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強制遷村?「劃定特定區域」的政策整理(完整版)

「劃定特定區域」的政策,攸關受災的原住民部落是否會被「以過半數表決」的模式被「強制遷村」,引起高度關切。我們將所有關於這個政策的前後文件,整理在這篇文章中,日後有變化,也會繼續增補,也請大家一起協助提供資訊。

「劃定特定區域」的政策究竟如何,攸關受災的原住民部落是否會被「以過半數表決」的模式被「強制遷村」,引起大家高度關切。回顧先前重建委員會開會的文件,對於「不安全區域」內居民的處置模式,均採取開放性的解釋,10月14日,行政院第七次重建會議中,

吳敦義院長曾公開如此說明

坦白說,被劃定為「不安全區域」後,本來是應該要遷村的,但是我們考 量到遷村必須獲得他的同意,所以就不強制執行http://www.88news.org/?p=591)

但是在近日由重建會提出的草案中,卻打算以「過半數表決」的模式,來作為遷村依據,究竟該以何項政策為基準?

我們將所有關於「劃定特定區域」的政策文件,依日期重新整理如下,提供大家參考。

一、10月6日,研商莫拉克颱風災後劃定特定區域援助居民遷村原則工作會報記錄

一、時間:98年10月6日下午6時30分

二、地點:行政院第2會議室

三、主持人:蔡執行長勳雄

四、出席人員:(略;如簽到表)

五、討論事項:

提案一:政府公佈受災戶原居地之安全性評估為「不安全」,並經部落(村)決定遷村,且因規定取得「永久屋」者,其原居地農地(是否仍可回去耕作)、農舍、土地、地上物(建築物)等應如何處理案,提請討論

重要決議:

(一)依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條例第20條規定,對原由專家學者所認定之危險地區,請農委會對農耕土地作重新鑑定,並讓地主共同參與。如經鑑定為不安全地方即應降現使用。

(二)經鑑定為危險地區,應向當地居民進行諮商,願意撤離者,政府轉提供永久屋配住並協助輔導轉特;如經溝通後仍不願撤離者,則應告知該危險地區亦不得供人居住,土地並降限使用。

(三)獲配永久屋住民,不得再回原居地建造住屋居住。

(四)以「離災不離村,離村不離鄉」原則,協助災民於原居住鄉內經鑑定之安全地區,協助其興建永久屋。

(五)接受撤離獲配永久屋之民眾,仍可保有其原鄉土地所有權,惟不得住人,僅得作為部落共同文化資產,其用途得由部落討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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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部落被劃入危險區後,原鄉土地的運用模式說明。

二、10月14日,行政院第七次重建委員會議,吳敦義院長與陳振川先生,針對上述文件的逐一說明

原居地被評估為「不安全」的部落,到底可不可以回去耕作、居住?

在10月7日的重建委員會工作小組中,針對被劃定為「不安全區域」後的耕作與原居地房屋使用模式,有了決議,但是因為決議內容沒有明白向居民說明,導致各方解讀不一,今日(10月14日)在場居民逐條詢問,得到回答如下(黑色字為原條文,紅色字為問答)(當日原始記錄,請見http://www.88news.org/?p=591

(一)依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條例第20條規定,對原由專家學者所認定之危險地區,請農委會對農耕土地作重新鑑定,並讓地主共同參與。如經鑑定為不安全地方即應降現使用。

問題:何謂降限使用?

公共工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陳鎮川博士回答:

原來的土地如果是建地,則會變成「非建地」,如果本來是「農地」,或 許會變成「限制耕作地」,這個「降限使用」也包含「道路」,就是如果原來道路是30米,有定期維護的等級與規格,降現後可能會變成「局部維護」或者「不維 護」,也就是,土地雖然還是地主的,但是會很嚴格的限制使用,道路也可能不再養護。

問題:還可以回去種蔬菜、生薑、果樹嗎?還是只能種樹?

回答:
在耕作方面,降限使用的話,現在栽培的薑、蔬菜、果樹,可能都無法栽培,會是用比以前更嚴格的法案,所以要請農委會去現場勘驗,確認出每一塊地會被降現的程度。

問題:
那是不是可以提高造林補助,讓居民可以以種樹為生,至少比照平地造林的獎助模式?這樣往返的路不用太好也沒關係,還可以回山上維生?

院長回答:
我們有在研擬提高造林補助金的辦法(作者註:這部分只是研擬,沒有定案也沒有進一步時間表)。

問題:但是我們有人是因為聽說山上都可以種,才答應要遷下來的,那這個勘驗結果什麼時候才會出來?

陳振川博士回答:
的確,我們一定會再請居民簽正式的「永久屋意願書」之前,把勘驗結果公布,而且會白紙黑字散發給居民,讓大家在作重要選擇時有明確依據。

(二)經鑑定為危險地區,應向當地居民進行諮商,願意撤離者,政府轉提供永久屋配住並協助輔導轉特;如經溝通後仍不願撤離者,則應告知該危險地區亦不得供人居住,土地並降限使用。

問題:那針對條文的後者,就是「溝通後仍不願撤離者」,到底還有沒有權力住山上?

行政院長吳敦義答案:

坦白說,被劃定為「不安全區域」後,本來是應該要遷村的,但是我們考 量到遷村必須獲得他的同意,所以就不強制執行,但是,他的土地或房舍會被降限使用,(降限請參考上面說明)也就是可能馬路各方面就沒有維護,然後,當有颱 風或其他天災時,他必須配合地方政府的緊急撤離措施疏散。

我們是希望只要是不安全區域內的居民能夠遷下來,所以也請大家幫忙勸說。

(三)獲配永久屋住民,不得再回原居地建造住屋居住。

(四)以「離災不離村,離村不離鄉」原則,協助災民於原居住鄉內經鑑定之安全地區,協助其興建永久屋。

(五)接受撤離獲配永久屋之民眾,仍可保有其原鄉土地所有權,惟不得住人,僅得作為部落共同文化資產,其用途得由部落討論決定

問題:所以部落內的房舍就確定不能回去居住?

答案:
這部分原民會孫主委說,會跟立法委員、鄉長、村長再度溝通取得共識,目前尚不知最後定案結果。

三、11月6日,重建會工作會議提出草案,欲以「過半數表決」,作為遷村共識依據

http://www.88news.org/?p=1162

案由:「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專案小組」作業要點(草案)

提報單位:重建會

說明:

一、本作業要點簡述(詳附件)(請看下方附件)

(一)為加速辦理莫拉克颱風災區劃定區域,俾給予原住居者之適當安置,特成立本專案小組。

(二)專案小組由陳副執行長擔任召集人,工作小組由張處長恆裕、農委會代表及經濟部代表擔任共同召集人,相關委員由中央相關部會、縣市政府及專家學者組成。

(三)工作小組統一辦理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實地勘查、審議及諮商,俾儘速完成災區劃定特定區域。

二、本案已於98.10.29由陳副執行長邀請經建會等相關單位召開會議討論,並獲致下述結論,略以:

(一)有關災區劃定特定區域現階段優先勘查劃設住宅區部分,俾加速辦理安置作業。

(二)有關經與原住居者諮商取得共識部分,只要經過一定程序辦理,並經1/2以上原住居者同意者,應可視為取得共識。

(三)為加速辦理,採劃定法定作業程序和災民永久屋分配準備作業同步進行,請縣市政府先行進行「評估不安全且同意遷村」部落之災民遷村永久屋資格調查,及早供捐屋者參考以進行永久屋之建造。

(四)有關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實地勘查形成及相關行政作業由本會協調彙整。

四、以上情形,報請。

附件:「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專案小組」作業要點(草案)

一、目的

為加速辦理莫拉克颱風災區劃定區域,俾給予原著居者之適當安置,特成立本專案小組。

二、專案小組及工作小組,以及縣市政府工作分組之組成

(一)專案小組(暫訂)

1、召集人: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重建會)副執行長(編註:陳振川)

2、委員: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經濟部、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經建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等部會 副首長、嘉義縣政府、台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台東縣政府、南投縣政府等機關副縣長。

(二)工作小組(審議小組)

1. 召集人共同召集人:重建會(綜合規劃處,召集人)、農委會、經濟部

2. 委員:原民會、農委會、內政部、經濟部、經建會、環保署、嘉義縣政府、台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台東縣政府及南投縣政府等機關指派主管擔任之,以及專家學者等。

三)縣市政府工作分組:由各級地方政府成立之。

三、各單位工作分工

(一)重建會

1. 負責災區劃定特定區域之協調及推動,以及總期程之控管。

2. 協調各相關機關組成本「專案小組」及「工作小組」。

3. 會同原民會進行部落協商。

(二)經建會

1. 執行「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劃設作業之規劃。

2. 會同相關機關及專家學者進行非原住民區的安全評估。

3. 彙整非原住民區部落之安全評估行政經費。

(三)內政部

1. 提出住宅重建永久安置地點「可供選擇調查地點名單」,發文給各縣市與鄉鎮於11月6日前提出需求,並於11月15日前確定重建永久安置地點位置。

2. 會同重建會「災區劃定特定區域」之說帖。

3. 督導並會同地方政府依「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以下簡稱特別條例)」及「莫拉克颱風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安置用地勘選變更利用及重建住宅分配辦法」(以下簡稱災區劃定特定區域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安置及住宅分配。

(四)原民會(會同縣府原民處)

1. 會同重建會、內政部等單位,加強與各部落之諮商溝通協調。

2. 協助完成「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劃定程序。

3. 就已完成初步現勘作業及辦理巡迴說明會,其中經評估結果不安全且同意遷村計22個部落,優先瞭解諮詢原居住者對「災區劃定特定區域」之意見,若原居住者同意評估結果與遷村,即進入「審議」、「公告」等程序,儘速給予適當安置。

4. 為加速辦理「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劃定程序,請依前項規定,先會同縣府進行「遷居災民永久屋調查」(請於11月16日前依個別部落分階段完成),並及早提供認捐慈善機構,進行永久屋建造。

5. 提供原住民部落安全評估作業經費。

(五)農委會

1. 依「災區劃定特定區域辦法」就土石流高潛勢溪流影響範圍、生態環境已嚴重破壞退化地區、超限利用土地集中地區、嚴重崩塌地區等,辦理劃定區域。

2. 有關農地安全及國土保育勘定,併同前項辦理。

3. 中央劃定機關派任代表。

(六)經濟部

1. 依「災區劃定特定區域辦法」就嚴重地層下陷地區、河川有生態環境退化或危害河防安全之虞地區等,辦理劃定特定區域。

2. 中央劃定機關派任代表。

(七)地方政府

1. 優先辦理「房屋毀損戶」證明書之開立。

2. 會同中央部會,行政彙辦及協助遷村協調等事宜。

3. 會同中央部會依程序辦理「災區劃定特定區域」作業。

4. 採行政程序和災民永久屋分配作業進同步進行方式辦理,以加速流程。並請優先進行「「評估不安全且同意遷村」部落之災民遷村永久屋資格調查,及早提供清冊供捐屋單位參考以進行永久屋之建造。

5. 與非原住民區原住居者諮商取得共識。

小結:

以上是到目前為止,與「劃定特定區域」有關的政策文件,如有後續資料,我們會在這篇文章中繼續增補。

(本文轉載自「莫拉克新聞網」)

[災區劃定區域] 草案,將採[過半數同意] 認定遷村共識!

中央重建委員會提出「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專案小組」作業要點草案,內容包含「劃定特定區域」(就是是否危險需要遷村的區域)的程序與人員,預計以「1/2過半數」的方式作為遷村共識依據,恐將造成「綁架性的集體遷村」。

前言:

以下文件,是中央重建委員會於11月6日,第12次工作會議中提出的「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專案小組」作業要點草案,草案內容包含「劃定特定區域」(就是是否危險需要遷村的區域)的程序與人員,其中有幾點與大家權益有很大相關:

1. 草案預計以「表決1/2過半數」的方式作為遷村共識依據;如果不同意遷村者,權益如何受到保障?並沒有任何說明,恐將造成「綁架性的集體遷村」。

2、劃設特定區域的專案小組,是由重建會、經建會、農委會負責,並沒有原民會,原民會被派分的內容,是等內容出來後才負責與原民協商。

這份草案預計在11月25日的重建會要提出通過,請各地朋友儘速討論,整合意見,並請經由災區代表在重建會中提出意見

以下條文內容,請點選這裡完整下載。

案由:「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專案小組」作業要點(草案)

提報單位:重建會

說明:

一、本作業要點簡述(詳附件)(請看下方附件)

(一)為加速辦理莫拉克颱風災區劃定區域,俾給予原住居者之適當安置,特成立本專案小組。

(二)專案小組由陳副執行長擔任召集人,工作小組由張處長恆裕、農委會代表及經濟部代表擔任共同召集人,相關委員由中央相關部會、縣市政府及專家學者組成。

(三)工作小組統一辦理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實地勘查、審議及諮商,俾儘速完成災區劃定特定區域。

二、本案已於98.10.29由陳副執行長邀請經建會等相關單位召開會議討論,並獲致下述結論,略以:

(一)有關災區劃定特定區域現階段優先勘查劃設住宅區部分,俾加速辦理安置作業。

(二)有關經與原住居者諮商取得共識部分,只要經過一定程序辦理,並經1/2以上原住居者同意者,應可視為取得共識。

(三)為加速辦理,採劃定法定作業程序和災民永久屋分配準備作業同步進行,請縣市政府先行進行「評估不安全且同意遷村」部落之災民遷村永久屋資格調查,及早供捐屋者參考以進行永久屋之建造。

(四)有關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實地勘查形成及相關行政作業由本會協調彙整。

四、以上情形,報請。

附件:「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專案小組」作業要點(草案)

一、目的

為加速辦理莫拉克颱風災區劃定區域,俾給予原著居者之適當安置,特成立本專案小組。

二、專案小組及工作小組,以及縣市政府工作分組之組成

(一)專案小組(暫訂)

1、召集人: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重建會)副執行長(編註:陳振川)

2、委員: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經濟部、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經建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等部會 副首長、嘉義縣政府、台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台東縣政府、南投縣政府等機關副縣長。

(二)工作小組(審議小組)

1. 召集人共同召集人:重建會(綜合規劃處,召集人)、農委會、經濟部

2. 委員:原民會、農委會、內政部、經濟部、經建會、環保署、嘉義縣政府、台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台東縣政府及南投縣政府等機關指派主管擔任之,以及專家學者等。

三)縣市政府工作分組:由各級地方政府成立之。

三、各單位工作分工

(一)重建會

1. 負責災區劃定特定區域之協調及推動,以及總期程之控管。

2. 協調各相關機關組成本「專案小組」及「工作小組」。

3. 會同原民會進行部落協商。

(二)經建會

1. 執行「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劃設作業之規劃。

2. 會同相關機關及專家學者進行非原住民區的安全評估。

3. 彙整非原住民區部落之安全評估行政經費。

(三)內政部

1. 提出住宅重建永久安置地點「可供選擇調查地點名單」,發文給各縣市與鄉鎮於11月6日前提出需求,並於11月15日前確定重建永久安置地點位置。

2. 會同重建會「災區劃定特定區域」之說帖。

3. 督導並會同地方政府依「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以下簡稱特別條例)」及「莫拉克颱風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安置用地勘選變更利用及重建住宅分配辦法」(以下簡稱災區劃定特定區域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安置及住宅分配。

(四)原民會(會同縣府原民處)

1. 會同重建會、內政部等單位,加強與各部落之諮商溝通協調。

2. 協助完成「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劃定程序。

3. 就已完成初步現勘作業及辦理巡迴說明會,其中經評估結果不安全且同意遷村計22個部落,優先瞭解諮詢原居住者對「災區劃定特定區域」之意見,若原居住者同意評估結果與遷村,即進入「審議」、「公告」等程序,儘速給予適當安置。

4. 為加速辦理「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劃定程序,請依前項規定,先會同縣府進行「遷居災民永久屋調查」(請於11月16日前依個別部落分階段完成),並及早提供認捐慈善機構,進行永久屋建造。

5. 提供原住民部落安全評估作業經費。

(五)農委會

1. 依「災區劃定特定區域辦法」就土石流高潛勢溪流影響範圍、生態環境已嚴重破壞退化地區、超限利用土地集中地區、嚴重崩塌地區等,辦理劃定區域。

2. 有關農地安全及國土保育勘定,併同前項辦理。

3. 中央劃定機關派任代表。

(六)經濟部

1. 依「災區劃定特定區域辦法」就嚴重地層下陷地區、河川有生態環境退化或危害河防安全之虞地區等,辦理劃定特定區域。

2. 中央劃定機關派任代表。

(七)地方政府

1. 優先辦理「房屋毀損戶」證明書之開立。

2. 會同中央部會,行政彙辦及協助遷村協調等事宜。

3. 會同中央部會依程序辦理「災區劃定特定區域」作業。

4. 採行政程序和災民永久屋分配作業進同步進行方式辦理,以加速流程。並請優先進行「「評估不安全且同意遷村」部落之災民遷村永久屋資格調查,及早提供清冊供捐屋單位參考以進行永久屋之建造。

5. 與非原住民區原住居者諮商取得共識。

(本文轉載自莫拉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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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影/ munch,遷村採「過半數共識決」,返鄉之路更遙遠了。圖片引用自「飄浪。島嶼」部落格。

「安全」不宜用「標準作業」模式來思考

無論「安全關切」的細緻溝通,或者「文化價值」的呵護闡揚,在後續八八重建作業中,都需要十足耐心,也難免要因地、因人而彈性處理!不宜用標準作業看待,也不適用大機構上位思考來指導。好在這一次對象人數不多,整體財務和行政負荷不算大;而族群的稀有性和社會的期待卻很高…

昨天(十五日)是八八水災百日,許多報導都引述災民對重建不確定的抱怨,尤其是對遷村式的永久屋感到茫然恐慌。他們跟不上這麼快的重建步伐。

上周立院通過一一六○億重建預算。同時,據統計,今年民間捐款一二○億中超過七○%湧入前兩名大慈善團體。有「資源」大組織一旦啟動,除有內部績效壓力外,對外通常會有標準作業傾向。

相對來說,個別受災戶或村落面對大單位,就會有難以溝通的無力感。救災聲中最容易高舉的標準就是「安全」!權威的、機構的、甚至科學上的安全定義,加諸於在地的、個體的、經驗式災民身上,前者是如此動機正當,又永久照顧,後者很難有說「不」的立場。

然而,安全真的是這麼絕對,不容討論的嗎?安全不是對照於行為和風險,不是相對的嗎?「遊樂場」想必要比「闢茶園」,更比「採愛玉」不安全?同時,打獵、民宿、溯溪,哪一樣對山林威脅更大,一定是基於規模去評估的吧?同理類推,居家不安全不一定代表作農不安全,有危險性的小學也許是還可以接受的露營地?

除了使用人行為的風險高低之外,評估人也應該把「系統管理」的思考加進來,例如:總量管制、車種限制、禁用機具等等。不宜即刻對土地使用做絕對判定,讓公權力與自主管理在轉換過程中扮演相當角色,相信有機會使有限資源仍然安全的提供部分生計。

生計有著落,心理就安定,也才願意完整思考安全的意義:不只是「避災」,還在於「老人家的就醫」,以及「下一代的成長機會」。「安全」不要僅視為眼前工程事實,要當成對未來發展整體的衡量。從受者感受去設想,引導他們一層層解除不確定,從安心找到安定,進而領會施者對安全的心意。「安全」才不是各說各話,才是溝通開始。

站在「安全」對面的,在八八重建的案例,是「文化」!文化和安全一樣,同樣有無比的道德高度,同樣容易被放大成溝通的禁忌。即便沒有「八八」,究竟在強大的商業和漢人沙文思想之下,原住民文化能沿續多久,又有多少會因為減少標準化遷村而被留存?大概誰也沒有把握說服誰。

然而既然我們寧取山林休養,以存續生命。是不是多樣性的原住民文化,也可以當作是一脈待續香火,不拔離她的土壤,反而多花心思呵護她,讓生命面貌更多元、更美好呢?

無論「安全關切」的細緻溝通,或者「文化價值」的呵護闡揚,在後續八八重建作業中,都需要十足耐心,也難免要因地、因人而彈性處理!不宜用標準作業看待,也不適用大機構上位思考來指導。

好在這一次對象人數不多,整體財務和行政負荷不算大;而族群的稀有性和社會的期待卻很高,值得試一試!用力試一試!試試我們是不是從「九二一」真正學到了對生命的尊重!

(作者為台灣生態工法發展基金會董事長)

(本文原刊載於2009-11-16 中國時報言論廣場,原編輯標題為「八八水災百日」)

小林滅村真相未明 曾文越引仍想繼續

曾文水庫越域引水開發疑引起小林村滅村,總統馬英九宣示要啟動真相調查委員會,但至今3個月,毫無進度。據了解,水利署與公共工程委員會都認為工程可以、也應該繼續,讓環保團體痛批「太草率」!

曾文水庫越域引水開發疑引起小林村滅村,總統馬英九宣示要啟動真相調查委員會,但至今已3個月,卻毫無進度。據了解,水利署與公共工程委員會都認為工程可以、也應該繼續,讓環保團體痛批「太草率」!

曾文越引計畫在莫拉克風災前,已於4月在環署進行第3次環境差異分析時,被環委要求重做環評;環委所持理由為水利署對地形地質掌握不清,但當時水利署表示「工程已發包,不宜重新環評」而拒絕。

不久後莫拉克風災來襲,造成曾文越引工區全毀,那瑪夏鄉與桃源鄉居民將矛頭指向引水工程,但水利署否認。今天(9日)水利署進一步確定地說:「目前停工只是災害性停工,重做環評的部分我們會考慮。」

但公共工程委員會代表盧泰宏說,依工程專業判斷,曾文越引的鑽炸不可能引起災害,他認為居民感覺到鑽炸時的震動,「應該是心理因素。就是聽到炸藥的聲音,覺得好像震動得很厲害。」他進一步表示,除心理因素,也可能是去年一次大地震造成地質破碎所致。

盧泰宏說,雖然曾文越引工區全毀,隧道也都堆滿土石,「但只要把隧道裡的土石都挖出來,工程就可以繼續了。」對於風災改變地質地貌一事,盧泰宏認為沒有問題;工程會並預計在下周進行試炸,以佐證鑽炸跟滅村無關。

盧泰宏並說,居民將滅村與曾文越引相連結是為索賠。「921發生時政府也有撫卹,不過只有1百萬;現在災民想要說是引水的問題,就可以國賠1千萬,這差很多。」

高雄市綠色協會總幹事魯台營聽了非常生氣。魯台營嚴正地說:「居民要的是公道,從沒提過什麼方式可以索賠較多。」魯台營指出,居民從一開始就反對此開發案,且依據衛星影像顯示,隧道上方明明就有崩塌,「且在土方都未清理、真相委員會未調查前,水利署和工程會憑什麼說曾文越引與滅村無關?」

「民族村會這麼慘,就是因為隧道崩塌!」魯台營指出,民族村在風災後被奠高,主要就是因隧道口邊坡崩塌造成堰塞湖所致;他進一步表示,那瑪夏鄉、桃源鄉與小林村民不否認地震可能是原因之一,但鑽炸是否引發旗山斷層的裂痕加劇、造成小林村後方的鞍輪名山岩盤滑動,是政府該釐清的爭議,「在這之前不能輕易復工!」

魯台營認為,工程會要進行鑽炸,應該邀請居民參與,不能悶著頭自己做。「這麼大的爭議,應該落實公民參與!」且鑽炸的炸藥量等也需與原作業相同。不過魯台營認為,首要之務還是立刻啟動真相調查委員會;他也提醒,風災造成曾文越引所在處地質地貌全毀,「已經不是一個適宜開發的地方」,最好完全停止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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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本張照片於災後及小地方的網站,皆誤認為是「被掩埋的小林村」,但是經甲仙的游永福老師指正,確認此照乃杉林鄉集來村的火山部落,是由對岸拍攝的。

為了和大家分享這個珍貴的訊息,我們仍將此照片及說明放在這裡,請朋友們廣為告知,這張照片不是小林村。

我們也將刊出其他的小林照片,來表示「真正的小林村」,抱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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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域引水土石與小林村(分析整理:孫窮理)

 閱讀「越域引水工程」與小林滅村的關係,請點選這裡

(本文轉載自「我們終於失去了黃昏」部落格)

遷村與原居地重建,到底誰說了算?

11月3日下午,由「行政院災後重建委員會」召集了「民間非營利組織參與家園重建計劃第1場意見交流座談會(高雄場)」,參與者包含高雄各自救會組織及參與重建之民間團體,與政府相關單位。中央政府表示,遷村必須經過…

11月3日下午,由「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委員會」召集了「民間非營利組織參與家園重建計劃第1場意見交流座談會(高雄場)」,於行政院南部聯合服務中心舉行,會議由副執行長陳振川主持。

這次會議召集了高雄各自救會組織含鳳雄之家自治會、八八水災高雄縣原住民部落再造聯盟(八八再造)、南方部落重建聯盟(南盟)、勤和村民自救會、那瑪夏鄉民族村自救會、兒童福利聯盟(兒福聯盟)、至善基金會、紅十字會等民間團體,與內政部、原住民委員會(原民會)、營建署、南投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台南縣政府等官方單位共同座談。

主辦單位準備了一套「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概況」簡報檔,首先揭開會議的序幕。然而該報告僅羅列災後安置狀況與安全調查進度的大略資料,對於已經由行政院長指示納入討論的「中繼屋」政策隻字未提,引起聯盟團體與多位自救會代表不滿,紛紛發言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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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由重建會舉辦的「民間非營利組織參與家園重建計劃第1場意見交流座談會」。

災民抨擊高雄縣政府獨斷的遷村政策

南盟代表吳紹文表示,自從10月8日行政院重建委員會中由小林自救會與災區各鄉長聯合提案要求興建中繼屋至今,未接獲任何進一步溝通討論的通知,質疑此次會議是否有意遺漏重要議題。

鳳雄自治會代表發言指出,嘉義縣、屏東縣都已經協助災民興建中繼作用的組合屋,不解為何獨獨高雄縣政府不願放行。軍營中的生活缺乏家庭機能,想歸鄉但是路不通,且沒水沒電,點出了災民在原鄉附近興建中繼屋的需求。

主持人陳振川表示,關於院長交辦的中繼屋政策之研擬,將於週五(11月6日)的行政院重建委員會工作小組會議中討論,屆時將邀請災區相關之各聯盟與自救會參加。

樟山自救會表示,(高雄) 縣府限制永久屋僅有杉林(慈濟) 大愛村的選項,殊不知原住民是山區子民,要求原住民遷村下山是何其大的政策,執行卻過於粗操,顯示縣府的政策未從原住民立場著想。原住民也同意山林復育,然而需考量原住民的生計,找到吸納原住民智慧的山林育政策,而非一味想要驅趕原住民下山,變成社會問題。

行政院:須遷村部落尚未公告,也不會強制指定遷村地點

陳副執行長重申行政院立場,表明不會驅趕大家下山,也願意協助大家留在原鄉,馬總統宣示的「離災不離鄉、離鄉不離村」原則並未改變。

對於原居地點被判定為不安全的遷村部落,遷村地點絕對考量災民意願,對於災民希望遷村地點的探勘申請,營建署採開放態度,目前有140多個地點在勘查中,也請各縣市地方政府於11月9日前彙整災民意見後提給營建署,並協商有意願合作的慈善機構來興建永久屋。

陳副執行長並明確指出,「目前尚未就遷村地點的特定區域做任何規劃」,但為了施政效率考量,才會在地點勘查階段,就由地方縣市政府採「調查、造名冊的行政作業同步進行」的方式,以求「在明年汛期以前,可以明確保障遷村者的生活」。

關於農耕地,只要沒有國土保育的疑慮,當然開放給大家使用。關於評定危險區域,如果部落會議希望保留,政府也會尊重,但是不得留宿過夜。對於國土保安問題,行政院正在檢討過去以價格標發包的模式,將調整造林政策,未來以聘請在地人擔任造林人員為原則。

營建署並且補充說明,不論是永久屋或中繼屋,當原住民希望原鄕安置,只要不是危險區域,就會接受部落、縣府所提報的區位盡速安排會勘。

行政院官員表示,目前遷村意願書切結書,皆無法律效力

根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20條,「災區重建應尊重該地區人民、社區(部落)組織、文化及生活方式」;且各級政府「得就災區安全堪虞或違法濫建之土地,經與原住居者諮商取得共識,得劃定特定區域,限制居住或限期強制遷居、遷村,且應予符合前項之適當安置」。

南盟代表質疑:

目前高雄縣政府針對那瑪夏鄉民族、民權、民生三村;以及桃源鄉勤和村、寶山村等鄉民,進行進住杉林(慈濟)大愛村永久屋意向的勸說,然而該等部落多處土地的複勘或初勘都尚未完成,就對災民發動勸說簽署意願書,設定(慈濟)大愛村永久屋為其唯一選項,是否違反依法行政的原則?

陳副執行長否認該等遷村永久屋意向書、申請書、甚至切結書所代表的公部門意志,認為這些都只是意願調查,且「是為災民著想」、「加快安置速度」才在勘地階段就將調查、造冊行動同步進行,指稱「最後還是要依照安全鑑定結論來處理」。

那麼,高縣政府近日主動對受災部落一村一村地進行遷村意願投票究竟有沒有問題?陳副執行長則認定此符合法律程序,可以與安全鑑定並行處理。

那瑪夏民族村自救會代表聽到這裡,忍不住直接發言表示:

「你(政府官員)說意願書不算,切結書也不算,但是村民已經無法回頭了」;

「我們(堅持反回民族部落的)16戶被綁,有沒有人權問題?」(註:日前縣長主持的工作會報表明要對遷村原鄕斷水斷電)

「為何短期內逼我們?為什麼不給我們考慮的時間?」在行政院的默許下,高雄縣府先斬後奏的作法,導致現在民族村支離破碎。

部落分裂之重與輕

同樣的問題,也正持續在桃源鄉的勤和村、寶山村發酵著。勤和自救會幹部表示:

「重建條例一直在講尊重,但是我完全沒有感受到尊重,高雄縣政府完全只提永久屋,就像一手拿羅蔔一手拿劍在逼我們,造成我們部落內分化成兩派對峙」。

但這些因為縣政府行政措施引發鄉民間反目成仇的對立紛擾,在這位行政院長官的口中,都成了不需當真的意見調查遊戲,甚至是被縣府錯植的的夢幻泡影。

原住民部落分裂之「重」,對行政院的漢人高官而言,卻是輕飄無物之「輕」,何其諷刺;然而對於相信並遵守自己每一次舉手、每一輪投票誠信度的村民而言,何其屈辱。

在聽到民族自救會與勤和自救會的抨擊之後,原民會代表出面說明:

「至今公部門尚未正式公告遷居遷村,目前都只在安全評估階段;呼籲縣政府與慈善團體不應使用逼迫口吻來騷擾村民….強制遷村的時間未到,目前的一切作業都只是前置的訪查動作,不代表任何意義」。

代表「八八再造」出席,也長期做原住民族權益耕耘工作的理斷牧師表示,政府的作法當中,沒有部落意識,是當下對原住民災區部落最大的災難。

山區的原鄕可能需要3-5年才會穩定下來,但是原住民的文化是不能離開土地的,請設法讓原住民自己往前走,「不要再拿杉林來煩我們了」。為何原住民的未來是由主流社會來主導?八八風災也是歷來的自然災難之ㄧ,中央看到山坡地就認為不安全,但是這是原住民的家,「請重視原住民的選擇權」。

長駐營區擔任社工的兒福聯盟代表也表示,11月1日勤和村投票這件事,是在10月20日晚上重建委員會到營區來跟勤和村民討論遷村議題的時候,有委員提出投票的建議。10月28日上午,縣政府就過來開會決議要在11月1日進行投票,他坦言「要村民在這麼短的時間中消化資料、吸收與討論是非常困難的」。
也因為鄉民意見紛歧,才出現投票結果是249張投票人中,只有一成(25人)的人願意領票的現象。漢人可能認為,部落很急,所以要快徵詢;但是部落認為,這形同部落會議,意義重大,不敢輕易去投。

且「老人家看不懂(選票上)這四個選項是什麼」。有一個原則是,「安置要快,重建要細膩與慎重」,但是,「我們的細膩與慎重在哪裡?」

「八八再造」的婦女幹部表示,政府應當提供臨時性的中繼屋,因為過了3-5年,可能原鄉穩定了,我們就可以回去原鄉加固、重建。「你們說我們原住民的地危險,但平地也有危險啊,同樣的雨量,如果下在台北盆地,難道就不危險?可是台北就不用「遷村」」?

她也擔憂交通問題,目前桃源鄉通車的道路,多數路段是利用河床便道,一下雨就不能走了。

至善基金會洪執行長表示,安全鑑定不應一味依賴專家,應當考量山林未來漸漸穩定下來的期程,「由大自然來鑑定」。並且建議政府應當記取之前九二一的經驗,遷村最大的阻礙在於土地取得,「那如果是林務局的地呢?」確實林務局佔用的大片山野,過去多半是原住民的傳統領域,聽起來確有可行。

永久屋是隨時可以放棄的

理斷牧師詢問,申請永久屋的原住民,未來若回原鄉有沒有可能?

陳副執行長慨然回答:「可以啊,前提是經鑑定確定安全。首先是因為山上不安全,才有永久屋安置,但是假如國土環境改變了,大家確定是安全的,永久屋是隨時可以放棄的」。

民族村代表接著詢問:「如果南沙魯(民族)村不安全,房子會打掉嗎?土地會變什麼?」陳副執行長說:「土地是你們的,就是房子不能住。拆不拆,要看是否涉及安全問題及是否變成文化資產或公共」。

官員的話語可以相信嗎?

營建署官員也表示,經建會正在協調水保局、水利署,劃出特別災害區;屆時土地會被政府徵收,不過為了尊重原住民文化需求,可以不徵收,惟房子不能使用。

此時,高雄縣政府代表終於發話,「建地不能居住了,降限使用去做農作當然可以」 (變成林用或農用地) 。

許多受災部落目前最關切的仍是安置的問題,由於大家都希望在接近原鄉的地方生活,多人提問可否由災民自行找地,或者請公所、縣府協助找地。

至善基金會的工作人員問了一個關鍵性問題,土地取得流程若到了高雄縣政府那一關就被卡住的話,該如何處理?但營建署的官員未正面回應,僅說:

「遷村土地取得的途徑,可由國有財產局主動提出、縣政府提出,或者是部落自行提出三種途徑,由營建署來完成地質初勘報告之後,交由縣政府與相關技術人員來做最後審查;營建署只管土地面積,有住屋需求的人數與土地需求面積需由縣政府提供」。

南盟代表擔憂表示,目前災民只要去住永久屋,戶籍就遷到杉林去了,如何回來主張自己的權益?

由於對於官員座談會中的回答感到不滿意,南盟代表提出要求五項訴求:

一、一週內啟動國有地、林班地鄉有地作為中繼屋作業地點的作業程序。

二、月眉農場與隔壁之2018號地做為中繼屋興建地點。

三、在安全評估與重建區位確定前,立即停止永久屋申請作業。

四、我們希望臨時住宅可以兼採散居式及集居式。

五、受災部落可以自主選擇中繼屋興建地點與合作團體等

南盟成員表示,若是週五行政院重建委員會的工作小組會議中,上述訴求尚無具體回應,則88風災後100天,等不及的原住民部落災民將跟大家街頭見,忿忿然先行離席抗議。

雖然南盟代表離席,但是自救會成員仍然契而不捨地要抓緊這個與中央官員對話的機會,繼續詢問,焦點放在取得永久屋的影響是什麼。

至善基金會黃姓社工問到,是否可以跟居民說,取得永久屋的人就是在不安全區?那以後會斷水斷電嗎?如果該鄉民又回去原鄉住會遭致什麼懲罰?

高縣政府代表回應,一旦符合四大取得永久屋身份,原鄉的房子就不能作任何兼具居住功能的措施或設備,可以當作回去種菜時的工寮,但是不可以住下來。

嘉義縣政府代表則更明確地回答,屆時所有的建築行為包括搭建工寮,都是不允許的,而且前述高雄縣政府官員所提到的所謂農業設施或建地改為農地使用的行為,那是有既定申請程序的。亦即,所謂的建地降限成農地或林地使用,不是災民的單方面意志說了算。

由於整場座談會皆繞著土地取得與原居地房屋的處理問題,屢屢受到民間團體點名的高雄縣政府代表,也始終沒有正面回答問題,在會議的最後,八八再造婦女原住民代表感概地說,希望官員執行任務要納入原住民想法,

她並批評,至今為止除了逼迫遷村之外,看不到政府對於災後重建問題提出涵蓋產業面、文化面等的整體看法,眼看著陸續有部落的人回去了,到底怎麼辦?

會終人散,僅留下問號在與會者腦間迴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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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由重建會舉辦的「民間非營利組織參與家園重建計劃第1場意見交流座談會」。

(本文轉載自「莫拉克獨立新聞網」)

山上會斷水斷電嗎?先從「特定區域」如何劃定開始!

高雄縣府爆出「凡是被劃入危險區內的部落,山上採取斷水斷電措施」!一片嘩然。縣府真有此權力可以片面決定?我們電訪了營建署綜合計畫組陳濟鳴組長,將在本文中把「特定區域」的劃分作一個完整的說明與釐清…….

高雄縣府爆出「凡是被劃入危險區內的部落,山上採取斷水斷電措施!一片嘩然。縣府真有此權力可以片面決定?

經由南盟提出「民族村是否已經被劃定為『特定區域』」可能可以作為與官方抗衡的切入點,我們電訪了營建署綜合計畫組陳濟鳴組長,將在本文中把「特定區域」的劃分作一個完整的說明與釐清,並鄭重強調,目前為止「尚無任何一塊土地已公告為『特定區域』」,高雄縣府片面傾向「斷水斷電」,真的要斷還早得很。

一、目前尚無任何一塊土地已公告為「特定區域」

劃定「特定區域」的法源依據是為「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的19個相關子法當中的「莫拉克颱風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安置用地勘選變更利用及重建住宅分配辦法觀看全部條文請按連結),劃定機關包括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根據陳濟鳴組長表示,目前進度還在中央政府階段,由「農委會、經濟部、營建署」依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二十條所列的八個戡定條件(詳見附一)進行審查中,也就是說,還有許多程序沒走完,所謂「特定區域」目前還沒公佈。

二、何時才能知道我的部落是不是被劃成「特定區域」?法定程序為何?

目前進度還在中央由「農委會、經濟部、營建署」組成的審議小組進行戡定中,至戡定初步結果出爐後,接下來還需進行現地勘查,並召開說明會就戡定初步結果徵詢「原住居者」意見,待語源住居者「取得共識」後,才會交由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核定。

特定區域經重建會核定後,還需「公告特定區域範圍三十日,並刊登當地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三日及張貼於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及當地村(里)辦公處之公告牌。」

至於公告的三十天內,大家還有沒有機會提出異議?陳組長表示,既然已有徵詢原住居者意見並在當時已取得共識,公告期間的意見將僅供參考,公告內容原則上不會改變。

三、被公告為「特定區域」後,縣府能夠斷水斷電嗎?

陳組長表示,「特定區域」核定並公告之後,縣府確有其行政權可以斷水斷電,但也同時表示,縣府在提斷水斷電的想法時,若把「特定區域」劃分的過程說明清楚,會比較妥當,因要不要劃分為特定區域,原住居者有權參與討論的。

四、是否遷永久屋的居民仍有權力主張民族村「不要被劃定特定區域」?

只要法定程序還沒進行到現地勘查與尚未「徵詢原住居者意見並取得共識」前,都有權力主張不被劃定為特定區域的。

附一:劃定特定區域的八個條件(莫拉克颱風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安置用地勘選變更利用及重建住宅分配辦法 第二條

一、依法應予禁止開發或建築地區。
二、土石流高潛勢溪流影響範圍。
三、生態環境已嚴重破壞退化地區。
四、超限利用土地集中地區。
五、嚴重崩塌地區。
六、嚴重地層下陷地區。
七、河川有生態環境退化或危害河防安全之虞地區。
八、其他經評估應予劃定特定區域之地區。
前項各款之劃定機關如下:
一、中央:
(一)第一款:各目的事業法規主管機關。
(二)第二款至第五款: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三)第六款及第七款:經濟部。
(四)第八款:內政部。
二、地方: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前項中央與地方劃定機關之權責分工,依其目的事業主管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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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對政策的解析越明確,才不會讓地方民眾充滿擔憂疑慮。

(本文轉載自「莫拉克獨立新聞網」)

山上會斷水斷電嗎?高雄縣災後重建委員會第6次會議紀錄

原本原民會對永久屋的解釋:「接受撤離獲配永久屋之民眾,仍可保有其原鄉土地所有權,惟不得住人,僅得作為部落共同文化資產,其用途得由部落討論決定。」但高雄縣府傾向「凡被劃入危險區內的部落,採取斷水斷電措施」

前言:

最近那瑪夏鄉民族村民想回山上的族人,聽說一個訊息:如果部落中多數人要遷居山下,那麼山上的房子就會斷水斷電,房屋上封條。

原本原民會對於永久屋分配的解釋是:「接受撤離獲配永久屋之民眾,仍可保有其原鄉土地所有權,惟不得住人,僅得作為部落共同文化資產,其用途得由部落討論決定。」,但縣府認為,原民會的說明,讓山上房屋的使用權陷於模糊,亦有分配到永久屋的居民認為,如果可以有人不下山,還能使用部落的房屋,對搬下山的人「不公平」,縣府目前則傾向,「凡是被劃入危險區內的部落,山上採取斷水斷電措施」。

但這樣的決定,也等於封鎖了想要回部落的族人的機會,也與中央原民會原有的政策設計並不相同,而按照重建綱要計畫中的分區圖,幾乎所有的部落都被劃為「危險區域」,原本原民會是採取「居民自主投票」,「表決認定危險或遷村與否」,現在縣府若打算依綱要計畫中的範圍劃定,那麼部落的命運恐將會完全不同。

以下先刊出「高雄縣災後重建委員會第6次會議紀錄」,提供所有族人參考,我們也將繼續瞭解各級政府對這部分的具體解釋與作為。

高雄縣災後重建委員會第6次會議紀錄一、時間: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星期四)下午4時30分

二、地點:縣府大樓3樓簡報室

三、主席:楊 主任委員秋興(縣長) 記錄:郭玉梅

四、出(列)席人員:如簽到名冊

五、主席致詞:略

六、本縣重建委員會工作總報告:略

主任委員裁示:

(一) 永久屋係由政府提供,其興建經費高達一、二百萬,故永久屋分配條件之訂定以及取得永久屋者,其原居住地的土地與房屋等處理原則,必須謹慎處理,中央於作成正式決定前,應與縣府充分溝通,請原民處向中央相關部會反應本府意見。

另基於保護鄉民安全之立場,對於原居住地房屋雖未毀損,但因位於不安全區域,而配有永久屋者,本府認為其原居地房屋之土地所有權仍可保有,惟房屋所有權不應再歸私人所有,否則無法避免民眾於領得永久屋後,仍又回到原居住房屋居住,造成不安全性依舊存在之問題,本事項亦請原民處向中央表達本府立場。(原民處)

(二) 河川區域外已流失之私有農地,若政府於附近進行堤防或護岸復建或新建工程時,可協助無償背填回復,若政府未進行該項工程地區,民眾可向公所提出自行回填回復之申請,經公所審核同意,縣府原則上亦會同意。(水利處、農業處、各鄉鎮公所)

(三) 有關農地流失者,可否比照休耕給予補助,請農業處查明,若中央尚未規範此部分之處理方式,請建議中央速予規定。(農業處)

(四) 高屏溪及旗山溪河道因土石淤積而縮減,應強制疏濬,惟河床涉及私人土地部分,中央係以地上物補償或比照休耕給予補助,請水利處查明。(水利處)

(五) 因道路尚未搶通而無法提報災損之鄉鎮,請公所針對道路已搶通之村里,於一週內將災損調查提報縣府,俾利縣府呈報中央核撥相關補助金。(各鄉鎮公所)

(六) 本縣重建綱要計畫請計畫處辦理委外作業,並請各局處先行草擬部門重建計畫,以利後續整體規劃。(各局處、計畫處)

七、專案報告:略

主任委員裁示:

(一) 小林國小之重建位址原則上擇於甲仙鄉關山村中興國小舊址。(教育處)

(二) 考量那瑪夏鄉民生國小仍有潛在危險,請鄉長協助就遷校事宜考量可行性。

(三) 有關那瑪夏鄉民族村設置紀念公園案,請專案呈報文建會研議辦理。(文化局)

八、重點工作報告:略

主任委員裁示:

(一)有關杉林鄉月眉農場永久屋之開發計畫,先行審核圖說,俟土地變更完成再核發建照。(建設處)

(二)下次會議邀請公路總局第三工務段及水利署第七河川局列席本縣重建委員會議,分別報告本縣省道修復及河川砂石疏濬辦理情形及預定進度,請工務處及水利處聯繫,往後之會議公路總局第三工務段及水利署第七河川局均請列席。(工務處、水利處、計畫處)

九、提案討論

(一)提案單位:工務處

1. 案由:本處辦理莫拉克風災租金補貼,有關房屋座落於危險區域內案例能否適用乙案,提請討論。

決議:租金補貼條件仍以符合安遷救助資格為原則。

2. 案由:有關本縣重建推動委員會第3次會議紀錄指示向中央反映租金補貼發放之道路搶通日後一週為止之規定不合情理乙案,經內政部營建署函釋,研提方案請討論。

決議:

提案報中央重建會有關因道路中斷無法返回自有住宅者,租金發放期限延長至道路搶通後次月為止。(工務處)

3. 案由:小林村申請月眉農場組合屋,經核有5戶戶籍不在小林村之受損房屋,能否配予組合屋乙案,提請討論。

決議:

本案5戶如經查核於他處確無房屋,且組合屋仍有名額,原則上同意配予組合屋。

(二)提案單位:建設處

1. 案由:莫拉克颱風房屋毀損戶現勘申請機制因已過88水災2月多,再加上房屋毀損證明書有效期限為99年2月28日。為使房屋毀損戶申請流程更為簡政便民且縣政更有效率,建請同意本案所研擬申請流程並訂定申請截止期限。

決議:

(1) 毀損戶現勘申請期限為98年11月30日,12月1日起不再受理申請,但道路不通地區排除在外,另案提送本縣重建委員會個案處理

(2) 莫拉克颱風房屋毀損戶現勘申請流程如下:

(階段一)由各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

發文公告週知限於98年11月30日截止收件,12月1日不再受理申請。

(階段二)由各鄉鎮(市)公所將受理申請案件整理造冊交由縣政府建設處辦理現勘。

(階段三)建設處現勘結果統一造冊資料函送公所公告(含毀損戶及非屋損名冊),不再另函個別通知所有權人現勘結果。

(階段四)建設處開立毀損證明書,俟【永久屋審查機制】啟動後,於審查當時發給各建物所有權人,且現勘房屋無毀損者不再開立或發文通知。

2. 案由:莫拉克颱風房屋毀損戶永久屋申請聯合審查機制

內政部營建署業於98年10月20日假本府召開「研商『民間團體興建永久屋之申請資格與分配』相關事宜」會議,俟會議紀錄核定後,速啟動辦理本府聯合審查機制,請相關單位屆時配合辦理,俾利推動本業務。

決議:照案通過,並請嚴謹辦理。

十、委員提建

(一) 沈 委員茂松:

屏東縣政府針對配有永久屋者,要求其原居地房屋不得居住,僅得作工寮使用,並限制所有改建,且不提供水、電,此項作法建請參考。

主任委員回應:委員提建與本府想法原則上方向一致。

(二) 許 委員中立:

1. 農地流失可否自行回填部分,仍請考量通水斷面之需要,預留相當寬度之洪水與土砂流動使用。

主任委員裁示:

河川區域外已流失之私有農地,由政府於進行堤防或護岸復建或新建工程時,無償背填回復,若政府未進行該項工程者,則可向公所申請自行回填,請公所於審核時,參考委員提建妥予審核。(各鄉鎮公所)

(書面意見)

2. 縣府開發之土地適宜性查詢系統相當好,建議多供大眾使用或府內多加應用。(請計畫處參辦)

3. 高、中度環境敏感區辦理演練或宣導,可同時向中央相關單位爭取經費辦理。(請農業處、消防局參辦)

4. 各級政府有關重建需求,請重新彙整(要先檢示確實需要),並統一列入重建委員會辦公室,以利向中央爭取經費。(請專案辦公室參辦)

(三) 林 委員錫耀:

1. 有關行政院重建會作成決議:「經鑑定為危險地區,如經溝通後仍不願撤離者,則應告知該危險地區亦不得供人居住,土地並降限使用。」既已限制居住,溝通只是手段,最後目的就是一定要居民撤離,另居民若不願意入住政府免費提供之永久屋,亦不可能花錢於他處購買房子,所以可能又回原居地居住,此項決議效用未能真正顯露,屬不實際及不可能之作法。

2. 有關行政院重建會作成決議:「接受撤離獲配永久屋之民眾,仍可保有其原鄉土地所有權,惟不得住人,僅得作為部落共同文化資產,其用途得由部落討論決定。」,此項決議執行不易,原房屋可能名義上為工作室,實際上仍為居住之用,萬一再釀災,誰應負起責任?

善心人士捐款及政府花稅金興建永久屋之目的,是為讓重建區民眾遠離危險,若配有永久屋者仍回到位處危險區域之原居地居住,違反安全立場及公平原則,會引起社會很大爭議,所以縣府堅持原居住地房屋未毀損,但因位於不安全區域,而接受撤離配有永久屋者,原居地房屋所有權應拋棄之原則是正確的,縣府意見應充分讓中央了解,並尋求一致做法。

社會處回應:

呼應委員提建,如:民族村目前有10~20%堅持不入住永久屋者,因行政院重建會所作上述決議,而認定不申請永久屋者,仍得回原鄉居住,並獲得包括申請永久屋者資產在內的所有原鄉資產,鄉親的過度解讀需要釐清。

主任委員裁示:

重申原居住地房屋未毀損,但因位於不安全區域,而接受撤離配有永久屋者,雖得保留原居地房屋的土地所有權,惟房屋所有權應拋棄之原則,另行政院重建會所作上述決議執行上會有漏洞,請原民處向中央相關部會反應本府意見,有關永久屋分配條件,中央於作成正式決定前,務必與本府溝通及研議。(原民處)

(四) 盧 委員友義:

1. 學校興建者,除環境及硬體合乎生態、環保、綠建築外,軟體內容除在地文化外,應加入森林小學之內涵,以合乎原民重視自然環境之精神。

主任委員回應:

將依委員提建,朝森林小學方向興建,作為生態典範學校。

2. 未來重建會要求公路總局及七河局代表列席,希望重建會能先行彙整道路及水利的問題,提供給上述單位研議,能於重建會提出解決方案。

主任委員裁示:

可以的話先行彙整道路及水利的問題,提供給上述單位先行研議,委員如有任何意見亦歡迎提出。(工務處、水利處)

3. 居住永久屋與山上住居的問題,縣府應強力要求中央政府決策前要與縣府充分溝通,否則未來執行出問題時,原住民會歸責於縣府。

4. 建請各單位之提案,應以政策性為主,執行性之提案請另由其他會議討論。

主任委員回應:

因考量經縣級重建委員會議通過之提案,中央較能予以重視,故若涉及向中央建議之執行事項,仍宜提出提案,但若屬本府可自行協調事項,請另由其他會議討論。

(五) 徐 委員力平:

天台山組合屋已完成50戶,請縣府多加宣導,以使有需要災民能申請入住。

主任委員裁示:請加強宣導。(工務處)

(六) 丁 委員澈士:

行政院重建推動委員會第7次委員會議決議之「全國治水會議」第(八)項:有關斷橋重建,採取山路河橋共治之原則,本原則無異議,惟跨越河川之任何結構物【可能有經濟部水利署、自來水公司、農田水利會、鐵路局、高速公路工程局、文建會(如高屏溪鐵路橋)、台灣中油、國防部(如左營軍港在高屏溪取水)】,涉及那麼多單位,在河川上建構,最主要的是,河川是一體系,上游設施會影響中、下游河防安全,下游設施亦會上溯而影響上、中游之水流,為避免如后豐大橋之落橋,而涉及水利署之河床堤防安全,與自來水管線在河床設施而造成互推責任,建議應由「行政院重要河川流域協調會報」或「高屏溪流域管理委員會」協調、審議、諮詢及追蹤管考功能確保成效。以上建議建請提到本會第7次委員會之結論追認。(書面意見)

(七) 王 委員立人

本會議提案如:永久屋申請聯合審查機制案,卻未見該機制之說明,建請各單位考量提案提出之必要性。

主任委員裁示:

往後之提案,如涉及向中央建議之事項再予提出,請各局處於提案時務求周延。

(八) 那瑪夏鄉鄉長伊斯坦大.呼頌委員:

1. 依行政院重建會作成以「離災不離村、離村不離鄉」原則,協助居民於原居住鄉內經鑑定之安全地區,協助其興建永久屋之決議,建議是否可於那瑪夏鄉內尋求安全地點興建永久屋。

主任委員裁示:

請提供地點以供勘查,但若於那瑪夏鄉內興建永久屋,則需考量交通問題,農作物無法順利運輸,恐影響生計。(建設處)

2. 請原民處向勞委會爭取擴大就業計畫,提供鄉民以工班方式整理農田及農作物之工作,而不要只是打掃清潔環境。(原民處)

原民處回應:

目前原民會之專案計畫仍有名額,請公所提報計畫以便向中央爭取。

(九) 茂林鄉代理鄉長許 委員正忠:

1. 建請儘快針對居民選定的2處興建永久屋地點進行安全性鑑定。(建設處)

2. 若夫妻擁有並分別設籍於相鄰2戶房屋,如何配住永久屋?

主任委員裁示:個案處理。(建設處)

(十) 六龜鄉鄉長代表昝 秘書希三:

1. 有關本鄉提報興建永久屋地點,六龜鄉不老段0935-1地號及土壠灣段0479-01等10筆土地之安全性鑑定,敬請儘速核定。(建設處)

2. 另該10筆土地內有土壠灣段0479-01土地之9筆為私人土地,是否可請中央及縣府補助價購,供慈善團體(法鼓山)興建永久屋,以安置災民。

主任委員裁示:

若提報興建永久屋之地點經鑑定安全,並取得中央重建會同意興建永久屋,請公所負責協調地主,而由縣府配合價購,另法鼓山願意興建永久屋,縣府樂觀其成。(地政處)

3. 有關新開設置紀念公園或紀念碑由內政部核定5,000萬之經費辦理,惟土地是否得由5,000萬之經費內價購,否則該地區實無公有土地可供興建。

主任委員裁示:

假設於崩塌原址設立紀念公園或紀念碑應無徵收土地問題,惟如何設置,仍請文化局與文建會研討,另居民對本案如有其他想法可讓縣府了解。(文化局)

4. 如奉核定購置私人土地興建永久屋及紀念公園,敬請縣府協助本所辦理土地變更。

主任委員裁示:

本案如取得中央重建會同意,縣府將協助公所辦理土地變更。(建設處)

(十一) 甲仙鄉鄉長代表曾 秘書海星:

1. 本所贊同小林國小於中興國小舊址重建,惟五里埔至中興國小交通車經費應逐年編列。(教育處)

2. 建請於鎮海軍公墓上方土地建蓋公祠。

執行長回應:

日前已作成決議,請居民選定適當地點後,由縣府協助建蓋。(民政處)

3. 建議以石磯谷入口處作為永久紀念碑設置地點,並將再與居民溝通。

主任委員回應:尊重居民意見。

(十二) 桃源鄉鄉長謝委員垂耀:

1. 建議公路局至本委員會議報告。

主任委員裁示:

由工務處連繫邀請公路總局南區工程處,於下次會議針對道路修復,包括目前進度、預算編列及重建期程,作一專案報告。(工務處)

2. 目前七河局正進行桃源鄉勤和村之河川疏濬工程,建請七河局順便利用河床土石施作蛇籠。

主任委員裁示:

提請行政院重建委員會辦理。(水利處)

3. 本所於8月下旬提出的重建需求項目,包括吊橋、部落安全基礎建設及簡易自來水等,中央何時可以核定,建請儘速給予回覆。

主任委員裁示:中央預算尚未通過,俟通過後才會陸續核定。

(會後聯繫鄉長表示,本案係為建議縣府將歷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形附於會議資料供參,計畫處就此案已答覆鄉長,自本(第6)次會議起,業依其提建辦理。)

十一、居民代表提建

(一)那瑪夏鄉民族村代表林清章先生:

1. 是否未申請永久屋者,仍能於原居地居住或興建,且土地不須降限使用?如果是這樣的話,對於申請永久屋者並不公平,另有關委員提出原居地房屋不提供水、電的意見,建議依各部落需求個別辦理。

主任委員回應:

未申請永久屋者,位於危險地區之原居地,政府不同意興建房屋,然若位處安全區域者,因係屬民眾權利,得依法申建。另委員提出原居地房屋不提供水、電的意見與縣府想法原則上方向一致。

2. 有關獲配永久屋之民眾,其原鄉房屋得作為部落共同文化資產問題,建議私人產權回歸私人所用。(原民處)

3. 感謝縣長為民族村爭取設置紀念公園,惟設置地點若涉及私有土地,請縣府考量徵收問題。(文化局、地政處)

4. 本村接獲公文指出,配有永久屋者,其原鄉房屋將進行拆除,是否確有此項決議?

執行長回應:

貴村所接獲公文係本府函轉內政部公函,而有關原鄉房屋必須拆除之規定業已修改。

主任委員回應:

獲配永久屋者,原則上原鄉房屋所有權必須拋棄,不得居住,至於是否拆除,政府會裁量,或考慮徵收,但不會強制徵收。

(二)六龜鄉新開部落莫拉克災後重建協會潘理事長星貝:(書面意見)

1. 營建署已於98年10月14日請專家學者會勘,已納入安全考量新開分址不老段9035、9035-1、不老段1005、1005-1、1007、1009地號等土地,提供作為永久屋之興建田地,請重建委員會及專家學者現地會勘第2次,儘快讓新開居民有安全的家。88水災至今兩個多月,居民徬徨,請楊縣長及重建會委員、專家學者幫忙。(建設處)

2. 133道路請儘快協助完成。(工務處)

3. 新開部落居民因農地流失無法耕作,又政府之職訓及就業名額未保留給新開居民而影響生計,建請協助解決。(勞工局)

(三)桃源鄉勤和村重建關懷自救會劉總幹事行健:

1. 建請水利處立即為本村進行河川護堤、護岸修復補強工作,自本村桃源國中段至本村曾江清水理事長住屋段進行堤岸修復補強工程。(水利處)

2. 建請農業處立即進行本村「東川溪」整治工程,以確保本村之安全,及水土保持國土保安之工程。

主任委員裁示:請農業處會勘評估辦理。(農業處)

3. 本村預備道路及相關民生設施復建之作業

(1) 建請儘速協助本村恢復交通、水、電等基本民生設施。(工務處、建設處)

(2) 建請加強本村未來避災之措施作業,以及預警系統設置、演練。(農業處、消防局)

(四) 桃源鄉梅蘭村代表張新華先生:

建請儘快針對彰山部落作安全鑑定。

原民處回應:

業已提報原民會辦理,惟因道路尚未搶通,仍未排入勘查行程。

主任委員裁示:

行文行政院重建委員會,請公路總局儘速搶通道路,俾利進行安全鑑定作業。(工務處)

(五) 甲仙鄉小林村自救會徐梓潔女士:

1. 建議位於五里埔興建永久屋地點上之古厝不列入土地徵收範圍。

地政處回應:古厝已排除於土地徵收範圍內。

2. 請提供以國土保育為先之區域重建綱要計畫資料供參。

主任委員裁示:請計畫處提供資料。(計畫處)

十二、臨時動議

社會處提案

案由:有關那瑪夏鄉南沙魯村經建設處比對64戶於申請永久屋恐無法有相關證明文件,後續處理情形,提請討論。

(編註:永久屋申請後於10月29日進行,僅有40幾戶通過申請)

決議:

(一) 提請中央重建會同意採本府以下建議辦理。

目前情形 戶數 建議協助方案
1. 尚未繼承或為向國有財產局承租之土地,且有水電證明 26 協助民眾儘快辦理繼承或請國有財產局出具土地同意使用或租賃證明。
2. 為親屬提供土地或向國有財產局租地,無電費證明者(係向鄰居接電) 26 *土地所有權部份:1.國有財產局租賃者請國有財產局出具土地同意使用或租賃證明。2.親屬提供者請民眾出具土地使用同意證明(建請營建署制定統一格式)並向法院公證。*電費證明:

鄰居親友提供者請出具證明並向法院公證。

3. 只有電費證明(1人表示向人購買未過戶資料都遺失;1人表示土地是兄所有,但兄已過世;1人表示沒有) 3 1. 土地世兄所有但是其兄已過世,仍可向現有土地所有之親友出具土地使用同意證明(建請營建署制定統一格式)並向法院公證。2. 另兩人無法提具證明恐無法申請。

(二) 請法制處協助設計法院公證之格式或協助民眾前往法院辦理相關公證。(法制處)

十三、散會:下午7時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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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攝影/munch,引用自作者部落格。未來民族村是否會成為荒煙蔓草,目前還不知道。 )

(本文轉載自「莫拉克新聞網」)

那瑪夏大逃亡─奔逃的部落人生

跑回山區的那瑪夏大逃亡,不斷展開,政府該悟澈,山下無能遷村安置,就該將重心移回山上,協助山區的部落,找到安全的居住位置,進行永續和諧的山居型式,讓原住民不只是文化的代表,更是自然生活的世界楷模。

作者為資深線上記者,從九二一至今對偏遠鄉鎮及部落特別關注,本文為八八災後的系列報導,特別針對還有很多村民沒下山的那瑪夏鄉民權民生兩村,以及想回家的族人未來將面對的情勢,感謝作者提供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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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通,可以回家了!」

一句話語,在二個營區流竄,工兵學校的民族村民,以及仁美營區的民權、民生村民,開始興奮起來,找來各種可以上山的交通工具,在光輝的十月,逃出營區。

一個多月的軍營生活,沒有不好,三餐專人煮食,不時安排電影播放,甚至還有熱心人士前來關懷捐款,被供養的生活沒有不好。但是以鐵櫃隔間的營房,失去隱私,簡單的換洗衣物,算是全部家當,就算再好的生活照顧,任何人也住不習慣,因為那不是家,不是有著生活記憶的家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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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著孩子住在營區的媽媽,在黑板前粉筆槽放著盥洗用品,一個提袋就是全部家當,簡易的折疊桌讓孩子寫功課,累了就到軍床上休息,一早醒來就是告訴自己要堅強,然後等待八八專案分發工作。看在眼裡心裡傷悲,那一位媽媽不是希望讓自己舒舒妥妥、漂漂亮亮,當了災民卻就一切無力。時間久了,她覺得像寵物鳥,關在一個舒適的牢籠裡,日漸失去力氣。

另一棟大樓的村民,父親生著病,從一下山就落寞無語,唯一的言詞就是問著,「什麼時候可以回家?」,但是父親想上山,孩子上學在山下,他在走與留之間,難以選擇。

當路通,可以回鄉!在官員帶著媒體前來宣布居民回鄉重建之前,許多那瑪夏的村民,已經開始陸續回鄉。媽媽帶著孩子回去看看,村民則送爸爸回到山上依親,更多的人帶著行李,離開營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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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鄉的路,相當遙遠,一條從甲仙繞南化走山區產業道路,進入那瑪夏,走過的村民說那是一條魔鬼的路,路小又陡相當危險。

另一條則是從嘉義大埔進入茶山,再由茶山接往那瑪夏,道路情況相對良好,但是依舊要通過二個河床,以及二個崩塌地和一個連續髮夾彎的陡昇坡,更重要是路很遠,原本從那瑪夏到旗山只要一個鐘頭,現在從高雄到嘉義進那瑪夏,繞路走足足要四個小時,

但是,許多村民要回家,因為他們知道山下再也住不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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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村的議題,一開始講了很久,大家想山上景況很慘,鄉公所都毀了,大概那瑪夏鄉註定要遷村,整個鄉會消失在台灣地圖之上。但是一連串的高高低低官員來訪,大大小小會議之後,原本還在擔心遷村地點如何選擇,山上產業如何處理,到後來才發現根本沒有遷村一詞,官方文件上精確的名詞是「災民安置」,只有受災的居民才能接受安置。

災民,必須以家屋毀損作為認定標準,一些天真的那瑪夏鄉民,以為當初搭直昇機下來,被登記收容就算災民,但是面對認定程序的一堆表格,才發現那只是當初配合官方救援統計人數的媒體大戲,在災民認定的法定程序上,根本不具任何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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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場山裡的逃難大戲,民生村民回想起來都想笑,民族村受災嚴重,災民不斷被接運出來,但是民權和民生村受災並不嚴重,許多村民原本不想走,但是斷水斷電、物質缺乏,大家才想下山,卻發生山下官員要求無災別下山的事件,到後來耳語不斷,山下有的吃,還能分捐款,以及搭直昇機才算災民,大家心想當災民才有補助,一窩蜂的搶上直昇機,下了山就沒路再回去。

到現今才瞭解,原來不是所有人都是災民,為了簽與不簽吵成一團,甚至部落感情嚴重撕裂,根本是一場荒謬的鬧劇。

因為不是下山的所有人都能接受安置,甚至受害最嚴重的民族村民,擔心山下永久屋的安置問題,在一連串簽署意願書的風波後,歷經幾場討論會,最終解決方案漸漸明朗,慈善團體蓋的永久屋區,只能收容一部份災民,更多的災民,政府鼓勵領取生活補助去依親或是租屋,甚至還有絕對優惠但是還不起的低利購屋貸款,成為解決災民安置的終極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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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整村行動的集體遷村,切割成一部份的災民安置,再分散成個別家庭找出路的災民處理,這種集體、部分到零散的消失手法,九二一震災後用過,政府只是將責任分段卸責,其中一個潛藏的指導原則,就是盡早讓災民離開消失,別在收容所、組合屋讓媒體聚焦報導,當災民不見,災害就成歷史。

永久屋還在吵,時間又得拖,但是宣布族人可以回鄉政策會很快,桃源鄉的居民,已經敲鑼打鼓送回鄉,接下來就是那瑪夏鄉,再接續應該是霧台鄉,隨著部落安全說明會的判別,區分出居民安置的分界線。

劃為不安全、無法居住的部落,算是政府難以逃避的責任,將會被認定為災民,安排住進永久屋,或是鼓勵依親、租屋。其他地區,無論安全或有條件安全,只要道路修通,山上房舍沒有問題,大概都是鼓勵回鄉,再依照後續頒定的土地使用原則,規範住居以及農作的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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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月中旬,原民會孫大川主委親自主持的說明會,明白宣示政府的處理態度,一些擔心山上不安全的居民,還希望政府能審慎評估,讓有條件安全的民權村,也能劃為災區,讓居民也能接受安置。主委好意的想辦法爭權益,但是身分認定、道路修通、以及地區劃定,早已不是原民會的權責。他委婉的告知,在部落安全說明會之後,接著就是災區土地審定劃分的問題。

災後二個多月,山區不斷被清理,損害狀況日漸明朗,民族村緊鄰野溪旁的三個鄰,房屋嚴重毀損,民權村在公路靠山一側,堆積大量土石,民生一、二村則是沒有損傷,依照房屋損害的認定標準,民生村、民權村,甚至民族村的一個鄰,都還可以住人,但是現在可以住,未必代表未來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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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村受災戶一直希望,村落上方的民族平台,能夠作為遷村考慮地點,甚至擔心上方土石堆積的民權村,也希望遷往高處平台,但是目前完全不在考慮之列。簡易的家屋清理,以及道路搶通工程,不斷在山區進行,但是那只是給居民一條回家的路,以及能住的房子,至於存在的危險,依舊存在。

受災的居民想辦法安置,沒受災的居民回山居住,已經是清晰的災後政策。近三個月來,政府的重心一直放在山下災民的處理,對於山上部落的重建,根本沒有計畫,甚至在一開始想像性的讓部落離山、讓山林養息,卻發現根本無力集體遷村後,乾脆讓居民回山,一切依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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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婦女說,山上的人都很認命,前來幫助的人,她們都會記得。災後不久,曾有一群國軍上山清路,沒多久媒體說國軍搶災民食物吃,嚇得整個部隊不敢再吃居民的食物,啃乾糧吃罐頭每日上工,居民看了傷心,氣起來國軍不吃,居民也不吃,那一晚山上部落裡,掉著淚水一起吃飯。居民說,災後的冷與熱,她們都知道也感激。

到了現今,山下的居民發現政府根本沒有遷村打算,開始回山清理房屋,準備回鄉居住。但是新的問題開始出現,留在山上的居民,不滿住在營區的居民吃飽喝足、獨享捐款,住在營區的居民,認為不能遷村,就是山上居民一直抗拒,猜忌相疑的氣氛,在居民回鄉的時刻瀰漫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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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山上的居民,發現山上行政、生計、教育整個停頓,居民靠接濟物質生活,賺的也是八八專案的零工錢,山上的產業,在許多連接果園的道路坍塌中斷後,根本無法採收,就算採收運出來,也是不敷成本,大家忽然發現,政府沒辦法遷村,要居民回鄉,但是對回鄉之後的重建,根本沒有對策。

這是政府矛盾所在,也是長期的山林治理的問題。面對山區部落,早就沒有長期的規劃,重心始終放在風景區、商業集中地的觀光建設,部落就是建造一些消耗預算的景觀平台、文化館、農產中心,形成少數人有錢,多數人困頓的部落樣貌。

一旦災害發生,根本不分災害之因,一股腦就是要大家下山,不願附近找地遷村,改善居住環境,或是從根開始輔導居民從事護山的農耕、造林或休閒產業,問題是離鄉遷村困難重重,政府作不到,又只能消極的讓居民回鄉,再以道路不修或慢慢修理的方式,變相脅迫居民下山。

中橫梨山是一個例子,十年來不修路脅迫下山的方法無效,如果未來看不見願景,誰願背井離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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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族村,已經有居民上山整理房子,就算屋後就是河床充滿大石,也是打算搬回來居住,因為許多人說不會年年大雨,還有心想颱風季先躲開就好,更重要是就算分到永久屋,也不知道山下能夠作什麼工作。這樣的決定,讓人擔憂,為何沒有較好的對策,就讓居民用生命和自然對賭?

三個月來,政府只是忙碌山下災民的安置工作,所謂災後重建,根本看不出對於災區,一套長遠而完整的政策,除了端著山區保育的禁止、限制管理政策之外,根本沒想過如何讓山與人共生共榮,陪伴一些有想法的原青社團,創造新的山居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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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也是目前重建中最糟的問題,政府只醉心山下結合企業、慈善團體的終極屋重建實驗,打造一個完美的災後收容新市鎮,卻忽略更多不想或無法參加實驗的居民,陸續回到山上,等待下一步的生活開展,一旦所有重建資源集中在政府劃位、慈善團體建設的空間裡,真實災區所在的部落,就像轟炸後的巴格達城,居民開始苦悶,這裡是不是已被國家遺棄的廢墟。

於是,逃亡成為部落的季節景觀,災難逃下山,災後逃回山,年復一年,從這個部落到那個部落,倖存的部落,就作為台灣的原住民文化特色,歌照唱、舞照跳,然後等待下一次的逃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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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區裡,跑回山區的那瑪夏大逃亡,不斷展開,能走的大概都會回鄉,畢竟再好的三餐照顧,不會是生活的實景。到此時,政府也該悟澈,山下無能遷村安置,就該將重心移回山上,開始去規劃協助山區的部落,找到安全的居住位置,進行永續和諧的山居型式,讓原住民不只是文化的代表,更是自然生活的世界楷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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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那瑪夏的歸鄉路上,看見來往的車隊,載著村民,逃下山,跑回家,開始一個奔逃流離的部落人生。

(本文轉載自「飄浪。島嶼」部落格)

災民沒隱私,生育力下降…

夫妻沒有了隱密的空間,對老夫老妻來說…或許沒有太大的影響,但…對年輕的夫妻來說…..那有多少的不方便與無奈??也許有人會說,可以到汽車旅館啊!但……連工作的收入都不穩定了,又哪來多餘的錢消費呢?

編註:

政府在莫拉克災後主推「永久屋政策」,認為永久屋很快就會興建完成,就能提供災民一個新的家,因此在過去近三個月來,不願意啟動「中繼安置」的階段,持續讓災民住在軍營裡飽受無隱私之苦。

但因遷村或回鄉重建牽涉議題廣泛,不只災民需要思考,包含政府各項尚未計畫亦未完全確認,因此,中繼安置期間勢必拉長,居民究竟要在軍營裡住多久?持續沒有生活與社區機能的狀態要持續多久?沒有人能夠回答。

本篇文章是屏東排灣的大社達瓦蘭部落的心聲,但也是所有部落共同面對的問題,懇請相關單位深切重視。

風災至今,已經第84天了

所有的族人仍然住在政府安置的營區裡

雖然有一個可以遮風避雨的地方

雖然三餐的伙食不是問題

但…….個人的隱私問題卻一直未得到妥善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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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安置中心-三地門活動中心

從高處俯視一覽無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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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族人….比鄰而居

沒有隔間….沒有舒適床舖…..更沒有個人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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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以為….到了營區

會因為一間間的房舍而改善生活的隱私與品質

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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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區的宿舍有大有小…

大間一點的宿舍裡,容納了至少4~5戶的家庭

唯一能區別每個人的空間

就是每一戶分配了一個置物櫃

但…..依然沒有隔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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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人的睡姿都像是攤在陽光下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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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沒有了隱密的空間

對老夫老妻來說…或許沒有太大的影響

但….

對年輕的夫妻來說…..那有多少的不方便與無奈??

也許有人會說

可以到汽車旅館啊!

但……連工作的收入都不穩定了

又哪來多餘的錢消費呢?

台灣有多少災區部落?

其中又有多少年輕家庭?

政府官員是否可以將心比心的替這些夫妻著想呢?

如果這個狀況一直沒有改善或得到重視

台灣的生育率肯定又要創新低了吧?

本文轉載自「大社村─達瓦蘭部落」部落格

尊重被助者的價值與文化─世界展望會會長杜明翰專訪

現在,重建的討論充滿「永久屋」的迷思。什麼叫做「永久」?重點不應是屋的「永久」而在「家」的概念。讓居民的家人能住在一起,部落親人能聚集,家庭功能可以發揮,才是應該考量的。「屋」不可能是永久的,只有部落…

編按:

本文為世界展望會會長杜明翰先生,莫拉克災後的重建方式,以及對中繼屋、永久屋等援助模式的想法,感謝聯合報資深記者梁玉芳,義務協助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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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建,需要時間討論

大災難後的重建,絕對不是光要求效率的科學及技術而已,還有人道及尊重,是個安撫的過程,要讓時間在這過程中發揮作用。(人道救援原則 c.f. the sphere project)

失去親人、土地的人,如何可以面對未來、找到自己,恢復希望,都需要時間。

台灣世界展望會的工作,原本就長期照顧原住民部落,幫助原鄉孩子和他們的家庭、社區,許多社工員就是當地部落居民,原本淵源就很深。

八八水災之後,我的想法是我們必須看見原住民和祖先土地、文化切不斷的關係,這是核心價值。很難要求他們馬上選擇,如果缺乏沈澱、思考,在很短時間內逼迫他們選擇,這是很殘酷的,現在馬上決定要不要永久屋,這像是零和一百二選一的是非題,而不是一個開放的選擇。

世展會對中繼屋與「中繼安置」的想法

展望會從沒有放棄「中繼屋」概念,而是「中繼」的定義現在混淆了。原本中繼屋是謝英俊建築師提出來的,是「mid-way」概念,在材質上用的是永久的建材,不像組合屋那麼簡陋;九成的建材都能在重建時重複使用,規格上也比組合屋大得多,就像正常的家一樣大。最重要的,是讓災民參與興建,參與非常重要,這是讓他們打造自己想要的未來。

災民雖然遭遇災難,不見得就得被動接受外界給予的一切。

在做最後的決定,不論是遷村或在哪裡重建之前,先有個相對穩定的中途安置。但政府現在執行上把租屋、暫居軍營等等,都當成是「中繼安置」,這和我們所提的中繼屋概念不同。租屋對於漢人沒有問題,但是對於原住民族而言,會造成部落的分散,即使是短期,也是行不通的。這與原本的概念不同。

住在軍營裡,沒有隱私,家庭的功能也被取代,不是長久之計。如果為了趕快解決問題,用各種方式要求災民快速決定未來何去何從,並要求選擇他原本不想要的方案,冒著可能失去認同的風險,這是非常殘酷的。

即使要遷村,該如何遷,原住民的認同、文化藝術價值,都要很細膩地處理,讓居民自主討論;不論是空間和時間,都要給他們餘裕。

在國際救援的準則裡,如何讓倖存者、難民一樣保有尊嚴,是非常重要的;尊重被助者原有的價值和文化。原住民朋友關切山上原有的房子,有官員回應:「就是拆掉啊!」真的讓人擔心。就算因為安全因素回不到原居地重建,那也應該留下原建築,作為部落的紀念,不應急著拆掉、鏟除一切。

原鄉的信仰,是他們生命賴以維繫的根,這些都必須考慮在內。

現在,重建的討論充滿「永久屋」的迷思。什麼叫做「永久」?重點不應是屋的「永久」而在「家」的概念。讓居民的家人能住在一起,部落親人能聚集,家庭功能可以發揮,才是應該考量的。「屋」根本不可能是永久的,只有部落文化與家庭的價值才能永續發展。

「永久屋」、「中繼屋」、「組合屋」,不應該是放在一起,同時要決定的選項,彼此也不該是互斥的,重建問題不該是「三選一」,而是一個過程;問災民要「永久」或「中繼」,根本是問錯了問題。即使他們現在需要中繼安置,也不代表從此就不要永久的家園。

政府突然宣布不鼓勵組合屋與中繼屋,可能是怕重蹈九二一之後組合屋衍生的問題。原本九二一之後的組合屋是很成功的經驗,但數年後政府擔心,有人住在組合屋不願走了,它變成是個問題!但問題不組合屋,而在於後來沒有以部落精神為本的重建。

又有一說是因為土石流災難無法原地重建,所以應該一步到位,直接蓋永久屋。但是遷村重建要考慮的問題非常多,不是找地蓋房子那麼單純的問題,缺乏了足以維繫部落意識與文化的中繼過程,特別是讓鄉民充分的參與,否則、一步是很難到位的。

所以,策略上該做的是協助災民在安置期間,創造一個機會,讓鄉民能夠齊心協力重建自己想要的家園,在文化上、族群上、情感上都符合他們的想像和需求。

九二一之後,因為沒有顧及受災戶的需要,至今仍有一些當時蓋了但是乏人問津,難以處理的房子,至今仍然棘手。

世展會對永久屋的想法

展望會也計畫蓋永久屋,或者更貼切的稱為「長久屋」,但並沒有放棄中繼屋,比如在台東嘉蘭部落,除了因為遷村土地因素外,中繼屋的興建讓居民有充裕的時間對於永久遷村進行完整的規劃與思考,特別是文化與部落產業的考慮,而且在中繼屋的建造過程中,居民組隊以工代賑,協力造屋,部落社區意識與凝聚不中斷,一起創造「走過風雨、攜手重建」的故事。

至於大武的大鳥部落因為政府找到的地,就是適合蓋永久屋,距離原居地也不遠,所以直接就為居民興建能長久居住的房子,設計與興建一定也比照嘉蘭,都讓住民參與社區營造,住屋設計,讓部落文化保存下來。其實,而參與的過程也是療傷止痛!

重建的過程就是要創造故事,這是部落重建成功的必要條件,讓居民未來能告訴他的孩子,家園是如何在經歷災難的痛苦,透過流汗、流淚,團結努力重建的。

我還是強調,資訊不充分,就無法讓人安心;現在重建現場的資訊紛亂,所以人心不安,這是非常遺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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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展望會會長杜明翰向大家說明進行永久屋的計畫,攝影/楊念湘20091003)

(本文轉載自「莫拉克獨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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