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署】支持平埔原住民族爭取族群證明與身份認定

長期以來,平埔原住民族群在近代台灣歷史的舞台上始終被刻意隱藏,結構性暴力的官方政策,使「平埔的生命」被掏空成歷史名詞的一種弔唁,無視我們仍然活生生的命脈血肉。我們是沒有獲得承認、失去名字的平地原住民。

支持平埔原住民族爭取族群正名與身分認定之連署

連署訴求: 歷史,請歸還我們名字

長期以來,平埔原住民族群在近代台灣歷史的舞台上始終被刻意隱藏,結構性暴力的官方政策,使「平埔的生命」被掏空成歷史名詞的一種弔唁,無視我們仍然活生生的命脈血肉。安身台灣這塊美麗島嶼,繁衍族群生命,我們卻是沒有獲得承認、失去名字的平地原住民。如今,平埔成為台灣四大族群最後的孤兒,我們的名字仍告缺席,空白一片。

基於尊重原住民族身分之基本人權,傳達西拉雅人自我認同、回歸歷史的心聲和尊嚴,並肯定原住民族群歷經時代洗錬有其共同奮鬥的集體意志。因此,台南縣政府於2009新年度的開始,重新推動並受理本縣日據時期種族〝熟〞之縣民申請補登記為「平地原住民」。依臺灣省政府(46.01.22)(肆陸)府民一字第 128663號令及(46.03.11)(四六)民甲字第01957號令,省府明確表示,具日據時期『熟』之身分者應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於法有據。

有鑑於原民會仍然無視於平埔族群的強烈呼籲,本協會特發起此份連署,並將於5月2日於台北凱達格蘭大道,以【萬人街頭挺平埔,熟男熟女站出來】的集體心聲,冀求社會各界及政府相關單位的傾聽與支持,為孩子、為族群、為人權,更為台灣那未完成的歷史族群圖像,還給從未消失的平埔族群一個確切的歷史身份和族群尊嚴。

我們的訴求如下:依法行政,還我原民身分權

1、請行政院原民會正視當年眾多平埔原住民族人遭國家制度不當排除之行政疏漏,進行行政補正,「依法行政」,以行政函示告知各縣市政府具「熟」身分者可依法取得原住民身分。

2、請行政院原民會本於「原住民身分法第八條」之立法沿革及精神,「依法行政」,讓應具有平地原住民身分而未及於時效內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得依法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取得身分。

3、平埔原住民取得原民身分乃合憲、合法、合理、合情之要求,至所涉及之權益、政策,應當和其展開對話、尋求共識。原民會不可本末倒置,因政治考量而違法排除族人合法取得原民身分之權益。

深度報導連結:http://www.wretch.cc/blog/Musuhapa/21596834

5/2凱達格蘭誓師大會:http://www.wretch.cc/blog/Musuhapa

掛在樹上的 [無限量] 青梅

我曾有一年多的時間經常接觸農糧署,基本上我認為他們是認真的,也很願意幫農友的忙。寫這篇的目的,並不是刻意拿「無限量收購」這件事來讓我的官員朋友出糗,而是「政府鼓勵青梅停採後,每年此時…

中部地區二、三月間苦旱,農民預期今年的青梅果粒,泰半連圓周兩公分以下的S級都達不到。如果賣不出去,梅農將被迫拿這些「小不點兒梅果」去釀私酒,然後和國庫署大玩捉迷藏遊戲。他們期盼農政單位能夠提早因應。

980426-plum-360.jpg
今年二、三月缺雨水,青梅如指頭般大小就已經硬核。圖中較大顆的,是去年製作的脆梅標準規格(沈揮勝攝)

農糧署主秘許漢卿三月四日說,將透過信義農會酒莊「無限量」收購並製成梅果肉,並冷藏於南投縣農會保存備用;南部和東部產區,則透過廠農合作,與蜜餞廠契作,出路應不致於有問題。

我針對「無限量」三個字反覆確認了兩次,許主秘回答說:「農民交多少貨,農會酒莊就收多少貨。」

四月廿一日,這個「無限量」顯然出問題了。信義鄉的梅子已然有七、八成黃熟,但也有七、八成還掛在樹上,若不能及時採下,月底前鐵定落果滿地。

a

信義鄉的梅子因求售無門,多數梅果還掛在樹上,部分地區已發生落果,如不立即處理,月底風櫃斗地區將鋪成黃梅地毯(沈揮勝攝)。

b c

梅王山莊園主陳國棟說,農會是有在收,但每個班限量八千公斤,外加脆梅及Q梅材料各一千二百公斤。「全鄉有十幾二十個班,我們班有二十多戶,隨便一戶,產量都超過這些。」

我去電農糧署詢問「無限量收購」這件事。公關科長吳菁菁嚇一跳說:「應該沒這種說法吧!」

正在東部開會的許漢卿稍後打電話給我,表示花東和高雄的青梅已經都解決了,農糧署以每公頃一萬四千元補助願意停採的梅農,已有七百公頃完成登記,也因為大量停採讓市場流通量減少,竿採梅已回升至到廠價十一元、產地價九元。

他解釋說,各農會、酒莊有自己的計畫,只能依各自需求決定收購量。而信義鄉農會總幹事黃志輝也回答說,去年收購廿萬公斤,今年額外又增收十萬公斤,已盡最大努力。

事情發展至此,已確定「無限量收購」這件事跳票。非但如此,青梅的產地價也比農糧署所說的九元,少了一到三元。

廿二日農糧署發出新聞稿,承認信義、水里地區梅農,因習慣於手採後再行竿採,因此竿採的果粒規格偏小,導致有價格落差情形,已再度洽請南投縣農會及信義鄉農會加工廠加強協助收購。

我曾有一年多的時間經常接觸農糧署,基本上我認為他們是認真的,也很願意幫農友的忙。

我寫這篇的目的,並不是刻意拿「無限量收購」這件事來讓我得官員朋友出糗,而是「政府鼓勵青梅停採後,每年此時靠著採梅打工撐過兩個月的數百戶原住民,他們的生計是否已經有了著落?」

(本文作者為線上記者)

灣寶西瓜保衛戰

面積3.5平方公里,人口將近兩千,農業戶數三百九十戶,後龍鎮的灣寶里,是一個水田、旱作皆適宜的農業區。民國六十年代,農委會曾進行兩期的農地重劃,當地農民也非常勤奮,以人工方式把黏性較高的土壤…

編按:本篇文章為公視記者李慧宜所做的採訪報導,將於公共電視13台「我們的島」節目中播出─【灣寶西瓜保衛戰】、【童年的保存期限】,時間:4月27日(一)晚間十點以及 5月2日(日)早上十點 。

公視以農業為主題,作了很多深度採訪,同時也有詳細文稿,值得一再細讀。感謝作者同意,將文章轉載於此,與更多朋友分享。

緣起:

三月中旬,打開電子信箱,收到一封信,上面提到台北大學廖本全老師的一句話:「台灣農村最能夠再生的地方。」廖老師口中的,就是苗栗縣後龍鎮的灣寶里。灣寶里,是一個典型的閩南農村聚落,農地大都為砂質土壤排水性良好,早期種植西瓜、地瓜和花生等旱作,民國六十年代起,農委會陸續在此進行農地重劃與農水路劃設,當地開始出現水稻。

由於灣寶里農業生產環境優良、社區集體意識強烈,民國92年,文建會選定灣寶里,將其納入農業社區總體營造單位,同年到94年,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連續三年進行地方產業輔導。民國95年,農委會接著辦理,苗栗縣農業資源空間整體發展計畫。長期經營下來,灣寶里不只為農業打出一片天空,更成為具備自主能力,無需事事期待政府補助的農業社區典範。

在農業產值低落的現代台灣,這樣的一個農業基地,本應受到政府的支持,但是苗栗縣政府對在地的「關照」,卻造成農民的高度不安,因為縣府將與民間開發單位合作,在灣寶里推動「後龍科技園區」。雖然苗栗縣府強調該園區,未來每年可以產生300億產值、三萬個就業機會,但此舉勢必會大面積徵收農地,大幅改寫灣寶里的生態、產業、人文與歷史發展。

「後龍科技園區」開發計畫,有如一面明鏡,它反映出政府與人民的對立、工業與農業的競爭,也清楚地揭示著台灣未來發展的左右為難。

反後龍科技園區連署:http://campaign.tw-npo.org/sign.php?id=2009022400265100

工業搶地─命運未卜的灣寶社區

灣寶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洪箱說,灣寶是後龍西瓜的發源地,也是農民世代相傳的家鄉,很多在地的俚語或歇後語,都跟西瓜有關。像是「西瓜怕鬼」,意思就是農人要時時看顧西瓜,不然西瓜不是種不活就是長不好。

灣寶祖先很有智慧,早在百年以前,就以「西瓜怕鬼」來暗示西瓜會寂寞,並且提醒農人要勤走瓜田。傳承到現在,這句話,最能代表灣寶里的價值觀。

不過,未來的灣寶里卻前途不明,到底來年還能不能種西瓜,沒有人知道!因為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底,灣寶里居民收到縣政府公文,說要查估地上物,以為「後龍科技園區」開發案進行初步工作,這個時後,灣寶人才發現,自己的家園很有可能要變成工業區了。

近半年後,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六日早上,上百位群眾聚集在苗栗縣後龍鎮公所,「突襲」縣政府舉辦的「後龍科技園區」政策說明會。來抗議的人,幾乎都是後龍鎮灣寶里的地主或農民。

他們會這麼生氣,主要是因為「後龍科技園區」開發案,座落在他們的農地或屋舍上,可是極力促成開發案的苗栗縣政府,卻沒有任何人,向他們徵詢意見,連這場政策說明會都沒有正式個別通知當地人,農民們覺得非常不受尊重,也認為縣政府態度強硬沒有誠意。

最後,政策說明會在陣陣的抗議聲浪中,草草落幕,低調離開的縣府官員,和憤怒的農民,依然沒有良性對話。

980425-1-3428522403-360.jpg
2-3429336480
3-329334232

優質農地─灣寶里

平常看起來人口不多的灣寶里,一到假日,田裡就出現很多人,尤其是小朋友。因為假日不上學,無論是年紀多大,孩子都必須下田幫忙農事,像是現在這個季節,正是種西瓜苗的時候,田裡常常有五、六個孩子分工合作,他們把土鋤鬆,然後把棚布鋪好,再依序種下西瓜苗。

面積3.5平方公里,人口將近兩千,農業戶數三百九十戶,後龍鎮的灣寶里,是一個水田、旱作皆適宜的農業區。灣寶里長謝修鎰說,民國六十年代,農委會曾進行兩期的農地重劃,同時,當地農民也非常勤奮,以人工方式把黏性較高的土壤,一擔一擔地挑進砂質田地上,進行農地的土壤改良。過去因為有政府與農民的互相配合,灣寶里才有今天不錯的生產環境。

不過在中央政府的眼中,灣寶里的條件,比「不錯」還要好很多。民國92年,文建會將灣寶里納入農業社區總體營造單位,同年到94年,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連續三年進行地方產業輔導。民國95年,農委會接著辦理,苗栗縣農業資源空間整體發展計畫。可是,面積362公頃的後龍科技園區,卻會徵收灣寶里大部分的土地。

4-3469066513
灣寶里的水田與旱作。
5-3469068189

苗栗縣政府計畫處處長許滿顯表示,苗栗縣長劉政鴻過去在立法委員任內,就已經將「後龍科技園區」開發案,列為第一優先的地方建設,這是因為農業產值偏低,「後龍科技園區」的工商產值,每年至少有三億,同時還能創造三萬個就業機會。

可是,對於這些好處,灣寶里民並不領情,農民劉先生說,「我的田地賣掉的話,如果我以後要到別的地方買,賣四分地的錢買不到一分地,我要怎麼生活?」農民陳爺爺說,「這裡徵收賣掉以後,一百萬去買外面的柱子嗎?光買一根柱子吃得飽肚子嗎?」而里長謝修鎰更進一步說明,「縣政府要推動的,說是說科技園區,實際上是要做化學原料製造跟橡膠產業,這樣對嗎?」

苗栗縣政府積極促成開發,地方人士極力維護農業,兩造意見高度紛歧,環保署為求謹慎,在環境影響評估會議之前,特別召開研商會,確認未來環評的議題方向。

不同的意見,在會場上交相傳遞著,環評委員顧洋認為,「農業(變更)工業用地這個事情,是環評會可以討論的嗎?是(環評)專案小組可以討論的嗎?基本上來講,我們比較關切的,是它變更之後的環境衝擊。」

環評委員范光龍強調,「多尊重一點地方的心聲,因為他們就生活在這個地方,他願意過簡單的生活,這種人已經不多了。我們有時候還要剝奪他的權利,也不公平。」

而被農委會認定為特定農業區辦竣重劃地區的灣寶里,卻不受到苗栗縣政府的肯定,苗栗縣政府農業處處長謝學森說,「當地農業的年生產值是421萬,每公頃的平均產值大概是2.7萬左右,所以我們基本上認為,它不是一個很優質的農地地區。」

然而,灣寶里是「特定農業區辦峻重劃」地區,農委會對此解釋,所謂「特定農業區辦峻重劃」,就是已經完成農地重劃和農水路劃設的農業區,在農業機關眼中,這是「最好的農地」。

反對後龍科技園區自救會會長陳幸雄激動的說,「我今天要報告的,就是說農委會,在民國九十一年,在我們農地重劃區投資了一億一千多萬,特地去作農水路更新工作,到九十五年才完成,為什麼現在要給我們變成工業區呢?」

農業真的沒前途?農民都賺不了錢、沒有出息嗎?位於灣寶里中心位置的龍雲宮,是在地的信仰中心,周圍四百多戶人家,在五年內,共捐獻了四千六百萬,在民國 94年完成廟宇改建。陳幸雄是龍雲宮管理委員會的副主委,他強調,灣寶里的居民,都是四、五代在這裡靠農地生活,能把龍雲宮蓋起來,沒有花政府一毛錢,如果不是農民辛辛苦苦耕種,哪裡來的這間廟?

對灣寶人的內心來說,農業是人的依靠,這裡的西瓜、地瓜和花生,養活了一代一代的子孫。政府在推動開發案的規劃過程中,似乎不應該忽略如此的社會脈絡。

農人珍視的地方價值

台灣生態學會理事長鍾丁茂強調,環評應該審查開發案對整體環境的影響,整體環境包括當然也要包括土地使用的方式,因為大面積農地變更為工業用地,會影響到自然的生態環境,所以環境影響評估更必須謹慎處理,否則以後想要把工廠恢復為農地,根本不可能。

農地變為工業區,要再恢復生產環境,幾乎不可能。不過在灣寶里,卻有人把賣掉的農地,全部再買回來。張天寶、張添泉從小一起長大,年輕時都曾離開灣寶里,但是依然不間斷地投入家鄉的文史工作。他們共五個堂兄弟,在民國七十六年,把早期家族賣掉的農地,一一買回來。現在張家的孩子,每到週休假日,就會跟著爸爸,回到爺爺的故鄉。
6-3428501543
爺爺、爸爸和孩子。
7-3429318154

張家買回的老家,以一棟三合院為中心,屋前是一大片楓樹林、柚子園、花生園、西瓜田還有幾棵枇杷樹,屋後是南瓜田和桑椹園。有時候大人在除草、整地的時候,也可以看到孩子在採桑椹或追著蝴蝶跑,工作結束後,全家人聚在禾埕上泡茶閒聊話家常,還會說很多以前的老故事,給一群睜大眼睛的孩子聽。

雖然不再以務農維生,但是在田間勞動、分工合作,已經是張家人的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份。面對後龍科技園區開發案,土地可能被徵收,家人的情感、家族的傳承,也可能因此消失,張家人特別有感觸。

張天寶哽咽地說,以前他擔任公務員的時候,曾經目睹因為桃園國際機場被徵收土地的農民,在拿到徵收費用的那一刻,抱著錢嚎啕大哭的模樣,他堅定的說,我絕對不要抱著錢哭。

春風一起,傳來陣陣的柚子花香。張添泉跪在農地上修理耕耘機、張天寶在芒果樹下除草,抬頭一看,一排楓樹正隨風搖曳,對張家來講,所有人都感到幸福的時候,是最美好的時光。

除了對農民的影響,外海可能因為後龍科技園區而產生的環境問題,也受到外界關心。由於園區的廢污水,預計是透過專管排入中港溪,但是到底會不會因此,破壞中華白海豚的生活環境,現在都還沒有任何調查。

對此,苗栗縣政府計畫處處長許滿顯表示,過去他曾任職苗栗縣農業局,當時曾在通霄外海看過中華白海豚,可是他很疑惑,為什麼中科不需要針對中華白海豚進行調查,「後龍科技園區」開發案卻被要求要對此評估?

期望媽祖魚保護社區

三月瘋媽祖,是全台灣的重要節慶,在灣寶里也不例外,居民們在門口擺出香案、持香祈福,不過這次很特別,跟著媽祖出巡走遍田野和街道的,還有一隻中華白海豚的模型。

8-3469872384-1.jpg 9-3469870606-2.jpg
10-3469877670-1.jpg 11-3469058153-1.jpg
12-3469061567-1.jpg
13-3469061567-1.jpg 14-3469061199-1.jpg
16-3469062273-11.jpg 15-3469875116-3.jpg
17-3469060429-1.jpg

鐘丁茂說,以前漢人搭船往台灣的途中,在接近海岸的時候,都會出現中華白海豚跟隨在船兩邊,所以過去人們將中華白海豚視為媽祖的護衛,也因此被命名為媽祖魚。三月是媽祖的生日,既然媽祖要出巡,台灣生態學會就把媽祖魚也帶出來出巡,並祈求媽祖能夠保護灣寶社區,讓這裡不要淪陷為工業區。

陳幸雄對此很感嘆,他說,如果以後灣寶里沒有農業的話,媽祖也不用出巡了,整個庄頭等於是解散了。笑說「西瓜怕鬼」的洪箱苦笑著,她說,現在西瓜不怕鬼了,西瓜應該是怕苗栗縣政府,也怕「後龍科技園區」,只要園區一來,西瓜根本沒有地方生長。

媽祖眼前的田野,是灣寶的良田,聚落外圍的木麻黃樹林,是防風防沙的保安林,廢耕的水田變成濕地,出現前來築巢的候鳥,如果灣寶里未來沒有被徵收的話,這個月剛剛種下的西瓜苗,應該可以如期趕在夏天收成。春末的田裡,還看不到有名的灣寶西瓜,不過現在農民要爭取的,是農地、是種西瓜的權利,也是身為農人應該擁有的基本尊嚴。

採訪後記:
在苗栗「後龍科技園區」開發案的例子,讓我們看到了農業發展與工業開發的緊張關係。難道,農業與工業的相遇,就一定是農業讓步嗎?

民國五十年代起,政府以低糧價農業政策,支撐工業和都市的全面發展,在農地上賺不到錢的農家子弟,紛紛離家進入城市當起工人,創造了一場經濟起飛的舊時美夢,但是,也是從那個時候開始,台灣的歷史,正走上一條農業衰退的不歸路。

近年來,經濟不景氣、都市消費過高、農產品安全頻亮紅燈、、、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重新思考農業的價值與各種可能性,休閒農業、精緻農業和有機農業,紛紛出籠,在這背後最重要的,是農民堅守農地的意志。

在灣寶農民身上,我們深刻地感受到了農地上的求生意志,就是因為有這些不放棄農業、不看輕自己的農民,台灣的農村才依然堅強的挺立著。

18-3429312792

(作者的部落格為FINIMAY地下採訪中心http://blog.roodo.com/finimay,另有灣寶里其他精彩文章,請移駕前往)

馬英九總統4月5日對農再條例的回應

所以我們再重覆一遍,就是「由下而上、計畫導向、軟硬兼施」,這樣就可以保證或至少保障不會偏,不會走歪,錢用在哪個縣市完全看最後怎麼核定,怎樣核定呢 ﹖應該是由地方提案,然後由縣市政府結合專業者…

編按:

本篇文章為馬英九總統4月5日於美濃與地方人士討論「農再條例」的詳實記錄,雖因上槁時間過晚,略失現場時效,總統於當日談話中希望多舉辦的公聽會,也已經快速的舉辦結束(公聽會各項現場記錄請閱讀這裡),但是本文中詳細記錄的總統與地方人士對話,仍有相當價值,僅與讀者分享。

本文前言:

農村再生條例對台灣農村的衝擊影響,最近引起各界廣泛的熱烈討論,馬英九總統四月五日赴高縣下鄉訪察,走訪鍾理和紀念館、尊懷文教基金會等機構,並與美濃愛鄉協進會等旗美地區民眾就農再條例進行兩場小型的座談會,筆者將馬總統和農委會副主委在會中的回應說明整理如後,供關心這項議題的朋友參考。

980426-09051-360.jpg
馬英九總統四月五日參觀高雄縣美濃鍾理和紀念館,由鍾鐵民老師親自接待。(蘇福男攝影)

0905-2
馬總統在鍾理和紀念館與美濃愛鄉協進會等地方人士座談農再條例。(蘇福男攝影)

旗美社大主任張正揚發言:

農村再生條例是總統在競選時提出非常棒的政見,台灣這十幾年來幾乎沒有一個以農村為主體的政策,它具有法律支持,而且有二千億的龐大預算,整個農村對於這樣的計畫實施是翹首以待,不過這段時間以來,我個人因為生活在農村,我擔心原本是立意良善的政策,放諸農村實施後,可能會產生一些當初擬定政策時不希望發生的情況。

比方說,在這條例裡面它其實基本上並沒有除掉產業的對象,可是假使你問我說,作為一個在農村生活、工作的人,你問我農村再生最重要的是什麼﹖我認為是人,這邊的人怎麼生存下去,這邊的人怎麼受教育,我想這是最核心的問題,但是我們在條例裡面比較看不到這樣的機制,它其實有一些非常明確的條文,但並非主體。

而且就我所知,週遭有非常多朋友在關心這樣的議題,一個月前短短十天之內,就有超過三百個組織、一萬人透過網路力量,對此法令提出兩個基本看法,第一個看法是希望立法院能退回行政院重審,第二個是希望這個法案可以以一年的時間開放給民間參與,當初二百多場說明會假使能在條例制定之前舉辦,我想就可以消除大家的疑慮。

簡單講,我們期待這樣的政策,它既然是針對農村而發,實施過程應該是受到民間歡迎的,但就我所知,我在農村、地方上,在很多社造的領域、法律的領域、生態的領域、產業的領域,我所知道以及從媒體看到對農再條例的看法,基本上是比較偏向憂慮和負面,我想利用這個機會特別提出來,請總統有機會對這些有問題的面向提出修正。

農委會副主委王政騰:

剛剛張先生所關心的這個議題,我先鄭重的向各位報告,農村再生條例最大的特色跟以往有什麼不同﹖由下而上是第一點,第二點我們也充分體認到,台灣的產業狀況、我們的農業走向三生是必然的,我們非常清楚,農村再生能不能真的讓它活起來﹖能不能讓它有濃厚的社區主義﹖就像張先生這一群朋友長期以來真的在關心我們的鄉土,關心我們這一群人。

假如這個條例通過之後,我們政府可以做的是公部門資源的挹注,但是那種硬體的建設,如果不能以人為本所建設出來的東西一定是走樣,所建設出來的四千個農村社區,恐怕也沒有什麼特色,也不是我們所要的,這一點我們是非常清楚的。

另外產業的部分,我們也清楚假如要讓農村活起來,除了要讓外地的人甚至國際人士進來之外,非常重要我們本地的人都應該想要留下來,甚至連到外面的年輕人也願意回來,那要有產業,產業的部分,我們在其他重大建設裡頭都有搭配,像小地主大佃農,還有最近總統召開的精緻農業。

我們這個農村再生所建設起來非常有特色、本土化、有產業文化,再加上人文文化的社區,一定要這些東西來加值,今天由於時間有限,我簡單地向各位作概括性的報告,這段時間溝通不足部分,我們趕快來加強,因為畢竟我們執政有時間的壓迫性,在倉促之間也許有不盡周延的地方,但是都還來得及,大家要能夠很有理性的敞開心胸溝通。

總統馬英九:

這意見很好,我長話短說,基本上農村再生條例的焦點是在農村,不是在農業,也不是在農民,但是都有關係,我們對「農」這個議題是這樣想的,農村、農業、農民,它可以分開,但是要合作,就是說農民,我們關心的是農民健保,農民健保在我一上任就跟國民年金切開來,免得農民受損,其實很多人都知道,這個動作的重要性,因為如果照原來計畫實施的話,農民會很吃虧的,因為一個月的保費可以到六、七百塊錢,我們第一步就把它救起來。

然後我們再提供老農津貼繼續付,或是像小地主大佃農,這個政策同涵蓋農村、農業跟農民,一方面幾乎等於是老農退休制度,老農他不需要耕種,但一樣可以有租金、有其他福利,所以農村再生條例基本上是針對四千個農村、漁村,目標是大約六十萬戶的規模。

那剛剛您提到的問題,我在想具體來講的話,您不妨針對哪個條文你覺得它實施之後會造成一些你不希望看到的情況,那你把它提出來,然後提出具體的修正,因為這個農村再生條例它最重要的目的,最主要的實施方法是「由下而上、計畫導向、軟硬兼施」。

尊懷文教基金會創會會長王中義:

我們建議政府重視農業發展,對農村經濟要有實質的政策,因為總統也關心我們的香蕉,所以這幾年來一直在推動香蕉產業,看能不能有新的發展,所以我底下有四點建議。

第一,希望我們的產業是價值取向,而不是價錢取向。價錢是喊在人家的嘴巴,我們跟人家起舞﹔

第二,培養農村多元人才和建立產銷管道暢通﹔

第三,全面水文和環境與生態、人文調查,因為我們看到今天的農村大部分的建設都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一直沒有整體性的調查報告,目前我們所做的調查,其實就在往這個方向,以後變成政府的參考內容﹔

第四,希望香蕉、鳳梨或其他水果這些產業能夠把它集合成一個社區,社區的整合、管理、行銷、對農民的教育,使這些資訊有一個平台可以暢通,提升農人在農村的地位,農人對土地、環境是有體驗的,而且有智慧的,讓這些人在農村受到重視,我們國家未來的希望將指日可待。

總統馬英九:

我們今天談到農村的許多問題,最主要是農業、農民、農村,我們政府的大方向就是雖然這三個隸屬農業、農民、農村它可以分得開,但是也有分不開的地方,在農村有農業也有農民,農民要靠農業才能生存,要靠農村才能生活,才有生態,這三種關係彼此不可分,但是在切入的時候,可以有一些區分。

比如說產業方面,觀光休閒和農業有關係,所以它可能涉及到農委會,涉及到觀光局,涉及到經濟部,所以切入的時候可能不一樣,所以我們在做的時候要「分進合擊」,有時不能單一的做,我漸漸的感覺到農村再生條例似乎被污名化、甚至妖魔化,因為我們這幾年在地方、農村發現,很多東西講到最後都是沒錢,就是沒有資源,農業相對來講就是被認為比較弱勢的,好像快要消失的樣子,所以說自然而然就沒有辦法分到比較多的資源。

現在好不容易二千億的農村再生條例已經過了一讀,大家如果同心協力的話,很可能未來的十年當中,我們四千個農村、六十萬戶農民就有機會在這個條例協助之下,把農村環境改善,但是大家很擔心啊,一方面很期待,一方面又怕受傷害,為什麼呢﹖怕說錢到時候會不會跑到財團的口袋,到時候綠野平疇會不會聳立幾棟大農舍,或是土地開發造成污染、破壞生態。

如果不好好規劃是有可能,但如果好好規劃是可以避免的,怎麼叫好好規劃呢﹖我們有幾個基本原則,

第一不是政府拿著錢到各鄉鎮去撒錢,而是「由下而上」,下就是指里長、村長、社區發展協會和在地團體,是草根的、基層的,由這些草根的、基層的團體來提案,

第二是「計畫導向」,農村要怎麼再生,就要提出計畫來,哪些部分要改,有些也許是涉及到農路、堤防或蓄水池都可以,也可以是文史方面的保存,社區的教育,或觀念的宣導,各位不要忘了,農學院也有農業推廣系哦,以前我在台大的時候,講的都是軟體不是硬體,對不對﹖這很重要啊,產銷的知識沒有這玩意兒到時候就會失調啊,

所以第三個原則就是「軟硬兼施」,軟體、硬體都有。

所以我們再重覆一遍,就是「由下而上、計畫導向、軟硬兼施」,這樣就可以保證或至少保障不會偏,不會走歪,錢用在哪個縣市完全看最後怎麼核定,怎樣核定呢﹖應該是由地方提案,然後由縣市政府結合專業者加農委會一起來做,組成一個公正的委員會來核定,這個模式以前台北市做過,它的目標是能夠讓四千個農村、漁村跟六十萬農戶能夠重新獲得好的環境,這個環境當然包括生態環境,就是說,你結合環保計畫也可以啊,你提開發計畫也可以啊,文史計畫也可以啊,這本來就沒有說一定要修橋、鋪路,才叫做農村再生嘛﹗

所以我們為什麼要這樣做,因為曾經有人質疑為何不提產業﹖當然要啊,但這是另外一個法律啊,像農業發展條例之類相關條例,這是關於產業部分,所以我們最近推小地主大佃農,就是講怎樣利用產業,怎樣利用台糖運用效率不高的土地釋出來,給專業、年輕又有企業經營理念的農民來開發,現在很多人回到農村好是很好,但是沒地怎麼辦﹖然後我們想辦法,農會從老農或其他方面取得土地後,租給他,他收取租金沒關係,農會貸款、政府幫你墊付利息,小地主大佃農現在分十個地方在做實驗,希望做成功之後推廣。

有的地方我們還沒講,他們就已經做成功了,像斗南有好幾戶做得還不錯,在台北原來是搞金融的,考上好幾張執照的,到農村之後一樣可以年薪百萬,他也不必那麼辛苦,開著耕耘車、收割機裡面是放冷氣的,穿著西裝褲,跟台北來上班沒什麼差別,一樣可以作得到。

而且他也不會擔心產銷失調,他有冷凍庫,他種胡蘿蔔,種馬鈴薯一樣有冷氣,最嚴格的檢查標準,統統都作得到的,這就是有計畫。所以農業我們有照顧啊,然後像我們推廣吉園圃、CAS這個都在進行,農民保險條例老農不但繼續享有,而且讓他和國民年金脫鉤,這點很重要啊,很多人都不曉得這個關鍵性。

去年11月1號國民年金條例實施,就把農保拿掉了,如果不拿掉的話,那原來的農保福利就會很慘,本來一個月只要付六、七十塊變成六、七百塊,很多人不知道啊,但是我們硬是把它給拿下來,當初規劃有點問題啦,當然這樣使得國民年金的人比較少一點,不過至少不至於讓已經有的人喪失他的利益,這點我們都做到了,所以各位放心,農民、農村、農業是三管齊下,最後萬流歸宗。

另外農村也是一樣,生活、生態、生產,生產是農業的,生活、生態是農村、農民,這個都兼顧的,所以我是希望這個農村再生條例一定要結合關心農業的地方團體一起來做才會成功,否則的話光是政府來做,就會出現一些問題,像各地都有「蚊子館」就是這樣,所以我們要避免這樣的話,唯有從下而上,但是從下而上我的經驗是有時一樣會濫用,有的不太明確,這有審查的機制,然後將來希望農委會有個監督的機制,除了議會以外,能夠有個專業監督團體盡量去看執行的是否有效,我想這樣弊端就會減少。

所以我剛剛跟另外一場講啊,我們現在一讀通過了,不忙著過二讀,先把公聽會多辦幾場,讓各位多表達意見,請來參加的人拜託告訴我們哪一條有毛病,大家針對問題、解決問題,這樣我覺得是比較有適切效果的,經由這樣多一輪的檢討之後,我們再回來看看有沒有原來的問題,因為這二千億、十年是一個很大的計畫,農委會一年的預算不過一千二百億,一年差不多是農委會預算的六分之一。

政府有此魄力拿這麼多的錢,我們希望每一分錢都用在刀口上,這個一定要經過很好的規劃,所以我的原則很簡單,一定要有計畫,完全按照政府的規定來編列預算,且計畫一定要執行。我不但用過政府的錢,也用過老百姓捐的錢,九二一台北市民捐了六億給市府,我們在中投用了三億多,每一筆錢都是經由府外人士組成的委員會審查,全部都規規矩矩的,剩餘的錢就花在那邊作其他急難救助,沒一毛錢出問題,就是我們堅持的原則。

做不做得到﹖做得到﹗只要首長堅持原則就做得到,乾淨、效率然後真正的執行,所以我希望在地的文史團體把自己變得更專業,把問題點出來,我想大方向是沒有什麼問題,也許有些條文引起誤會或者不夠周延,但我一直要求農委會一定要先辦訓練,把將來要參與工作的人先講習,讓他充分了解條例的精神、運作方式,然後再一步步做,這樣就會有改善。

農委會副主委:

農村再生條例的確就像剛剛總統所講的,我們掌握三個精神,第一由下而上,第二計畫導向,第三軟硬兼施,這個代表的意涵就是,台灣的農業已經進入一級的農業,不是傳統光著重生產,它是第二生生活面跟第三生生態面,這三生的農業在農村再生條例推動,假如能夠結合地區主義、關心地區和關心農村這些人一起來推動的話,農村再生條例的建設不光是硬體,它是有軟體,是有生命的。

以此為基礎,再結合農業產業其他大計畫,包括小地主大佃農,以及最近總統特別交代一定要針對台灣的科學農業規劃所謂的精緻農業,這個加值進來,再結合文建會、教育部、內政部等各面向業務,我們的農村的確可以活過來,同時可以把整個台灣建立成至少有四千個漂亮而且有特色的社區。

這些特色社區還可以結合特色的農業,像香蕉我們從生產品種,生產過程注重安全、健康,產品出來做規格分級,好好精緻的包裝,我們生產的量雖然會減少,但是價值會提升,這是台灣農業應該走的路線,總統先生已經非常清楚的把我們台灣的農業、農村和農民的輪廓勾勒的非常清楚,在總統的領導之下,配合大家共同一起的努力,台灣會是一個很漂亮而且很有前景的寶島。

0905-3
馬英九總統參訪旗山尊懐文教基金會,受到青年志工載歌載舞熱情歡迎。(蘇福男攝影)

0905-4
馬總統捲起衣袖試作香蕉蛋糕。(蘇福男攝影)

Mr.H對於農再條例的意見

我從基層執行農村建設執行面上的經驗,個人感覺農村再生條例結構及整體問題如下:一、條例總說明雖強調生活、生產及生態,不過條例內容明顯缺乏生產及生態方面的規劃情形,使條例殘缺一腳,政策美意盡失。…

 一、農再條例結構與整體問題:

我從基層執行農村建設執行面上的經驗,個人感覺農村再生條例結構及整體問題如下:

一、條例總說明雖強調生活、生產及生態,不過條例內容明顯缺乏生產及生態方面的規劃情形,使條例殘缺一腳,政策美意盡失。

二、條文前後呼應不足,基金可支應事項,明顯無法涵蓋後面條文內容所需,更遑論整體所需。

三、中央與地方權責劃分,使中央有權無責,地方有責無權,無法落實。

四、條文名詞定義不明,爭議性高,與其他法令之競合,牴觸者眾;宣示性條文過多,可執行性低。

五、全台農村社區在總說明裡為4千個農村社區,在水保局計畫裡,四年內預定辦理的只有6百多個社區,與目標達程度相差過大。

六、條例中對土地利用變更,仍然集中於農地變為建地,對農村產業發展及維持相當不利,且易圖利大財團,或造成土地炒作,反不利農村發展。

七、基金編列十年,對於十年後的規定及適用均未提及,條文適用期限為何?並無明定。

八、本條例對於解決目前農村建設工作所衍生的問題仍然無法解決,對於以後要執行的建設工作依然存在問題,如土地容許使用之問題。

二、對於詳細條文之看法與意見

另對於行政院版農村再生條例草案各條文個人之看法及意見如下:

第三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農村社區:指非都市土地既有一定規模集居聚落及其鄰近因整體發展需要而納入之區域。
二、農村再生計畫:指由農村社區內之在地組織及團體,依據社區居民需要所研提之整體建設及活化再生計畫。
三、農村再生發展區:指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農村發展需要,擬訂計畫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實施土地活化管理之區域。
四、整合型農地整備:指為促進農村社區及鄰近生產環境,作有計畫之建設及管理,由主管機關調整農村生產及生活空間,研擬整合性機能使用之整體實施計畫,並對土地作分配處理。

問題一:農村社區是否應經過劃定或公告範圍確定。
問題二:農村再生計畫與農村再生發展區的關連性不明確。

第四條 農村活化再生之推動,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以現有農村社區整體建設為主,個別宅院整建為輔。
二、實施結合農業生產、產業文化、自然生態及閒置空間再利用,整體規劃建設。
三、創造集村居住誘因,建設兼具現代生活品質及傳統特質之農村。

問題:推動原則與農村再生區與第九條之推動方式並未全部對應及連結。

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統籌農村規劃及建設相關資源,整合政府各部門在農村社區實施之各項建設及計畫。

問題一:中央主管機關之權限過大,地方資源亦由中央統籌,似有不當之處。
問題二:農村再生計畫係由地方主管機關核定,中央再予以統籌,與第八條規定相違背。

第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農村再生之政策方針,報行政院核定。

問題:多餘應刪除。

第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農村活化再生相關事項,應設置農村再生基金新臺幣一千五百億元,並於本條例施行後十年內分年編列預算。

農村再生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前項分年編列預算之撥入。
二、受贈收入。
三、基金孳息。
四、其他收入。
農村再生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農村再生計畫之整體環境改善、公共設施建設、個別宅院整建、產業活化、文化保存與活化及生態保育支出。
二、辦理整合型農地整備之規劃及建設等業務支出。
三、辦理農村活化再生之政策方針、農村再生總體計畫、年度農村再生建設計畫或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擬訂、審核之業務支出。
四、補助獎勵自辦農村社區既有共有土地或祭祀公業土地之利用規劃或整建。
五、補助具有歷史文化價值建築物或能與環境和諧之特色建築物及其空間之維護或修繕。
六、辦理農村社區之規劃、建設、經營、領導等人力培育及農村活化再生宣導等支出。
七、管理及總務支出。
八、其他有關農村活化再生業務支出。

問題:辦理事項並不完整,建議加入農業生產、資材及技術之補助,以改善農村生產,提高農民收益及生態維持知獎助。

第二章 農村規劃及再生
第八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區域計畫法相關規定及第六條所定政策方針,就轄區之農村再生訂定農村再生總體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問題:農村再生總體計畫之核定,應配合農村再生區之公告。

第九條 農村社區內之在地組織及團體應予整合,並互推其中依法立案之單一組織或團體為代表(以下簡稱社區組織代表),依據社區居民需求,以農村社區為計畫範圍,共同擬訂農村再生計畫,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農村再生計畫核定前,對前項社區組織代表有異議或同一農村社區範圍提出二個以上農村再生計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不予核定,並退還重新整合。

第一項農村再生計畫,應包括農村社區整體環境改善、公共設施建設、個別宅院整建、產業活化、文化保存與活化、生態保育、土地取得方式與維護、後續管理維護及財務計畫,並得提出具發展特色之推動項目。

問題一:社區的範圍及定義應先明訂,否則極易產生爭議。
問題二:涉及土地使用變更或容許使用項目變更,其權利及義務應予明訂,否則適法性及再生成果難以達成。
問題三:未成立再生計畫之農村社區,得否使用再生基金,應明訂。
問題四:再生區提出規劃時,相關用地土地編定及公共設施用地變更之問題,是否配合計畫同時改變,會不會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應予明確規定。
問題五:同一社區二個社區組織提出二個再生計畫時,應由縣市政府進行整合,避免地方派系利益衝突,影響居民團結及和諧。

第十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第一項之申請後,應以公開方式供民眾閱覽並提供意見;民眾提供之意見應納入核定之參考。

前項申請核定之程序、公開閱覽時間與地點、異議處理、審核程序、實施方法、管理與維護、監督方式、補助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依前條及前項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以下簡稱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定有第十七條之社區公約者,主管機關應優先補助。

問題:公開閱覽方式之收效甚低,為求更能凝聚共識,應有更積極之作法規定。

第十一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第八條所定農村再生總體計畫及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訂定年度農村再生建設計畫,載明農村建設項目及優先順序,並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前項補助,不含土地取得及設施維護費用。

問題一:縣市政府只”得”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建設經費,設立基金之用途成效不明。中央權限過大。
問題二:縣市政府之年度再生建設計劃所需經費來源是否為再生基金,或是另需自籌措財源辦理,將影響再生成效,法條中並未訂明。
問題三:再生計畫的修改程序並未明定,極易產生爭議及成效不彰的情況。

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得對第九條第三項所定農村社區整體環境改善及公共設施建設予以補助;其種類如下:
一、人行步道、自行車道、社區道路、溝渠及簡易平面停車場。
二、公園、綠地、廣場、運動、文化及景觀休閒設施。
三、自用自來水處理及水資源再利用設施。
四、污水處理、垃圾清理及資源回收設施。
五、傳統建築、文物、埤塘及景觀生態設施。
六、閒置空間再利用、意象塑造、環境綠美化及景觀維護等設施。
七、水土保持及防災設施。
八、網路及資訊之基礎建設。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問題一: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對再生基金之分配為何,其運用權限不明。
問題二:補助內容是否應與規劃內容相符,不相符時申請原則為何,應予述敘明。
問題三:補助內容缺乏農業生產及營農設施,如灌排設施。
問題四:補助施設之公共建設,其財產歸屬及維護管理權則應明定。
問題五:共同之農業生產設施應給予補助。

第十四條 主管機關得對第九條第三項所定產業活化予以補助;其補助應以農業相關者為限。

問題:空洞無內容。

第十五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配合農村社區整體發展需要,鼓勵於農村社區廣植林木,建設具生態及緩衝功能之綠帶。

問題:如何鼓勵應訂定辦法施行,方有成效,是否配合全民造林計畫施行,訂定更優惠方式之獎助。

第十六條 農村社區範圍內各級政府管有之公有土地及農會、農田水利會、國營事業之土地,得配合農村再生計畫,實施空間活化再利用。

問題一:何謂空間活化再利用,應該定義清楚。
問題二:建議改為配合農村再生規劃內容實施空間活化再利用。

第十七條 為管理、維護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之公共設施、建築物及景觀,社區組織代表得共同訂定社區公約。

問題一:公約之法定效力如何,如何管理及執行有明確規定,如有不遵守或無法繼續維持時,其處理方式為何,亦應明訂。
問題二:相關建物、公共設施及景觀設施其產權的歸屬問題應予規定清楚,與社區之關係為何,建議明定。
問題三:社區居民是否有能力進行各設施維護管理,應予考量,地方政府之配合及權責應予明定。

第十八條 前條社區公約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後,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社區公約變更時,亦同:
一、公共設施︰經所涉公共設施所有權人,或其代表人或管理人全體同意。
二、建築物︰經所涉建築物所有權人全體同意。
三、景觀︰經所涉土地所有權人全體同意。
前項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社區組織代表請求閱覽或影印社區公約,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前項社區公約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
第一項社區公約之訂定與變更程序、範本、公開閱覽之時間與地點、會議決議方式、異議處理、報備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問題一:社區公約應具備之要項為何?對公共設施、建築物、景觀之間的關聯性為何?本項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之變更,相關之內容應以法律定之為宜。

第十九條 社區公約經備查後,違反社區公約者,社區組織代表應先予勸導,其涉及相關法規規定者,並得請求有關機關依各該法規規定處置。

問題一:違反法令本就該依規定進行處置,處置或裁罰之對象為何?
問題二:如果遵守公約,有關違規,是否得以不進行處置,本條顯有失公平。

第二十一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對現有農村進行全面調查及分析,並對農村生活品質訂定評定指標,及提供個別農村生活機能基礎設施項目之規劃與建設。

問題一:農村的範圍如何界定,標準為何?應先界定清楚。
問題二:規劃與建設之權責,如何與地方政府之農村再生規劃與建設如何劃分。

第三章 農村土地活化

第二十二條 為配合農村土地活化管理,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就下列地區擬訂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一、實施農村再生計畫之地區。
二、實施整合型農地整備之地區。

問題一:何謂土地活化管理,其定義未明,語辭屬政策宣示,不適合做為法條標準。
問題二:實施農村再生計畫地區,何種條件下可以擬定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應該法條內述明,避免爭議。
問題三:實施整合型農地整備之地區,是否應同時擬定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建議應先擬定計畫後方可實施

第二十三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擬訂前條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應以公開方式供民眾閱覽及提供意見,併同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之擬訂與變更程序、公開閱覽時間與地點、應檢具之書件、規模、條件、審查、核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問題一: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建議應召開聽證會,廣納民意,並應對民眾意願及反對意見之處理方式明定,避免引發抗爭。

第二十四條 農村再生發展區內土地使用,應配合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內容實施管理。
前項計畫所需活化農村社區發展之土地,得依法辦理使用分區或使用地變更。
前二項農村再生發展區範圍內之土地容許使用項目、用地變更原則、認定基準、土地使用強度、建築風貌、管理監督方式、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問題一:農村再生發展區之土地容許使用項目等等,事涉人民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為宜。
問題二:土地容許使用項目如大幅放寬,會造成區內與區外不公平現象及土地投機炒作,不利當地農業發展。

第二十五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地區擬訂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時,為配合農村社區整體發展,需將既有鄉村區建築用地範圍擴大者,應併同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依法辦理使用分區或使用地變更。
前項既有鄉村區建築用地範圍之擴大,得以下列方式辦理:
一、區段徵收、土地重劃或協議價購。
二、由所有權人配合計畫內容捐贈二分之一土地作為公共設施使用,交換取得其餘二分之一土地作為建築用地。
前項第二款所定土地交換之辦理程序、交換基準、規模、審核條件與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問題一:鄉村區擴大的條件為何?其標準應訂清楚,否則易造成土地投機現象,造成地方反彈。
問題二:所有權人捐贈之土地,其土地受贈者為地方政府或中央政府或是社區,受贈者與管理者應明定並劃分權責。

第二十六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地區擬訂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時,為實施生產與生活環境之整體規劃及建設,得選定範圍實施整合型農地整備,並併同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於選定範圍內之鄉(鎮、市、區)公所之適當處所,公告三十日;公告期滿實施之。
前項範圍之選定,應經範圍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超過五分之三,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三分之二之同意;範圍內之公有土地,應一律參加。

問題一:整合型農地整備之定義未明確,有關重劃之規定是否適用現行各項重劃之規定,應予明定。
問題二:由縣市政府主導,須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五分之三以上同意,其難度高,爭議性大,容易引起抗爭及衍生糾紛。

第二十七條  整合型農地整備選定範圍內,其供道路、溝渠、廣場、電信電力地下化、下水道、污水處理、綠地、農路、水路等公共使用之用地,除以各該原有公共設施用地、未登記地及得無償撥用取得之公有道路、溝渠、河川等土地抵充外,其不足土地與工程費用、整合型農地整備費用、貸款利息、稅捐及管理費用、拆遷補償費用,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由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率共同負擔,並按整備後評定地價,以範圍內之土地折價抵付;其應分配之土地因折價抵付致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時,得改以現金繳納。
前項土地所有權人應共同負擔之比率,由中央主管機關考量實際情形定之。
第一項最小分配面積單元,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問題一:範圍內原有土地之建地與農地或者其他用地間之分配比率為何?
問題二:公共設施工程費用是否得由再生基金支應,如完全由所有權人共同負擔,其規劃成功之機會將大幅降低,誘因亦低。

第二十八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就選定範圍內之農村社區集中規劃,並將農地興建農舍之需求及所需公共設施同時納入;範圍內原有土地,經扣除前條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後,予以重新分配整理。
依前項分配之農地,其興建農舍之需求,經配合建築用地規劃者,視同已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申請興建農舍,由主管機關造冊列管,並將所有地號清冊送地政機關於土地登記簿上註記。

問題一:農地興建農舍權利分配為建地之分配比率為何?應明定。
問題二:本條所稱範圍是否指實施整合型農地整備地區,其他再生發展區是否適用?應明定。
問題三:經分配後之農地如與其他農地合併,其興建農舍權力如何計算,應明定。
問題四:範圍內之農地是否都應納入實施,如不全部納入,農地完整性亦無法達成。

第二十九條 依前條第一項分配於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自分配確定之日起,視為其原有土地。
前項分配之土地,應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分別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限期辦理交接;屆期不接管者,自限期屆滿之日起,視為已接管。

意見:本條建議應另以法律定之

第三十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整合型農地整備期間之公告禁止行為與期限、土地改良物與墳墓之拆除或遷葬、停止受理土地權利之移轉及設定負擔登記等事項,分別準用農地重劃條例第九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規定。
整合型農地整備之範圍選定條件、面積規模、辦理程序、書圖文件、整備工程、土地分配、異議處理、權利清理、地籍整理、折價抵付土地之處理、補助基準、監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問題一:有關其他整備事項是否排除其他規定,或者依據現有法令,內容不明確,僅有引用部分條文。
問題二:有關之辦理程序涉及甚多人民權利與義務事項應該由法律定之為宜。

第三十一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農村社區內有妨礙整體景觀、衛生或土地利用之窳陋地區,得通知該土地所有權人或建築物所有權人,限期依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逕為實施環境綠美化、建築物之維護或修繕。
前項土地所有權人或建築物所有權人有住所不詳或行蹤不明,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村(里)辦公處所及其他適當處所公告三個月,期滿無人異議者,得逕依前項規定辦理。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實施環境綠美化、建築物之維護或修繕所需費用,得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建築物所有權人負擔。

問題一:窳漏地區由地方機關認定,其認定標準為何,以何種法源為基礎,均不明確。
問題二:主管機關逕行處理,容易引起糾紛,甚至有侵犯私有財產之虞,應慎重。
問題三:環境美化及建築物之維護或修繕等之施作內容及標準為何?經費的需求由何機關認定,所有權人如何異議?所有權人不明時,由何人負擔?各項規定並不明確,容易產生爭議,執行亦有困難。

第三十二條 為維護農村居住品質及生產安全,對具危害性之農業生產廢棄物或對農村發展不利之土地利用行為,應依土地管理及環境保護相關法律予以限制。

問題:本條為多餘之規定

第三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獎勵農村社區居民自辦農村社區既有共有土地或祭祀公業土地之利用規劃或整建,以活化農村土地利用。
前項獎勵之基準、方式、項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問題:本條涉及土地法等多項法律規定及私有財產爭議等問題,預期成效甚微。

第三十四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委由建築師設計各式具地方特色之建築圖樣及說明書,並製訂各種建築圖樣及說明書。
農村住宅興建,選用前項之建築圖樣及說明書申請建築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及簽章。
第一項建築圖樣及說明書需修改者,得由住宅興建者委託建築師設計;其位於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之農村社區範圍內者,得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委由建築師辦理簡易修改,並得免予收取服務費用。

問題一:本項所需經費是否得由農村再生基金支應,
問題二:何謂簡易修改,沒有明確定義。(可於細則定之)

第四章 農村文化及特色
第三十五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對具有歷史文化價值建築物或能與環境和諧之特色建築物及其空間,補助其維護或修繕經費。

問題:具有歷史文化價值建築物或能與環境和諧之特色建築物其認定標準為何?是否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等相關規定,受補助者之權利與義務無明確規定,易產生財產權之爭議。

第三十六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對轄區內之農村社區,進行農村文物及產業文化調查;對具有保存價值者,應妥為保管。

問題:農村文物及產業文化的保管,其保管義務人為何人?與所有權人如何區分,受到破壞如何處置均無規定,僅具宣示性意義。

第三十七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針對農村社區建設、文化價值及景觀生態特色,製作適合各級學校之宣導資料。

問題:本項支出是否得以使用再生基金。

第三十八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對農村社區內所屬學校之閒置空間,提出再利用計畫,並辦理城市與農村交流及農村體驗活動。

問題:本項支出是否得以使用再生基金。

第三十九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加強農村社區之規劃、建設、經營、領導等人力培育及農村活化再生之宣導。

問題:政策宣示無實質意義,建議改為各級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加強農村社區之規劃、建設、經營、領導等人力培育及農村活化再生之宣導。

第四十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配合農村再生計畫之推動,輔導在地組織之運作,並建立獎勵及績效評鑑制度。

問題:建議應制定辦法施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順著土地、輕風蕩漾的歌聲─記生祥美濃開唱

在生祥自稱「簡單」的音樂表現,背後隱然帶出男性對於性別差異的觀感及省思、以及對於農村在地的生活感展現。然而,或許就是讓這群在地群眾用最簡單親近的方式聆聽著生祥與大竹研的歌唱演出,台下有許多是美濃在地…

 「我是從兒時三合院的一群女性孕育出我的生命歷程,以及這張專輯!」

「這張專輯讓我真正進去到了些什麼,也是從我女兒誕生之後開始……」

永豐與生祥,這兩位美濃出生的後生有感而發、幽幽說著。

四月的微暖午後,我一路搭乘著客運從筆直偌大的高速路上下了匝道,轉眼窗外的景緻由工廠、住宅樓房,換為香蕉樹、小宅院以及小徑旁的草原與樹林,好似電影跳格放映的錯落氛圍,我從一個都市來到了位於南方的小鎮-美濃。

看著窗外的月光山,似乎預告著美濃小鎮即將到達,一旁坐的是專程從台北坐高鐵下來的生祥樂迷,在我等待客運時偶然相識。他說:「這是第一次他跑了這麼遠來聽現場音樂,他不習慣與外界的人相處互動,不過從生祥的音樂中,他彷彿被勾動與結識到了些什麼,是讓他熟悉與平靜的。」我想,我是理解他的。

980425-misic-360.jpg

音樂中的生命風景

第一次聽生祥,是當他還是交工樂團時期,我印象深刻,那時我在大學圖書館,聽到了「菊花夜行軍」專輯的第一首歌,我整個人是呆住的,因為我從來沒有感受過有人是這樣表現音樂的,那樣的語調及節奏,以及充滿社會寫實的文字描述,最重要的,是我彷彿感同身受他對於音樂及生命的態度及溫度,那已經不是簡單所謂「好聽」的音樂所能包納,而是另外一個更寬更深的獨特世界,又或者是一個最真切與清晰的生命風景。

轉眼間,他自己又跑出了一個框架,獨立出來與日本樂手大竹研合作,從他最熟悉與親近的家鄉、土地以及人群寫歌,而他也從原先居住多時的的淡水瓦窯坑,遷回了故鄉美濃。

這場音樂發表,從自己的故鄉出發,有著獨特及濃厚自身生命歷程的連結意義,從一開始決定做音樂,就是從美濃的反水庫運動開始,除了議題的串聯及遊說,用最接近人感受的音樂著手,也就讓生祥一直被外界抱持著「社會正義」、「弱勢發聲」的強烈認知,然而他卻不想被定型於一定的框架中,希望追求自由。

尤其從他這次音樂表演結束後的分享中,有樂迷特別表示依舊懷念過去交工時期的傳統通俗曲風,似乎生祥的樂器有刻意精簡的狀態。這次的發表,就是由林生祥及大竹研兩把空心吉他所共同創造的曲風。

生祥表示:「如果只有2把吉他就可以表現出不同的韻律色調,又何必去耗費心思來涵括太多不必要的樂器?有時一組樂器反而展現出來的是單向度的曲風……」對他來說,現階段的狀態就是坦然誠實的面對自己從簡單安靜的自身做起才是最強壯的,這正是一回歸生活面的對話與價值觀。

同時大竹研也表示:「我一直想做的,就是減少技術性!擴增社會文化的自由格局,如實反映又不搶走文字與音樂性。」

3

向女性學習的音樂與想法

一直是生祥音樂最好的夥伴永豐,也娓娓道來自己之所以擁有這次音樂想法的起源──

「我其實一直在想個問題:我是如何看待女性的?又女性在我生長歷程發生了什麼關係?後來有2件事在我腦海揮之不去。第一件是小時候我常去偷摘芒果,每次我妹妹(坐在一旁的秀梅)都會想跟著我一塊去,我都會斥罵她不要跟來。後來我一直很愧疚,因為這其實阻斷了一個小女孩想往外頭看更大世界的希冀。另外一件事,是客家喪禮,那時我曾祖母過世,客家女性在喪禮中的角色讓我真是嚇壞了!她們得又哭又唱,甚至變成家族女性彼此權力圈的較勁與角力。」

5

一旁永豐的妹妹秀梅,也相當讚揚永豐如此巨大對於「女性」的反思,即使他是個不則不扣的男性!這張「野生」專輯串聯到上一代女性的生命故事,也回頭觸及現有的農業議題,她更是直接串連現在外界討論熱烈的「農村再生條例」,直指當中就是極度欠缺關於女性的性別視角,都著重於如何做出漂亮突出的農業建設,忽略其實是大多數的女性農村勞動人口!永豐更是不誇張的舉出:「現有的NGO組織大概九成九都是女性吧,男性好像一直有著放不下的自尊……」

音樂,運動,態度

我倏然憶起,在花蓮曾和朋友成立一個關於「蘇花高」的青年組織,好像就是從生祥一次在花蓮的開唱,讓原先這些青年朋友受到了踏實的支持及鼓舞。

那次表演過後,生祥與永豐特地邀我們一同飲酒閒談並敘說過去「運動」的經歷,永豐也在一旁相當訝異有這麼多的青年朋友願意對這樣一個公共議題關注與投入,拿著自己的美濃經驗向我們說︰「當初美濃的行動與組織其實是相當辛苦、也是一步一步摸索出來的,不用急切著要馬上做些什麼行動,而是期許自己可以用什麼樣的態度及持續性來面對……」

過了這一、二年回頭來看,這句話真是不斷在我心頭醞釀著,我曾經有著急切想要完成或到達些什麼樣的目標,或者把團隊成員視作一個個未完成的任務分配,沒想到當時的我也正是落入永豐現在口中的「男性」思維作祟吧!後來青年組織留下的人,還真的是以女性為主呢,我的確也從這些女性當中學習到了不少態度與視野!

4

在生祥自稱「簡單」的音樂表現,背後隱然帶出男性對於性別差異的觀感及省思、以及對於農村在地的生活感展現。然而,或許就是讓這群在地群眾用最簡單親近的方式聆聽著生祥與大竹研的歌唱演出,台下有許多是美濃在地的農家鄉親,他們或許懂得不多,但那種靠近土地的聲響與韻味,是一點也不會在他們長長的生命歷程中逃脫的!

我看著舞台旁長長的花布伴隨著歌聲、順著春風飄揚起來。忽然發覺,我的心情是同樣高昂的!

(更多生祥演唱的訊息,請閱讀這裡)

魩仔魚啟示錄

若是每個人可以盡自己的小小力量,拒買或減少魩仔魚的使用量,那會不會對已提供台灣近百年漁業能源的大海更為親切些?只要我們每個人能夠稍稍用點心思判斷,就能為目前緊迫的環境生態問題,造成不小的影響了。

魩仔魚蛋炒飯、魩仔魚莧菜羹、海菜魩仔魚湯……你可曾發現,上網搜尋有關魩仔魚資訊時,結果超過半數會介紹台灣各地著名的魩仔魚料理或者是食譜步驟,告訴你如何使用這種為台灣民眾所喜好的食材來做出一道道餐桌上的佳餚。

看著一張張螢幕上佈著鮮白小魚的食物圖片,你是停下來思考關於魩仔魚的品種、由來跟生態地位?還是不由自主的垂涎三尺?又或許當你知曉政府曾經下令禁補魩仔魚而現今卻又修改法規取消禁補制度時,你會產生怎樣的思考觀點?

魩鱙,俗稱魩仔魚,是鮆科仔中鯡科、鰏科、鯷魚類、沙丁魚類等的幼兒魚苗總稱,含豐富蛋白質與鈣質。國民常善用其料理,為孩童、老年人或者孕婦提供鈣質。而台灣南部的枋寮鄉,更是以捕獲高產量、優質的魩仔魚出名,且有『魩之鄉』之譽。

在漁業上,魩仔魚是屬於台灣傳統家計型漁獲,論斤秤重具高營養價值並外銷其他國家,使其成為沿海居民出海重要漁獲之一。通常魩仔魚的捕獲是利用魩仔雙拖網進行捕撈作業,其優點來自網目密集和漁獲效率高,但近年魩仔魚漁獲量卻逐漸下降。由於密集網目,使得捕獲的魚種還包括了許多其他高經濟性魚類的幼苗,因而在保育人士研究觀點上,認為是近年台灣沿海海洋資源逐漸枯竭的原兇之一。

200904blue-xd-360.jpg

於是在社會輿論不斷關照及協議下,政府本已在2008年頒訂了禁補魩仔魚法規,卻在今年初重新開放了魩仔魚的捕捉條款,將漁業總量管制提高為3,021噸,反而超出了往年一貫的標準。隨著這些政策的開放引發的輿論風波,漁業署於2月22日出面說明政府所考量的理由。

當局指出,經過漁業署委託研究的實驗室資料說明,魩仔魚生命週期短,不加以利用,仍舊走向死亡;且政府也在遊戲規則中,增加了許多附註,像是漁船需經由核准,作業漁場要在其縣市五百公尺以外之沿岸海域,每年5月1日至9月15日連續3個月為禁漁期等等,還有漁船回港需繳交漁撈日誌,控制魩仔魚次捕獲量的附加措施。

漁業署強調需要有「合理利用及有效管理」來取代全面性的禁補,才能讓漁民生計及生態保育達成互惠的和諧關係。

看到這樣的政策反覆,我們無法斷定究竟是生態研究、產業還是其餘種種因素,影響了政府當局對於魩鱙捕撈的看法;也無法真正斷言開放後,將會對台灣沿海漁業生態造成什麼樣重大影響。我們只能就著各方面收集來的資料自行判斷、思考:究竟只有魩仔魚可以為我們帶來蛋白質跟鈣質等營養價值?還是可以用其他類型的食物來取代?

若是每個人可以盡自己的小小力量,拒買或減少魩仔魚的使用量,那會不會對已提供台灣近百年漁業能源的大海更為親切些?其實,在一些貼近生活周遭的問題,只要我們每個人能夠稍稍用點心思判斷,就能為目前緊迫的環境生態問題,造成不小的影響了。不是嗎?

※資料參考:

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魩鱙漁業總量管制http://www.fa.gov.tw/chnn/news/news_release/content.php?id=677&PHPSESSID=195f6dac079b5a77a46b80a9446b680e

海神的信差:廖鴻基的部落格 『為什麼吃魚苗?』、『那小小的魚苗- – 魩仔魚』

http://blog.udn.com/HungGee/2726329

給支持農再條例的社造者十問

我們不反對農村社區營造,也不反對政府投注經費到農村,甚至認為應該更多。只是,目前所訂的條例內容,實在有太多問題。目前的亂象讓我想起一句話:「一旦將目標神聖化,往往手段都極其卑鄙!」

農再條例,是危險或是機會?

「危機」一詞同時包含了「危險」與「機會」兩個意涵,目前在立法院通過一讀的「農村再生條例」,在社區營造界引發不同的反應,正是對於「危險」與「機會」的判斷不同。

在政治面,完全執政的國民黨是否願意傾聽人民聲音,用更周延的方式立法,尚不可知。但如果我們把台灣也視為一個大社區,一項可能嚴重影響這個大社區的法案,社造界自應藉此機會好好引發討論,思索法案對社造可能的影響,並發為議論介入立法,這才符合社造精神。很高興看到報載,馬英九總統也同意應該多辦公聽會,集思廣益。

農委會體察上意,很快地安排了六天十一場的「公聽說明會」。然而,在這個不知是「公聽會」或者「說明會」?也不知討論的焦點是「農村再生」或者「農村再生條例」?十一場活動辦下來,除了發出去數千個便當之外,不知有多少社區民眾因此知道什麼是「農村再生條例」?

980425-10q-360.jpg
不知道討論重點是「農村再生」還是「農村再生條例」的會!

但我知道,有許多急於向水保局爭取經費的社區,把提出反省聲音的人士都視為搗蛋份子,認定他們反對農村再生,擔心他們阻礙了立法的進度。

其實,我們一點都不反對農村社區營造,甚至早自十幾年前我們就在出力協助了,我們也不反對政府投注經費到農村,甚至我們認為應該更多。只是,目前所訂的條例內容,實在有太多問題。目前的亂象讓我想起一句話:「一旦將目標神聖化,往往手段都極其卑鄙!」

clip_image002
農再條例支持什麼樣的社區討論?

請您想想十個關於社造的問題

自認為自己從事社區營造很努力,又堅持這個條例要趕快通過的社區朋友們,您真的支持水保局上述的作法嗎?您認為這些作法符合社造精神嗎?接下來,我想拜託您更仔細地想想下列十個問題:

一、就您的社造經驗,一個社區要從無到有,對自身的歷史文化有所了解,進而建立起認同,並能經營一個社區組織,發展彼此合作的機制,是不是需要夠長的時間與耐性投入?

二、社區空間的營造,若要能得到居民的認同,除了在企劃階段要讓居民能參與意見,在設計階段乃至在營造階段也都要能有參與的機會才能把事做好?

三、政府的補助非常重要,但如果預算都趕著發包,沒有充足的時間讓社區參與,工程的思維凌駕一切,是不是反而破壞了社區空間的特色、引來內部衝突?

四、在推動社區營造的過程中,你是否深深體認到「人」才是最重要的資源,總是希望有更多有想法有活力的人加入社造的行列,你同意:有人就有希望,就有想法和作法?

五、農村的社造長期面臨人力貧乏的困境,人才不願意返鄉,主要的問題根源在於缺乏就業機會,農業收入太低,而不是找不到土地蓋房子或者社區環境不夠美麗,你同意嗎?

六、社造是一項社會工程,雖然已有不少社區加入這個行列,但更多尚未起步、才準備起步的,他們需要被鼓勵,需要小心地加以培育,不是嗎?

七、社區營造急不得,通常社區發展有自己的步調,但這步調不一見得與為政者的政治考量一致,一旦有所衝突,往往受傷的是社區,是不是?

八、社區對社造政策最高的期待是:政策能像百貨公司的貨架一樣供應各種資源供社區取用,除了貨色齊全外,更重要的是穩定供應,讓社區就能按自己的步調申請運用,不必急著搶錢?

九、從事社造的人都能抱持這樣的心態:寧可委屈自己也願意顧全社區;基於同樣的情操,一項政策雖然對本社區有利,卻可能傷害起步中的社區,我們當然不會只顧自利而不顧他人?

十、從事社造的人更應該自許是一位積極的公民,對於政府法令,雖然看似複雜,也應努力加以了解,發起討論提出看法,而不是簡憑印象,人云亦云?

社造的朋友們,以上十問,如果您的答案都是肯定的,那麼,目前正掀起議論的「農村再生條例草案」絕對值得您努力地一條一條加以研析,認真思考它與上述十項問題的關聯。不要被急著要錢的心弄亂了思緒,更期望您的思考能激起熱烈的關注與討論。

如果,眾多社造工作者都能積極參與討論,不管最終立法的結果如何,這段經驗將是台灣社區營造邁入另一高峰的重要契機,台灣社會也就更有力量來監督政府把事情作好;相反的,如果大家不假思索,草率地聽命,則台灣的社區營造將在單一部門鉅額經費的衝擊下,快速失去自主性而最終將與美麗的農村同時走入歷史!這是你的希願嗎?

clip_image004
留給草率的設計者的「面壁思過椅」!(總共有卅多張,可以等待很多位)

(作者為台南縣人,中華民國社區營造學會理事長)

農村政策的鐵達尼號?農再條例立法院0423公聽會報導

回應各界對「農村再生條例」的疑慮,立法院今(23)日再度舉行公聽會。台南縣長蘇煥智到場,引起不小的騷動,因為他是到目前為止,極少數公開質疑農再條例的地方首長。蘇煥智肯定農再條例「動機好、立意良善」,但認為…

回應各界對「農村再生條例」的疑慮,立法院今(23)日再度舉行公聽會。台南縣長蘇煥智到場,引起不小的騷動,因為他是到目前為止,極少數公開質疑農再條例的地方首長。蘇煥智肯定農再條例「動機好、立意良善」,但認為如果方法錯誤,農再條例將變成「農村政策的鐵達尼號」。

「農村土地活化」專章再爆爭議

一直以來,農再條例引發最多爭議的是第三章「農村土地活化」,各界質疑此章將為「農地變建地」開後門。蘇煥智今天也直接挑戰這一章,他認為,土地管理現已授權給內政部,但農再條例又授權給農委會,「未來台灣土地管理會亂掉」。

蘇煥智表示,第23條授權土地所有人只要捐出一半土地做公共設施,另外一半就可作建築用地,然而依區域計畫法規定,10公頃以上農地才允許重建。此方便門一開,等於放寬現有規定。他估計,約有2萬公頃農地將因此被釋出。

另外蘇煥智指第28條有關「整合型農地整備」,美其名叫「集村」,但卻有8萬公頃農地將被釋出。加上前項的2萬公頃,總計未來可再多蓋240萬戶房子,農地價格至少上漲5倍。買得起房子的人都不要當農民,專業農民反而買不到土地,「期待農業升級將更困難。」

他建議直接刪除第3章,只要將「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改成「農村社區土地更新條例」,就能達到土地活化目的。

農村如何「再生」,依然無交集

台北大學副教授廖本全表示,沒有人反對農村再生,但政府應廣徵民意,訂出「真正能讓農村再生」的再生條例。

不過到目前為止,雙方對於何謂再生還停留在各說各話。農委會堅持,農再條例只著眼於改善農村生活,至於農業生產、農業政策、農民福利應交給農業發展條例處理。

但台南縣蓮鄉產業文化促進會總幹事薛弘明並不認同這種「法律分工」的切割方式。他建議應把部份資源給產業,產業活化了,年輕人才有動力回來。

中興大學農村規劃所助理教授董建宏支持農委會看法,他也認為農再條例要處理的是農村居住問題。政治大學地政系教授顏愛靜則表示,不清楚再生的意義是什麼?振興農業不只是公共建設而已。

農村再生是什麼?專業農民霧煞煞

屏東縣有機農產合作社理事主席尤志誠指出,只要有飯吃,環境當然會弄好。他認為,長久以來專業農民都沒受到照顧,休耕的反而受到保護。專業農民10個有9個不懂什麼是農再,只有關心土地改革的人在關心。他建議,農再的部份資源應用來補助有機農業,「提升食品安全才有競爭力」。
另一方面,部份已參與農再試辦的鄉村表態支持農委會。後廓社區村長黃正雄表示,農再不是滅農、同時也照顧了農產。農村變美了,「牛還是綁在那裏」。南埔社區村長也說,村裏164年的老水圳累了,「沒有水圳、何來再生?」全村都同意,只要能修水圳,無條件同意休耕一年。

立委建議舉行聽證會

立委林淑芬認為,即使開了多次公聽會,但都各自表述、沒有交集,她建議應舉行聽證會,就法的部分再廣徵民意。

台灣農陣黃仁志建議,未來再提修正版本時,應確保產業活化補助比例不得少於5成,同時規定500億基金應用於支持人力資源。另增訂「農業創新專章」,設置鄉村發展辦公室鼓勵人才回流。

980424-1799124572-360.jpg
4月份,屏東無毒洋蔥盛產,需要大家一起支持。沒有產業活化,農村如何再生?(照片轉載自「屏東環境保護聯盟」

(本文轉載自「環境報導」部落格,閱讀更多專業環境報導,請點選這裡

 閱讀前兩場立法院舉辦之農再條例公聽會報導,請點選這裡:

(1) 農再條例0312公聽會,現場報導(文/孫窮理)

(2) 農再條例0312首場公聽會–環團:應退回(文/朱淑娟)

(3) 農再條例0326立院公聽會(文/朱淑娟)

有關水保局11場公聽會之各媒體現場報導整理,請點選此處閱讀。

農再公聽會─花蓮瑞穗0422報導(2)

我常常願意相信許多政策的立意原本都是良善的,只是在執行的過程中出了問題,法律無法完備到足以規範任何會發生的狀況,因此,執行的人很關鍵,即使是幾經修改擁有眾多配套的條例,懷有私心的人仍可能在其中鑽出漏洞。

前言:

我是花蓮子弟,目前在壽豐念書,也服務、學習於一個理念與我相近的社區協會。這個協會沒有特意要發展產業,也不著重於促進觀光,在意外配、老人、小孩和環境;花了很大心力於生態的維護上,不為遊客,而是希望成為當地環境教育的一部分。

對於歌功頌德目前有點反胃(笑),但在這個地方觀察與領受的一切,讓我更加相信某些堅持仍有可能,希望以自己證明,實踐理想,即使辛苦,卻走得坦然,貧窮而幸福。

這是一場不談條例內容的公聽「說明」會

四月二十二號,農村再生條例公聽會於瑞穗鄉公所舉行,之所以由原本公布的花蓮市改變為瑞穗,猜測應該是因為水保局輔導的社區,例如舞鶴、光復的兩個示範區距離這裡較近。

人很多,樓下七八台遊覽車,據第二天自由時報載,總共來了73個社區,五百多人。在與其他社區的閒聊間,我相信水保局並沒有刻意動員,他們寄了公文給熟識的社區,邀請其來參加農再公聽會,但社區自會揣測上意。

確實如佳安的觀察,會場上方懸有紅布條「農村再生公聽說明會」,無「條例」二字,整場討論更絕少聽見農村再生「條例」,大部份的社區竟不約而同都稱呼它為農村再生「計畫」,顯見大家是以提計畫的角度在看待農村再生條例,法律?交給專家去修。且開放發言時間,也不斷出現「由下而上」、「整體性發展」、「活化」等水保局用語。

公聽會流程及會議記錄如附件。

簡單的說,開放發言時間,幾乎就是給各社區對水保局歌功頌德的時間,除有少數人提供較具建設性的想法外,多數人的發言模式竟是:

「過去生活很苦→遇到水保局→改變人生→致上萬分謝意→全力支持農村再生」

甚至有縣議員當眾開口要求水保局實現「他的心願」,完成某個地方的綠美化。

少數較有建設性的想法:富源社區林興華老師提到以造町的概念,以鄉為單位執行計畫,擴大營造範圍;光豐農會總幹事林清水先生提到,計畫必須配合農事時令;秀林鄉鄉民代表高小姐提到,社區的凝聚需要傳承,但年輕人有年輕人的抱負,政府有沒有可能成為一種媒合,讓社區裡的人知道外面的人在想甚麼;外面的人進來的時候,有一個引介的平台,能順利進到部落的生活中。

牛犁社區交流協會總幹事楊鈞弼先生表達不支持的立場,認為在全台灣沒人敢反對,因為政府要給你錢,就像消費券,要給你錢,怎麼會有人反對?接著詢問現場的社區夥伴們,但有誰閱讀過這個條例?現場僅兩三個人舉手,楊先生建議各社區先了解條文。

他不反對錢進社區,但希望這個錢能直接進到社區,除以用顧工購料的方式,更期盼關注於人的部分。大家提計畫的方向多是產業發展、促進觀光,楊先生呼籲應該透過這些規劃去關心社區內部的人。最後也提到,並不否定水保局的功勞,但當初社區營造是由文建會所推動,內政部來發起,讓各社區能夠實行由下而上的概念,「由下而上」並不是水保局的制定,而是政府的政策。

和水保局工作人員的對話

我則是針對第三章土地活化提出了質疑。在發言完離開講台準備要回到座位上時,被一位大姊攔住,她問我有看過「小地方新聞網」嗎?我高興的回答,只要時間許可,我幾乎都會看,她接著說,那你還有疑慮?

哈,還以為是可能的盟友呢,我笑著說,那你願意跟我解釋嗎?後來才知道,她是水保局總局的工作人員,但她並沒有給我她的名片,反而留了另一位先生的,她很客氣,也很和善,我們展開了一段蠻長的對話,歸納如以下幾點:

一、針對土地活化:

她說,土地活化是部份徵收,為了公眾利益有時候必須犧牲少數人權利。就像都市有都市計畫,鄉村卻欠缺這樣一套法律。都市計畫經過幾十年的增添才有現在的規模,農再條例的細則也必須要等到條例本身通過後才有辦法備註。

許多地方,常常有閒置無人甚至不清楚地主是誰的土地,公部門對這個地方的建設容易因為找不到此地地主而暫停,十分可惜。

對於地主的補償就是他可以享受到公眾利益,雖部分土地被徵收公用,但因公用土地地價上漲,此地主剩餘的土地地價也會隨之水漲船高。

我認為這是多數人的暴力,也覺得其中有太多可以操作的部分,甚至有可能出現為少數人利益犧牲多數人權利的狀況,面對她的堅持,視為兩種不同的觀念。

二、我問,農村議題包含各種面向,應是各部門,例文化局、社會局、環保署等共同面對,為什麼水保局要專責來推動農再條例?

她的回答是,農村有各種議題,但農民無力個別洽詢各個單位,因此,水保局希望成為一個平台,如果不是水保局的業務,可以代為洽詢其他部門。

我問,那鄉公所鎮公所是在幹嘛的?

她頓了一下:「他們也可以去找鄉鎮公所阿。」

「那,水保局幹嘛還要成為這樣的平台?」

「…………」

三、我說,我相信你們的立意良善,但經費非常龐大,社區若無足夠自主性,很難堅持自己的信念,甚至清晰的看見地方真正的需求為何,如果真的想要改革,為什麼不能陪社區緩慢長出力氣,持續的改變?反而是急著要通過農再條例?

她回答,之所以急著要通過農再條例,因為過去水保局的錢是每一年每一年由立法院審核,這一年的「績效」沒有達到標準,下一年的預算就會被刪除,但農再條例是一筆基金,只要今年過了,兩千億不會被更動,水保局就更有可能循序漸進以社造的精神輔助農村,而沒有為求績效的壓力。

四、夥伴問到窳漏地區地主必須負擔修建費用的部分

她回答,關於窳漏地區的改建,地主必須負擔全額費用,有太多人覺得不合理,且有些地方也已經不容易找到屋主,所以作出修改。

我對於這個答案有點失望,因為如果只就這個她立即反應的答案做分析,看得出來他們在乎的是輿論,是公部門難以找到「窳陋地區」的所有人,卻不是這塊地的地主的人權。

五、關於農作物產銷

她說,農作物的產銷問題含括在「農村發展條例」裡,所以不是農在條例能夠明文訂定。夥伴問,所以這樣聽起來,農再條例只能規範到地上物的建設?

她再次回答,因為農作產銷的部分規劃在農發條例裡。

六、腳踏車道

有機會聽聞各社區的提案,驚訝的發現,大家竟然有志一同的都需要自行車道,天阿,除市區外,花蓮的整個鄉村街道難道不都是自行車道嗎?我學習與服務的社區協會,他們跟村長討不要的樹,自行培苗,雇請村民一起種樹,發給工錢,最後自然形成和諧的自行車道…我實在搞不懂為什麼這麼多人要花這麼多錢「打造」一條原本就有的「路」?

以此詢問水保局的大姊,她模糊的答覆,這與體委會近來推動自行車道和人行步道有關。

和她聊到一個段落後,遇見自由時報花蓮地方版的記者花孟璟,她所做的報導和花蓮地方報更生日報關於公聽會新聞如附件。

人的培育很重要

我常常願意相信許多政策的立意原本都是良善的,只是在執行的過程中出了問題,法律無法完備到足以規範任何會發生的狀況,因此,執行的人很關鍵,即使是幾經修改擁有眾多配套的條例,懷有私心的人仍可能在其中鑽出無數漏洞。

所以,我們一再強調「人的培育」很重要,這個培育不只是技術或能力,更接近於「觀念」,觀念的培養需要長長的時間、不斷嚐試、容許失誤,慢慢慢慢積累而成,沒有辦法量化為幾個小時的時數。

社區必須經過思考和辯證循序磨出自己的理念、堅持,不是有計劃就接,更不該將「條例」單純視為「計畫」,把了解法條的權利讓渡給「專家」。縱然法令的書寫方式難解,仍有許多管道可以聽見不同的說法。

其實,開放發言時間我並沒有像記者所描寫的那樣激烈,抨擊農再是惡法(但謝謝記者不只描寫口徑一致的部分,更將這些爭議透過報紙傳播出去),我認為它固然需要修改,也認為,在抨擊或巴結公部門的兩端,我們該有自省的能力,自己長出力氣。

一直以來都關心蘇花高(蘇花替)的議題,讓我覺得有趣的是,農再條例的簡報中,水保局也使用了「一條回家的路」這樣的標語;另外,開放發言時間,我又聽見「不是農民,不要代表農民發言;我是農民,我可以代表農民發言」的弔詭論述;或是將反對者一竿子打為「學者」和「學生」(蘇花高議題中為「環保團體」和「學生」)這樣看似不知民間疾苦的角色。

這次公聽會,瞥見許多垂涎的表情,那樣赤裸裸的要求讓我好幾次震驚、無法言語,是真的很苦,還是我們總用錢(經費、建設)來衡量「幸福」?鄉村的收入沒有都市高,但我們擁有較好的環境、不那麼疏離的人我關係、慢慢過生活的能力。

如果忘了這些,卻睜大了眼睛向都市看齊,要都市的人來,要家鄉子弟因為都市的人會來而留下來,自然覺得農村「破落」,需要「休閒農業」、「田園風光」來拯救。死了,才需要再生。

image003
公聽會可以動員,但是要讓家鄉子弟回流,就必須要讓人真的能留下來(攝影/江珮瑾)。

有關水保局系列公聽會之各媒體現場報導整理,請點選此處閱讀。

小地方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