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農業風險分攤機制

過去的統計資料,天然災害補助金額只占總損失金額的一○%,亦即此次一四○億元的農業損失,農民從現行辦法中所獲得現金補助金額可能不到十四億元。舉例,現行補助辦法規定每公頃果樹補助六萬元,以這次損失最嚴重的高雄和屏東的香蕉為例…

根據農委會不斷的上修數字,目前的農業損失已超過一四○億元,其中以漁產損失四十一億元最高,其次為農作物損失三十七億,再來農田損失十九億元,畜產損失十三億元,農業設施損失二億元。這次莫拉克颱風所造成的農業損失極為慘重,許多農民真是欲哭無淚。

過去的統計資料,天然災害補助金額只占總損失金額的一○%,亦即此次一四○億元的農業損失,農民從現行辦法中所獲得現金補助金額可能不到十四億元。舉例說,現行補助辦法規定每公頃的果樹補助六萬元,以這次損失最嚴重的高雄和屏東的香蕉為例,每公頃的生產成本高達四十萬元,補助金額和生產成本相差太大,現行農業天然災害補助辦法已難以因應此次農業部門的損失。

再加上這次災害集中在主要農業產地,農產品與重要種源之供應都受到嚴重衝擊,使得農產品市場的價格居高不下,且可能達數周甚至半年以上。故針對這次莫拉克颱風對國內中南部地區農業的影響,我們提供底下的建議。

首先是提高農業災害補助的水準。提高農業補助金額的原因有三,第一,這次受災狀況主要是大量土石、泥流所造成的農地與魚塭流失或不堪使用,與以往的淹水或風災所造成之作物泡水或倒伏不同,這些農田魚塭要恢復到可生產之狀態並非個別小農戶可以獨立負擔,亟需外界或政府之協助。

第二,農委會雖已上修農業災損至一四○億元,其實真正損失可能遠比這個數字高,主要原因在於這個災損數字並未包含災後之整地清理、泡水後不堪使用之機器資材、或因道路不通、橋樑斷裂所造成後續無法運送或立即恢復生產的間接損失。

第三,如農委會提高農業補助水準,將有助於農民立刻進行復耕,進而穩定國內的農產品市場價格,減輕眾多消費者與餐飲業者負擔。我們認為此次農業災害的損失不宜以過去的農業天然災害的補助辦法來辦理,希望政府能針對災區實地的需要並掌握時效性,撥出特別預算與人力來做好災後重建之處理。

其次是農業風險分攤機制的設立。農民是看天吃飯的高風險之生產者,因為農產品消費及生產的特性,風調雨順時,產量大增,而價格卻大跌,當災害發生時,卻血本無歸,因此須要政府的介入來分散這些風險。目前政府的「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雖可以提供一些幫助,但面對像莫拉克這樣的世紀巨災,事實上效果極為有限,對於災後的重建工作更是無法發揮功能。

再者,隨著全球暖化,類似異常氣候與災害發生之頻率與強度將會有增無減,在科技水準尚無法在事前完全掌握天候資訊下,政府實有必要研擬可長可遠的風險分攤機制,較可行的方式應是農業保險。以日本和美國為例,皆有農業保險的機制來幫助農民分散天然災害風險。

台灣雖然幅員很小,但以莫拉克颱風所造成的災害集中於南部與東部為例,南部與台東的農漁民雖有重大損失,但是中北部的農漁業者則不受影響,甚至還可因農產價格的上揚而獲利。

若平時農漁民能透過各鄉鎮農會體系,全體加入天然災害之保險體系,在災害發生時也可透過保險基金來支應後續之重建費用,而不必完全仰賴政府的救濟。另一方面,政府也可透過此一保險體系來建立生產登記制度,瞭解農漁民之生產面積與狀況,做為規劃各種風險分散(如種源種苗之生產)與產銷調節之根據。

(陳吉仲為中興大學應用經濟系特聘教授,張靜貞為中央研究院經濟研究所研究員)

(本文轉載自8月25日中國時報)

我們要一條回家的路!

『我們要求的不多,只求給我們一條回家的路!』。8月24號上午10點,在旗山召開的記者說明會,斗室之間坐滿來自那瑪夏鄉、桃源鄉等災區的住民。他們自88水災發生以來,便每日焦心期盼能夠早日回到部落的土地上…

南方部落重建聯盟88災後記者會現場紀錄

『我們要求的不多,只求給我們一條回家的路!』那瑪夏鄉民生村自教會代表林正氣說。8月24號上午10點,在旗山鎮中正路南方部落重建聯盟辦公室召開的記者說明會,斗室之間坐滿來自那瑪夏鄉、桃源鄉等災區的住民。

他們自88水災發生以來,便每日焦心期盼能夠早日回到部落的土地上重建家園,而立法院即將在未來審議通過的「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不但無法在其中看到對災民返回原鄉的保障,也未見在條例中賦予在地災民自治組織應有的參與災後重建決策過程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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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區各部落代表表達公部門在救災與重建措施的失當記者會中,幾位部落組織代表都提到行政院版本的重建條例草案缺乏災民參與的機制,比起921重建條例中保障各個委員會必須至少五位委員名額保留給災區代表,是嚴重的退步。

此外,24日同時是立法院對重建條例草案召開公聽會的日子,部落代表質疑為何公聽會要求災民北上到台北進行,而非直接在災區與災民面對面的進行討論。

『在旗山我看到族人驚慌的眼神,因為族人們坐上直昇機後會去哪裡,他們也不知道,尤其是部落的老人們不希望被拆散。』南方部落重建聯盟的總召集人阿布娪說。由於各部落的住民被分散到高雄地區24處不同的安置中心,甚至有雙親與小孩被安置在不同安置中心的情況,不僅使得部落族人之間失聯,更造成災後重建的相關討論及行動難以凝聚。

「政府救災緩慢,安置災民的過程草率,重建胡亂。」高雄市綠色協會代表李重志表示。

那瑪夏鄉民族村自治會代表李惠民說:「最近幾天政府的人一直來鼓吹族人購屋、租屋,但是我們有錢嗎?」內政部的補助措施在租屋、購屋方面以賑助金大力鼓勵,但不給付任何賑助金給選擇居住在組合屋的災民,忽略了災民們想要回部落重建家園的心聲,並且也突顯出政府對部落文化的漠視。

記者會到場的不只是高雄當地的災民,屏東魯凱共和國的代表台邦、撒沙勒指出,許多人以為好茶村是一個原住民遷村居住的好例子,但實際上好茶居民在聖帕颱風後就被晾在安置中心,至今,原地流亡的日子已經兩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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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邦表示好茶村正是錯誤政策的受害者

許多民眾或許會有誤解,認為88水災受災居民其原居地現在受天災影響,不宜返回而應該聽從政府的疏導,或者認為現在的災情成因一部分是因為原住民濫墾山坡地。

實際上,寶山村的村民指出,林務局藤枝森林遊樂區對山地的開發才是導致水土保持失效的真正原因,並且村民的生活也因居地大部分受到林務局管轄管而也所限制;而水利署越域引水的建設方針錯誤,也極可能是災情惡化的來源。

長期投入921災後重建工作的蔡培慧表示,目前災民所需要的是一段時間的調適,並且思索部落的未來。目前公部門要求災民必須在短時間內選擇安置方案,並沒有考量到災民目前的情況。事實上,自從風災開始至今兩週的時間,災民仍不斷的在處理全家大小的生計,子女的教育,以及周旋在各種繁瑣的行政程序之中,根本沒有時間好好的思索對於部落未來的規劃。

政府在受災部落需要良好安置,並且族人需要一段時間討論出重建共識的階段,匆匆訂出諸多條例,是否應該重新檢視是否將災民的主體性放在第一位置,是否顧及部落自主的基本權力。

別讓收容所不如難民營

太多的政府機構早成蚊子館,太多軍營有著空房舍,早該規劃成為臨時避難中心備用,不必隔間做套房,但是簡易可拆卸的行軍床,以及以家庭為單位的隱私空間,甚至可以讓政府偷渡作文宣的電視、網路等溝通、傳播器材…

幾年來,總是覺得納悶,以台灣天災繁複的頻率,面對災難應該很有心得,但是實際上卻是馬馬虎虎,一種碰上了將就過的心態。

對於災難發生,住居面臨危險的災民,第一時間最需要就是一個臨時安置的收容所,但是台灣一些收容所,簡直比難民營還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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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今災難發生,避難或救出的災民,在政府提供的收容所,以活動中心和學校教室為主,但是長期下來,大都是打地舖、排排睡的型式,設置相當簡陋。

對於飽受驚瞎的災民,環境品質相當低落,一旦災民人數眾多,個人空間變小,不只無法舒適休息,家庭或個人也毫無隱私,甚至悲傷的情緒不斷相互感染,讓收容所更顯哀傷。
提供一個舒適的空間,並不是說給災民五星級的居住空間,但是最基本的休息環境,也該有所安排或設計,讓災民能有基本的尊重。

如果說台灣很少碰上災難,政府臨時不知應對就算,但是實際上台灣天災頻傳,災民年年逃難,但是對於臨時收容,政府總是漫不經心,抱著有得住就別嫌的心態,讓落難災民看起來還真像亡國難民。

打地舖的收容所,實際比較還真不如一人一床的難民營,甚至有如天地為家的街友。

政府一直把撤離掛在嘴上,但是差勁透的避難收容政策,常常讓災區民眾卻步,寧可待在家中,用生命賭上災害不會來臨。

相反的,這也是遇上災難,政府動作緩慢的因素,因為根本沒有適當、足夠的收容處所,撤出及救出的人不知往那裡擺,於是政府也跟著賭,用災民的命賭政府的省事。於是,電視上會出現鄉長覺得危險想下山,縣長覺得人數太多無法安置不准撤的怪誕現象。

在這次災難中,嘉蘭部落一部份住部落社區中心,一部份下山住學校,但是學校要開學,災民又得找地方搬遷,那種災區流浪的生涯,簡直是在惡整災民。更扯是在旗山,收容小林村、那瑪夏、桃源鄉等地的災民,收容中心竟然沒有一個是公共建築,完全由宗教團體代為收容,失職的政府有如拿著民間的愛心來遮羞。

這種毫無規劃的收容法,延伸的問題,就是災民的分散,災民一個個救出來,善心團體接走安置,造成一個村分成二三個收容處所,原有鄉里組織瓦解,人數統計更加困難,這也是傷亡人數搞不清,搶救效率低落的主因,沒出來的村民,沒人知道到哪去救,已經下來的村民,不知在別的收容所,還急急忙忙上去救,讓整個救災一團混亂,也錯失許多寶貴資訊與時間。

連帶進入安置、重建階段,各界高呼尊重部落共識,但是現實是災民散居各處,沒車沒地方,連要一起開個會都不容易,資訊片段、討論不足下,能有什麼好共識,加上政府不斷加速安置重建,連想聚一起陳情抗議都難。

台灣避難收容真的很糟!長期下來從未改善,災民在收容所的居住品質,真的比年年戰亂的難民營還不如,至少人家還有一張有腳的床,一片擋住最後尊嚴的布幔。

台灣呢?如何對待災民?或是以什麼樣的同理心對待災民?那些官,真該親身到收容所住一晚,就會知道如何難過!如何改善!

撤離是避災的救命方法,要談撤離,也得有好的避難收容空間,不然要人撤離,卻不知何處收容安置,換成那些官,他們想不想離家逃難,住到沒有尊嚴的收容所。

太多的政府機構早成蚊子館,太多軍營有著空房舍,早該規劃成為臨時避難中心備用,不必隔間做套房,但是簡易可拆卸的行軍床,以及以家庭為單位的隱私空間,甚至可以讓政府偷渡作文宣的電視、網路等溝通、傳播器材,都算是最基本的需求,難道都做不到?給不起?

避難收容極為重要,在臨時組合屋的安置空間蓋好前,災民至少一星期到一個月要待在收容所,這樣的時間,對一個親人亡故、家園毀壞的災民,無異是一場生活磨難的二度傷害,根本視他們為二等國民,比囚徒、難民都還不如。

常常看見落寞的災民,無奈地待在收容所的窘境,心真的會痛!他們不幸當災民,政府救災無能,至少在收容上,給他們一些最後的尊嚴!

(作者為資深記者,文章轉載自「飄浪。島嶼」部落格)

八八水災暨莫拉克颱風災後 「原鄉重建」請願書

莫拉克颱風豪雨造成南台灣山區災難,使許多原住民部落被土石流吞沒,或淪為「安全堪虞」部落。我們不是破壞山林的元兇,卻要被迫安置到平地居住與生活;面對風災後部落恐怕解體的危機,我們不得不為「原鄉重建」…

0828補記:

8月25日在順賢宮進行的(位於內門的災民臨時收容點)「慈濟永久屋說明會」中,縣政府表示,居民如果選擇永久屋安置,必須承諾「不再回到原居住地居住」,縣府也將放棄對原本山林的維護,意味居民必須永久自山村撤離。關心「原鄉重建」的朋友請一起來關注。閱讀當日記錄,請點選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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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莫拉克颱風豪雨造成南台灣山區災難,使許多原住民部落被土石流吞沒,或淪為「安全堪虞」部落。我們不是破壞山林的元兇,卻要被迫安置到平地居住與生活;面對風災後部落恐怕解體的危機,我們不得不為「原鄉重建」發出吶喊,提出原住民「部落主體」觀點的「原鄉重建」訴求,以期能在自己的土地上繼續安身立命。

澄清:

一、現存原住民部落淪為「安全堪虞」部落,多半是早年政府主導集團移住之遷村計畫,才把原住民遷到危險地帶;或政府主導與縱容的伐木、開礦、道路等等不當開發,才造成原住民傳統領域山河變色。

例如,高雄縣那瑪夏鄉各村落、桃源鄉勤和村,屏東縣霧台鄉好茶村、三地門鄉達來村、牡丹鄉高士村等,都是被政府搬遷到危險的基地,才在今日淪為災區;相反地,舊好茶部落、舊達來部落、舊高士部落,迄今一直都還是基地穩固而安全的地方。

至於其他未被遷村卻安全堪虞部落,如三地門鄉大社村、德文村,霧台鄉的佳暮村、去露村、阿禮村等,則多與部落周圍原始林被不當伐木、採礦、開路等,所造成的水土保持不良有關。

二、然而,在原住民鄉各部落緊急安置暫告段落的此時,我們認為最重要的事情並不是追究過往政府疏失或責任,而是積極面對未來「部落重建」的課題。

因此,我們感謝各級政府和民間各慈善團體,在第一時間的救災和緊急安置過程中的協助;但「部落」復建、重建或遷村,是攸關族群生存與部落發展的重要課題,我們並不希望「原鄉重建」工作,只被當作「個別災民與災戶」的安置,或急就章地草率處理。

三、由於原住民與大自然相依存的生計、文化特殊性,面對部落恐怕無法復建與重建,而可能得再次「遷村」的沉重課題。我們認為:

任何原鄉重建與復建計畫,都應考量「部落土地情感」和「原鄉生計重建」面向,以部落為主體來思考重建工作。因此,針對原住民災區重建,需以「部落重建」為主要的思考範疇,才不會讓原住民部落瓦解,迫使遷移後的原住民淪為都市裡的新難民。

訴求:

一、以部落為主體,由政府提供資源協助,儘速召開各部落重建會議。

部落是原住民社群自我保護的基地,也是原住民與自然相依存、與社群協力互助的分享平台;部落,是原鄉重建的主體。因此,政府與民間慈善團體資助的各項「安置」與「重建」計畫,應考量部落整體生活;打從一開始選擇安置和重建基地開始,就應該要讓部落參與,使「部落會議」發揮功能,符合部落生活之需要。

換句話說,未來不論重建基地選取、重建部落規劃、重建家屋設計、重建部落施工等等,都應回歸「部落」主體來思考,才可能開創出符合部落真實需要的重建方案。

二、部落重建基地之選擇,應以部落傳統領域土地為優先考量。

原住民部落迄今還有許多耆老,依然熟悉部落傳統領域土地的範圍,也知曉哪些土地是平坦的、安全的、適合部落集體生活的基地。因此,重建基地應該以部落為主體,審慎評估與選地,讓部落耆老與年輕人透過現場實地踏勘與部落會議,來決定部落要「定居」與安身立命的土地;

即使這個傳統領域土地現今已淪為國有林班地或私有土地,政府都應主動、協助部落取得「新部落」之居住土地,並應考量族人未來的耕地、獵場、神聖空間等需要。至於該部落要在原部落復建、在原部落傳統領域內就近重建,或要搬離原鄉到靠近山邊的平原地居住,也都該透過「部落會議」充分討論後決定之,而不能僅由資源提供單位與行政官僚體系或民代逕自決定。

三、重建規劃設計施工,應以部落主體協力造屋,來營造新部落。

部落的需要,部落最知道!空間營造專業者、水土保持專家等等,應作為部落重建的協作者而非主導者,以提供「切實符合部落需要」的規劃設計,尊重部落在地知識技能。

事實上,原住民最熟悉自己的山林土地,並具備生態知識,知曉山林環境的安全與風險。部落的原住民(尤其耆老)本來就有規劃、設計和自力造屋的能力;只有透過自己參與規劃、設計、施工過程,才可能建立深刻的土地情感,並搭建出自己喜愛的家。

因此,部落重建的規劃、設計與施工,都應以部落為主體,透過自力造屋與協力方式(可採「以工代賑」模式),來營造在地生態與文化特色的新部落。而重建完成前的短期或中期安置住居,居住空間大小與機能亦應符合部落生活所需之品質。

四、部落重建規劃設計,應允許就地取材以營造在地性的民族風貌。

原住民部落自古與大自然依存,營造多就地取材,屬於在地性的生態工法與綠色建築;因此,重建即使採取現代建材的建築結構,在規劃設計上也應考量部落公共空間(如部落神聖空間、祭典儀式空間、跳舞場等等),並鼓勵就地取材,使其不受既有法令規定限制,而能結合現代建材與就地取用的自然建材(例如石材、林木、竹材等等)以營造出具有在地風貌和原住民文化特色的新部落。

此外,也應以「生態部落」的宏觀視野,引入太陽能、自動給水系統等能源自主取向之規劃設計,使其符合節能減碳的時代趨勢。

請願發起單位:

大社急難運轉中心、大社社區發展協會、達瓦蘭人文關懷協會、三地門(地磨兒)部落青年自救會、南方部落重建聯盟、那瑪夏鄉達卡努瓦自治會、桃源鄉勤和自治會、高雄縣原住民婦女永續發展協會、高雄縣原住民婦女成長協會、高雄縣卡那卡那富文教發展協會、嘉義縣山美社區發展協會、台灣原住民基層教師協會、屏東縣平和社區發展協會、屏東縣原住民永續發展協會、原住民同志口述歷史工作小組、綠色行動聯盟、高雄縣保育人員工會、全球邵族之友會……

(正擴大連署中)

921工作者對重建條例的意見

《九二一重建條例》設計地方參與重建委會的機制,相對會促使許多地方災民組織起來,共同凝聚重建的想像,參與重建工作。雖然不見得每個社區都能自主參與重建工作,但是,制度設計出社區參與的機制,極為重要…

編按:

以下文章為「苦勞網」採訪兩位長期參與921災後重建工作者─蔡培慧、金惠雯,從過去參與重建經驗中,發現目前政院草擬的「莫拉克風災重建條例草案」有不少未盡理想之處,尤其少了地方參與機制,加上過多空白授權,對受災居民的權力恐將容易有所侵犯。

期待有更多曾經參與921重建的工作者,能表達您對這個重建條例草案的意見,透過寶貴經驗分享,讓重建過程更為完善,也讓地方除了重建,還能開創不一樣的未來,另關於環保團體對此條例的意見,請閱讀這裡。(條例草案全文下載請點選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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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蔡培慧(曾任職九二一震災重建基金會,有9年重建經驗)

台灣農村陣線發言人蔡培慧曾在九二一地震災後曾任職於九二一震災重建基金會,負責弱勢家戶、原住民和農村遷建、社區產業等工作推動,擁有九年的災區重建經驗。因此苦勞網特地專訪蔡培慧,請教她初步解讀莫拉克風災重建條例的見解。

蔡培慧指出此條例有三大缺失。整理如下:

第一大缺失:缺乏地方參與重建決策的機制

蔡培慧說,《莫拉克風災重建條例》偏向對中央組織權責的解釋,擴大中央組織權責,對比《九二一重建暫行條例》,缺乏地方,尤其是災民自救會組織參與的管道和機制,這反而讓災民自救會完全淪為民間單位、外力組織,無法被正式納入災後重建的決策機制當中。

解讀《九二一重建條例》第五條規定,各級地方政府,從縣市到社區等,都必須設立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架構出地方和災民自就會參與重建的決策機制,災民自主形成的自救會能夠透過參與地方重建委員會,介入重建政策和規劃,提出災民觀點的重建構想。

引述《九二一重建條例》第五條(各級政府重建推動委員會之設置)

「為推動災後重建工作,由行政院設置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以行政院院長為召集人,召集中央相關部會、災區地方政府及災民代表組成,負責重建事項之協調、審核、決策、推動及監督。其組織及運作由行政院定之。但災民代表不得少於五人。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村里及社區得設置各該地區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負責規劃、協調推動震災重建事項,其組織及運作由內政部會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原住民委員會定之。但災民代表不得少於五人。
前二項重建事項包括生活重建、產業重建、公共建設、社區重建等。」

蔡培慧說,《九二一重建條例》設計地方參與重建委會的機制,相對會促使許多地方災民組織起來,共同凝聚重建的想像,參與重建工作。雖然不見得每個社區都能自主參與重建工作,但是,制度設計出社區參與的機制,極為重要,這讓災民組織能夠有效參與重建機制,不會淪落為體制外。

反觀之,《莫拉克風災重建條例》卻完全缺乏地方參與機制,最嚴重的將顯現在原住民討論遷村問題上,原住民部落恐怕無法透過重建條例,合法參與決策。甚至可能被決定遷村的命運,這是最大的問題。

第二大缺失:缺乏在地觀點的產業重建

蔡培慧說,《九二一重建條例》和綱領,都把產業重建納入規範項目,並且編列出預算科目。比如,魚池鄉的紅茶原本是沒落的傳統產業,透過九二一重建基金會的支持,逐漸又重拾產業活力。重建不能缺少產業發展的規劃和引導,尤其透過重建過程,協助社區發展在地觀點的產業。反觀,莫拉克風災重建條例卻缺乏對產業重建的規範。

三大缺失:缺乏生活重建專章

蔡培慧說,《九二一重建條例》把生活重建列為專章,最大的成果就是把原本北台灣、城市地區才有的社會福利,引入中臺灣的農村地區,不僅可以提供給當地中年婦女、災民等就業機會,更可以把老人居家照顧、老人送餐、兒童照顧等社會福利工作,帶入中臺灣的農村地區。

《九二一重建條例》規定,各鄉鎮都要設立居家照護體系,要建立生活重建中心,生活重建中心在安置初期,扮演重要的資訊管道,透過社工專業工作者的進駐,收集和掌握災區失親失怙者的名單,建立出家戶情況的調查,這等於是在公所之外的體系,建立出社政系統,協助進行災民心理的安撫,以及社會福利的引入。

隨後,各地在《九二一重建條例》和預算支持之下,展開各種服務模式,將福利社區化,提供老人送餐等社福服務。這是九二一震災很重要的重建成果和經驗。

反觀之,在莫拉克颱風重建條例草案,通篇卻缺乏生活重建的專章。

或許馬劉政府認為,這些社區福利既有的社福系統也會作,但是,就無法動用到災後重建預算,社福服務也許只能侷限在縣的層次,無法深入到鄉、鎮、村的層級。生活重建能否列入重建條例,仍有極大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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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後中寮居民在外界協力下,開始發展植物染色及纖維編織燈品,其他重建區也都有類似經驗。

二、金惠雯(台灣原住民族學院促進會,自921後參與重建工作至今)

台灣原住民族學院促進會秘書長金惠雯,在九二一地震災後,就進入中台灣協助原住民部落和農村從事重建工作迄今,熟稔原住民遷村、農業部落重建和產業發展等工作和議題。苦勞網因此專訪金惠雯。她以原住民的觀點,批判《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條例草案》。

金惠雯說,八八水災重創原住民部落,幾個非災區的原住民團體日前已率先組成「部落重建行動聯盟」,除了要共同提出原住民觀點的重建條例版本,為目前措手不及的災區原住民組織在北部,進行政策資訊收集、監督和把關的動作。近期將串聯災區的原住民部落組織,協助他們取得更多資源和資訊,共同面對重建的難題。

風災重建條例缺乏原住民觀點,更缺乏參與決策機制

金惠雯指出,實際上,在《九二一重建條例》,就已經缺乏原住民觀點,沒有把一般災區和原住民災區的情況分開處理。在八八水災,受到重創的許多地區都是原住民部落,尤其需要遷村的部落很多,重建條例更應該要區隔一般災區和原住民災區。

其中,《莫拉克風災重建條例》第12條,卻規定中央政府、縣市政府得就災區安全堪慮或違法濫建之土地,劃定特定區域,限制居住或限期強迫遷居、遷村。金惠雯批評,此條文無限擴張政府權力,完全沒有原住民參與遷村決策的機制。

呼籲政府尊重原住民基本法

金惠雯說,幾個原住民團體近日討論,就共同認為,八八水災重建工作應該要尊重和遵守《原住民基本法》,尤其是牽涉到遷村議題,必須要站在原住民立場,在原住民族被充分告知資訊、部落充分討論與充分理解之下,而且能參與決策之下,才能做出遷村的決定。

金惠雯強調,目前討論遷村和安置問題,最大的問題就是遷村是由上而下決策,政府和主流媒體一味認定山上都不安全,甚至對留在災區、不願意撤離的原住民做出無情批判,這都不尊重原住民的意願和決定,也不了解山林生態。

金惠雯說,遷村議題一定要回到原住民「傳統領域」的概念,讓原住民保有傳統領域,再由原民住他們選擇安居適合的遷村地址。

以好好茶部落為例,金惠雯說,當初好茶部落是為了政府要興建水庫,被政府強迫遷移到新好茶,好茶部落無從選擇,在八八水災之後,舊好茶部落反而一點事情都沒有,新好茶部落反而有災害。

反而,屏東縣政府要把錯誤的決策,一錯再錯,近期屏東縣政府更討論要把新好茶部落,永久遷移安置到平地,安置到平地可能會衍生就業問題、環境適應、文化保留等問題,都應該被好好檢視和討論,政府不能說遷就遷。

金惠雯說,《莫拉克風災重建條例》應設計出原住民參予遷村決策的機制,絕對不能被排除在遷村決策之外。

部落重建行動聯盟近期擬訂原住民重建專章

此外,她表示,部落重建行動聯盟近期將會開會,將擬定出重建條例的原住民專章。因為原住民的情況很特殊,包括部落房子在歷史因素下,可能是林班地,往往都被認定為違章建築。莫拉克重建條例無法針對原住民災民解決問題,有必要另闢專章來處理。

重建條例對災區定義不明

金惠雯指出這份重建條例開宗明義就打混戰,根本沒有定義災區的範圍和定義,也沒有定義災民身分。她就聽到一個傳言,有位災民走路下山,卻發現高雄市政府只認定搭直升機下山的才是災民,只好走路回部落,重新搭直升機下來。

災區範圍沒有認定,那中台灣也因為風災產生土石流,能不能算災區呢?家裡也有淹水的台南縣市,算不算災區呢?如果沒有明確規範,到底預算要怎麼執行?

缺乏生活重建,只有硬體重建

金惠雯說,《莫拉克風災重建條例》通篇只有硬體重建的工程,卻沒有提出生活重建的規劃,恐怕重建編列的一千億元預算,通通都只會被拿來鋪橋、造路、作房屋重建,完全缺乏生活重建的內涵,不能真正引入幫助災民恢復生活和經濟,無法真正進行社會福利、社會服務,只見硬體的重建,不能達到重建的真正意義和效果,也不能真正幫助災民。

是「災害重建」或「災害重見」條例?(持續更新中)

台灣綠黨21日下午邀集水患治理監督聯盟、綠色陣線協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人民火大聯盟、綠色消費者基金會、自然步道協會等多個公民團體舉辦座談會,針對立法院將速審「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草案」,與會者…

0828增補: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已於0827稍晚於立院三讀通過,重建預算上看1200億元,得舉債支應;各級政府得依規定遷村、遷村不受環境保護法令限制。

請閱讀:

(1)現場紀實:莫拉克災後重建條例0828三讀通過,文/胡慕情

(2)<莫拉克颱風國土省思報導>之八:給小林村倖存者:努力呼吸 打拼未來,文/朱淑娟

0827增補:

重建條例草案引發各界關注,其中關於強制遷村條文,引發原住民滅族之慮,昨日(0826)行政院在草案修正版中,除了維持原強制遷村條文外,甚至增加「強制徵收原居地土地」的文字,關注部落各界表示,這意味著,遷村的原住民不但是暫時離開家園,而且未來將再也回不去,因為所有土地,包括已經由原住民取得所有權的保留地,或承租的土地,將被強制徵收或終止契約,將實質引發滅族危機。

閱讀0825新版本的莫拉克災後重建條例修正條文,請點選這裡閱讀。

閱讀0822舊版本的災後重建條例,請點選這裡其他關於莫拉克災後重建條例的問題,請閱讀:

(1)撤離不等於遷村。文/孫窮理(更多文章,請閱讀「苦勞網」)。

(2) 權力的傲慢與耆老的叮嚀,文/finimay。

(3)災害重建條例問題多,文/胡慕情。

0822增補:

針對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條例,苦勞網採訪了兩位長期參與921災後重建的蔡培慧、金惠雯,探討目前重建條例可能產生的影響,請閱讀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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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綠黨21日下午邀集水患治理監督聯盟、綠色陣線協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人民火大聯盟、綠色消費者基金會、自然步道協會等多個公民團體舉辦座談會,針對立法院將速審「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草案」(草案全文下載,請點選這裡),與會者砲聲隆隆皆不表贊同。

會後綠黨發表聲明如下:

一、國民黨行政院版重建條例草案開出一千億元特別預算來卸責,更消費災民急於重建家園的願望,政府官僚錯愈大獎愈多,政府無能反而急於擴權,簡直不可思議。民進黨附和支持,甚至有傳聞可能加碼,已喪失在野監督立場。

二、重建條例第十三條將凍結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環境影響評估法、水土保持法,由最該對八八水災負責的水保與水利「機關會勘」取代各項獨立委員會審查,根本是「請鬼提藥單」,草率重建將製造更大的災害,本條例將變成「災害重見特別條例」!

三、重建條例條文簡陋僅二十條,用意只有花錢與擴權,完全沒有災害真相的調查,更欠缺資訊公開與民眾參與的實質民主機制,尤其是重建條例第十二條強制遷村並無配套措施,將造成台灣人權的嚴重倒退。

相較中國去年川震之後的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條例八十條條文,包括過渡性安置、調查評估、規劃、實施、監督管理等程序,台灣的重建條例更像是極權國家的法律。

四、重建條例財源將以釋股方式籌措,第一個受災的是土地銀行,將國家資產賤賣給財團,就是美國前布希政府利用卡翠納颱風拍賣公立學校與國民住宅的翻版。

未來綠黨將結合社會各界力量,全力阻擋朝野政客趁火打劫,慷全民之慨!

綠黨發言人 潘翰聲0935-295815
(九點至十點間於live節目,請洽政策部主任潘翰疆0968-156702)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草案

(因網路格式不易閱讀,建議下載比較容易看清楚,請點選這裡下載)

莫拉克颱風(以下簡稱颱風)重創臺灣,造成人民生命與財產重大損失,無論是鐵路、公路、橋樑、水利、電力、觀光設施等公共設施之重建、農、林、漁、牧業之損失,以及民眾死亡、失蹤之救助補償,估計災損及復建總額已逾行政院目前可得投入救災之預算額度。

為加速展開各項重建工作,籌措所需經費,爰擬具「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揭示本條例之立法目的及與其他法律之適用順序。(草案第一條)

二、本條例之主管機關、執行機關,及各執行機關得委託或委任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相關事項。(草案第二條)

三、辦理本條例及災害防救法所需經費來源、經費額度及預算編製。(草案第三條)

四、災民自用住宅毀損由原貸款金融機構承受其房屋或土地者,對該金融機構予以利息補貼,並排除銀行法有關規定之限制。(草案第四條)

五、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因颱風受災者,於災後一定期間內,其應自付之保險費等相關費用,由政府支應。(草案第五條)

六、農民健康保險及國民年金被保險人因颱風受災者,於災後一定期間內應負擔之保險費,由政府支應。(草案第六條)

七、對災區失業者之推介就業、保險費代繳及僱用災區失業者之獎勵等相關事宜。(草案第七條至第十條)

八、中央執行機關得對因颱風災害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或企業予以紓困。(草案第十一條)

九、就災區安全堪虞或違法濫建之土地,得劃定特定區域,限制居住或強制遷居、遷村;另為利於取得安置所需土地,對於配合辦理者給予補助及原從事農業之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優先承租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出租之農業用地。(草案第十二條)

十、為順利取得辦理安置災民所需之土地,於一定規模以下且安全無虞者,有關土地變更事項,不受相關法規之限制,並規定公有土地或公營事業機構所有土地,得無償提供興建房屋安置災民之用。(草案第十三條)

十一、執行水利設施毀損之改建或修護,不受水利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之限制,並授權訂定辦法管制洪氾區內土地之使用。(草案第十四條)

十二、疏濬與其產生土石之填復及暫置,不受土地管制、森林保護及水土保持等法規之限制。(草案第十五條)

十三、因颱風受損須興建或架設輸電線路或自來水管線,得依既有或規劃路線先行使用土地及進行重建工程,排除國有財產法、電業法、都市計畫法及土地法等法規之限制,並簡化水土保持相關行政程序。(草案第十六條)

十四、災害防救緊急性及重建工程等相關災後工作,涉及環境影響評估、廢棄物清理及環境保護法規執行等事項,予以免辦、放寛或簡化程序。(草案第十七條)

十五、重建工程之技術服務採購,及以統包方式辦理之工程採購,應以最有利標決標為原則。(草案第十八條)

十六、對於災區失蹤者之死亡認定等處理事宜。(草案第十九條)

十七、本條例之施行期間。(草案第二十條)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草案

條 文 說 明
第一條 為有效、迅速推動莫拉克颱風(以下簡稱颱風)災後重建工作,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依災害防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辦理。 本條例之立法目的及與其他法律之適用順序。
第二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中央執行機關為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執行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各執行機關執行本條例、災害防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之事項,得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規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執行機關;各執行機關並得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本條例、災害防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之執行事項。
第三條 中央政府為辦理本條例及災害防救法規定事項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一千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其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經常支出與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七條補助地方事項及經費負擔規定之限制,亦不受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六條代行處理程序及經費負擔規定之限制。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舉借債務或出售政府所持有事業股份方式辦理,不受公共債務法第四條第五項有關每年度舉債額度之限制。前項以出售政府所持有事業股份收入為經費來源者,得於出售前,由中央政府債務基金舉借自償性公共債務支應。地方執行機關辦理本條例及災害防救法規定事項所需經費,中央政府得在第一項特別預算經費範圍內覈實給予補助。中央執行機關並得同意受補助之地方政府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為因應各項救災及重建工作之緊急需要,中央執行機關得報經行政院同意後,於第一項特別預算案未完成法定程序前,先行支付其一部分。 一、第一項規定中央政府辦理本條例及災害防救法規定事項所需經費上限及其預算編製採特別預算方式辦理。另因應實際需求,該特別預算排除預算法第二十三條及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七條有關公債與賒借收入及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不得充經常支出之用、計畫補助、支出劃分原則之限制,亦不受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六條代行處理程序及經費負擔之限制。二、為籌措財源及考量財政穩健,第二項定明本特別預算所需財源籌措以舉借債務或出售政府所持有事業股份方式辦理,不受公共債務法第四條第五項每年度舉債額度百分之十五之舉債流量限制。三、出售政府所持有事業股份須辦理相關釋股作業及選擇適當釋股時機,為應調度所需,第三項規定得於該等股份出售前,由中央政府債務基金舉借自償性公共債務支應。四、第四項前段定明地方執行機關辦理本條例及災害防救法規定事項所需經費,由中央政府覈實給予補助,另考量地方執行機關辦理前述工作具急迫性,爰於後段定明中央執行機關得同意受補助之地方政府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五、鑑於特別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至完成法定程序尚需一段時日,惟各項救災及重建工作具急迫性,為及時支應上開工作所需經費,爰於第五項定明於特別預算案未完成法定程序前,得先行支付其一部分。
第四條 災區居民自用住宅經政府認定因颱風毀損,由原貸款金融機構承受該房屋或土地者,得於原貸款剩餘年限,就承受原貸款餘額,最高以年利率百分之二予以利息補貼。前項利息補貼之範圍、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金融機構承受、處置第一項房屋或土地,不受銀行法第七十五條及第七十六條規定之限制。金融機構對經政府認定因颱風毀損之房屋,於災害前已辦理之擔保借款,因本金償還期限展延致其放款期限超過三十年者,不受銀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之限制。 一、按颱風造成甚多房屋及土地流失,相關受災戶以弱勢者居多,原有住宅貸款債務,參照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於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原貸款金融機構承受該等房屋或土地者,得就承受原貸款餘額最高以年利率百分之二,於原貸款剩餘年限,予以利息補貼,並授權訂定辦法辦理,另就金融機構承受、處置該等房屋及土地,定明不受銀行法第七十五條及第七十六條規定之限制。二、另為展延受災戶擔保借款期限,以減低其還款之經濟壓力,爰參照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於第四項規定金融機構對經政府認定因颱風毀損之房屋,於災害前已辦理之擔保借款,因本金償還期限展延致其放款期限超過三十年者,不受銀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之限制。
第五條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因颱風受災者,於災後一定期間內,其應自付之保險費、醫療費用部分負擔及住院一般膳食費用,由政府支應;其資格、條件、期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衛生署定之。 為減輕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因颱風受災所造成之經濟負擔,爰規定其災後一定期間內應負擔之相關費用(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與其施行細則第六十條應自付之費用及健保不給付之住院一般膳食費用),由政府支應,並授權行政院衛生署另定辦法辦理。
第六條 農民健康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因颱風受災者,於災後一定期間內應負擔之保險費,由政府支應;其資格、條件、期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為減輕農民健康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因颱風受災所造成之經濟負擔,爰規定其災後一定期間內應負擔之保險費,由政府支應,並授權主管機關另定辦法辦理。
第七條 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因颱風受災者,於災後一定期間內應負擔之保險費,由政府支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颱風致傷病者,得請領傷病給付;其所需經費,由政府支應。前二項被保險人之資格、請領條件、給付額度、期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定之。 一、為減輕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因颱風受災所造成之經濟負擔,爰於第一項規定其災後一定期間內應負擔之保險費,由政府支應。二、傷病給付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等規定,並非自不能工作之日即得請領,考量因本次颱風致傷病者宜自不能工作之日即予照顧,爰為第二項規定。三、第三項係對前二項被保險人之資格、請領條件、給付額度、期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授權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定之。
第八條 災區失業者經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未能推介就業或安排參加職業訓練者,得推介至政府機關(構)或非營利團體(以下合稱用人單位)從事臨時性工作,並發給臨時工作津貼,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就業保險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前項災區失業者之資格、臨時工作期間、工作津貼請領條件、期間、數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定之。 一、鑑於工作收入是大部分災區失業者之主要經濟來源,為兼顧其基本生活,並有效運用災區之人力資源,爰於第一項規定以發放臨時工作津貼之方式,使之儘快投入災區重建工作,以兼顧迅速重建災區之目的。又臨時工作津貼之發給尚與僱傭關係有間,爰併明定其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就業保險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二、至於相關具體內容,則於第二項授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另定辦法辦理。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為前條第一項所進用之人員,於進用期間依法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其不符合勞工保險條例加保資格規定者,用人單位應為其投保其他平安保險或意外險。前項保險之保險費,由政府支應。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進用之人員,於用人單位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前,已依勞工保險條例辦理被裁減資遣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或已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於進用期間或期滿後,仍得以裁減資遣或職業災害勞工身分,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 一、考量從事臨時性工作之人員,於進用期間,仍應有其基本保障,爰於第一項規定用人單位應於進用期間,為其依法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未能符合勞工保險加保資格規定者,用人單位亦應為其投保其他平安保險或意外險。至於相關保險費,則於第二項明定由政府支應。二、為免影響已依勞工保險條例辦理被裁減資遣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或已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之權益,爰於第三項規定其於進用期間或期滿後,仍得以裁減資遣或職業災害勞工身分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俾資周延。
第十條 災區重建工程得標廠商須僱用人員時,應優先僱用災區失業者;其優先僱用者,政府應予獎勵。前項災區重建工程之得標廠商,無正當理由,拒絕僱用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災區失業者,應自其拒絕僱用之日起五年內,依拒絕僱用之人數,不予核發其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工作之招募許可、聘僱許可、展延聘僱許可或撤銷、廢止其招募許可或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第一項受獎勵雇主之資格、獎勵期間、條件與數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定之。 為落實災區重建工程優先僱用災區失業者之目的,除授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訂定辦法以獎勵優先僱用災區失業者之得標廠商外,另對於得標廠商無正當理由拒絕僱用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災區失業者情形,不予核發或撤銷、廢止其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工作之許可,以保障災區失業者就業權益。
第十一條 產業或企業因颱風災害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者,中央執行機關得予以紓困。前項發生營運困難產業或企業之認定、紓困措施與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執行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一、為避免現有預算額度內無法容納產業紓困需求,或並未有相關預算可供支應,爰於第一項定明產業或企業因颱風災害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者,中央執行機關得予以紓困。二、為利中央執行機關辦理紓困需要,於第二項授權訂定辦法辦理。
第十二條 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就災區安全堪虞或違法濫建之土地,劃定特定區域,限制居住或限期強制遷居、遷村,並予適當安置。為安置災民興建房屋及前項被限制居住或強制遷居、遷村、安置所需之土地,得徵收或申請撥用。取得公有土地後之處理,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及地方公產管理法規之限制。依前項規定徵收土地,得免經協議價購程序;其以協議價購方式取得者,無優先購買權之適用。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執行第一項措施與第二項徵收、撥用及前項協議價購土地時,對配合限期搬遷之遷居者或房屋拆遷戶,應補助房屋租金、購屋自備款與貸款利息、搬遷費及其他安置之必要費用。前項補助應具備之資格條件、額度、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措施之辦理方式、安置用地勘選、變更、利用、遷建房地之計價、分配、繳款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第二項之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原從事農業者,於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農業用地出租時,得申請優先承租。 一、為防止災區土地不當利用,第一項規定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針對災區安全堪虞或違法濫建之土地,劃定特定區域限制居住或限期強制遷居、遷村,並應對受限制居住或限期強制遷居、遷村者給予適當之安置。二、為安置災民興建房屋及安置限制居住或強制遷居、遷村者所需土地能順利取得,第二項爰規定得徵收私有或申請撥用公有土地。另為利於該安置所需土地之後續處理,爰規定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及地方公產管理法規之限制。三、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ㄧ、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七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及民法第四百二十六條之二規定,所有權人出賣土地時,共有人、他項權利人、毗鄰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及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為順利取得安置災民土地,第三項簡化協議價購程序或排除相關法律規定之適用。四、為使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順利執行第一項措施、第二項徵收或撥用土地及第三項協議價購土地時,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對於配合限期搬遷之遷居者或房屋拆遷戶,應予相關補助,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辦法辦理之。五、第六項明定有關第一項措施之辦理方式等相關事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辦法辦理之。六、為使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原從事農業者,未來仍得從事相同工作,第七項爰規定相關機關(構)於辦理農業用地出租時,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優先承租。
第十三條 辦理安置災區災民所需之土地,於一定規模以下,經土地使用、地質、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及水利等機關會勘認定安全無虞者,有關土地變更事項,不受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環境影響評估法、水土保持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之限制;其一定規模、安全無虞之認定原則、不受有關法規限制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前項土地為公有或公營事業機構所有者,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得無償提供土地使用權,供政府或經政府認可之民間單位興建房屋安置災民。 一、為使安置災民所需土地順利取得,第一項爰規定辦理安置災區災民所需之土地在一定規模以下且經認定安全無虞者,有關土地變更事項,不受相關法規之限制,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處理之。二、為使政府或經政府認可之民間單位能順利取得土地使用權,興建房屋安置災民,第二項規定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得無償提供所有土地使用權,供作興建房屋安置災民之用。
第十四條 各級政府執行因颱風致水利設施毀損之改建或修護,得逕行變更其水道治理計畫線、堤防預定線,並設置相關設施,不受水利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之限制。各級政府得依前項設施之範圍,修正公告河川區域,並得就河川區域外洪氾可能所及之範圍,劃定公告洪氾區,限制或禁止洪氾區內土地之使用;其限制或禁止事項、管制程度、拆除或剷除違反限制或禁止事項之設施與其補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水利主管機關定之。 一、颱風造成部分河川水道流路遠超過原核定公告之水道治理計畫,致無法依原核定計畫復建,第一項爰排除水利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之限制,以利復建工程之進行。二、為避免部分堤內發生洪氾之可能,第二項定明劃定公告限制或禁止特殊河川地形之洪氾區內土地之使用,另授權訂定辦法辦理。
第十五條 各級政府辦理災後所需水資源、防洪重建工程、水庫營運安全與河川、野溪通洪等之疏濬及疏濬產生土石之填復、暫置,不受土地管制、森林保護等相關法規及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條、第十九條規定之限制。但其填復及暫置,仍應依水土保持法第八條規定實施必要之水土保持處理及維護;其土石暫置地點,於災後有永久置放之必要者,應依相關法規規定補辦程序。 颱風造成大量土石淤塞水庫及河川,有迅予疏濬之必要,且所生土石量亦將非常龐大,如可逕行填復被沖刷低窪之土地或先行暫置,將可加速完成疏濬工程,爰排除土地管制(包括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法規之土地使用限制)、森林保護及水土保持等相關法規之限制。
第十六條 因颱風受損須進行輸電線路或自來水管線之興建、架設,得依既有或規劃路線先行使用土地及進行重建工程;其因塔基、管線流失或短期無法復建完成者,得移位重建,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五十條及電業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規定之限制;其工程用地之取得,不受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二條及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之限制。辦理前項重建工程,依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規定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者,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水土保持計畫,由經濟部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審核及監督。 一、颱風造成輸電線路及自來水管線等維生系統損毀嚴重,為加速重建工程之進行,達成災區民生供電供水無虞之目的,爰於第一項規定排除國有財產法、電業法、都市計畫法及土地法等相關條文規定之限制。二、第二項定明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水土保持計畫,由經濟部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審核及監督,以簡化行政程序。
第十七條 各級政府因颱風辦理或經其核准辦理之災害防救緊急性與重建工程、計畫或處理災害之土石、河川淤泥所需之緊急清理方法、設施及處所,不受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限制。因颱風致現有廢棄物貯存、回收、清除、處理設施能量不足,而有污染環境或影響人體健康之虞時,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得免會同其他中央執行機關、有關機關及報請行政院核准之程序,逕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八條規定指定廢棄物緊急清理方法、設施及處所。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因颱風所造成損害致影響正常運作,未能符合環境保護法規者,得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檢具證明文件,並提出改善計畫,申請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核定改善期限,改善期限最長不得逾六個月,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並以一次為限;改善期間免予處罰。前項改善期間,免依環境保護法規規定辦理檢測申報;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九條指定公告之事業,因颱風所造成損害致停業、歇業者,免依該條規定辦理。 一、為加速完成災害防救緊急性及重建工程等相關災後工作,於第一項規定相關災後工作不受環境影響評估法之限制。二、第二項簡化廢棄物清理法第八條規定之行政程序,以有效緊急處理災後廢棄物。三、第三項規定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因颱風致影響正常運作,未能符合環境保護法規者,得提出改善計畫,申請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核定改善期限,並於核定之改善期間內免予處罰。四、第四項規定前項改善期間及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九條指定公告之事業,因颱風致停、歇業者,免依該條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各級政府辦理災後重建工程之技術服務採購,及以統包方式辦理之工程採購,應以最有利標決標為原則。 災後重建工程之技術服務採購及以統包方式辦理之工程採購,應以最有利標決標為原則,期能透過評選方式找到能力佳、價格合理之廠商,以避免採最低標決標常發生之低價搶標影響工程品質之弊端。
第十九條 對於因颱風失蹤之人,檢察機關得依應為繼承之人之聲請,經詳實調查後,有事實足認其確已因災死亡而未發現其屍體者,核發死亡證明書。前項聲請,應於本條例施行後一年內為之。第一項失蹤人,以死亡證明書所載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失蹤人尚生存者,檢察機關得依本人、第一項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死亡證明書。檢察機關核發死亡證明書後發現失蹤人之屍體時,應依法相驗,發給相驗屍體證明書,並撤銷原核發之死亡證明書。前二項撤銷死亡證明書之效力,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六百四十條規定。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之屍體,應為相驗,並由檢察機關核發相驗屍體證明書。至於失蹤人,如未尋獲屍體,則須依民法第八條規定為死亡之宣告,該條第三項並規定,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另因航空器失事而失蹤之人,則依民用航空法第九十八條之特別規定,於失蹤滿六個月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惟本次因颱風失蹤之人,如有事實足認其確已因災死亡而未發現其屍體者,如尚須等待一年始得為死亡宣告,實無法因應民間受災家屬之急迫需求,且查我國民法學說論著及瑞士民法第三十四條,認為如有事實確信失蹤人死亡,雖未發現其屍體,亦得視為其已死亡,此於九十一年華航空難時,已採取由檢察機關開具死亡證明書之權宜措施。然因死亡證明書之核發,涉及人民權利義務關係甚鉅,當以法律明文規定為宜,始符合法治國家之依法行政原則,爰於第一項明定,檢察機關得依應為繼承之人之聲請,經詳實調查上開情事後,核發死亡證明書。至於所定「應為繼承之人」,係指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之配偶及先順序應為繼承之人。換言之,如有先順序之繼承人,後順序之繼承人即不得聲請核發死亡證明書。又第一項之聲請,得由應為繼承之人中之任一人為之,併予敘明。二、第一項所定檢察機關核發死亡證明書之規定,乃係因應本次颱風受災民眾之急迫需求所設,其聲請宜有一定期間限制。審酌民法第八條第三項所定遇特別災難失蹤人死亡宣告係以一年為期,爰於第二項明定第一項之聲請應於本條例施行後一年內為之(因第十九條規定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亦即自公布日起算至第三天生效,故所定「本條例施行後一年」係指本條例公布日起算至第三日後一年)。三、關於失蹤人之死亡時間,參考民法第九條,於第三項明定以死亡證明書所載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四、檢察機關核發死亡證明書後,如失蹤人尚生存者,原死亡證明書即應予撤銷,爰於第四項明定於此種情形,檢察機關得依本人、第一項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死亡證明書。五、又檢察機關核發死亡證明書後,發現失蹤人之屍體時,自應依法相驗,並依相驗有關規定辦理,至於原核發之死亡證明書即應予以撤銷,爰為第五項規定。六、檢察機關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撤銷死亡證明書之效力如何,尤其核發死亡證明書後至撤銷前,當事人已為法律行為之效力,實應予以明文釐清,爰於第六項規定撤銷死亡證明書之效力,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六百四十條之規定。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適用期間為三年。 本條例之施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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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完善的規劃,重建也會變成一種災害(圖片引用自「我們甚至失去了黃昏」部落格)。

魯凱共和國或是魯凱平地村?

慈濟基金會聘請的建築師形容未來的『魯凱共和村』將是典範聚落,會中有地方人士表示現在的霧台部落及想要根留家園的族人怎麼辦?建築師很自信的說,「沒人想繼續留在沒希望且生活困頓的山區部落」…

0908 補記:

(1) 魯凱族已經在9月5日召開民族會議,會中決議文請點選這裡閱讀。

(2)關於魯凱好茶部落遷村計畫最新情形,請閱讀「永久屋計畫系列-2 瑪家農場與屏東縣的部落難題」。

 0830補記:

8月27日晚上,魯凱族好茶部落遷建推動委員會召開村民大會,以101票對10票的壓倒性票數,婉拒慈濟基金會興建平地永久屋的美意,將繼續爭取醞釀兩年的瑪家農場遷村用地計畫。大仁科技大學觀光事業系主任台邦‧撒沙勒從旁觀察這場會議。他說:

「一貧如洗的好茶部落婉拒慈濟美意,正是打了一場魯凱族的民族保衛戰,雖然魯凱族貧窮,卻不能失去民族,這需要勇氣,也需要決心。」

當日詳細情形,請閱讀苦勞網之「投票拒慈濟,爭取遷瑪家,好茶部落要作自己的主人」。

延伸閱讀:「房屋有了,原住民不見了」,文/高有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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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魯凱共和國的朋友:

我今天(8月20日)參加了屏東縣長曹啟鴻在中央廣播電台長治分台舉行的會議,會中縣長邀約慈濟基金會與霧台鄉幾位受災部落的代表討論未來霧台鄉安置的問題。

根據會議內容,屏東縣政府將規劃中廣長治分台為未來霧台鄉永久遷住的地方(注意這不是暫時安置!),朝著建立一個新的魯凱共和村為目標。這個住地所有人為國有財產局,基地面積共18公頃。

縣政府初步規劃先讓好茶部落177戶優先進駐,再逐步讓其他部落(阿禮73戶、吉露39戶、大武136戶、佳暮107戶、谷川45戶)總共400戶約1500位居民跟進。縣長考量必須照顧原住民各部落的獨立性和特殊性,因此傾向透過公園、滯洪池或其他綠地區隔各個部落,同時也保留部分空間以作為未來公共空間如學校、活動中心或其他重要文化設施的預留地。

另外,縣長也提到未來部落的耕作機會,所以也要在附近尋找適合的耕地(約10公頃),以便照顧約 2000位村民的耕種需求。

縣府基本上想藉由大規模的移住和定居計畫,逐步讓原鄉部落的農業轉型甚至消失,以便回復山林的自然狀態,還給山林休養生息的機會。這整個遷住計畫跟佛教慈濟功德會長期推動的環保理念不謀而合,因此主動認養,從經費到施工全由慈濟基金會負責,村民無須負擔,唯一的條件是住屋不得買賣。

慈濟基金會聘請的建築師形容未來的『魯凱共和村』將是一個涵蓋綠建築與生態工法的典範聚落,有信心提供村民一個舒適、安全又理想的家園。

會中雖有地方人士表示現在的霧台部落及想要根留家園的族人怎麼辦?

一位建築師很自信的說,等到大家看了他們蓋的房屋,就會自然跟進,因為『沒人會跟自己過不去,想繼續留在沒有希望且生活困頓的山區部落』。

我因為自己不是好茶的受災戶,沒有立場在會中表達意見,也基於尊重部落族人的原則,只能默默的在旁記錄這場可能決定魯凱族『根留家園』還是『山地平地化』的歷史關鍵時刻。

我知道當慈濟將『人道』及『關懷弱勢』的口號擺在前面的時候,所有的文化保存、傳統領域、在地發展等議題都只能投降!我也知道,當縣府說我們尊重部落意願沒有強迫遷村時,山上的村民絕對沒有人有足夠能力抵抗政府的美意。

30年前,當我向童年成長時的故鄉揮手告別時,我以為我還會回來!但事實是,我自己及我的後代將永永遠遠回不到『埋葬肚臍的地方』。

今天這場討論會,霧台鄉長顏金成及所有的村長都選擇缺席,我知道他們都很掙扎,因為他們必須決定我們魯凱族到底是『魯凱共和國』還是『魯凱共和村』?

一個擁有27,880公頃涵蓋高山、森林、湖泊、河流、聖地、祖靈及野生動植物的王國,還是一個擁有30公頃『美輪美奐』家屋的集合式村落。

當魯凱共和村確立之後,所有通往魯凱共和國的道路及橋樑將不再維護,因為政府會有更好的理由放棄對原鄉部落的投資。那些一心一意想要為部落服務的公職人員及民意代表將會失去戰場!因為政府將會找到合情合理的藉口將鄉公所、代表會、衛生所、派出所、國民小學等機關裁併。

當山林遠去、聽不到野生動物的呼喚時,魯凱族引以為傲的獵人文化將更為式微!附著於山林地景的古老神話與美麗歌謠將從此不再傳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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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凱文化從此只能在平地作為史蹟憑弔?(圖片引用http://benztony.pixnet.net/blog/post/26569166)

暗夜林邊,像被遺棄

8月7日到12日淹水已12天,大水雖已退去,但林邊鄉、佳冬鄉部分地區積水不退,汙泥、汙水漫延,黃水滿地。大水過後,到處可見廢棄家具堆置路旁。佳冬鄉的羌園國小水雖退了,但汙泥佔滿校園,校景全毀,民眾擔心…

編按:

本文為獨立記者朱淑娟採訪製作的「莫拉克颱風國土省思報導」系列之六,帶領大家至林邊現場,瞭解淹水與清理情形。閱讀作者關於莫拉克颱風系列報導之其他文章,請點選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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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拉克颱風帶來驚人雨量,造成屏東縣林邊鄉、佳冬鄉淹水。這兩個鄉因養殖漁塭 ,超抽地下水,地層下陷嚴重。幾乎是逢水必淹。這一次的災難更甚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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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邊橋分隔林邊鄉、佳冬鄉,位於橋旁的抽水站,在風災時也無法運作。

8月7日到12日淹水已12天,大水雖已退去,但林邊鄉、佳冬鄉部分地區積水不退,

汙泥、汙水漫延,黃水滿地。

大水過後,到處可見廢棄家具堆置路旁。

佳冬鄉的羌園國小水雖退了,但汙泥佔滿校園,校景全毀,民眾擔心九月一日不知是否能準時開學。

排水溝也塞滿汙泥,無法正常排水。

部分地區還停電,即將入夜,民眾摸黑清理家中積水及汙泥。

許多志工湧入林邊、佳冬鄉,自己出車資、住宿費用,協助居民清理汙泥,服務的精神令人敬佩。

海軍陸戰隊接手清理汙泥工作。

遍地汙泥,人人汙泥上身,搬運物品。

多數民眾已撤離,入夜後的林邊鄉暗黑一片,處處堆滿汙泥,像被遺棄。

(作者曾為資深線上記者,現離開報社,獨立製作與環境議題相關的深入報導。本文轉載自「環境報導」部落格,閱讀莫拉克颱風系列報導之其他文章,請點選這裡。

胡慕情的災區筆記0815─小林、關山

當被泥沙掩蓋的那一刻,夜裡聽見山林崩裂的聲音後想要竄逃的人們的身影瞬間出現在腦海。想起人類畢竟是通詞,貪婪自私的僅是少數;但亡佚的卻都是無名的人。無名的人多可怕啊,她們只能成為數字,別無其他。

前一晚M打來,說路通了,明天一早公視會去小林村民的公祭,這才知道原來不知不覺已經頭七了。往小林的路要四輪傳動才好走,打給何老闆,卻發現他們回了高雄。W問我那怎麼去?我說,一早問M能不能搭便車,再不然,路程頂多走兩小時吧?就這樣說定,讀了些資料,睡去。

五點鬧鈴響,身體還很倦,但意志已經起床了。打給M,確認沒有空位,但還是把C和W叫起來,吃了早餐往甲仙。

穿過月光山隧道時,心裡想起Y說的:「如果能憋氣走完這個隧道,許的願就會實現。」隧道終究太長,來回隧道幾次,皆沒有挑戰成功。一如每次在環評會上關注的每件開發案,經過冗長的討論,得出的結論只讓人暈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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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在台二十一線上,天愈來愈亮,但路卻又斷了,斷在居民口中的「火山」。M原本說能通過的路,因泥沙尚未全乾,車子不斷碾駛,造成凹凸不平的情況,一台小發財車卡在中央,動彈不得,W只得停下車。他們問怎麼辦?我說:「用走的吧。不是說到小林只要兩小時嗎?」當時是六點多,我想趕得及公祭。

但W和C立刻異口同聲地阻止我,因為兩小時,是甲仙走到小林的路程;若從火山,得走上超過五小時,屆時再走回火山,恐怕都是無燈而危險的夜了。他們兩人看著地圖尋找其他可能的路徑,我只好在附近拍下被吹垮的房子屋瓦,被沙土凍結的香蕉樹、椰子樹和電線杆。而就在拍照的一瞬間,感覺自己兩腳深陷─一看,泥沙已掩至小腿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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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陷的第一秒倒抽一口氣,因為不知道還會不會陷得更深。試著將腳舉起,那些泥沙像有生命似地觸碰我皮膚的每一吋,混雜著小石塊、樹枝、塵埃,沙粒,慢慢地、慢慢地,滑過,再落至泥沙堆,和著腳底其他泥沙,吶喊著「別走」,將我繼續下拉。終於知道,什麼是「舉步維艱」─舉起一腳,再踏入又是同樣情況。

那一刻,有流淚的衝動。

於是靜靜不動,良久。

本來,從昨天一直到今天,看見山崩地裂,只有「大自然終於來要回屬於它的一切」的誠畏;像N寄來耆老的那句話:「那些河水在想念它的路,隔了六十年才回來看一次。」當山河變色,雨勢猖狂,想起的其實是創世紀裡諾亞方舟的寓言:毀滅,警告,是一種重生的可能。

但當被泥沙掩蓋的那一刻,夜裡聽見山林崩裂的聲音後想要竄逃的人們的身影瞬間出現在腦海。想起人類畢竟是通詞,貪婪自私的僅是少數;但亡佚的卻都是無名的人。

無名的人多可怕啊,她們只能成為數字,別無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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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脫困之後,路上已經排了滿滿的車。焦急想要到現場的我,開始試圖攔車,不過每一台車都坐滿了人。她們是急著想回故鄉,招引親人的倖存小林村民。

怪手此時開始整路,我和下車探看的村民聊起越域引水,她們說,不確定是不是工程的關係,「但要說沒關係,我們在這住了好幾代,這地方這麼平,山怎麼會崩,實在是想抹曉。」

村民陳大姐說,事到如今,一切不但難以追究,也不敢再回去小林村住了。她眼眶一紅,想到沙土把房子和村民的屍體困得不能動彈就難過,「現在只希望路快弄平,好讓我趕得上法事。」

聊了一會路通了,居民的車一部部心急如焚地往家鄉前進,陳大姐和另一位村民羅大姐找不到原來載她們的車。最後和我們共乘。在車上時,羅大姐告知,她們一家二十幾口都在這次災難中過世。

羅大姐在小林出生,也嫁給小林村人,後來因工作移居台北,但所有親戚都在小林。父母、姊妹、兄弟和甥子甥女,「就這樣,一個晚上,通通都不見了。」羅大姐說,風強雨大那天,小林村長本來叫居民撤退,但居民不願意,「她們想說水只有淹一點點,以前也淹過,誰知道居然有土石流,一回頭,堰塞湖就崩了,就什麼,都沒有了。」

都沒有了。

視線順著羅大姐感傷聲音的指示,來到她注視著的窗外的崩塌地。

原來「都‧沒‧有‧了」就是─

土沒有樹。山沒有林。人沒有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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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村民的指示下,一路從寶隆村,順利經過滴水直至甲仙。雖道路泥濘,但仔細駕駛還是可安全通過。終於,在九點前將村民送到公祭場所,她們不住地道謝,我卻希望這聲謝謝從來不必出現。

公祭場所在甲仙鎮公所附近,由鎮公所和宗教團體千佛山合辦。搭起了簡易靈堂,桌上擺放供品、照片,倖存的小林村民或兩眼空洞地坐在椅子上;或摺著紙蓮花;又或,有啜泣不斷,卻已經掉不出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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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舉著相機,難以拍照。算了算,各家電子媒體都到齊了。記者們將角架放好,有的一邊乘涼,有的一邊獵捕。幾乎可以猜測到她們在等待什麼。而果然有記者去找了桌上擺滿照片的居民,要他說出每一位亡者的姓名,然後捕捉這位男性的眼淚。

為什麼無名的人,只能在這時候臉孔清晰呢?

祭典開始了。法師搖著鈴,後面跟著拿著幡旗與香的居民,法師唸著咒語,然後大喊一聲跪下。忽然,崩潰痛哭的聲音爆出。在這一聲「跪下,迎接親人」的召喚前,所有強自鎮定都被擊碎,靈堂內的生者,激激顫顫雙手合十哭吼著親人的稱謂說:「請妳們回來、我們來接妳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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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們的哀痛震痛我的雙手,於是我將鏡頭移向神佛。

接著拍下唯一一張清楚的淚痕,帶著這幕景像,前往小林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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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往小林的路上,因路斷得七零八亂,一個錯拐,來到關山村。關山村和小林村只隔一個山頭,是個小庄腳,只住了十來戶。到今天為止,一位居民都沒有拿到政府或民間的任何物資,斷水、斷電、斷通訊、聯外道路也都斷。要不是在路的盡頭和移居外地的居民相遇,誰也不知道,這裡有著一個村莊。

居民吳小姐一得知我是記者,氣得說「正好,妳來寫,把我們『二等公民』的狀況寫給台北知道!」吳小姐說,一直到昨天才和村裡的人聯絡上,平平都是人,救援的眼光卻都放在明星災區,「真的是沒有人來報導耶,我們還要自己買物資進來!連聯外道路都要村裡的老人家自己搭建!」

和吳小姐一家人一起走過卵礫石的坍方地,這裡的情況確實比新發村好上太多,但河水的湍急卻不遑多讓,誰也不可預料,再一場大雨會造成什麼後果。走上便橋,是關山村民用倒木和竹片做的,和溪水不過五十公分不到的距離,只要一場雨,這裡又是另一座孤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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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山村和寶來離得很近,村庄後方的山已經慢慢崩陷,居民都很擔心寶來也有毀村的狀況。村裡的溪原本不大,「但這次風災,它膨漲了十倍!」居民的農田被淹掉了,但好在只是農田,住宅沒有與河爭地,也不緊鄰山邊,總算逃了一劫。

翻開地圖,像關山這樣的聚落不知凡幾,吳小姐那句「媒體只關心死很多人的地方」一直敲打我。政府沒有救災,媒體更沒有救災。在關山,風災荒謬之種種,更顯荒謬。

離開關山,往小林。離小林村愈近,就愈感沉重,連天空都聚攘了烏雲。往前望,哪裡還有路呢?連怪手也累了,整平,水又來了。是太長久的阻撓吧,水才這樣執拗地索討。

一路上看見的,都是破碎的岩層,印證了環評報告寫的內容。這裡地質以砂岩、頁岩為主,都是結構疏鬆,易通透的地質,水勢一大,很難不產生災害。更何況多了工程炸藥的擾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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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難想像,為什麼非得在這樣的地形地質上進行龐大工程?即便環保團體早於開工前警告會發生危險,但水利署就是充耳不聞,並不斷否認越域引水與小林村滅村相關。怎麼不相關呢?

水利署宣稱地質已調查仔細,那麼為什麼需要提出環差報告呢?

望著眼前被居民稱為獻肚和過溪兩座山驚人的崩塌地,良久說不出話來。村莊在哪裡,已經完全看不出來。而媒體走過屍水橫溢的小林村遺址時,僅為了再度捕捉哀痛逾恆的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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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我們真正是看不見小林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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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線上記者,本文轉載自「我們甚至失去了黃昏」部落格)

曾文水庫越域引水0819資訊

曾文水庫越域引水工程,對於莫拉克災情的影響,攸關流域上下游所有人的身家性命,水患治理監督聯盟曾在「為什麼反對曾文越域引水」文章中,提出簡報說明,最近魯台營老師又再度製作簡報,透過新增圖表,提醒大家…

編按:

曾文水庫越域引水工程,對於莫拉克災情的影響,攸關流域上下游所有人的身家性命,水患治理監督聯盟曾在「為什麼反對曾文越域引水」文章中,提出簡報說明,最近魯台營老師又再度製作簡報,透過新增圖表,提醒大家可以考慮的方向,請點選這裡閱讀。

另外,附上2006「全台反曾文水庫越域引水計畫〈陳情函〉」,陳情人為集合了南部環保團體的「高高屏護水聯盟」,文中說明「曾文越域引水」將引起的災難未來,不幸預言成真。也請讀者共同關注(資料來源:環境資訊協會)。

一、魯台營老師增補之「曾文越域引水」簡報 ,請下載閱讀。

(完整的「曾文水庫越域引水」簡報,請下載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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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台反曾文水庫越域引水計畫〈陳情函〉2006年提出

主旨:此刻立法院正進行九十五年度預算之政黨協商,民間強烈促請各黨團及立法委員刪除經濟部水利署曾文越域引水工程預算15億,要求行政院重新檢討本計畫。

說明:

一、南台原屬歷史缺水區,必將因越域引水,導致荖濃溪流域的浩劫;

而高屏地區先天不足,今已全然進入鉅變階段,若貿然實施越域引水,極為可能迫令高屏維生生態系土崩瓦解,加上全球氣候異象已猛爆發生,越域引水將導致不同區域水文系統根本性、重大性改變,且必將引發氣候及生界演化原本面臨的劇變,產生加乘超級毀滅性的效應,不僅落井下石,更加作等比級數之肇災,卻因現今科技無能完全證明龐雜因果的關係,極可能引致世代冤情,斷送子孫命脈而死無對證(附件一:陳玉峰聲明文)。

二、南部地區因濱南工業區(每天用水32萬噸)、八輕之停擺,以及未來中油五輕廠之遷廠,用水量並未大幅增加,實無急迫之新增水資源需求,因此,應該進行多元水資源開發案之評估,避免對環境生態、社會等有嚴重衝擊之開發案。

三、曾文水庫越域引水計畫,預計從荖濃溪開鑿山脈,架水橋,在豐水期將水引入草蘭溪至曾文水庫,在台灣地質脆弱之條件下,開鑿十數公里長的隧道,不僅具有高度施工風險,更可能發生如雪山隧道同樣的風險與水脈之破壞。

四、越域引水工程預計在高雄縣桃源鄉勤和之荖濃溪河床興築攔河堰,然該地河床呈高度變動狀態,今年的連續數個颱風,導致南橫公路柔腸寸斷,該河段土石崩塌嚴重,顯見本區域之地質水文環境極為脆弱,強以人定勝天之意志在此興築工程,極可能無法抵擋大自然之力量,造成國家財政浪費。

五、在全球氣候呈現極端化之趨勢下,今年的豐水期曾文水庫已數度因滿水位而洩洪,如何需要再從荖濃溪引水?

六、目前荖濃溪流域為高雄縣之生態保育與觀光業之核心資源,該地之泛舟業者即高度仰賴荖濃溪豐水期豐沛之河水,一旦每日從上游引水64萬噸,必然因水量減少嚴重衝擊該地之河川生態與泛舟產業,對此高雄縣楊秋興縣長已多次表達反對本案之意見。

七、該攔河堰相關工程之預定地,全數位於原住民保留地,桃源鄉民長年發動抗議、陳情,表達捍衛傳統領域,強烈反對本開發案之立場,請政府尊重「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0、21條立法精神,在從事原住民族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等,應和原住民族諮商並取得同意,否則將違背法律所保障族群平等與互尊共榮的精神,政府不應漠視原住民族維護基本生存權的普世價值。

爰此,籲請 貴黨團為國家之永續、環境保護、國家資源之效益,尊重原住民之生存領域,刪除曾文水庫越域引水之工程預算,要求行政院重新檢討本案。

※高高屏護水聯盟:

  • 高雄縣桃源鄉愛鄉權益聯盟、美濃愛鄉協進會、高雄市綠色協會、高雄市柴山會、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高雄市教師會生態教育中心、生態屏東行動小組、屏東環保聯盟、台灣綠色和平組織、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台灣生態學會

(本文資料來源:環境資訊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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