改善,但是大家很擔心啊,一方面很期待,一方面又怕受傷害,為什麼呢﹖怕說錢到時候會不會跑到財團的口袋,到時候綠野平疇會不會聳立幾棟大農舍,或是土地開發造成污染、破壞生態。

如果不好好規劃是有可能,但如果好好規劃是可以避免的,怎麼叫好好規劃呢﹖我們有幾個基本原則,

第一不是政府拿著錢到各鄉鎮去撒錢,而是「由下而上」,下就是指里長、村長、社區發展協會和在地團體,是草根的、基層的,由這些草根的、基層的團體來提案,

第二是「計畫導向」,農村要怎麼再生,就要提出計畫來,哪些部分要改,有些也許是涉及到農路、堤防或蓄水池都可以,也可以是文史方面的保存,社區的教育,或觀念的宣導,各位不要忘了,農學院也有農業推廣系哦,以前我在台大的時候,講的都是軟體不是硬體,對不對﹖這很重要啊,產銷的知識沒有這玩意兒到時候就會失調啊,

所以第三個原則就是「軟硬兼施」,軟體、硬體都有。

所以我們再重覆一遍,就是「由下而上、計畫導向、軟硬兼施」,這樣就可以保證或至少保障不會偏,不會走歪,錢用在哪個縣市完全看最後怎麼核定,怎樣核定呢﹖應該是由地方提案,然後由縣市政府結合專業者加農委會一起來做,組成一個公正的委員會來核定,這個模式以前台北市做過,它的目標是能夠讓四千個農村、漁村跟六十萬農戶能夠重新獲得好的環境,這個環境當然包括生態環境,就是說,你結合環保計畫也可以啊,你提開發計畫也可以啊,文史計畫也可以啊,這本來就沒有說一定要修橋、鋪路,才叫做農村再生嘛﹗

所以我們為什麼要這樣做,因為曾經有人質疑為何不提產業﹖當然要啊,但這是另外一個法律啊,像農業發展條例之類相關條例,這是關於產業部分,所以我們最近推小地主大佃農,就是講怎樣利用產業,怎樣利用台糖運用效率不高的土地釋出來,給專業、年輕又有企業經營理念的農民來開發,現在很多人回到農村好是很好,但是沒地怎麼辦﹖然後我們想辦法,農會從老農或其他方面取得土地後,租給他,他收取租金沒關係,農會貸款、政府幫你墊付利息,小地主大佃農現在分十個地方在做實驗,希望做成功之後推廣。

有的地方我們還沒講,他們就已經做成功了,像斗南有好幾戶做得還不錯,在台北原來是搞金融的,考上好幾張執照的,到農村之後一樣可以年薪百萬,他也不必那麼辛苦,開著耕耘車、收割機裡面是放冷氣的,穿著西裝褲,跟台北來上班沒什麼差別,一樣可以作得到。

而且他也不會擔心產銷失調,他有冷凍庫,他種胡蘿蔔,種馬鈴薯一樣有冷氣,最嚴格的檢查標準,統統都作得到的,這就是有計畫。所以農業我們有照顧啊,然後像我們推廣吉園圃、CAS這個都在進行,農民保險條例老農不但繼續享有,而且讓他和國民年金脫鉤,這點很重要啊,很多人都不曉得這個關鍵性。

去年11月1號國民年金條例實施,就把農保拿掉了,如果不拿掉的話,那原來的農保福利就會很慘,本來一個月只要付六、七十塊變成六、七百塊,很多人不知道啊,但是我們硬是把它給拿下來,當初規劃有點問題啦,當然這樣使得國民年金的人比較少一點,不過至少不至於讓已經有的人喪失他的利益,這點我們都做到了,所以各位放心,農民、農村、農業是三管齊下,最後萬流歸宗。

另外農村也是一樣,生活、生態、生產,生產是農業的,生活、生態是農村、農民,這個都兼顧的,所以我是希望這個農村再生條例一定要結合關心農業的地方團體一起來做才會成功,否則的話光是政府來做,就會出現一些問題,像各地都有「蚊子館」就是這樣,所以我們要避免這樣的話,唯有從下而上,但是從下而上我的經驗是有時一樣會濫用,有的不太明確,這有審查的機制,然後將來希望農委會有個監督的機制,除了議會以外,能夠有個專業監督團體盡量去看執行的是否有效,我想這樣弊端就會減少。

所以我剛剛跟另外一場講啊,我們現在一讀通過了,不忙著過二讀,先把公聽會多辦幾場,讓各位多表達意見,請來參加的人拜託告訴我們哪一條有毛病,大家針對問題、解決問題,這樣我覺得是比較有適切效果的,經由這樣多一輪的檢討之後,我們再回來看看有沒有原來的問題,因為這二千億、十年是一個很大的計畫,農委會一年的預算不過一千二百億,一年差不多是農委會預算的六分之一。

政府有此魄力拿這麼多的錢,我們希望每一分錢都用在刀口上,這個一定要經過很好的規劃,所以我的原則很簡單,一定要有計畫,完全按照政府的規定來編列預算,且計畫一定要執行。我不但用過政府的錢,也用過老百姓捐的錢,九二一台北市民捐了六億給市府,我們在中投用了三億多,每一筆錢都是經由府外人士組成的委員會審查,全部都規規矩矩的,剩餘的錢就花在那邊作其他急難救助,沒一毛錢出問題,就是我們堅持的原則。

做不做得到﹖做得到﹗只要首長堅持原則就做得到,乾淨、效率然後真正的執行,所以我希望在地的文史團體把自己變得更專業,把問題點出來,我想大方向是沒有什麼問題,也許有些條文引起誤會或者不夠周延,但我一直要求農委會一定要先辦訓練,把將來要參與工作的人先講習,讓他充分了解條例的精神、運作方式,然後再一步步做,這樣就會有改善。

農委會副主委:

農村再生條例的確就像剛剛總統所講的,我們掌握三個精神,第一由下而上,第二計畫導向,第三軟硬兼施,這個代表的意涵就是,台灣的農業已經進入一級的農業,不是傳統光著重生產,它是第二生生活面跟第三生生態面,這三生的農業在農村再生條例推動,假如能夠結合地區主義、關心地區和關心農村這些人一起來推動的話,農村再生條例的建設不光是硬體,它是有軟體,是有生命的。

以此為基礎,再結合農業產業其他大計畫,包括小地主大佃農,以及最近總統特別交代一定要針對台灣的科學農業規劃所謂的精緻農業,這個加值進來,再結合文建會、教育部、內政部等各面向業務,我們的農村的確可以活過來,同時可以把整個台灣建立成至少有四千個漂亮而且有特色的社區。

這些特色社區還可以結合特色的農業,像香蕉我們從生產品種,生產過程注重安全、健康,產品出來做規格分級,好好精緻的包裝,我們生產的量雖然會減少,但是價值會提升,這是台灣農業應該走的路線,總統先生已經非常清楚的把我們台灣的農業、農村和農民的輪廓勾勒的非常清楚,在總統的領導之下,配合大家共同一起的努力,台灣會是一個很漂亮而且很有前景的寶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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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總統參訪旗山尊懐文教基金會,受到青年志工載歌載舞熱情歡迎。(蘇福男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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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總統捲起衣袖試作香蕉蛋糕。(蘇福男攝影)

Mr.H對於農再條例的意見

我從基層執行農村建設執行面上的經驗,個人感覺農村再生條例結構及整體問題如下:一、條例總說明雖強調生活、生產及生態,不過條例內容明顯缺乏生產及生態方面的規劃情形,使條例殘缺一腳,政策美意盡失。…

 一、農再條例結構與整體問題:

我從基層執行農村建設執行面上的經驗,個人感覺農村再生條例結構及整體問題如下:

一、條例總說明雖強調生活、生產及生態,不過條例內容明顯缺乏生產及生態方面的規劃情形,使條例殘缺一腳,政策美意盡失。

二、條文前後呼應不足,基金可支應事項,明顯無法涵蓋後面條文內容所需,更遑論整體所需。

三、中央與地方權責劃分,使中央有權無責,地方有責無權,無法落實。

四、條文名詞定義不明,爭議性高,與其他法令之競合,牴觸者眾;宣示性條文過多,可執行性低。

五、全台農村社區在總說明裡為4千個農村社區,在水保局計畫裡,四年內預定辦理的只有6百多個社區,與目標達程度相差過大。

六、條例中對土地利用變更,仍然集中於農地變為建地,對農村產業發展及維持相當不利,且易圖利大財團,或造成土地炒作,反不利農村發展。

七、基金編列十年,對於十年後的規定及適用均未提及,條文適用期限為何?並無明定。

八、本條例對於解決目前農村建設工作所衍生的問題仍然無法解決,對於以後要執行的建設工作依然存在問題,如土地容許使用之問題。

二、對於詳細條文之看法與意見

另對於行政院版農村再生條例草案各條文個人之看法及意見如下:

第三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農村社區:指非都市土地既有一定規模集居聚落及其鄰近因整體發展需要而納入之區域。
二、農村再生計畫:指由農村社區內之在地組織及團體,依據社區居民需要所研提之整體建設及活化再生計畫。
三、農村再生發展區:指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農村發展需要,擬訂計畫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實施土地活化管理之區域。
四、整合型農地整備:指為促進農村社區及鄰近生產環境,作有計畫之建設及管理,由主管機關調整農村生產及生活空間,研擬整合性機能使用之整體實施計畫,並對土地作分配處理。

問題一:農村社區是否應經過劃定或公告範圍確定。
問題二:農村再生計畫與農村再生發展區的關連性不明確。

第四條 農村活化再生之推動,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以現有農村社區整體建設為主,個別宅院整建為輔。
二、實施結合農業生產、產業文化、自然生態及閒置空間再利用,整體規劃建設。
三、創造集村居住誘因,建設兼具現代生活品質及傳統特質之農村。

問題:推動原則與農村再生區與第九條之推動方式並未全部對應及連結。

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統籌農村規劃及建設相關資源,整合政府各部門在農村社區實施之各項建設及計畫。

問題一:中央主管機關之權限過大,地方資源亦由中央統籌,似有不當之處。
問題二:農村再生計畫係由地方主管機關核定,中央再予以統籌,與第八條規定相違背。

第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農村再生之政策方針,報行政院核定。

問題:多餘應刪除。

第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農村活化再生相關事項,應設置農村再生基金新臺幣一千五百億元,並於本條例施行後十年內分年編列預算。

農村再生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前項分年編列預算之撥入。
二、受贈收入。
三、基金孳息。
四、其他收入。
農村再生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農村再生計畫之整體環境改善、公共設施建設、個別宅院整建、產業活化、文化保存與活化及生態保育支出。
二、辦理整合型農地整備之規劃及建設等業務支出。
三、辦理農村活化再生之政策方針、農村再生總體計畫、年度農村再生建設計畫或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擬訂、審核之業務支出。
四、補助獎勵自辦農村社區既有共有土地或祭祀公業土地之利用規劃或整建。
五、補助具有歷史文化價值建築物或能與環境和諧之特色建築物及其空間之維護或修繕。
六、辦理農村社區之規劃、建設、經營、領導等人力培育及農村活化再生宣導等支出。
七、管理及總務支出。
八、其他有關農村活化再生業務支出。

問題:辦理事項並不完整,建議加入農業生產、資材及技術之補助,以改善農村生產,提高農民收益及生態維持知獎助。

第二章 農村規劃及再生
第八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區域計畫法相關規定及第六條所定政策方針,就轄區之農村再生訂定農村再生總體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問題:農村再生總體計畫之核定,應配合農村再生區之公告。

第九條 農村社區內之在地組織及團體應予整合,並互推其中依法立案之單一組織或團體為代表(以下簡稱社區組織代表),依據社區居民需求,以農村社區為計畫範圍,共同擬訂農村再生計畫,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農村再生計畫核定前,對前項社區組織代表有異議或同一農村社區範圍提出二個以上農村再生計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不予核定,並退還重新整合。

第一項農村再生計畫,應包括農村社區整體環境改善、公共設施建設、個別宅院整建、產業活化、文化保存與活化、生態保育、土地取得方式與維護、後續管理維護及財務計畫,並得提出具發展特色之推動項目。

問題一:社區的範圍及定義應先明訂,否則極易產生爭議。
問題二:涉及土地使用變更或容許使用項目變更,其權利及義務應予明訂,否則適法性及再生成果難以達成。
問題三:未成立再生計畫之農村社區,得否使用再生基金,應明訂。
問題四:再生區提出規劃時,相關用地土地編定及公共設施用地變更之問題,是否配合計畫同時改變,會不會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應予明確規定。
問題五:同一社區二個社區組織提出二個再生計畫時,應由縣市政府進行整合,避免地方派系利益衝突,影響居民團結及和諧。

第十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第一項之申請後,應以公開方式供民眾閱覽並提供意見;民眾提供之意見應納入核定之參考。

前項申請核定之程序、公開閱覽時間與地點、異議處理、審核程序、實施方法、管理與維護、監督方式、補助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依前條及前項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以下簡稱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定有第十七條之社區公約者,主管機關應優先補助。

問題:公開閱覽方式之收效甚低,為求更能凝聚共識,應有更積極之作法規定。

第十一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第八條所定農村再生總體計畫及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訂定年度農村再生建設計畫,載明農村建設項目及優先順序,並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前項補助,不含土地取得及設施維護費用。

問題一:縣市政府只”得”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建設經費,設立基金之用途成效不明。中央權限過大。
問題二:縣市政府之年度再生建設計劃所需經費來源是否為再生基金,或是另需自籌措財源辦理,將影響再生成效,法條中並未訂明。
問題三:再生計畫的修改程序並未明定,極易產生爭議及成效不彰的情況。

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得對第九條第三項所定農村社區整體環境改善及公共設施建設予以補助;其種類如下:
一、人行步道、自行車道、社區道路、溝渠及簡易平面停車場。
二、公園、綠地、廣場、運動、文化及景觀休閒設施。
三、自用自來水處理及水資源再利用設施。
四、污水處理、垃圾清理及資源回收設施。
五、傳統建築、文物、埤塘及景觀生態設施。
六、閒置空間再利用、意象塑造、環境綠美化及景觀維護等設施。
七、水土保持及防災設施。
八、網路及資訊之基礎建設。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問題一: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對再生基金之分配為何,其運用權限不明。
問題二:補助內容是否應與規劃內容相符,不相符時申請原則為何,應予述敘明。
問題三:補助內容缺乏農業生產及營農設施,如灌排設施。
問題四:補助施設之公共建設,其財產歸屬及維護管理權則應明定。
問題五:共同之農業生產設施應給予補助。

第十四條 主管機關得對第九條第三項所定產業活化予以補助;其補助應以農業相關者為限。

問題:空洞無內容。

第十五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配合農村社區整體發展需要,鼓勵於農村社區廣植林木,建設具生態及緩衝功能之綠帶。

問題:如何鼓勵應訂定辦法施行,方有成效,是否配合全民造林計畫施行,訂定更優惠方式之獎助。

第十六條 農村社區範圍內各級政府管有之公有土地及農會、農田水利會、國營事業之土地,得配合農村再生計畫,實施空間活化再利用。

問題一:何謂空間活化再利用,應該定義清楚。
問題二:建議改為配合農村再生規劃內容實施空間活化再利用。

第十七條 為管理、維護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之公共設施、建築物及景觀,社區組織代表得共同訂定社區公約。

問題一:公約之法定效力如何,如何管理及執行有明確規定,如有不遵守或無法繼續維持時,其處理方式為何,亦應明訂。
問題二:相關建物、公共設施及景觀設施其產權的歸屬問題應予規定清楚,與社區之關係為何,建議明定。
問題三:社區居民是否有能力進行各設施維護管理,應予考量,地方政府之配合及權責應予明定。

第十八條 前條社區公約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後,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社區公約變更時,亦同:
一、公共設施︰經所涉公共設施所有權人,或其代表人或管理人全體同意。
二、建築物︰經所涉建築物所有權人全體同意。
三、景觀︰經所涉土地所有權人全體同意。
前項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社區組織代表請求閱覽或影印社區公約,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前項社區公約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
第一項社區公約之訂定與變更程序、範本、公開閱覽之時間與地點、會議決議方式、異議處理、報備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問題一:社區公約應具備之要項為何?對公共設施、建築物、景觀之間的關聯性為何?本項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之變更,相關之內容應以法律定之為宜。

第十九條 社區公約經備查後,違反社區公約者,社區組織代表應先予勸導,其涉及相關法規規定者,並得請求有關機關依各該法規規定處置。

問題一:違反法令本就該依規定進行處置,處置或裁罰之對象為何?
問題二:如果遵守公約,有關違規,是否得以不進行處置,本條顯有失公平。

第二十一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對現有農村進行全面調查及分析,並對農村生活品質訂定評定指標,及提供個別農村生活機能基礎設施項目之規劃與建設。

問題一:農村的範圍如何界定,標準為何?應先界定清楚。
問題二:規劃與建設之權責,如何與地方政府之農村再生規劃與建設如何劃分。

第三章 農村土地活化

第二十二條 為配合農村土地活化管理,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就下列地區擬訂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一、實施農村再生計畫之地區。
二、實施整合型農地整備之地區。

問題一:何謂土地活化管理,其定義未明,語辭屬政策宣示,不適合做為法條標準。
問題二:實施農村再生計畫地區,何種條件下可以擬定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應該法條內述明,避免爭議。
問題三:實施整合型農地整備之地區,是否應同時擬定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建議應先擬定計畫後方可實施

第二十三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擬訂前條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應以公開方式供民眾閱覽及提供意見,併同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之擬訂與變更程序、公開閱覽時間與地點、應檢具之書件、規模、條件、審查、核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問題一: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建議應召開聽證會,廣納民意,並應對民眾意願及反對意見之處理方式明定,避免引發抗爭。

第二十四條 農村再生發展區內土地使用,應配合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內容實施管理。
前項計畫所需活化農村社區發展之土地,得依法辦理使用分區或使用地變更。
前二項農村再生發展區範圍內之土地容許使用項目、用地變更原則、認定基準、土地使用強度、建築風貌、管理監督方式、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問題一:農村再生發展區之土地容許使用項目等等,事涉人民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為宜。
問題二:土地容許使用項目如大幅放寬,會造成區內與區外不公平現象及土地投機炒作,不利當地農業發展。

第二十五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地區擬訂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時,為配合農村社區整體發展,需將既有鄉村區建築用地範圍擴大者,應併同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依法辦理使用分區或使用地變更。
前項既有鄉村區建築用地範圍之擴大,得以下列方式辦理:
一、區段徵收、土地重劃或協議價購。
二、由所有權人配合計畫內容捐贈二分之一土地作為公共設施使用,交換取得其餘二分之一土地作為建築用地。
前項第二款所定土地交換之辦理程序、交換基準、規模、審核條件與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問題一:鄉村區擴大的條件為何?其標準應訂清楚,否則易造成土地投機現象,造成地方反彈。
問題二:所有權人捐贈之土地,其土地受贈者為地方政府或中央政府或是社區,受贈者與管理者應明定並劃分權責。

第二十六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地區擬訂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時,為實施生產與生活環境之整體規劃及建設,得選定範圍實施整合型農地整備,並併同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於選定範圍內之鄉(鎮、市、區)公所之適當處所,公告三十日;公告期滿實施之。
前項範圍之選定,應經範圍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超過五分之三,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三分之二之同意;範圍內之公有土地,應一律參加。

問題一:整合型農地整備之定義未明確,有關重劃之規定是否適用現行各項重劃之規定,應予明定。
問題二:由縣市政府主導,須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五分之三以上同意,其難度高,爭議性大,容易引起抗爭及衍生糾紛。

第二十七條  整合型農地整備選定範圍內,其供道路、溝渠、廣場、電信電力地下化、下水道、污水處理、綠地、農路、水路等公共使用之用地,除以各該原有公共設施用地、未登記地及得無償撥用取得之公有道路、溝渠、河川等土地抵充外,其不足土地與工程費用、整合型農地整備費用、貸款利息、稅捐及管理費用、拆遷補償費用,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由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率共同負擔,並按整備後評定地價,以範圍內之土地折價抵付;其應分配之土地因折價抵付致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時,得改以現金繳納。
前項土地所有權人應共同負擔之比率,由中央主管機關考量實際情形定之。
第一項最小分配面積單元,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問題一:範圍內原有土地之建地與農地或者其他用地間之分配比率為何?
問題二:公共設施工程費用是否得由再生基金支應,如完全由所有權人共同負擔,其規劃成功之機會將大幅降低,誘因亦低。

第二十八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就選定範圍內之農村社區集中規劃,並將農地興建農舍之需求及所需公共設施同時納入;範圍內原有土地,經扣除前條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後,予以重新分配整理。
依前項分配之農地,其興建農舍之需求,經配合建築用地規劃者,視同已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申請興建農舍,由主管機關造冊列管,並將所有地號清冊送地政機關於土地登記簿上註記。

問題一:農地興建農舍權利分配為建地之分配比率為何?應明定。
問題二:本條所稱範圍是否指實施整合型農地整備地區,其他再生發展區是否適用?應明定。
問題三:經分配後之農地如與其他農地合併,其興建農舍權力如何計算,應明定。
問題四:範圍內之農地是否都應納入實施,如不全部納入,農地完整性亦無法達成。

第二十九條 依前條第一項分配於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自分配確定之日起,視為其原有土地。
前項分配之土地,應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分別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限期辦理交接;屆期不接管者,自限期屆滿之日起,視為已接管。

意見:本條建議應另以法律定之

第三十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整合型農地整備期間之公告禁止行為與期限、土地改良物與墳墓之拆除或遷葬、停止受理土地權利之移轉及設定負擔登記等事項,分別準用農地重劃條例第九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規定。
整合型農地整備之範圍選定條件、面積規模、辦理程序、書圖文件、整備工程、土地分配、異議處理、權利清理、地籍整理、折價抵付土地之處理、補助基準、監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問題一:有關其他整備事項是否排除其他規定,或者依據現有法令,內容不明確,僅有引用部分條文。
問題二:有關之辦理程序涉及甚多人民權利與義務事項應該由法律定之為宜。

第三十一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農村社區內有妨礙整體景觀、衛生或土地利用之窳陋地區,得通知該土地所有權人或建築物所有權人,限期依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逕為實施環境綠美化、建築物之維護或修繕。
前項土地所有權人或建築物所有權人有住所不詳或行蹤不明,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村(里)辦公處所及其他適當處所公告三個月,期滿無人異議者,得逕依前項規定辦理。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實施環境綠美化、建築物之維護或修繕所需費用,得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建築物所有權人負擔。

問題一:窳漏地區由地方機關認定,其認定標準為何,以何種法源為基礎,均不明確。
問題二:主管機關逕行處理,容易引起糾紛,甚至有侵犯私有財產之虞,應慎重。
問題三:環境美化及建築物之維護或修繕等之施作內容及標準為何?經費的需求由何機關認定,所有權人如何異議?所有權人不明時,由何人負擔?各項規定並不明確,容易產生爭議,執行亦有困難。

第三十二條 為維護農村居住品質及生產安全,對具危害性之農業生產廢棄物或對農村發展不利之土地利用行為,應依土地管理及環境保護相關法律予以限制。

問題:本條為多餘之規定

第三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獎勵農村社區居民自辦農村社區既有共有土地或祭祀公業土地之利用規劃或整建,以活化農村土地利用。
前項獎勵之基準、方式、項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問題:本條涉及土地法等多項法律規定及私有財產爭議等問題,預期成效甚微。

第三十四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委由建築師設計各式具地方特色之建築圖樣及說明書,並製訂各種建築圖樣及說明書。
農村住宅興建,選用前項之建築圖樣及說明書申請建築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及簽章。
第一項建築圖樣及說明書需修改者,得由住宅興建者委託建築師設計;其位於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之農村社區範圍內者,得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委由建築師辦理簡易修改,並得免予收取服務費用。

問題一:本項所需經費是否得由農村再生基金支應,
問題二:何謂簡易修改,沒有明確定義。(可於細則定之)

第四章 農村文化及特色
第三十五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對具有歷史文化價值建築物或能與環境和諧之特色建築物及其空間,補助其維護或修繕經費。

問題:具有歷史文化價值建築物或能與環境和諧之特色建築物其認定標準為何?是否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等相關規定,受補助者之權利與義務無明確規定,易產生財產權之爭議。

第三十六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對轄區內之農村社區,進行農村文物及產業文化調查;對具有保存價值者,應妥為保管。

問題:農村文物及產業文化的保管,其保管義務人為何人?與所有權人如何區分,受到破壞如何處置均無規定,僅具宣示性意義。

第三十七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針對農村社區建設、文化價值及景觀生態特色,製作適合各級學校之宣導資料。

問題:本項支出是否得以使用再生基金。

第三十八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對農村社區內所屬學校之閒置空間,提出再利用計畫,並辦理城市與農村交流及農村體驗活動。

問題:本項支出是否得以使用再生基金。

第三十九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加強農村社區之規劃、建設、經營、領導等人力培育及農村活化再生之宣導。

問題:政策宣示無實質意義,建議改為各級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加強農村社區之規劃、建設、經營、領導等人力培育及農村活化再生之宣導。

第四十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配合農村再生計畫之推動,輔導在地組織之運作,並建立獎勵及績效評鑑制度。

問題:建議應制定辦法施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給支持農再條例的社造者十問

我們不反對農村社區營造,也不反對政府投注經費到農村,甚至認為應該更多。只是,目前所訂的條例內容,實在有太多問題。目前的亂象讓我想起一句話:「一旦將目標神聖化,往往手段都極其卑鄙!」

農再條例,是危險或是機會?

「危機」一詞同時包含了「危險」與「機會」兩個意涵,目前在立法院通過一讀的「農村再生條例」,在社區營造界引發不同的反應,正是對於「危險」與「機會」的判斷不同。

在政治面,完全執政的國民黨是否願意傾聽人民聲音,用更周延的方式立法,尚不可知。但如果我們把台灣也視為一個大社區,一項可能嚴重影響這個大社區的法案,社造界自應藉此機會好好引發討論,思索法案對社造可能的影響,並發為議論介入立法,這才符合社造精神。很高興看到報載,馬英九總統也同意應該多辦公聽會,集思廣益。

農委會體察上意,很快地安排了六天十一場的「公聽說明會」。然而,在這個不知是「公聽會」或者「說明會」?也不知討論的焦點是「農村再生」或者「農村再生條例」?十一場活動辦下來,除了發出去數千個便當之外,不知有多少社區民眾因此知道什麼是「農村再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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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討論重點是「農村再生」還是「農村再生條例」的會!

但我知道,有許多急於向水保局爭取經費的社區,把提出反省聲音的人士都視為搗蛋份子,認定他們反對農村再生,擔心他們阻礙了立法的進度。

其實,我們一點都不反對農村社區營造,甚至早自十幾年前我們就在出力協助了,我們也不反對政府投注經費到農村,甚至我們認為應該更多。只是,目前所訂的條例內容,實在有太多問題。目前的亂象讓我想起一句話:「一旦將目標神聖化,往往手段都極其卑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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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再條例支持什麼樣的社區討論?

請您想想十個關於社造的問題

自認為自己從事社區營造很努力,又堅持這個條例要趕快通過的社區朋友們,您真的支持水保局上述的作法嗎?您認為這些作法符合社造精神嗎?接下來,我想拜託您更仔細地想想下列十個問題:

一、就您的社造經驗,一個社區要從無到有,對自身的歷史文化有所了解,進而建立起認同,並能經營一個社區組織,發展彼此合作的機制,是不是需要夠長的時間與耐性投入?

二、社區空間的營造,若要能得到居民的認同,除了在企劃階段要讓居民能參與意見,在設計階段乃至在營造階段也都要能有參與的機會才能把事做好?

三、政府的補助非常重要,但如果預算都趕著發包,沒有充足的時間讓社區參與,工程的思維凌駕一切,是不是反而破壞了社區空間的特色、引來內部衝突?

四、在推動社區營造的過程中,你是否深深體認到「人」才是最重要的資源,總是希望有更多有想法有活力的人加入社造的行列,你同意:有人就有希望,就有想法和作法?

五、農村的社造長期面臨人力貧乏的困境,人才不願意返鄉,主要的問題根源在於缺乏就業機會,農業收入太低,而不是找不到土地蓋房子或者社區環境不夠美麗,你同意嗎?

六、社造是一項社會工程,雖然已有不少社區加入這個行列,但更多尚未起步、才準備起步的,他們需要被鼓勵,需要小心地加以培育,不是嗎?

七、社區營造急不得,通常社區發展有自己的步調,但這步調不一見得與為政者的政治考量一致,一旦有所衝突,往往受傷的是社區,是不是?

八、社區對社造政策最高的期待是:政策能像百貨公司的貨架一樣供應各種資源供社區取用,除了貨色齊全外,更重要的是穩定供應,讓社區就能按自己的步調申請運用,不必急著搶錢?

九、從事社造的人都能抱持這樣的心態:寧可委屈自己也願意顧全社區;基於同樣的情操,一項政策雖然對本社區有利,卻可能傷害起步中的社區,我們當然不會只顧自利而不顧他人?

十、從事社造的人更應該自許是一位積極的公民,對於政府法令,雖然看似複雜,也應努力加以了解,發起討論提出看法,而不是簡憑印象,人云亦云?

社造的朋友們,以上十問,如果您的答案都是肯定的,那麼,目前正掀起議論的「農村再生條例草案」絕對值得您努力地一條一條加以研析,認真思考它與上述十項問題的關聯。不要被急著要錢的心弄亂了思緒,更期望您的思考能激起熱烈的關注與討論。

如果,眾多社造工作者都能積極參與討論,不管最終立法的結果如何,這段經驗將是台灣社區營造邁入另一高峰的重要契機,台灣社會也就更有力量來監督政府把事情作好;相反的,如果大家不假思索,草率地聽命,則台灣的社區營造將在單一部門鉅額經費的衝擊下,快速失去自主性而最終將與美麗的農村同時走入歷史!這是你的希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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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給草率的設計者的「面壁思過椅」!(總共有卅多張,可以等待很多位)

(作者為台南縣人,中華民國社區營造學會理事長)

農村政策的鐵達尼號?農再條例立法院0423公聽會報導

回應各界對「農村再生條例」的疑慮,立法院今(23)日再度舉行公聽會。台南縣長蘇煥智到場,引起不小的騷動,因為他是到目前為止,極少數公開質疑農再條例的地方首長。蘇煥智肯定農再條例「動機好、立意良善」,但認為…

回應各界對「農村再生條例」的疑慮,立法院今(23)日再度舉行公聽會。台南縣長蘇煥智到場,引起不小的騷動,因為他是到目前為止,極少數公開質疑農再條例的地方首長。蘇煥智肯定農再條例「動機好、立意良善」,但認為如果方法錯誤,農再條例將變成「農村政策的鐵達尼號」。

「農村土地活化」專章再爆爭議

一直以來,農再條例引發最多爭議的是第三章「農村土地活化」,各界質疑此章將為「農地變建地」開後門。蘇煥智今天也直接挑戰這一章,他認為,土地管理現已授權給內政部,但農再條例又授權給農委會,「未來台灣土地管理會亂掉」。

蘇煥智表示,第23條授權土地所有人只要捐出一半土地做公共設施,另外一半就可作建築用地,然而依區域計畫法規定,10公頃以上農地才允許重建。此方便門一開,等於放寬現有規定。他估計,約有2萬公頃農地將因此被釋出。

另外蘇煥智指第28條有關「整合型農地整備」,美其名叫「集村」,但卻有8萬公頃農地將被釋出。加上前項的2萬公頃,總計未來可再多蓋240萬戶房子,農地價格至少上漲5倍。買得起房子的人都不要當農民,專業農民反而買不到土地,「期待農業升級將更困難。」

他建議直接刪除第3章,只要將「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改成「農村社區土地更新條例」,就能達到土地活化目的。

農村如何「再生」,依然無交集

台北大學副教授廖本全表示,沒有人反對農村再生,但政府應廣徵民意,訂出「真正能讓農村再生」的再生條例。

不過到目前為止,雙方對於何謂再生還停留在各說各話。農委會堅持,農再條例只著眼於改善農村生活,至於農業生產、農業政策、農民福利應交給農業發展條例處理。

但台南縣蓮鄉產業文化促進會總幹事薛弘明並不認同這種「法律分工」的切割方式。他建議應把部份資源給產業,產業活化了,年輕人才有動力回來。

中興大學農村規劃所助理教授董建宏支持農委會看法,他也認為農再條例要處理的是農村居住問題。政治大學地政系教授顏愛靜則表示,不清楚再生的意義是什麼?振興農業不只是公共建設而已。

農村再生是什麼?專業農民霧煞煞

屏東縣有機農產合作社理事主席尤志誠指出,只要有飯吃,環境當然會弄好。他認為,長久以來專業農民都沒受到照顧,休耕的反而受到保護。專業農民10個有9個不懂什麼是農再,只有關心土地改革的人在關心。他建議,農再的部份資源應用來補助有機農業,「提升食品安全才有競爭力」。
另一方面,部份已參與農再試辦的鄉村表態支持農委會。後廓社區村長黃正雄表示,農再不是滅農、同時也照顧了農產。農村變美了,「牛還是綁在那裏」。南埔社區村長也說,村裏164年的老水圳累了,「沒有水圳、何來再生?」全村都同意,只要能修水圳,無條件同意休耕一年。

立委建議舉行聽證會

立委林淑芬認為,即使開了多次公聽會,但都各自表述、沒有交集,她建議應舉行聽證會,就法的部分再廣徵民意。

台灣農陣黃仁志建議,未來再提修正版本時,應確保產業活化補助比例不得少於5成,同時規定500億基金應用於支持人力資源。另增訂「農業創新專章」,設置鄉村發展辦公室鼓勵人才回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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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份,屏東無毒洋蔥盛產,需要大家一起支持。沒有產業活化,農村如何再生?(照片轉載自「屏東環境保護聯盟」

(本文轉載自「環境報導」部落格,閱讀更多專業環境報導,請點選這裡

 閱讀前兩場立法院舉辦之農再條例公聽會報導,請點選這裡:

(1) 農再條例0312公聽會,現場報導(文/孫窮理)

(2) 農再條例0312首場公聽會–環團:應退回(文/朱淑娟)

(3) 農再條例0326立院公聽會(文/朱淑娟)

有關水保局11場公聽會之各媒體現場報導整理,請點選此處閱讀。

農再公聽會─花蓮瑞穗0422報導(2)

我常常願意相信許多政策的立意原本都是良善的,只是在執行的過程中出了問題,法律無法完備到足以規範任何會發生的狀況,因此,執行的人很關鍵,即使是幾經修改擁有眾多配套的條例,懷有私心的人仍可能在其中鑽出漏洞。

前言:

我是花蓮子弟,目前在壽豐念書,也服務、學習於一個理念與我相近的社區協會。這個協會沒有特意要發展產業,也不著重於促進觀光,在意外配、老人、小孩和環境;花了很大心力於生態的維護上,不為遊客,而是希望成為當地環境教育的一部分。

對於歌功頌德目前有點反胃(笑),但在這個地方觀察與領受的一切,讓我更加相信某些堅持仍有可能,希望以自己證明,實踐理想,即使辛苦,卻走得坦然,貧窮而幸福。

這是一場不談條例內容的公聽「說明」會

四月二十二號,農村再生條例公聽會於瑞穗鄉公所舉行,之所以由原本公布的花蓮市改變為瑞穗,猜測應該是因為水保局輔導的社區,例如舞鶴、光復的兩個示範區距離這裡較近。

人很多,樓下七八台遊覽車,據第二天自由時報載,總共來了73個社區,五百多人。在與其他社區的閒聊間,我相信水保局並沒有刻意動員,他們寄了公文給熟識的社區,邀請其來參加農再公聽會,但社區自會揣測上意。

確實如佳安的觀察,會場上方懸有紅布條「農村再生公聽說明會」,無「條例」二字,整場討論更絕少聽見農村再生「條例」,大部份的社區竟不約而同都稱呼它為農村再生「計畫」,顯見大家是以提計畫的角度在看待農村再生條例,法律?交給專家去修。且開放發言時間,也不斷出現「由下而上」、「整體性發展」、「活化」等水保局用語。

公聽會流程及會議記錄如附件。

簡單的說,開放發言時間,幾乎就是給各社區對水保局歌功頌德的時間,除有少數人提供較具建設性的想法外,多數人的發言模式竟是:

「過去生活很苦→遇到水保局→改變人生→致上萬分謝意→全力支持農村再生」

甚至有縣議員當眾開口要求水保局實現「他的心願」,完成某個地方的綠美化。

少數較有建設性的想法:富源社區林興華老師提到以造町的概念,以鄉為單位執行計畫,擴大營造範圍;光豐農會總幹事林清水先生提到,計畫必須配合農事時令;秀林鄉鄉民代表高小姐提到,社區的凝聚需要傳承,但年輕人有年輕人的抱負,政府有沒有可能成為一種媒合,讓社區裡的人知道外面的人在想甚麼;外面的人進來的時候,有一個引介的平台,能順利進到部落的生活中。

牛犁社區交流協會總幹事楊鈞弼先生表達不支持的立場,認為在全台灣沒人敢反對,因為政府要給你錢,就像消費券,要給你錢,怎麼會有人反對?接著詢問現場的社區夥伴們,但有誰閱讀過這個條例?現場僅兩三個人舉手,楊先生建議各社區先了解條文。

他不反對錢進社區,但希望這個錢能直接進到社區,除以用顧工購料的方式,更期盼關注於人的部分。大家提計畫的方向多是產業發展、促進觀光,楊先生呼籲應該透過這些規劃去關心社區內部的人。最後也提到,並不否定水保局的功勞,但當初社區營造是由文建會所推動,內政部來發起,讓各社區能夠實行由下而上的概念,「由下而上」並不是水保局的制定,而是政府的政策。

和水保局工作人員的對話

我則是針對第三章土地活化提出了質疑。在發言完離開講台準備要回到座位上時,被一位大姊攔住,她問我有看過「小地方新聞網」嗎?我高興的回答,只要時間許可,我幾乎都會看,她接著說,那你還有疑慮?

哈,還以為是可能的盟友呢,我笑著說,那你願意跟我解釋嗎?後來才知道,她是水保局總局的工作人員,但她並沒有給我她的名片,反而留了另一位先生的,她很客氣,也很和善,我們展開了一段蠻長的對話,歸納如以下幾點:

一、針對土地活化:

她說,土地活化是部份徵收,為了公眾利益有時候必須犧牲少數人權利。就像都市有都市計畫,鄉村卻欠缺這樣一套法律。都市計畫經過幾十年的增添才有現在的規模,農再條例的細則也必須要等到條例本身通過後才有辦法備註。

許多地方,常常有閒置無人甚至不清楚地主是誰的土地,公部門對這個地方的建設容易因為找不到此地地主而暫停,十分可惜。

對於地主的補償就是他可以享受到公眾利益,雖部分土地被徵收公用,但因公用土地地價上漲,此地主剩餘的土地地價也會隨之水漲船高。

我認為這是多數人的暴力,也覺得其中有太多可以操作的部分,甚至有可能出現為少數人利益犧牲多數人權利的狀況,面對她的堅持,視為兩種不同的觀念。

二、我問,農村議題包含各種面向,應是各部門,例文化局、社會局、環保署等共同面對,為什麼水保局要專責來推動農再條例?

她的回答是,農村有各種議題,但農民無力個別洽詢各個單位,因此,水保局希望成為一個平台,如果不是水保局的業務,可以代為洽詢其他部門。

我問,那鄉公所鎮公所是在幹嘛的?

她頓了一下:「他們也可以去找鄉鎮公所阿。」

「那,水保局幹嘛還要成為這樣的平台?」

「…………」

三、我說,我相信你們的立意良善,但經費非常龐大,社區若無足夠自主性,很難堅持自己的信念,甚至清晰的看見地方真正的需求為何,如果真的想要改革,為什麼不能陪社區緩慢長出力氣,持續的改變?反而是急著要通過農再條例?

她回答,之所以急著要通過農再條例,因為過去水保局的錢是每一年每一年由立法院審核,這一年的「績效」沒有達到標準,下一年的預算就會被刪除,但農再條例是一筆基金,只要今年過了,兩千億不會被更動,水保局就更有可能循序漸進以社造的精神輔助農村,而沒有為求績效的壓力。

四、夥伴問到窳漏地區地主必須負擔修建費用的部分

她回答,關於窳漏地區的改建,地主必須負擔全額費用,有太多人覺得不合理,且有些地方也已經不容易找到屋主,所以作出修改。

我對於這個答案有點失望,因為如果只就這個她立即反應的答案做分析,看得出來他們在乎的是輿論,是公部門難以找到「窳陋地區」的所有人,卻不是這塊地的地主的人權。

五、關於農作物產銷

她說,農作物的產銷問題含括在「農村發展條例」裡,所以不是農在條例能夠明文訂定。夥伴問,所以這樣聽起來,農再條例只能規範到地上物的建設?

她再次回答,因為農作產銷的部分規劃在農發條例裡。

六、腳踏車道

有機會聽聞各社區的提案,驚訝的發現,大家竟然有志一同的都需要自行車道,天阿,除市區外,花蓮的整個鄉村街道難道不都是自行車道嗎?我學習與服務的社區協會,他們跟村長討不要的樹,自行培苗,雇請村民一起種樹,發給工錢,最後自然形成和諧的自行車道…我實在搞不懂為什麼這麼多人要花這麼多錢「打造」一條原本就有的「路」?

以此詢問水保局的大姊,她模糊的答覆,這與體委會近來推動自行車道和人行步道有關。

和她聊到一個段落後,遇見自由時報花蓮地方版的記者花孟璟,她所做的報導和花蓮地方報更生日報關於公聽會新聞如附件。

人的培育很重要

我常常願意相信許多政策的立意原本都是良善的,只是在執行的過程中出了問題,法律無法完備到足以規範任何會發生的狀況,因此,執行的人很關鍵,即使是幾經修改擁有眾多配套的條例,懷有私心的人仍可能在其中鑽出無數漏洞。

所以,我們一再強調「人的培育」很重要,這個培育不只是技術或能力,更接近於「觀念」,觀念的培養需要長長的時間、不斷嚐試、容許失誤,慢慢慢慢積累而成,沒有辦法量化為幾個小時的時數。

社區必須經過思考和辯證循序磨出自己的理念、堅持,不是有計劃就接,更不該將「條例」單純視為「計畫」,把了解法條的權利讓渡給「專家」。縱然法令的書寫方式難解,仍有許多管道可以聽見不同的說法。

其實,開放發言時間我並沒有像記者所描寫的那樣激烈,抨擊農再是惡法(但謝謝記者不只描寫口徑一致的部分,更將這些爭議透過報紙傳播出去),我認為它固然需要修改,也認為,在抨擊或巴結公部門的兩端,我們該有自省的能力,自己長出力氣。

一直以來都關心蘇花高(蘇花替)的議題,讓我覺得有趣的是,農再條例的簡報中,水保局也使用了「一條回家的路」這樣的標語;另外,開放發言時間,我又聽見「不是農民,不要代表農民發言;我是農民,我可以代表農民發言」的弔詭論述;或是將反對者一竿子打為「學者」和「學生」(蘇花高議題中為「環保團體」和「學生」)這樣看似不知民間疾苦的角色。

這次公聽會,瞥見許多垂涎的表情,那樣赤裸裸的要求讓我好幾次震驚、無法言語,是真的很苦,還是我們總用錢(經費、建設)來衡量「幸福」?鄉村的收入沒有都市高,但我們擁有較好的環境、不那麼疏離的人我關係、慢慢過生活的能力。

如果忘了這些,卻睜大了眼睛向都市看齊,要都市的人來,要家鄉子弟因為都市的人會來而留下來,自然覺得農村「破落」,需要「休閒農業」、「田園風光」來拯救。死了,才需要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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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聽會可以動員,但是要讓家鄉子弟回流,就必須要讓人真的能留下來(攝影/江珮瑾)。

有關水保局系列公聽會之各媒體現場報導整理,請點選此處閱讀。

【行動】農再條例行動最新進度0411-0419

0411-12:第11屆全國社區大學研討會中安排了「農村再生條例」的討論,並且在會場中設置大海報讓與會者了解此議題。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與台灣農村陣線共同印製了「農村再生條例的思與辯」小手冊…

0411-12

第11屆全國社區大學研討會中安排了「農村再生條例」的討論,並且在會場中設置大海報讓與會者了解此議題。

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與台灣農村陣線共同印製了「農村再生條例的思與辯」小手冊4000份於現場發送,由於印製數量不夠發送,有需要的朋友可至旗美社大網站下載:
http://cmcu.ngo.org.tw/node/563

0413

社區營造界舉辦記者會呼籲立法院不要強行在本會期通過「農村再生條例草案」。

出席記者會者皆為社區營造界的重要人士,包括社區營造學會理事長曾旭正、社區大學全國促進理事長林朝成以及花蓮縣牛犁社區交流協會總幹事楊鈞弼,他們共同呼籲社造界站出來,挺農民,反對假再生,並且別讓大筆的資源投入而破壞了人與人之間最單純的連結。

參見社區營造學會,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共同起草一文:https://www.dfun.tw/?p=11494

相關新聞連結請見:
http://n.yam.com/cna/politics/200904/20090413072167.html
http://n.yam.com/rti/politics/200904/200904130723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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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婦聯盟基金會討論農村再生條例,綠色陣線的思穎、OURs的仁志及增芝等人到場說明。水保局柯勇全柯長也到場參與,但仍舊未具體說明條文本身,只有保障和目標的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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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保局於台南縣舉辦「公聽說明會」,是唯一一場在鄉鎮地區的會議,與會者雖多,但發言者中大概有十二位之多都是希望條例盡快通過,在剩下的一個小時的發言時間裡(議程上面雖然寫90分鐘),每人三分鐘,只有20人機會,從15號之後大概就是自發來參與的民眾發言發言內容較有建議性,也對條例提出看法。但似乎新聞並未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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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陣思穎至主婦聯盟農友大會說明農村再生條例爭議。當天情形再請思穎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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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農村陣線淑雅至國際特赦組織說明農村再生條例現行爭議。相關訊息再請淑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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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樂電台高雄台之「部落麥克風」探討農村再生條例的爭議與立法進度,並特別針對原住民部落可能之影響進行討論。

小地方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