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落的市界

這些超級農舍太醜了,醜在其只有金錢的堆疊,而沒有一絲人文的道理,泥水匠師、土木技工,對建築設計的無感,沒有地景倫理的冒然大興土木,玩起天際線的一場嘲謔把戲。這對視覺是一種蔑視,對鄰近的農地是不堪的災難。

海明威的年代,那個忿世的汽車維修廠老闆,口中定義了"失落的一代"~那戰後魂未定、心未明的一代,沒有中心價值,對上一代否認,對下半生了無意念,為著只有今天的一場歡愉,渾噩地過著不知所云的日子;對照於當代的一群城市遁者,他們的非定點、集體赴夢,由城市幅射出發,插旗攻佔了村野的點狀據點,建構了一個失落者的生命後樂園,他們厭倦了他所賴以生存的城市,再用侵擾的手段強行佈署著私我的慾夢殖入村間,沒有半點對土地的尊敬,我謔稱其為”失落的市界”,在千禧年後,大步地將他們的惡夢,向土地的魂魄深處,盡掏而去,伴隨著他們征服者的得意笑容,以及未明底細的城市庶民們的歌詠聲援,他們桁架起一種俗世的品味,毫不遮掩地與世界分享他們的離塵心境,卻同時也揚起陣陣灰塵,在他們的新戰場;用一棟棟無以名之,一如國際混雜樣式的布爾喬亞媚態無根的深宮,片面捨棄土地的尊嚴,藉淺薄的皮層擬態,用力地把一個個市界邊陲異質化,當城市的惡夢向村落漫延,我們憂懼離農離土的不祥預言正被糖衣所包裹著。

我口腹及心靈依存的農村,你怎麼了?

在新的一年降臨前,我捨棄了城市的狂歡之夜,上萬發的煙火光熱燃放於夜空的狂喜,及來自台北各媒體所追逐的光鮮群星,這些皆無法讓我心情有所煥動,驅車東走向市外的農村,國道十號在如此的日子,竟顯空乏寂寥,所有的人正大量集中往市中心共同倒數的時刻,我只聲聞遠遠悠悠的淡淡鞭炮聲,那炮聲不是用來取悅群眾,而是用來召告神祇。

我往金字面山的山腳下漫行去,除了一道貨真價實的桶子放山雞在誘惑著我,也想為越來越失真的農村去探望些什麼。那夜與友人的漫談就不說了,隔日清晨的農村踏步,才是此刻的重點。

是的,早上七點多的陽光仍壓不過冬晨的冷冽,背著相機,在農地與農地之間跺步著,傳統的農舍早以不流行了,幢幢煙樓大多任其頹圮,較近期的村屋,早就是鋼筋水泥的方塊盒子,不但不講究地理方位,也不計較美醜姿態,一切只為戮力生產的農家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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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倒也無可厚非,畢竟這個美學失修的世代,一切交付泥水工匠只要求一個棲身及屯積之所就好;不過,這也給了最後進入鄉村的城市尋夢者一個十足的藉口,新的土地主人無法忍受一如制服般的水泥盒子,他們寧願依著各自的想像,把他們在城市努力工作的報酬,豪情買下一場他們心目中最美麗的幻夢,傲氣十足地植在農地上,絲毫不去借問土地是否也心有戚戚,所以,左一棟日式的組合式洋派房子,右一間帶著南歐調調的豪戶大屋,一下子有歐陸的樣,一下子又回到怪異的東方情趣…,這些素人般的建築量體,正逐步在改變農村的集體印象,當個人將他們自身對美的無厘頭想像,化身為一棟棟大宅院時,空間的錯亂倒置及唯物化,無疑是一場台灣空間的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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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我而言,這些超級農舍太醜了,醜在其只有金錢的堆疊,而沒有一絲人文的道理,泥水匠師、土木技工,對建築設計的無感,沒有地景倫理的冒然大興土木,玩起天際線的一場嘲謔把戲。這對我們的視覺是一種蔑視,而對鄰近的農地呢,是更不堪的災難。

其災難何在?任意填高的土地、污水穢物的任意排放、高聳封閉的圍牆、遮擋了自然流風陽光、窄化了農機運行的空間、與鄰人割離的關係、與水脈流動無關的地基、與農作節氣不干的作息、對農村地景的無端反動,一如失根的一代,封起山牆,遁入自己營造起來的城壘,偶而在城市之間來回,既不必務農,也不管風霜,但必須清早就開始忍受飄搖而來的陣陣異味,它可能是肥料、農藥、殺草劑、農腐物…,但就不是那種春耕雨讀的香格里拉美地,那種城市人心中的瑰麗想像,因為,望眼而去,散落在幾畦田地之外的,不就是那一棟棟怪異雜味的建築豪戶,在我們賴以取食的田地間,各說各話的一家家城市異客…。

不知這場移民夢何時會集體甦醒,或是更加惡化傳染,農舍農地的法規限制降低,無疑是土地及政治掮客的聯手棄守伯公,將城市人的夢幻國度給包裝起來,圓一場一年保鮮期的夢,及短暫且少數人的經濟利得,他們終究還不會是農人,土地不過是商品而不是自然工廠,一波的金錢短暫流入農村,會很快再向城市輸誠而去,然後在城市裡,我們會口中吸吮著被豪奢農宅澆灌過的菜汁瓜肉,農村越來越失去個性,城市與農村的界限,正在失落,城市殖民農村的荒謬,何時得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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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麗的美濃風光

【研討會】藝術做為農村永續發展的策略0120

2008年底,在西拉雅國家風景管理處以及文化處的支持下,大埔又進行為期一個月的藝術家駐地活動,邀請國內外藝術家,針對大埔在地的產業、環境、社會現況進行理解與介入。參與者背景包括美術、建築、設計影像…….

藝術作為啟動農村永續發展的策略

Sustainable Rural Development: arts intervention strateg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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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討會簡章研討會緣起:

台灣農業鄉鎮在面臨全球化、都市變遷、產業轉型以及城鄉差距逐漸拉大的狀況,面臨人口外移所帶來的諸多社會問題。而在曾文水庫上方、西拉雅國家風景區內的嘉義縣大埔鄉,還因水源保護區的關係而阻礙了發展,使得大埔彷彿像被時光機器凝結的桃花源。

2007年起,在嘉義縣政府文化處「北迴歸線環境藝術行動」與大埔鄉公所的促成下,延伸出一連串藝術進駐大埔的行動,以及以生態藝術為探討課題的「大埔大師工作營」,開啟鄉民對於藝術進駐更多的期待。

2008年底,在西拉雅國家風景管理處以及文化處的支持下,大埔又進行為期一個月的藝術家駐地活動,邀請國內外藝術家,針對大埔在地的產業、環境、社會現況進行理解與介入。

參與者背景包括美術、建築、設計、影像與音樂。參與的在地藝術家有王文志、吳娟、林純用,來自柬埔寨的Jerome Ming、新加坡的朱展鵬,以及由學校組成的團隊,包括:台南藝術大學材質創作與設計系李崑正老師、南華大學環境藝術研究所陳正哲老師、高師大跨領域藝術研究所吳瑪悧老師,分別帶領學生參與,而南藝大博士班也由簡偉斯組成團隊,共同協助推動這個具研究性質的藝術進駐農村的計畫。

研討會目的:

本次研討會目的是,透過藝術家進駐大埔的實際操作,以及其他國內外案例,確認「大埔藝術村」長期經營的可能性與方向,並進而研議,藝術在面對類似大埔這樣的農村、鄉鎮未來發展可以扮演的角色,以及如何協助居民共創未來。討論課題包括:藝術進駐可以為地方帶來的擾動以及效益為何?如何有效突破在地發展的瓶頸?地方塑造呈現的是誰的價值觀、美學觀?理想的駐村模式為何?居民如何成為操作的主體?等等。

本次會議並特別邀請生態藝術家Tim Collins與Reiko Goto Collins夫婦,分享他們所提出的“生態參與(Participatory Ecology)”概念與操作,並介紹他們在美國、英國與不同社區共同工作以及駐村的經驗。

邀請對象:

1. 城鄉規劃、社區工作者

2. 藝文工作者

3. 國內現有藝術村、閒置空間經營者、規劃者

4. 公私立單位產權所有者以及民間有意投入藝術村營運的企業

5. 相關科系研究生

費用:免費報名,需酌收餐飲費用共300元,人數80人

時間:2009年1月20、21日

地點:大埔鄉天主堂(嘉義縣大埔鄉和平村7鄰雙溪28號)

§ 住宿:可代訂歐都納山野渡假村,每晚750元 / 人(限四人房,含早餐)

洽詢與報名:

請洽竹圍工作室江小姐(02)8809-3809 / 0966-926477,網路報名主旨請註明「大埔研討會」後傳至 bamboo.culture@msa.hinet.net,或傳真至(02)8809-3786

報名表格請點選這裡─請點我

主辦單位:

嘉義縣政府文化處

企劃執行:

嘉義市洪雅文化協會 / 竹圍工作室

交通資訊:

開車:

1. 南二高中埔交流道下往大埔(約一個半小時)。

2. 南二高官田交流道下往玉井→楠西→嘉義農場→大埔(約一小時)

大眾運輸:

1. 從嘉義火車站轉搭前往嘉義農場(經大埔)的公車,約二小時半抵達

藝術作為啟動農村永續發展的策略大會議程,請點選這裡。(主辦單位將視需要略做調整)

從社造觀點看「農村再生條例」

關心台灣農村者目前的共識是:台灣農村的處境困難重重,亟待公私部門關注並行動。然而,究竟該如何行動、從何下手?則因為每個人對農村把脈的方法不同,理解問題的輕重明顯差異而有不同的主張。在這樣的情勢下…

編按:

曾旭正教授擔任中華民國社區營造學會理事長,也是為台南藝術大學副教授;長期從事社區營造工作並關注農村議題。本篇文章是他從社區營造的觀點,重新審視農村再生的各種可能性,對於「農村再生條例」的討論提出很重要的參考面向,感謝作者同意刊登,與所有關心農村的朋友分享。

審視台灣農村的新藥方

關心台灣農村者目前的共識是:台灣農村的處境困難重重,亟待公私部門關注並行動。然而,究竟該如何行動、從何下手?則因為每個人對農村把脈的方法不同,理解問題的輕重明顯差異而有不同的主張。在這樣的情勢下,竟然能夠提出「農村再生條例」作為主要處方,雖然在政治上理所當然,但在學術上或政策上仍不得不為之驚奇。

不過,既然政治已經闖出先鋒,關心農村的人自應接著投入更多的心力來討論它,否則原本期望「再生」卻可能因為藥方只是一時的振奮劑,不僅讓已經羸弱的體質更加惡化,延誤治療時機,更把僅剩的一點經費也浪費了,再也得不到有規模的政策支援。果真如此,則「再生」恐怕淪為迴光返照的一時振起,我輩將成為歷史罪人,豈能不慎?

本文首先簡述個人對目前台灣農村問題把脈後的看法,指出問題核心。以這樣的理解作基礎,進一步檢視「農村再生條例」,則可以知道它所忽略的以及未來不易執行的層面,最後,限於篇幅僅能提出若干行動方向的建議。

把脈台灣農村

台灣農村曾經在1960-70年代達到生命的高峰,但高峰期之後快速衰落,如今不僅實質環境老舊殘破,人氣也稀微衰弱,而最令人不忍的是農的文化無以為繼。我們說不論北南西東,全島的農村都瀕臨消亡的危境,其實並不誇張。問題出在那裡?諸種表象背後的共因是什麼?

我認為問題的共因是人,數量與素質皆有關。農村的實質環境因為沒有人住而荒廢,因為欠缺人維護而破落;農村的產業也因為人力不足而殘喘著,因為欠缺新知識新技術而無法提升;農村的人氣更因為年輕人力持續外流而稀微,公共事務欠缺年輕的腦力關注自然不振;農的價值、農的文化也因為人力斷層、親近土地者稀,缺乏傳遞的介質遂自然蒸發了。

眾所皆知的,農村人力大量外流是1960年代台灣發展出口工業後開始的,自此年輕人口外流的趨勢不曾中斷,一直到今日,在農村長大的一丁點年輕人口,依然持續向都市流動。過去有關城鄉人口流動的研究指出城鄉之間有「一拉一推」的力量造成遷移,如今這力量依然存在,即使拉的力量稍小了,但農村不易賺錢的現實仍是一股不小的力量,將人持續推出農村,在日益全球化的今天,人力不僅離開農村,甚至流向國外。

在農村長大,不易在農村找到適當的工作機會;在都市稍有居留經驗但想回流農村者,也不易找到足以養家活口的機會,如此,農村怎能有延續生機的活力呢?如果,在農村從事農業能夠讓年輕的家庭得到溫飽,或者除了農業之外可以有其他的就業機會,譬如不會衝繫環境生態的輕工業或者各類服務業,則農村自然成為人們選擇居住地的重要選項。有年輕的力量選擇進到農村,則社區營造自然增添許多生力軍,地方的人、文、地、產、景各項課題有人照料,農村便能隨之「再生」。

有無適當的謀生機會是決定農村能否吸引人力留住或回流的最根本因素,其次才是有無優質的教育環境提供下一代教養、有無美麗安全的生活環境讓人身心舒適、有無足夠的醫療設施支持養生安老、有無便捷的交通條件讓人通勤交往。

農村再生條例的問題

以前段的理解為基礎,我們全面檢視「農村再生條例」即可發現,此條例雖然看到當前台灣農村面臨的困境,也提出期望「再生」的願景,但所擬的藥方卻未能對症下藥。條例所顯現的問題至少有:

一、 此條例對於造成當前台灣農村弱化的問題掌握不夠明晰。

條例之總說明可視為傳達條例中心思想的主要文字,可惜這段文字除了不甚通順外,更顯露出它雖然指出大家都看到的農村問題──人口外移、現住人口老化、基本設施不足、生活機能低落、文化特色喪失等,但並未能清楚確認根本的「因」是什麼?文中曾兩次提及農村人口外流,但將原因歸咎於政府投入之硬體軟體建設太少,生活設施不足,實在過於簡化而模糊。

二、 條例所提的藥方偏向「環境決定論」,仍以硬體建設為主。

條例雖然主張整體規劃,並「強調農村產業、自然生態與生活環境之共同規劃及建設,注重農村文化之保存與維護及農村景觀之綠美化,為本條例之重要精神。」但在具體做法上,仍然很快地落到土地自辦規劃或整建、農地重劃等操作面。期望每區訂出農村再生建設計畫,作為政府投入「建設」的依據。所以條例第九條雖界定農村再生計畫應包括的內容有「產業活化」與「生態保育」兩項,但第十二條特別明列的仍是一般性的公共設施建設項目。

事實上,現今農村衰落的根本原因在於人才匱乏,光是建設實不足以解決此一問題。大家都應該真實地問:離開農村者是為了農村生活設施不足而離去的嗎?同樣的,在都市歷練過的遊子若有心回返農村,考量的首要問題會是生活設施不足嗎?

三、 條例對於政府與民間合力解決問題的分工設定不明。

農村振興的問題一定要靠政府與民間合作才可能有效推動,條例中賦予社區由下而上制定計畫的權利,實是台灣城鄉規劃發展的一大進步。姑且不論農村社區是否有能力承擔此種「社區規劃」的任務,即使有能力承擔,也不可能在「真空」中進行規劃。

亦即,社區的規劃必定要以政府部門預先或同步定出總體性社會經濟政策的前提下進行規劃,才能訂出未來有機會得到政府支持的行動計畫來。現今,政府未能清楚掌握核心問題,在人才培育、產業支援上有具體的政策,而社區跟著忽略根本問題,只在步道、景觀、建築等公共設施上費心,得到的其實是「空心的計畫」。面對農村課題,政府本身更應跨部門整合,針對人力回流問題提出見解與政策。

四、 條例高估了台灣農村社區的自立能力,驟下猛藥恐反成揠苗助長。

十幾年來社區營造政策確實鼓勵了許多農村社區投入社區營造行列,成功案例的表現令人感動欽佩,但不能否認的,絕大多數的農村社區仍處於沈眠狀態,沒有組織或者空有組織形式實無運作能力。如果,條例驟然賦予由下而上擬定計畫的任務,根本不可能承擔。

一般而言,社區推動營造工作要經歷居民合作、常態化行動、組織化運作、多元主題歷練等階段後才有能力進到推動「社區自訂計畫」的階段,到目前為止,不論都市或鄉村社區,都還沒有一個做到此成果的案例。現在要立即在農村社區全面推動,根本是不可能的任務。其結果若不是參與的社區在空間專業者的引導下作出一堆「搶錢計畫」共築錢坑;就是徒然引爆社區內部爭奪資源的衝突,反而破壞了社區和諧,農村更趨弱化。出於善意卻下錯猛藥造成遺憾豈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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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農村社區自主討論,仍在起步中。

行動方向建議

農村需要振興是基本共識,但究竟該怎麼做?長期以來,政府部門較擅於執行的多是硬體建設,因此容易滑入建設思維中。但農村振興顯然是個包含了人、環境、產業與生態的複雜工作,應視之為一項龐雜的「社會工程」,政策上如何架構這項社會工程,乃是政策制定者的新考驗,是以往所不熟悉的。凡是關心台灣農村發展的人,都應謹慎細緻地加以面對,共同摸索出路。以下提供幾點思考方向:

一、 農村振興需要全面性的政策。以吸引人才為例,產業就業是一大關鍵,原有農業如何技術升級、除農業外可鼓勵何種新產業在農村發展提供就業?進而才考慮教育、交通乃至老人照顧等條件如何滿足新住戶的需求?中央及縣市政府應針對此類課題訂定不同層級的行動計畫,讓社區有所參考。

二、 農村的社區普遍有待培力。鼓勵由下而上的參與行動是培植農村能量應走的路,但培育的工作應該按部就班,且應就受培育者的條件分級分主題處理。目前居留於農村的人,年老者雖較有空閒,但能量有限,為數不多的青壯者則多忙於生計,能參與社區營造者非常有限。整體而言,農村的社區營造普遍有待培力,因此目前台灣農村絕對沒有條件全面性地推動社區自訂計畫的工作。

三、 農村整體規劃是必要的,目前較可行的是在條件具足的社區進行試驗。為了建立由下而上的規劃經驗,可以鼓勵若干已有豐富社區營造能力的農村社區進行試驗,其由下而上的討論經驗、訂定公約的作法、訂出的農村再生計畫內容等,都可作為其他社區的參考。

四、 社區之上的層級,如跨鄉鎮成一區或整個縣,應先訂定通盤性計畫,以鼓勵人力留住或遊子返鄉為目標訂出中長程計畫,在鼓勵產業發展、提昇學童教育、改善公共交通乃至健全安老系統等方面確立行動計畫。其中,可以讓社區配合推動者,鼓勵社區加以討論,納入再生計畫中。

五、 再次重申,農村景觀保育是呈顯農村特色的外相因子,但不是生成因。農村景觀是因為有農夫在其中用心耕耘維護才動人的,沒有農夫的農村,就沒有農村景觀,也沒有農的價值。

(作者為台南藝術大學副教授;中華民國社區營造學會理事長)

從土溝藝術工坊談青年參與

以空間營造為主體的計畫,除了「動手做」還有什麼參與的方法呢?研究生黃俊豪透過熱情的活力,感動了音樂領域的朋友加入,每次勞動工作坊的夜晚,熱鬧的音樂Party洗滌了一身的疲憊,透過音樂的感染力拉近彼此距離……

土溝的藝術工坊於11月22日落成,這建築在一大片的稻田當中,從翠綠的秧苗插下之際開始動工,歷經今年接二連三的颱風,一直到初冬總算大功告成。台南藝術大學建築藝術研究所的三位研究生陳昱良、黃俊豪、張龍吉,多年來參與著土溝村社區改造,也協助鄰近的國中、小學甚至高中推動永續校園的工作,然而他們堅持著「自力造屋」夢想,也在求學階段克服萬難的達成了,藝術工坊的營造過程中,我們也看見三人細心的安排多層次的青年參與的機會,這在以老人與小孩為主體的農村,是一項困難卻也不得不面對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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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中央的藝術工坊 (攝影/廖國雄)

在地深耕

過去學術團隊進入社區,總會讓人擔心當外來團隊離開了,地方上是否能持續的推動下去,不可否認的,我們也曾經看到許多失敗的案例,當外來團隊撤離後社區工作隨之停擺。因為研究生張龍吉協助後壁高中推動永續校園的計畫,進入校園並設計課程,讓後壁高中的同學能夠從學習的過程中參與校園空間的改造,一群熱血的高中生每個假日參與藝術工坊的營造工作中,從校園走入社區,透過「做中學」過程引發了對於空間改造的興趣,透過彼此分享經驗價值的同時加深了對故鄉、土地的關懷,因為這次高中生的加入,讓社區營造精神傳承於在地青年,更可貴的是讓原本埋首於書堆的高中生找到屬於自己的夢想與目標。

後壁高�的青年
後壁高中的青年(攝影/廖國雄)

多元參與

以空間營造為主體的計畫,除了「動手做」還有什麼參與的方法呢?研究生黃俊豪透過熱情的活力,感動了音樂領域的朋友加入,每次勞動工作坊的夜晚,熱鬧的音樂Party洗滌了一身的疲憊,透過音樂的感染力,讓參與的青年拉近彼此的距離,透過彼此心得分享的過程,讓玩音樂的年輕人也能參與營造計畫,這也讓不同領域的青年彼此交流,用不同方式表現出對土地的熱愛,也讓我們對於未來的社區改造行動有更多元的想像,這也是整個計畫中重要的過程價值。

音樂青年
音樂青年  (攝影/廖國雄)

交工串連

青年為主體的社區工作團隊並不多,然而青年團隊在社區所面臨到的課題,若能透過彼此的交流分享,的確可以免去不少冤枉路。藝術工坊的計畫便串連了高雄縣橋仔頭、美濃、屏東縣青葉等青年團隊,透過彼此勞力交換的「伴工」模式,進行了多次的交流活動,除了其他團隊來參與藝術工坊的營造之外,他們也一起為橋仔頭的日式宿舍換裝、一起體驗美濃的水圳滑道、一起拼貼青葉部落的外牆,除了透過「伴工」的模式讓團隊與團隊之間互相熟識之外,每次活動後的研討交流,讓分處於不同地方的青年團隊能夠彼此經驗交流,透過如此緊密的串連累積彼此日後推動計畫的能量與資源。

藝術工坊

藝術工坊(攝影/廖國雄)

小結

回頭看看身旁推動社區工作的長輩,就像死守田園的老農般堅持,年輕人上大學後便離開故鄉,農村無法提供工作機會,社區人口出現斷層的情況嚴重,如何吸引青年回鄉參與社區工作的行列,深化向下扎根的鄉土教育課程,創造多元、多層次的參與機會,是目前教育單位與社區工作者不得不面對的課題,透過土溝藝術工坊的實際案例,讓我們對於未來的社區工作有了更多樣化的想像,期待永續家園的行動能持續推動。

請一起關注【農村再生條例】

關係著將來農村面貌的「農村再生條例」,正在立法院審查中。但是關於這項條例的內容,很多農村的朋友都不清楚,但是其中許多條文,將來可能會造成農村很大的改變,非常值得重視。以下先轉載munch所寫的文章……

編按:

關係著將來農村面貌的「農村再生條例」,正在立法院審查中。但是關於這項條例的內容,很多農村的朋友都不清楚,但是其中許多條文,將來可能會造成農村很大的改變,非常值得重視。

以下先轉載munch所寫的「三分鐘搞懂農村再生條例」,除了精彩導讀條文外,並附上詳細條文內容,讓大家有機會好好的研究釐清。

小地方將持續關注這個議題,有新的分析文會再貼上來,請大家一起來關心這個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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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一千五百億上探兩千億,農村再生條例展現好大的口氣。

在政府吹捧,學者疑慮之後,是該把這個天價條例好好細讀一番,看看究竟是如何再生農村。

一看之下,真的只要三分鐘,一切搞懂。

讀本文之前,最好到後面附錄看過條例內文,才知道在說什麼,或是胡謅什麼。

那麼開始三分鐘搞懂政策遊戲!

第一分鐘!誰來領錢?

第一條到第六條,可直接跳過,內容大概是意義宣揚、界定主管機關、實施對象,不看也知道主管機關,中央是農委會,地方是縣市政府,對象是非都市計化的農村,不會有別的。

第七條很重要,針對二千億的用途,有著條列說明,層面非常廣泛,總歸一句話,「有計劃就有錢」。不過「有計畫就有錢」,不是人人都能提計畫,第八條先賦予地方政府由上而下,提出「農村再生總體計畫」,報請中央機關備查就能領錢。

至於條例中,大肆宣揚的由下而上社區精神,其中包含社區公約、人力培育、組織獎勵,都有算是進步的著墨,但是對於地方提出計劃爭取資源的生存現實,在第九條是有競逐但書,就是同一社區組織,必須先行整合,只能有一份計劃書,如有岐異,就得在地方自行搞定。這樣的限定,大概可以預見傳統樁腳型村里組織和社造理念型團隊組織,大概又是一場爭資源的腥風血雨,不過那種只會抗議沒有立案的團體,鐵定是沒資格參賽。

這種限制,會不會造成農村社區裡,組織失去多元,趨向單一,甚至走向乖寶寶有糖吃的景況,值得觀察。


第二分鐘!誰最獲益?

再來,就到了再生條例的精髓。

第十二條,明列一些硬體的補助項目,其中注意看種類中的第四項,「污水處理、垃圾清理及資源回收設施。」這也是是農村再生的設施項目!然後,搭配第二十二條,以再生發展區為名,由地方提報,中央核定,地目重新編定。換句話說,上述污染工業都可能透過區域重劃,成為農村再生的一環。

當然,有壞處也有甜糖,參見第二十五條,只要政府徵地進行公共建設,包括前述污水處理、垃圾清理及資源回收設施的公共建設,民眾可以捐地方式,換取鄰近地目變為建築用地,一夕地價高漲,誘因之高,何樂不為?重編地目,讓政府省付徵收費,還讓環境爭議,轉為得利地主與鄰近居民之爭,算高招!

至於第三十二條污染限制條文,如同廢話,法律定之的環保規範,本來就該遵循,以再生之名行建設之實,讓法律位階低的條例大開便門,將來和法律位階高的法條相互抵觸,將來依舊風波不斷。
農地農用,一直是政府說不出口的政策,如果農村再生的第三次土改,完全向工業及旅遊傾斜,在農村造就工業財閥與觀光新貴,這樣的農村再生有點變形!

第三分鐘!置死地而後生?

那麼,農村再生倒底是什麼東西?

這樣說比較快,一大筆錢,分給有計劃的農村整修門面,其中誰可以拿到錢整修,必須在地方先行角力一番,至於整修區域,分成生活區及再生區,生活區由居民玩文化景觀,再生區交政府搞工業建設,沒資本的農民,就一旁看人玩。

至於,看半天農村生產那裡去,不管是仍有爭議的「小地主大佃農」計畫,或是較和善的「有機農村」計畫,在再生計劃中看不出有何協助,可能要等下一輪重生計劃才有。

看了整篇條文,心想又是冷氣房政策,台灣農村能玩景觀旅遊只限少數區域,絕大多仍舊依賴農業生產,農民要的是作物規劃、產銷合理、青年回鄉,農村才有希望。

結果搞了一大堆錢,編定地目讓工業進駐污染,改善景觀讓金主投資旅遊,或是當地頭人又可雨露均霑的上下其手,至於苦哈哈農民,米價菜價依舊低迷,高級民宿玩不起,更大的貧富差距在農村顯現,是要讓農民氣到暴斃然後再生嗎?

農村再生條例,精確說算是農村再利用條例,架構在都市的工業需要及休閒需求之上,主體不是農村生活、農民生計本身,這種富麗農村計畫,加上農發條例、摻點社造精神的拼冷盤政策,真的別再端出來,讓期待農村改革的人們,大大的傷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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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農村再生條例草案全文(】部分,為條文說明)

農村再生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農村活化再生,建設富麗新農村,特制定本條例。

【一、本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運用規劃建設方式,結合各層面之考量,以美化農村景觀,維護農村生態及產業文化,提升農村居住及人文品質,恢復農村居民在地居住尊嚴,以達成新農村總體建設,農村生命力之再現。

二、所稱農村包含農村及漁村。】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一、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二、農村建設必須兼顧農村之整體環境,以目前之農村產業型態,仍以與農業相關者為主,且與農民生活及生產環境息息相關,因此將農村規劃及建設之主管機關,界定為農業主管機關。】

第三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農村社區:指非都市土地既有一定規模集居聚落及其鄰近因整體發展需要而納入之區域。

二、農村再生計畫:指由農村社區內之在地組織及團體,依據社區居民需要所研提之整體建設及活化再生計畫。

三、農村再生發展區:指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農村發展需要,擬訂計畫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實施土地活化管理之區域。

四、整合型農地整備:指為促進農村社區及鄰近生產環境,作有計畫之建設及管理,由主管機關調整農村生產及生活空間,研擬整合性機能使用之整體實施計畫,並對土地作分配處理。

【一、詮釋本條例用詞之意義。

二、以非都市土地既有一定規模集居聚落及其鄰近因整體發展需要之區域為農村社區範圍,藉以因應生活、生產與生態三生一體規劃及建設之政策目標,爰為第一款規定。

三、農村再生計畫是由在地社區組織或團體,依據居民對所屬農村社區之發展需要,凝聚共識所提出之整體建設,並整合為書面計畫,屬由下而上之推動方式,爰為第二款規定。

四、為落實農村社區土地活化,實施各項建設需要,並符合社區土地管理之需要,明定農村再生發展區之劃設,該區屬功能性分區,於不影響現行土地使用管制架構下,有效實施計畫管制,爰為第三款規定。

五、整合型農地整備是由上而下方式推動農村活化再生,擴大現行僅以生產田區重劃,未涉居住空間之作法,透過生產與生活空間整體規劃利用,達到兼具改善生產便利性及提升生活品質之目的,並得對原有土地作分配處理,爰為第四款規定。】

第四條 農村活化再生之推動,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以現有農村社區整體建設為主,個別宅院整建為輔。

二、實施結合農業生產、產業文化、自然生態及閒置空間再利用,整體規劃建設。

三、創造集村居住誘因,建設兼具現代生活品質及傳統特質之農村。

【一、農村社區建設必須以現有農村社區為主,提供現有農村聚落之更新與扶助,爰明定農村活化再生建設推動應遵循之原則。

二、農村再生不僅是硬體建設改善,更需兼顧農村特質之維護。農村活化再生工作,期經由軟、硬體建設,創造與都市水泥叢林不同之農村新風貌,讓在地居住者對其生活環境感到滿意,也讓更多人願意親近農村,從而返鄉居住或從農,為農村注入活水,達到農村再生之政策目標。】

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統籌農村規劃及建設相關資源,整合政府各部門在農村社區實施之各項建設及計畫。

【一、我國以往投入人力與經費於農村建設,遷就原有組織編制,主要在原有都市計畫或建設單位下執行,推動方式偏重都市計畫模式或僅為土地之處理,惟都市規劃與農村規劃理念不同,無法切合農村需要,因此形成農村建設僅有點狀之個別建設成果,缺乏全面性之農村建設方向,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統合現行分散之建設計畫,整合農村規劃及建設相關資源,以收資源整合及有效應用之效果。

二、為辦理前開工作,中央主管機關應規劃設農村規劃發展署,並於相關組織法定明。】

第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農村再生之政策方針,報行政院核定。

【為有計畫推動農村再生各項工作,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農村再生之政策方針,報行政院核定,作為施政之依據。】

第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農村活化再生相關事項,應設置農村再生基金新臺幣一千五百億元,並於本條例施行後十年內分年編列預算。

農村再生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前項分年編列預算之撥入。
二、受贈收入。
三、基金孳息。
四、其他收入。

農村再生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農村再生計畫之整體環境改善、公共設施建設、個別宅院整建、產業活化、文化保存與活化及生態保育支出。

二、辦理整合型農地整備之規劃及建設等業務支出。

三、辦理農村活化再生之政策方針、農村再生總體計畫、年度農村再生建設計畫或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擬訂、審核之業務支出。

四、補助獎勵自辦農村社區既有共有土地或祭祀公業土地之利用規劃或整建。

五、補助具有歷史文化價值建築物或能與環境和諧之特色建築物及其空間之維護或修繕。

六、辦理農村社區之規劃、建設、經營、領導等人力培育及農村活化再生宣導等支出。

七、管理及總務支出。

八、其他有關農村活化再生業務支出。

【一、為強化農村再生政策之推動,政府除輔導由下而上之農村自主性規劃外,亦採提供經費協助方式,落實推動,爰於第一項規定政府應設置農村再生基金,其額度比照農業發展條例第五十四條有關農業發展基金新臺幣一千五百億元之規定,並在本條例施行後分十年內編足相關經費,以專款專用方式,推動農村再生相關事項,落實農村建設,照顧農民生活。

二、農村再生基金屬特別收入基金,基金來源分別由政府循預算程序撥款、本基金孳息、受贈收入及其他收入。

三、為明確農村再生基金之收入與用途,務使未來基金之來源及使用具有一定之目的用途,爰為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第二章 農村規劃及再生

第八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區域計畫法相關規定及第六條所定政策方針,就轄區之農村再生訂定農村再生總體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農村社區發展型態甚多,地區發展特性不一,依據現行法制與中央訂定之農村再生政策方針,再由地方政府配合制定總體性之計畫,該農村再生總體計畫之重點,應以農村社區發展為考量,全面評估各項農村發展之影響項目,以明確朝向有秩序之社區發展與土地管理,期與總體之國土計畫接軌。

二、地方政府擬訂之農村再生總體計畫,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以作為政府提供農村建設補助之參考。有關農村再生總體計畫之具體項目及內容,另於施行細則定之。】

第九條 農村社區內之在地組織及團體應予整合,並互推其中依法立案之單一組織或團體為代表(以下簡稱社區組織代表),依據社區居民需求,以農村社區為計畫範圍,共同擬訂農村再生計畫,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農村再生計畫核定前,對前項社區組織代表有異議或同一農村社區範圍提出二個以上農村再生計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不予核定,並退還重新整合。

第一項農村再生計畫,應包括農村社區整體環境改善、公共設施建設、個別宅院整建、產業活化、文化保存與活化、生態保育、土地取得方式與維護、後續管理維護及財務計畫,並得提出具發展特色之推動項目。

【一、農村再生計畫為本條例推動之重要項目,由農村社區以自主精神,整合在地組織及團體,互推其中依法立案之單一組織或團體為代表,對農村社區建設提出構想與實施標的,以書面向當地地方政府提出申請,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為確保在地組織及團體能確實整合提出農村再生計畫,爰於第二項規定對社區組織代表有異議或同一農村社區範圍提出二個以上農村再生計畫之情況發生時,為保障該農村社區全體居民之權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不予核定並退還重新整合。

三、農村再生計畫係採由下而上方式,由在地組織為代表,依據社區居民需求而擬訂,惟因農村發展事務繁多,各地之發展重點不同,為利各項建設重點能有所聚焦,並利縮短審核作業,爰於第三項規定以農村發展涉及之重點內容,規範農村再生計畫應涵蓋之內容,農村社區對其地方特性認有必要納入者,並得提出具發展特色之推動項目。】

第十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第一項之申請後,應以公開方式供民眾閱覽並提供意見;民眾提供之意見應納入核定之參考。

前項申請核定之程序、公開閱覽時間與地點、異議處理、審核程序、實施方法、管理與維護、監督方式、補助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依前條及前項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以下簡稱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定有第十七條之社區公約者,主管機關應優先補助。

【一、第一項規定政府對由下而上之農村再生計畫,應有審查機制,並在公開閱覽方式下,讓民眾有參與及提供意見之機會,經審查符合農村活化再生工作原則與方向者,提供建設經費之補助,並視辦理建設之需求與規模由各級政府或在地社區發展組織執行,以利農村再生計畫之執行。

二、農村再生計畫之擬訂與實施,為本條例實施重點之一,為利執行,爰於第二項規定將有關農村再生計畫之申請程序、公開閱覽時間與地點、異議處理、審核程序、實施方法、管理與維護、監督方式、補助基準等應遵行之事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

三、為積極獎勵農村社區能自力管理,藉由自主方式促進永續經營,並規定農村社區定有第十七條之社區公約者,優先補助其農村再生計畫建設經費,訂定第三項。】

第十一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第八條所定農村再生總體計畫及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訂定年度農村再生建設計畫,載明農村建設項目及優先順序,並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前項補助,不含土地取得及設施維護費用。


【一、為落實農村再生計畫內容,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第八條所定之農村再生總體計畫及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訂定年度農村再生建設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爰定於第一項。至有關年度農村再生建設計畫之具體項目及內容,另於施行細則定之。

二、年度農村再生建設計畫補助範圍,包含推動農村再生活化相關經費;至於土地取得所需經費甚鉅,且農村再生強調在地自主維護管理,爰於第二項規定補助費用不包含土地取得及設施維護費用。】

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得對第九條第三項所定農村社區整體環境改善及公共設施建設予以補助;其種類如下:

一、人行步道、自行車道、社區道路、溝渠及簡易平面停車場。

二、公園、綠地、廣場、運動、文化及景觀休閒設施。

三、自用自來水處理及水資源再利用設施。

四、污水處理、垃圾清理及資源回收設施。

五、傳統建築、文物、埤塘及景觀生態設施。

六、閒置空間再利用、意象塑造、環境綠美化及景觀維護等設施。

七、水土保持及防災設施。

八、網路及資訊之基礎建設。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農村社區公共整體環境改善及公共設施建設,為現階段農村社區發展之重要建設工作,但因以往公共建設項目集中於少數種類,難以達到資源集中建設之效果,爰規定整體環境改善及公共設施建設應符合社區發展需要,並納入農村再生計畫,並將得申請政府補助之整體環境改善及公共設施建設種類予以明定,以資明確。】

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得對第九條第三項所定個別宅院整建予以補助;其補助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興建或修繕宅院,應以合法建築物為限。

二、申請補助項目,以能增進農村社區整體景觀者為限。但住宅本體內部設施之修繕,不予補助。

三、以減少水泥設施,實施生態工程者,優先補助。

四、選用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所定具地方特色之建築圖樣進行興建者,優先補助。

前項所定個別宅院整建補助之申請資格、應檢具之書件、辦理程序、補助基準、審核條件與程序、查核機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第一項規定農村社區個別宅院整建之補助原則。
二、個別宅院之整建不以農戶為限,而為農村社區內之合法住宅,以達改善農村住宅景觀之效。另為讓申請補助之審查等有所規範,爰於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另定辦法。
三、為避免因相同建築行為,而有政府重複補助情事,未來農村社區個別宅院整建,不得重複向政府各機關申請補助,並將於第二項授權辦法之審核條件內定明。】

第十四條 主管機關得對第九條第三項所定產業活化予以補助;其補助應以農業相關者為限。

【為促進農村社區產業活化,農村再生計畫內於硬體建設以外,提供農村得以提出促進農村社區發展之活化構想,為使產業活化更聚焦於農村,爰規定主管機關補助之原則。 】

第十五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配合農村社區整體發展需要,鼓勵於農村社區廣植林木,建設具生態及緩衝功能之綠帶。

【農村環境之特性,在於綠色資源之展現,因此,綠色空間之強化至為重要,且應強調整體性之建設,爰明定各級主管機關應以綠色造林方式,採計畫性廣植林木,創造或回復農村綠色空間,並建設成為緩衝綠帶性質。】

第十六條 農村社區範圍內各級政府管有之公有土地及農會、農田水利會、國營事業之土地,得配合農村再生計畫,實施空間活化再利用。

【傳統農村聚落周圍擁有相當數量之公有土地,以及農會、農田水利會、國營事業之土地,往往由於管理單位無充分之經費與人力,疏於營運及管理而長期遭受占用,或閒置成為社區聚落之髒亂點,爰規定得配合農村再生計畫之實施需要,一併予以活化再利用,以提升農村整體環境品質。】

第十七條 為管理、維護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之公共設施、建築物及景觀,社區組織代表得共同訂定社區公約。

【為強化農村社區內公共設施、建築物及景觀(指建築物以外之型態)之管理、維護,例如建築物材質、型式、使用等,創造社區整體風貌,鼓勵社區主動訂定社區公約,藉以補足法律規範之不足,並強調社區自主管理能力。】

第十八條 前條社區公約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後,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社區公約變更時,亦同:
一、公共設施︰經所涉公共設施所有權人,或其代表人或管理人全體同意。
二、建築物︰經所涉建築物所有權人全體同意。
三、景觀︰經所涉土地所有權人全體同意。
前項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社區組織代表請求閱覽或影印社區公約,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前項社區公約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
第一項社區公約之訂定與變更程序、範本、公開閱覽之時間與地點、會議決議方式、異議處理、報備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針對社區公約所涉公共設施、建築物及景觀之管理、維護,應分別由公約規範所涉之公共設施所有權人、其代表人或管理人、土地或建築物之所有權人參與;並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後,社區居民應共同遵守。社區公約所涉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社區組織代表請求閱覽或影印社區公約,並應於繼受後遵守社區公約之一切權利義務,爰為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二、針對社區公約之訂定與變更程序等事項於第三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以辦法訂定之。】

第十九條 社區公約經備查後,違反社區公約者,社區組織代表應先予勸導,其涉及相關法規規定者,並得請求有關機關依各該法規規定處置。

【農村社區自定社區公約經備查後,應有具體落實之方式,爰規範對於違反社區公約之處理方式。惟社區公約僅為私法上之契約,其有涉及相關法規規定者,應請求各主管機關依法規處置,例如涉及土地違規使用者,依區域計畫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農村社區之建設,應建立督導制度;並得對農村建設績效顯著之個人、團體或機關,予以獎勵。

【中央主管機關對農村社區之建設,應建立督導制度及獎勵方式。】

第二十一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對現有農村進行全面調查及分析,並對農村生活品質訂定評定指標,及提供個別農村生活機能基礎設施項目之規劃與建設。

【農村生活環境具有多樣性,且具有特色,對生活設施之要求亦不相同,中央主管機關應針對現有農村進行全面性調查與分析,瞭解現行農村社區缺乏之項目或程度,藉以作為現有農村改善之評估與建設之基礎,滿足農村之需求。此外,並應訂定農村生活品質評定指標,作為施政之參考。】

第三章 農村土地活化


第二十二條
為配合農村土地活化管理,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就下列地區擬訂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一、實施農村再生計畫之地區。
二、實施整合型農地整備之地區。

【現行農村社區土地使用係以既有建築用地予以編定,較少能有計畫引導土地利用。透過農村再生計畫擬訂及推動,可有計畫性實施農村活化,促進農村社區發展需要,增加活化農村社區土地利用之需求,為因應上開土地之管理,故在配合現行區域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與使用地編定類別情況下,導入農村再生發展區之功能分區管理制度,藉由功能性分區之計畫規範,促進積極性之土地使用,並可與現行之土地使用管制相接軌,爰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擬訂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就農村再生發展區範圍內土地實施土地活化管理。】

第二十三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擬訂前條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應以公開方式供民眾閱覽及提供意見,併同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之擬訂與變更程序、公開閱覽時間與地點、應檢具之書件、規模、條件、審查、核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農村再生發展區為功能性分區,並將作為土地管理之指導及依據,因此必須將其影響效力予社區民眾知曉與參與,爰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擬訂計畫時,應以公開方式讓民眾得知並能提供意見,例如採取公告等方式。在公開閱覽期間農村再生發展區範圍內之民眾如有意見,得以書面提出,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彙整,併同計畫同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二、針對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之擬訂與變更程序、公開閱覽時間與地點、應檢具之書件、規模、條件、審查、核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於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第二十四條 農村再生發展區內土地使用,應配合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內容實施管理。

前項計畫所需活化農村社區發展之土地,得依法辦理使用分區或使用地變更。
前二項農村再生
發展區範圍內之土地容許使用項目、用地變更原則、認定基準、土地使用強度、建築風貌、管理監督方式、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現行農村土地管理採剛性定型式管理,鄉村區大部分均編定為單一之建築用地別,而在管制容許項目上,亦為全國性之統一管制標準,較難符合具地方特色之農村特性需要。居民有積極性建設時,常常因局部之土地利用變動,或使用程度之增強,在現行法制下,必須依據土地變更等程序辦理,居民常避而不辦,使許多較積極性之用途,因未經申請擅自使用,致生土地違規情事。
二、農村再生發展區內土地使用管制,應以區域計畫非都市土地分區及用地別為基礎,配合已核定之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內容實施管理。其活化農村社區發展所需設施之土地,得依相關法令規定,變更編定為適當用地,爰為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又因其主要為規範地區之農村社區發展需要,將來宜授權由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三、針對農村再生發展區範圍內之土地容許使用項目、用地變更原則、認定基準、土地使用強度、建築風貌、管理監督方式等事項,爰於第三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
四、另為有效管理農村再生發展區土地,其已核定實施之地區,應配合在土地登記簿上載明,以明確土地使用管理之依據。】

第二十五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地區擬訂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時,為配合農村社區整體發展,需將既有鄉村區建築用地範圍擴大者,應併同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依法辦理使用分區或使用地變更。

前項既有鄉村區建築用地範圍之擴大,得以下列方式辦理:
一、區段徵收、土地重劃或協議價購。
二、由所有權人配合計畫內容捐贈二分之一土地作為公共設施使用,交換取得其餘二分之一土地作為建築用地。
前項第二款所定土地交換之辦理程序、交換基準、規模、審核條件與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為期農村社區建設之完整性,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需要,於擬訂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時,就配合農村社區發展需要擴大建築用地者,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採取擴大或結合鄰近地區辦理既有鄉村區建築用地範圍擴大,並依法辦理使用分區或使用地變更。惟因應農村社區發展需要,且考量該鄉村區擴大係以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及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為基礎,因此未來在核定程序上,仍應以簡化程序及併行作業方式作為配套。

二、鄉村區建築用地範圍擴大之方式,除了現行區段徵收、土地重劃或協議價購等方式外,為鼓勵農村地區土地所有權人參與農村社區建設,參酌現行區段徵收之公共設施負擔比率,明定土地所有權人在捐贈二分之一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之前提下,由政府整體規劃配置,並交換其餘二分之ㄧ土地變更作為建築用地,將土地利用活化,共同創造農村建設之效益,爰為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三、有關土地交換之辦理程序、交換基準、規模等事項,於第三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

第二十六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地區擬訂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時,為實施生產與生活環境之整體規劃及建設,得選定範圍實施整合型農地整備,並併同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於選定範圍內之鄉(鎮、市、區)公所之適當處所,公告三十日;公告期滿實施之。
前項範圍之選定,應經範圍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超過五分之三,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三分之二之同意;範圍內之公有土地,應一律參加。

【一、由於以往農村社區建設著重道路等實質建設,對農業生產環境改善亦僅著重運輸等功能,然農村生活與生產密不可分,故規定得採取將生產與生活共同規劃之農地整備方式,將所需之公共設施用地一併規劃,建設時兼顧兩者之資源投入,讓農村有秩序朝整合性機能方向建設,並明定經核定之整合型農地整備,應在選定範圍內公告周知,並於公告期滿後實施,爰訂定第一項。

二、因整合型農地整備實施區域,涵蓋農村社區與鄰近農業用地,並得同時辦理整備工程,其複雜程度較高,且涉及人民意願,爰參考農地重劃條例等相關法律,要求應經徵求選定範圍內一定比率所有權人之同意,方得為之,並為落實農業生產環境改善,作有效之整體規劃及建設,選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應在衡平原則下,一律參加整合型農地整備,爰訂定第二項。】

第二十七條整合型農地整備選定範圍內,其供道路、溝渠、廣場、電信電力地下化、下水道、污水處理、綠地、農路、水路等公共使用之用地,除以各該原有公共設施用地、未登記地及得無償撥用取得之公有道路、溝渠、河川等土地抵充外,其不足土地與工程費用、整合型農地整備費用、貸款利息、稅捐及管理費用、拆遷補償費用,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由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率共同負擔,並按整備後評定地價,以範圍內之土地折價抵付;其應分配之土地因折價抵付致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時,得改以現金繳納。

前項土地所有權人應共同負擔之比率,由中央主管機關考量實際情形定之。

【一、農村社區之公共設施項目甚多,且差異性甚大,爰就主要之公共設施項目予以列明,作為公共設施負擔項目,對辦理整合型農地整備時之公共設施負擔、抵付之原則明定於第一項。
二、涉及負擔比率及最小分配面積單元等規定者,授權主管機關定之,爰訂定第二項、第三項。
第一項最小分配面積單元,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八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就選定範圍內之農村社區集中規劃,並將農地興建農舍之需求及所需公共設施同時納入;範圍內原有土地,經扣除前條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後,予以重新分配整理。

依前項分配之農地,其興建農舍之需求,經配合建築用地規劃者,視同已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申請興建農舍,由主管機關造冊列管,並將所有地號清冊送地政機關於土地登記簿上註記。

【一、整合型農地整備之目的,在對生產環境與生活地區同時辦理規劃及建設,因此,對生產與生活環境之機能作整體性規劃及建設,又因配合規劃與建設需要,常需進行土地之重新分配與調整,爰將進行整備作業時需辦理土地重新分配明列於第一項。

二、整合型農地整備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將社區公共設施與興建農舍需求納入,並同時辦理規劃與分配土地者,其農地應限定農舍以外之農業使用,並配合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規定,同時辦理後續之登簿與註記等作業,藉以明確土地管理,爰訂定第二項。】

第二十九條 依前條第一項分配於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自分配確定之日起,視為其原有土地。
前項分配之土地,應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分別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限期辦理交接;屆期不接管者,自限期屆滿之日起,視為已接管。

【參考農地重劃條例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對整合型農地整備範圍內原有土地所有權人土地分配之權利狀況,及經分配土地之通知與交接,予以明定。】

第三十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整合型農地整備期間之公告禁止行為與期限、土地改良物與墳墓之拆除或遷葬、停止受理土地權利之移轉及設定負擔登記等事項,分別準用農地重劃條例第九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規定。
整合型農地整備之範圍選定條件、面積規模、辦理程序、書圖文件、整備工程、土地分配、異議處理、權利清理、地籍整理、折價抵付土地之處理、補助基準、監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整合型農地整備屬現行制度外,對建設與管理採取之新興手段,為求完整,除在本條例中就涉及權利義務之重要事項予以明確規定外,仍應有具體之推動機制設計,藉以明確與現行機制之差異,並利實施。為有效推動各項作業,對得準用相關法律規定之事項,於第一項中明定。

二、對推動整備之相關規範,如整備區選定條件、面積規模、辦理程序、書圖文件、整備工程、土地分配、異議處理、權利清理、地籍整理、折價抵付土地之處理、補助基準、監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於第二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其所稱「權利清理、地籍整理」係參照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五章及農地重劃條例第六章章名所定。】

第三十一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農村社區內有妨礙整體景觀、衛生或土地利用之窳陋地區,得通知該土地所有權人或建築物所有權人,限期依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逕為實施環境綠美化、建築物之維護或修繕。
前項土地所有權人或建築物所有權人有住所不詳或行蹤不明,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村(里)辦公處所及其他適當處所公告三個月,期滿無人異議者,得逕依前項規定辦理。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實施環境綠美化、建築物之維護或修繕所需費用,得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建築物所有權人負擔。

【一、為改善農村整體景觀及居住品質,對於窳陋地區,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通知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逕為實施環境綠美化、建築物之維護或修繕,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對於土地所有權人或建築物所有權人有住所不詳或行蹤不明之處理方式,爰為第二項規定。

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代履行費用,得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建築物所有權人負擔,爰為第三項規定。】

第三十二條 為維護農村居住品質及生產安全,對具危害性之農業生產廢棄物或對農村發展不利之土地利用行為,應依土地管理及環境保護相關法律予以限制。

【農業生產污染及廢棄物堆置,以及外來不利土地利用行為,是現階段農村發展面臨之重要問題。為追求安全無毒之舒適生活環境,應同時對農業生產及生活環境作必要性之管理。】

第三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獎勵農村社區居民自辦農村社區既有共有土地或祭祀公業土地之利用規劃或整建,以活化農村土地利用。
前項獎勵之基準、方式、項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共有土地與祭祀公業土地之處理,涉及眾多所有權人,其土地之處分、使用常因產權糾紛或子嗣不在地或行蹤不明,復受限於共有地處分制度規定,而未能將土地有效利用,爰於第一項規定獎勵居民以自辦方式整合土地之利用,以加速改善農村現存共有地利用的問題,至其執行方式,因另有祭祀公業條例及地籍清理條例規範,相關作業依其規定辦理。

二、有關獎勵之基準、方式、項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於第二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第三十四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委由建築師設計各式具地方特色之建築圖樣及說明書,並製訂各種建築圖樣及說明書。

農村住宅興建,選用前項之建築圖樣及說明書申請建築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及簽章。
第一項建築圖樣及說明書需修改者,得由住宅興建者委託建築師設計;其位於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之農村社區範圍內者,得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委由建築師辦理簡易修改,並得免予收取服務費用。

【一、為加速住宅之修繕或興建,明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委由建築師設計各式具地方特色之建築圖樣及說明書,提供民眾選用,選用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及簽章,以增加誘因,爰為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二、為因應個別住宅之需求,對於前項圖說如需簡易修改者,地方主管機關得免予收取服務費用,爰為第三項規定。】

第四章 農村文化及特色

第三十五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對具有歷史文化價值建築物或能與環境和諧之特色建築物及其空間,補助其維護或修繕經費。

【農村地區有許多值得保存之建築物,經常因為任其破敗頹傾,不利文化保存,亦影響環境觀瞻,爰訂定對具有特色建築物維護之獎勵規定。】

第三十六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對轄區內之農村社區,進行農村文物及產業文化調查;對具有保存價值者,應妥為保管。

【為傳承農村文化,保留農村環境之特性,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對農村文物與產業進行調查與保存,並應妥善保管。】

第三十七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針對農村社區建設、文化價值及景觀生態特色,製作適合各級學校之宣導資料。

【各級主管機關應編撰農村特色相關宣導資料,提供作各學校學生認識農村發展、文化及景觀生態等特色,提升全民對農村生活及環境之認識。】

第三十八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對農村社區內所屬學校之閒置空間,提出再利用計畫,並辦理城市與農村交流及農村體驗活動。

【由於農村人口外流及少子化趨勢,農村社區學校多所荒置,為促進空間之利用,爰規定對學校閒置空間可重新規劃利用,作為促進城市學童前往農村體驗之最佳場所。】

第三十九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加強農村社區之規劃、建設、經營、領導等人力培育及農村活化再生之宣導。


【人力培育是在地組織長期順利運作之關鍵工作,爰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均應重視並強化在地組織之人力培育及農村活化再生之宣導,為農村培力,在地紮根。】

第四十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配合農村再生計畫之推動,輔導在地組織之運作,並建立獎勵及績效評鑑制度。

【地方主管機關配合農村再生計畫之擬訂,應輔導農村在地組織之運作,並建立獎勵及績效評鑑制度,給予榮譽,點燃社區居民熱情。】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文轉載自「漂浪。島嶼」部落格)

小地方新聞網已設置「農村再生條例」文章之專欄,收集相關訊息,請點選這裡(https://www.dfun.tw/?cat=1064)

【農村】『農村文化萬花筒』系列講座1204-25

認識農村文化,推廣綠色生活──全球暖化的問題越來越嚴重,環保有必要由每個人做起,藉由社大講座介紹、認識農村文化與綠色生活理念,讓我們為地球盡一份力。

認識農村文化,推廣綠色生活

全球暖化的問題越來越嚴重,環保有必要由每個人做起,藉由社大講座介紹、認識農村文化與綠色生活理念,讓我們為地球盡一份力。

時間 主題 講師 地點
97.12.04(四) 19:00~21:00 在地人吃在地菜-認識農民市集 邱靜慧
旗美社大主秘
北投社大3樓地科教室
97.12.05(五) 14:30~16:30 農村的手藝–365行全紀錄 張正揚旗美社大主任 北投社大3樓302教室
97.12.09(二) 19:00~21:00 走進園藝治療的世界 黃盛璘園藝治療師 北投社大3樓301教室
97.12.11(四) 19:00~21:00 另一種消費–認識公平貿易商品 徐文彥生態綠商業有限公司 北投社大3樓地科教室
97.12.18(四) 19:00~21:00 校園菜圃 吳東傑綠色陣線協會執行長 北投社大3樓地科教室
97.12.25(四) 19:00~21:00 糧食安全  黎旭瀛大屯溪自然農法教育農莊 北投社大3樓地科教室

※免費推廣講座,不須事先報名。
※洽詢電話:(02)2893-4760 鍾小姐
※社大網站:http://www.btcc.org.tw
※社大交通方式:

1. 搭乘接駁車:週一至週五晚上18:30及18:50從北投捷運站發車

2. 騎乘機車:行經大業路、光明路或中和街於新北投站接泉源路於逸仙國小前右轉新民路過新民國中操場第一巷口(22巷)右轉。入校門後請停於左邊機車棚。

3. 公車或捷運:本校巷口新民國中站229及小25(*小25僅往北投放學路線)可於北投捷運站轉乘

「水水的土溝」給恆春什麼感動

最近的土溝,日本的學者也來參訪,學者對土溝的地景改造和人的營造非常讚賞,但是作為地名這條水溝,這條土溝,卻是被汙染的太嚴重了。所以土溝村的人透過公共論壇、工作坊…

曾旭正老師受邀來屏南社大,分享他土溝的「水水的夢」。下面是曾老師演講的一些記錄,和讀者分享。

土溝是台南縣後壁鄉的一個農村,經過這三、四年的社區營造,產生不一樣的風貌。這樣農村經驗,是不是台灣人都有的感動,還是會因為地方感的察覺力不同,有不一樣的回應。

社區營造必須藉由在地人的行動,展現出來的成果,才能成為下一次行動的號召力量。如果只是巴望政府的補助,可能只是有一餐沒一餐,有時做有時休。曾 老師首先提到新港文教基金會,這個在1988年就開始的組織。大家樂風行的時代,解嚴以後的社會在如同久旱逢甘霖的民主思潮下地方的文化開始發展,在陳醫 師的投入和林懷民先生的文化力量,讓這個社區營造的先驅組織,走出一條社區營造風景美麗的道路。

很多社區,也是參考或是在社區營造時代中因地制宜,走著類 似的路。但是,如同雨後春筍的社團組織,有的撐不到幾年,有的則是被新的組織取代。像新港文教基金會,有20年社區營造的行動軌跡的,並不多。從事社區營 造的組織,應該從新港文教基金會學到些什麼,來維持社造的續航力,自然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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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前來聽曾旭正老師的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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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場休息後,曾老師將時間拉到這三四年,分享在土溝村,社區投入的努力。土溝本來有300多隻牛,現在卻只剩下一頭牛。土溝本來有很多趣味的地名,在農地重劃後,變成工整方正,無地方感的所在。所以,為土溝的指標,這頭老牛,設計牛舍,作為對社區精神的召喚。台南藝術大學的建築學的學生,學校學的都是為人類蓋鋼筋混凝土大樓,根本不知道從何思考土角厝。還好有一個阿伯,四十幾年前曾經做過,所以大家就在阿伯提供的農村知識下,仿古法完成這間牛舍。新居落成那一天,土溝的這頭牛,也梳妝打扮,參加入厝的典禮。

最近的土溝,日本的學者也來參訪,學者對土溝的地景改造和人的營造非常讚賞,但是作為地名這條水溝,這條土溝,卻是被汙染的太嚴重了。所以土溝村的人,透過公共論壇,透過工作坊,大家決定來做一件代誌。台灣有成千上萬條這樣的水溝,土溝期望可以透過大家的努力,讓故鄉的水溝水起來。如果土溝能夠成功,就表示,台灣其他的水溝都可以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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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完曾老師水水的夢,恆春的、東港的、新園的社區朋友,大家心中的夢好像也被召喚。從事社區營造,有太多的挫折,橫逆於前,但是看到每個參與的朋友,透露著期待的眼神,這場的論壇,可能超過精采,所以對大家的鼓舞,也超過語言可以回應。

【讀書會】台灣農業的困境與出路1208

城鄉交流之串聯除了對人的組織之外,更應奠基於彼此的認識與了解,因此「城鄉交流讀書會」將著重於探討台灣農村目前所面臨的問題,如:WTO、勞動文化、有機農業、農民市集…

城鄉交流之串聯除了對人的組織之外,更應奠基於彼此的認識與了解,因此「城鄉交流讀書會」將著重於探討台灣農村目前所面臨的問題,如:WTO、勞動文化、有機農業、農民市集等課題,藉此引發城鄉之間不同觀點的討論與對話。讀書會另一重點在於深化農村議題,故讀書會內容亦將著重於農村文化、價值的討論,同時國際經驗的引入與探討亦可開拓農村議題討論時的深度與視野。

主題:台灣農業的困境與出路

指導單位:教育部

主辦單位:社團法人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

承辦單位:台南新營社區大學

聯絡人:鄭文玲(新營社大農村專員)06-6326927,0955169946

時間:12/8(一)

地點:後壁鄉後廍村幸福花園(新營交流道,第一個紅綠燈左轉長榮路,至中正路再左轉,往菁寮方向,至菁寮村北勢老街,依導覽地圖,標示幸福花園處。)

所有相關文獻皆可在新營社大網站>下載中心>農村讀書會下載

http://www.empower.org.tw/html/modules/wfdownloads/viewcat.php?cid=4

時間 內容 報告人
13:00~13:30 報到  
13:30~14:00 政策法令面向Ref:陳世雄,有機誌2008二月號,台灣的農業困境肇因於錯誤的農地與補貼政策

陳永松,鄉間小路97年五月號,有機立法需兼顧未驗証小農

 
14:00~14:30 自然環境面向

Ref:李根政,李根政的部落格2008三月,工業喝好水,農業喝毒水!

汪中和,農業世界2008五月號,全球暖化對生態與農業的衝擊

邱花妹,小地方台灣社區新聞網2007-11-20,成就科學園區 扼殺永續農業:從中科后里基地第二次聽證會談起

 
14:30~15:00 市場開放與國際化

Ref:黃炳文,農業世界2008二月號,市場開放對海峽兩岸小農經濟之衝擊

王文誠,中國時報2008-10-03,台灣酪農的在地全球化?

 
15:00~15:10 休息  
15:10~15:50 綜合討論

困境中的出路1-農企業

台南縣洋香瓜聯合運銷合作社案例分享

案例分享人:王楨傑理事主席
15:50~16:30 綜合討論

困境中的出路2–農村再生條例

無米樂社區–農村再生計劃試辦社區案例分享

引言人:林育諄助理教授
16:30~ 散會  

農村社區,在地老化議題在恆春

恆春人,大多沒有強烈感受到,在地與農村議題有什麼很大的關聯。想了很久,最近有比較接近的答案,在這比「台南」還要「南」的地方,其實也比「農村」還要「農村」…

恆春人,大多沒有強烈感受到,在地與農村議題有什麼很大的關聯。想了很久,最近有比較接近的答案,在這比「台南」還要「南」的地方,其實也比「農村」還要「農村」,以致於社會的議題、農村的議題、漁村的議題,在這邊都看到逼近臨界值的完全不同呈現。971123-10-4-1-360.jpg

咱們邀請南台灣社會研究在地老化的陳柏宗博士,就農村在地老化的議題與都市在地老化議題有什麼不同來與在地的鄉親分享與討論。也是期待,恆春半島,這個中央政府資源分配較少的所在,但是又是中央政府最想來督導考察的所在(奇怪,中央的官員,都麥愛去督導經費分配最多的台北城,一年到頭最愛督導恆春半島,到底是來督導,還是來七桃,實在撒攏沒。),在地老化的議題能有更深化的可能性與發展性。

陳柏宗老師首先就台灣人口結構高齡化的現象剖析人口老化的嚴重性,然後就台南地區的社區在老人社區照護的例子討論都市型高齡社區的特性。最後就農村型社區老人照護的策略提出來和與會的社區大學學員、講師及社區幹部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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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場休息的時候,謙稱不是國寶的滿州民謠促進會的理事長,剛從受邀請的歐洲地區回國,即興獻唱一曲滿州民謠,為今晚的知識饗宴,增加許多「快樂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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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的時陣,社團法人屏東縣瓊麻園城鄉文教發展協會的江理事長,也針對這個議題提出看法。大家就在這個對台灣來說不是很新的議題,但是對恆春半島這個比南方更南,比農村還農村的的所在來說,是待研討的議題,意猶未盡之下,完成這場城鄉交流的農村知識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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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博士從府城,台南市坐火車到高雄,班公車到恆春,從下午4點就出發,快到7點才到恆春。他想不到,平平在南台灣,卻比去台北城還要久。果然國境之南,親像台灣的「南極」像款,演講2小時,又再花同款的時間,甚至比來時還要久,因為已經晚上10點了,回到府城可能已經凌晨。

這樣的經驗,可能就是恆春半島之所以像異國之地,也發展出不同款的公民社會的原因。但是面對同款希望在地老大人,會駛在地方快樂地唱民謠,快樂地參與公民社會,快樂地在地老化,是花這麼多時間遠道而來的陳老師和屏南社大王主任的期盼和夢想所在。

咱在恆春半島討論社區健康營造

恆春位在國境之南,醫療資源相對匱乏,恆春署立醫院差一點被整併到北屏東,還好在熱心地方人士奔走之下,後來得以成立署立旅遊醫院,也才有幸能有吳院長這樣對社區用心…

在2008年10月27日暗時7點到9點在恆春半島的農會2樓研習會議室,屏南社區大學邀請恆春醫院的吳博士彬安院長對社區講師學員社區幹部進行一場農村社區健康營造的論壇講座。971120-health-360.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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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院長來恆春約2年多,之前吳院長在旗山醫院,推動社區健康營造,包括每一科的醫生都要接受社區醫學的訓練。吳院長在旗山的經驗,讓每一位來參加的講師、學員、社區幹部感到十分的動容。尤其是他提到一月之間改變一念之間的社區醫學訓練成果:

在旗山醫院的安排下,使我有了不同的深刻體會~完全的醫療不能僅專注於學術理論,同時還要能兼顧實際層面,和民眾的需求相結合,才能真正圓滿。(高醫內科R1林醫師)

這樣的經驗不但讓我對醫學訓練中所需學習的目標有所改觀,也讓我對全人醫療的精神有更進一步的瞭解,…讓我從更基本的角度去看這個醫療世界。 (奇美外科R1蘇醫師)

在這裡我不得不放棄之前在醫學中心歧視地區照護地位的想法,反而很尊敬這些第一線的醫療鬥士。 (高醫小兒科R1謝醫師)

看到高學歷的少年醫生,透過社區醫學訓練的洗禮,改變他(她)們對庄下所在做醫生的看法,感受到當初吳院長的用心,在這些少年醫生身上,有很大影響,實在真感動,很期待恆春也能有這樣的少年醫生來做鄉村社區健康的營造。

吳院長吳醫師也就這2年來他在恆春所做的社區健康的議題,提出他的觀察。包括檳榔、乳癌、高血脂、脂肪肝…等統計上恆春較其他地方值得注意的問題。吳院長也以醫師的專業提供與會者醫療保健上的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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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吳院長提到屏南社大王敏州主任給他一個很難講的題目,但是吳院長將伊寶貴的經驗分享在恆春,讓社區有社區健康營造的基本概念,而且也得到很多與切身相關的醫學常識。這樣的經驗,實在很重要。公民素養的課程是社區大學成立,很重要的一部分,在偏遠的鄉下,社區的居民也很期待。然而受限於政府端的預算編列方式,並不是以弱勢為第一考量。

恆春位在國境之南,醫療資源相對匱乏,恆春署立醫院差一點被整併到北屏東,還好在熱心地方人士奔走之下,後來得以成立署立旅遊醫院,也才有幸能有吳院長這樣對社區用心的醫師來為恆春服務。希望未來恆春的農村社區健康營造,也能在公部門、私部門與非營利組織的共同努力下,推展出屬於這個所在的社區健康營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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