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 [因應急難的完整制度] (2)民間先行,政府虛心跟進

我們當瞭解真正要幫助災區居民重建,先以「人民即是政府」自我看待,搞清楚權責歸屬,也釐清行政層級該負責為何?協助政府的重建團隊進入狀況,才有迅速重建的機會與品質。要政府虛心跟進, 是因我們人民明確…

參與”莫拉克之後”的NGO伙伴好:

為了要「透過反省思考,探索災難成因,找出與環境共存之道」,則需要更多的NGO結合社會各界,靈活的在政府之前提出具體建議,有效結合政府與民間邁向重建。

我們需要–

在政府: 有以公務員為主的建置,因應”急難的完整制度”&組織,以免政黨輪替如此刻般, 又亂成一團;

在民間: 有以NGO在各地形成,因應”急難的完整制度”&組織。

但是,要體認民間組織必然是走在政府之前,「有什麼樣的人民?就有什麼樣的政府?」,不分藍綠選民,歷經政黨輪替後,大都明白,所選的領導能做出什麼決策?痛定思痛還是回歸,人民的集體水準的提升上,那共同的一步,如何步步扎實?點滴扎根?反省不脫朝向自己所能!找出進路不離他人所能!

完整的制度向來不會是一蹴可及,而是靠對話再對話,統整再統整,集結眾人無私的思維與經驗,通力合作跨越本位立場、尊重各自專業分界、傾聽當事者需求與期待,民間先行,政府虛心跟進。

民間先行是為重建品質之關鍵

組織NGO、 對話平台、 資訊平台、 需求分類、 資源整合、 分工分配、 決策研議、參與決策、、、關鍵是民間先行示範於前,切莫等待遲疑。

組織NGO分為兩個向度,一為組織受災區居民, 一為進入服務或能夠分階段支援的NGO

組織受災區居民其實很難也容易,難的是這些人大都少有社團經驗,要組織起來委實困難,自顧不暇又要代表集體,但是自救會本身才有對話的正當性。這樣的代表性難以替代,故再難也要組織起來。說容易是第一時間,居民提出的通常是直接、迫切而單純的需求,如果時間久了居民想太多,欲望也就複雜起來,很不容易整合意見。

迫切而單純的需求,多數容易解決,如同921在新莊博士的家,協助組織自救會般,雖然花了近三天組成,但一週內因與縣政府的溝通平台架設在社會局,故殯葬需求都能透過社會局迅速安排妥當。生者的安置,因有自救會的溝通管道,縣政府迅速安排進駐營區現有兵營,政府與人民的合作無礙,蘇貞昌縣府團隊主持有效率與建商的對話,讓重建成為可能的任務,實質受惠到的才會是受災的人民。

反觀台北東星大樓,一是人民組織的時間點,一是政府辦事的能力,重建遙遙無期令人扼腕嘆息。台灣人民從小到大,真的需要學習參與不同型態的組織,以歷練&提升組織能力。這真是要列為長期而重要的教養目標,來學會表達需求與意見、練就統整與分析問題的能力、懂得與別人溝通合作。人民素養如此,政府素養也將復如是。

筆者有幸921在新莊服務到安置退場,當年幸好因係北縣婦權會委員與書香協會的NGO立場與身份,故能獲得政府與自救會的信任。不過,當921在光華活動中心與居民共同渡過首夜時,因陪伴而和警員取得共識,共同拒絕過那帶著記者與拿著救濟物資,想要與受災居民共同合照的團體。這樣的情事也在930進入南投時常常看到。讓筆者感概於NGO到底要做什麼樣的NGO?站在災難的現場,一覽無遺。

莫拉克之後,重建的此刻,最緊急的是從自救會的需求如何聯結資源?資訊的平台如何迅速將需求分類?NGO如何任務分工而不重曡?

由於和921差異的是災區幅員遼闊,這更需要NGO進場協助居民,從居民的對話到與地方政府對話,跨區自救會團結起來,共同與中央政府對話,這過程會讓屬性不同的重建責任,各有歸屬。何事歸居民?何事歸地方政府?何事歸中央政府?問題與需求才能各有所解。這部分可參閱賴青松所著的《走過阪神大地震-災後重建的一千個日子》(註2)。

我們當瞭解真正要幫助災區居民重建,先以”人民即是政府”自我看待,搞清楚權責歸屬,也釐清行政層級該負責為何?協助政府的重建團隊進入狀況,才有迅速重建的機會與品質。

政府虛心跟進, 是因我們人民明確而具體的要求,這才無各級政府與各部門,含混的空間與可能。

~~~ 在高貴與醜陋的急難現場,唯有無私是邁開重建步伐的起動力~~~

閱讀「建立因應急難的完整制度1:定期對話機制」,請點選這裡。

註1:

因為新災又會再來臨,以全球的溫室效應看,這樣的災難只會增不會減。

我們一起努力吧!個人願將許多參與建制的經驗陸續整理與分享。必然有個人之限,僅祈願能有磚拋之效。

註2:

《走過阪神大地震-災後重建的一千個日子》係 賴青松 自費與募款出版

以知識份子的責任自我期許,其遠渡日本收集資料編寫的心情,令人敬佩。將巨細靡遺災後重建的一千個日子,日本的政府與民間如何合作邁開重建之路寫得深入,值得台灣借鏡與學習。

(本文作者 曾任: 921南投安置工作站召集人、2001~2009行政院婦權會民間委員、婦運人士,現任: 桃園縣大溪鎮愛鎮協會顧問、婦權基會普照政策研議小組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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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個不同NGO的經驗可以引領重建品質更好(圖片引用自「環境報導」部落格)。

921工作者對重建條例的意見

《九二一重建條例》設計地方參與重建委會的機制,相對會促使許多地方災民組織起來,共同凝聚重建的想像,參與重建工作。雖然不見得每個社區都能自主參與重建工作,但是,制度設計出社區參與的機制,極為重要…

編按:

以下文章為「苦勞網」採訪兩位長期參與921災後重建工作者─蔡培慧、金惠雯,從過去參與重建經驗中,發現目前政院草擬的「莫拉克風災重建條例草案」有不少未盡理想之處,尤其少了地方參與機制,加上過多空白授權,對受災居民的權力恐將容易有所侵犯。

期待有更多曾經參與921重建的工作者,能表達您對這個重建條例草案的意見,透過寶貴經驗分享,讓重建過程更為完善,也讓地方除了重建,還能開創不一樣的未來,另關於環保團體對此條例的意見,請閱讀這裡。(條例草案全文下載請點選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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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蔡培慧(曾任職九二一震災重建基金會,有9年重建經驗)

台灣農村陣線發言人蔡培慧曾在九二一地震災後曾任職於九二一震災重建基金會,負責弱勢家戶、原住民和農村遷建、社區產業等工作推動,擁有九年的災區重建經驗。因此苦勞網特地專訪蔡培慧,請教她初步解讀莫拉克風災重建條例的見解。

蔡培慧指出此條例有三大缺失。整理如下:

第一大缺失:缺乏地方參與重建決策的機制

蔡培慧說,《莫拉克風災重建條例》偏向對中央組織權責的解釋,擴大中央組織權責,對比《九二一重建暫行條例》,缺乏地方,尤其是災民自救會組織參與的管道和機制,這反而讓災民自救會完全淪為民間單位、外力組織,無法被正式納入災後重建的決策機制當中。

解讀《九二一重建條例》第五條規定,各級地方政府,從縣市到社區等,都必須設立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架構出地方和災民自就會參與重建的決策機制,災民自主形成的自救會能夠透過參與地方重建委員會,介入重建政策和規劃,提出災民觀點的重建構想。

引述《九二一重建條例》第五條(各級政府重建推動委員會之設置)

「為推動災後重建工作,由行政院設置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以行政院院長為召集人,召集中央相關部會、災區地方政府及災民代表組成,負責重建事項之協調、審核、決策、推動及監督。其組織及運作由行政院定之。但災民代表不得少於五人。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村里及社區得設置各該地區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負責規劃、協調推動震災重建事項,其組織及運作由內政部會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原住民委員會定之。但災民代表不得少於五人。
前二項重建事項包括生活重建、產業重建、公共建設、社區重建等。」

蔡培慧說,《九二一重建條例》設計地方參與重建委會的機制,相對會促使許多地方災民組織起來,共同凝聚重建的想像,參與重建工作。雖然不見得每個社區都能自主參與重建工作,但是,制度設計出社區參與的機制,極為重要,這讓災民組織能夠有效參與重建機制,不會淪落為體制外。

反觀之,《莫拉克風災重建條例》卻完全缺乏地方參與機制,最嚴重的將顯現在原住民討論遷村問題上,原住民部落恐怕無法透過重建條例,合法參與決策。甚至可能被決定遷村的命運,這是最大的問題。

第二大缺失:缺乏在地觀點的產業重建

蔡培慧說,《九二一重建條例》和綱領,都把產業重建納入規範項目,並且編列出預算科目。比如,魚池鄉的紅茶原本是沒落的傳統產業,透過九二一重建基金會的支持,逐漸又重拾產業活力。重建不能缺少產業發展的規劃和引導,尤其透過重建過程,協助社區發展在地觀點的產業。反觀,莫拉克風災重建條例卻缺乏對產業重建的規範。

三大缺失:缺乏生活重建專章

蔡培慧說,《九二一重建條例》把生活重建列為專章,最大的成果就是把原本北台灣、城市地區才有的社會福利,引入中臺灣的農村地區,不僅可以提供給當地中年婦女、災民等就業機會,更可以把老人居家照顧、老人送餐、兒童照顧等社會福利工作,帶入中臺灣的農村地區。

《九二一重建條例》規定,各鄉鎮都要設立居家照護體系,要建立生活重建中心,生活重建中心在安置初期,扮演重要的資訊管道,透過社工專業工作者的進駐,收集和掌握災區失親失怙者的名單,建立出家戶情況的調查,這等於是在公所之外的體系,建立出社政系統,協助進行災民心理的安撫,以及社會福利的引入。

隨後,各地在《九二一重建條例》和預算支持之下,展開各種服務模式,將福利社區化,提供老人送餐等社福服務。這是九二一震災很重要的重建成果和經驗。

反觀之,在莫拉克颱風重建條例草案,通篇卻缺乏生活重建的專章。

或許馬劉政府認為,這些社區福利既有的社福系統也會作,但是,就無法動用到災後重建預算,社福服務也許只能侷限在縣的層次,無法深入到鄉、鎮、村的層級。生活重建能否列入重建條例,仍有極大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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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後中寮居民在外界協力下,開始發展植物染色及纖維編織燈品,其他重建區也都有類似經驗。

二、金惠雯(台灣原住民族學院促進會,自921後參與重建工作至今)

台灣原住民族學院促進會秘書長金惠雯,在九二一地震災後,就進入中台灣協助原住民部落和農村從事重建工作迄今,熟稔原住民遷村、農業部落重建和產業發展等工作和議題。苦勞網因此專訪金惠雯。她以原住民的觀點,批判《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條例草案》。

金惠雯說,八八水災重創原住民部落,幾個非災區的原住民團體日前已率先組成「部落重建行動聯盟」,除了要共同提出原住民觀點的重建條例版本,為目前措手不及的災區原住民組織在北部,進行政策資訊收集、監督和把關的動作。近期將串聯災區的原住民部落組織,協助他們取得更多資源和資訊,共同面對重建的難題。

風災重建條例缺乏原住民觀點,更缺乏參與決策機制

金惠雯指出,實際上,在《九二一重建條例》,就已經缺乏原住民觀點,沒有把一般災區和原住民災區的情況分開處理。在八八水災,受到重創的許多地區都是原住民部落,尤其需要遷村的部落很多,重建條例更應該要區隔一般災區和原住民災區。

其中,《莫拉克風災重建條例》第12條,卻規定中央政府、縣市政府得就災區安全堪慮或違法濫建之土地,劃定特定區域,限制居住或限期強迫遷居、遷村。金惠雯批評,此條文無限擴張政府權力,完全沒有原住民參與遷村決策的機制。

呼籲政府尊重原住民基本法

金惠雯說,幾個原住民團體近日討論,就共同認為,八八水災重建工作應該要尊重和遵守《原住民基本法》,尤其是牽涉到遷村議題,必須要站在原住民立場,在原住民族被充分告知資訊、部落充分討論與充分理解之下,而且能參與決策之下,才能做出遷村的決定。

金惠雯強調,目前討論遷村和安置問題,最大的問題就是遷村是由上而下決策,政府和主流媒體一味認定山上都不安全,甚至對留在災區、不願意撤離的原住民做出無情批判,這都不尊重原住民的意願和決定,也不了解山林生態。

金惠雯說,遷村議題一定要回到原住民「傳統領域」的概念,讓原住民保有傳統領域,再由原民住他們選擇安居適合的遷村地址。

以好好茶部落為例,金惠雯說,當初好茶部落是為了政府要興建水庫,被政府強迫遷移到新好茶,好茶部落無從選擇,在八八水災之後,舊好茶部落反而一點事情都沒有,新好茶部落反而有災害。

反而,屏東縣政府要把錯誤的決策,一錯再錯,近期屏東縣政府更討論要把新好茶部落,永久遷移安置到平地,安置到平地可能會衍生就業問題、環境適應、文化保留等問題,都應該被好好檢視和討論,政府不能說遷就遷。

金惠雯說,《莫拉克風災重建條例》應設計出原住民參予遷村決策的機制,絕對不能被排除在遷村決策之外。

部落重建行動聯盟近期擬訂原住民重建專章

此外,她表示,部落重建行動聯盟近期將會開會,將擬定出重建條例的原住民專章。因為原住民的情況很特殊,包括部落房子在歷史因素下,可能是林班地,往往都被認定為違章建築。莫拉克重建條例無法針對原住民災民解決問題,有必要另闢專章來處理。

重建條例對災區定義不明

金惠雯指出這份重建條例開宗明義就打混戰,根本沒有定義災區的範圍和定義,也沒有定義災民身分。她就聽到一個傳言,有位災民走路下山,卻發現高雄市政府只認定搭直升機下山的才是災民,只好走路回部落,重新搭直升機下來。

災區範圍沒有認定,那中台灣也因為風災產生土石流,能不能算災區呢?家裡也有淹水的台南縣市,算不算災區呢?如果沒有明確規範,到底預算要怎麼執行?

缺乏生活重建,只有硬體重建

金惠雯說,《莫拉克風災重建條例》通篇只有硬體重建的工程,卻沒有提出生活重建的規劃,恐怕重建編列的一千億元預算,通通都只會被拿來鋪橋、造路、作房屋重建,完全缺乏生活重建的內涵,不能真正引入幫助災民恢復生活和經濟,無法真正進行社會福利、社會服務,只見硬體的重建,不能達到重建的真正意義和效果,也不能真正幫助災民。

持續讓一袋米發揮重建力量

一袋米只是協助農民重建拋磚引玉的因子,希望更多的朋友們支持自己縣市的農民們,吃在地、了解在地、扎根在地是讓農民們重建的力量,『社區支持型農業』也許可以成為大家支持農民重建非常好的方法。

編按:

由高雄第一社大發起的「一人一袋米」活動,讓高屏地區無毒栽培小農,獲得許多力量。現在,小農們已經逐漸恢復秩序,正在努力復耕,重建之路很長,請大家能持續支持!

另外,鳳山有機米曾經榮獲「2005年全國有機米評鑑」的頭等獎,品質真的沒話說!

美濃有機米產銷班:0-76812604
邱德森或劉傑興,鳳山有機米產銷班:0921225175 0932768396
陳家成大哥…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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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第一社大參與「一袋米」的緣起

高雄市社區大學促進會自89年4月起承辦『高雄市第一社區大學』(97年更名,原名高雄市新興社區大學)至今十年,在成人學習環境蓬勃發展的高雄市,我們期望做為一個完整的成人教育場所,提供發展成為現代公民所需知識及訓練。

『高雄市第一社區大學』94年秋開始,與『旗美社大』共同致力於城鄉交流的推動,從農村課程、參訪交流到成立共同購買班,不斷嘗試發掘台灣南部城鄉交流的各個面向。

97年共同購買班的成立,對促進會與第一社大這幾年的努力來說是一個重要的轉機,除了農村學習與文化價值推廣外,學員與我們也實際面對農產品的產銷管道問題。因為在學習過程我們深刻的理解到,要吃到價格實惠又能安心健康的蔬果,倚賴現行的市場與產銷管道,是不可能的事情。

所以經過學員的發起,決議成立【共同購買班】。決定以共同購買形式建立自己的小通路,以以善待土地.支持有機小農為凝聚班員的信念信念,長期購買有機農產品,以行動支持美濃與甲仙的有機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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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大成立共同購買班,和美濃與甲仙進行無毒栽培的農民,交流產品和產銷資訊。

農村參訪  IMG_6424

莫拉克風災,我們該作些什麼

暑期,我們與微風市集合作,邀請高雄縣24位有機小農於第一社大(前金國中)舉辦 『一籃菜農學識集』活動。但逢『莫拉克』盤旋四日,蹂躪南台灣,農損災情嚴重。

與微風市集-志鵬聯繫了解農民與農產品的狀況,獲知許多農友尚無法聯繫上且大家的農地、設施、機具等皆受創嚴重,大部份農民無法繼續參與一籃菜活動,於是與大家緊急召開會議,當天我們即決定活動取消。同時更深信應該作一點事情,特別是在這樣的時刻,為獨立小農挺身而出刻不容緩。

8/10的風雨夜裡,我們共同腦力激盪,思索著可以做些什麼?於是提出『一袋米』的構想,風災過後,農民手中僅剩下米了,如何建立的農業重建機制,挹注有機小農復耕是我們推動「一袋米」行動的宗旨。

美濃產銷班被打壞的設施  美濃產銷班受損

一袋米,串起好多的連結與力量

一袋米來自-1.鳳山有機米產銷班,班長-陳家成,產地-高雄縣杉林鄉。2.美濃有機米產銷班第一班,班長-劉傑興,產地-高雄縣美濃鎮。我們期待一袋米的行動可以繼續延伸到一藍菜,盡力維持透明與公平,以尊重每個獨立小農的原則下,將復耕基金投注到如甲仙等地區受創嚴重的地區。

於是『一人一袋米.支持農民站起來』活動即展開,8/11~8/14這四天,感謝社大系統的網絡、小地方新聞網、農陣、苦勞網等關心農村議題的朋友都來串聯了,四天下來大家訂購的米達3,000多袋(陸續增加中),這是一個產銷班1個月的銷售數量,但也讓原本心情的低落農民重振信心,因為大家的支持與鼓勵,讓農民們繼續回到工作崗位進行碾米、包米、與宅配工作,暫時忘卻受損的農場。

經過一袋米的行動後,我們看到來自四面八方的朋友都來大量訂購,甚至呼朋引伴、部落格連結、信件發送..等,但也讓我們反向思考到,大家領到這一袋米的感覺是什麼?幫助農民重建、為環境好、吃的健康…那那那我們大家還可以做些什麼?

一袋米只是協助農民重建拋磚引玉的因子,希望更多的朋友們支持自己縣市的農民們,吃在地、了解在地、扎根在地是讓農民們重建的力量,『社區支持型農業』也許可以成為大家支持農民重建非常好的方法。

『省思』是讓一袋米行動繼續下去也就是農民重建力量繼續蔓延的契機,所以當您吃到這一袋米的時候,真心期待大家懷抱著感恩與惜福的心情細細咀嚼米飯蔬菜的滋味外,也可以思考一下我們支持農民的下一步是什麼?

我們都可以扮演不同的角色,可以當食用者、農民紀錄者、資訊平台、友善銷售者…等,凡踏出一步就是支持農民重建,我們的目標就是讓消費者與獨立小農肩並肩,一起為受災過後的農業重建加油,打拼!!

一袋米只是集結消費者力量相挺農民的開始,有你的支持,農民會有力量一直做下去。

校內的一袋米活動劉傑興
一人一袋米,讓獨立小農更有力氣。(左圖為社大「一袋米」活動現場,又圖為美濃農友劉傑興)

(作者為高雄市社區大學促進會代理總幹事/高雄市第一社區大學課務專員)

【原鄉】請協助優秀青年返鄉重建部落

至善基金會自921大地震後,隨即投入台中大安溪沿線部落的重建發展工作近10年的時間,成功輔導當地泰雅族的原住民成立一在地協會去關懷在地的族人;民國95年艾利颱風肆虐,新竹尖石鄉災情慘重…

由於八八水災,災情頻傳,至善著眼於對於台灣土地以及原住民部落的關懷,宣布進行「八八水災-原鄉重建計劃」,希望能夠有三千萬的經費,每人捐助5000元,讓至善與12位有想法與執行力的原鄉青年,長期投入原鄉部落五年的重建工作。

至善基金會自921大地震後,隨即投入台中大安溪沿線部落的重建發展工作近10年的時間,成功輔導當地泰雅族的原住民成立一在地協會去關懷在地的族人;民國95年艾利颱風肆虐,新竹尖石鄉災情慘重,更加開啟了至善在尖石的各項服務計畫。

「災難在哪裡,重生的力量就在哪裡。」至善基金會執行長洪智杰表示,基金會以高高屏的原鄉重災區為主,複製在台中大安溪沿線部落以及新竹尖石重建發展的成功經驗,連結當地資源,用在地化的觀點切入,呼籲原鄉青年由熱血的青年志工投入部落工作,長期從事原鄉重建工作。

許多自救會的原住民青年都向至善的社工員表示:「我們的家雖然流失了,但是尊嚴不能流失。」「災情往往在第一時間被披露後,當大家都在第一時間搶著救災,送錢、送物資的同時,卻忘記思考計劃的永續性,忘了傾聽在地的聲音融合部落的力量去發展服務。」

洪智杰說,災區的重建工作需要有策略有方法,更是需要有準備的,至善已經派六位社工員前往第一線,確認部落的需求並結合有志的原民青年,準備第二階段重建工作。

洪智杰指出,因為能夠貼近在地需求,原住民部落青年所思考的部落重建服務,常常是外來團隊想不到的面向,唯有融合雙方的力量去發展服務,才是重建工作成功的關鍵。

此次風災也摧毀了至善原有的服務區域,新竹縣尖石鄉石磊部落無毒蔬菜的農地,也影響了台中大安溪部落的甜柿採收,為了協助這兩部落的農作銷售,凡單筆捐款「八八水災-原鄉重建計劃」3000元,即贈送5斤的無毒蔬菜;單筆捐款5000元以上者,則加贈,台中大安溪部落甜柿禮盒一盒。

愛心專線:(02)2356-0118;周坤達 0928-127-385,網址:http://www.friendshipcit.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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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部落的青年返鄉協助重建,讓部落用自己的方式站起來!

是「災害重建」或「災害重見」條例?(持續更新中)

台灣綠黨21日下午邀集水患治理監督聯盟、綠色陣線協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人民火大聯盟、綠色消費者基金會、自然步道協會等多個公民團體舉辦座談會,針對立法院將速審「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草案」,與會者…

0828增補: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已於0827稍晚於立院三讀通過,重建預算上看1200億元,得舉債支應;各級政府得依規定遷村、遷村不受環境保護法令限制。

請閱讀:

(1)現場紀實:莫拉克災後重建條例0828三讀通過,文/胡慕情

(2)<莫拉克颱風國土省思報導>之八:給小林村倖存者:努力呼吸 打拼未來,文/朱淑娟

0827增補:

重建條例草案引發各界關注,其中關於強制遷村條文,引發原住民滅族之慮,昨日(0826)行政院在草案修正版中,除了維持原強制遷村條文外,甚至增加「強制徵收原居地土地」的文字,關注部落各界表示,這意味著,遷村的原住民不但是暫時離開家園,而且未來將再也回不去,因為所有土地,包括已經由原住民取得所有權的保留地,或承租的土地,將被強制徵收或終止契約,將實質引發滅族危機。

閱讀0825新版本的莫拉克災後重建條例修正條文,請點選這裡閱讀。

閱讀0822舊版本的災後重建條例,請點選這裡其他關於莫拉克災後重建條例的問題,請閱讀:

(1)撤離不等於遷村。文/孫窮理(更多文章,請閱讀「苦勞網」)。

(2) 權力的傲慢與耆老的叮嚀,文/finimay。

(3)災害重建條例問題多,文/胡慕情。

0822增補:

針對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條例,苦勞網採訪了兩位長期參與921災後重建的蔡培慧、金惠雯,探討目前重建條例可能產生的影響,請閱讀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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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綠黨21日下午邀集水患治理監督聯盟、綠色陣線協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人民火大聯盟、綠色消費者基金會、自然步道協會等多個公民團體舉辦座談會,針對立法院將速審「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草案」(草案全文下載,請點選這裡),與會者砲聲隆隆皆不表贊同。

會後綠黨發表聲明如下:

一、國民黨行政院版重建條例草案開出一千億元特別預算來卸責,更消費災民急於重建家園的願望,政府官僚錯愈大獎愈多,政府無能反而急於擴權,簡直不可思議。民進黨附和支持,甚至有傳聞可能加碼,已喪失在野監督立場。

二、重建條例第十三條將凍結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環境影響評估法、水土保持法,由最該對八八水災負責的水保與水利「機關會勘」取代各項獨立委員會審查,根本是「請鬼提藥單」,草率重建將製造更大的災害,本條例將變成「災害重見特別條例」!

三、重建條例條文簡陋僅二十條,用意只有花錢與擴權,完全沒有災害真相的調查,更欠缺資訊公開與民眾參與的實質民主機制,尤其是重建條例第十二條強制遷村並無配套措施,將造成台灣人權的嚴重倒退。

相較中國去年川震之後的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條例八十條條文,包括過渡性安置、調查評估、規劃、實施、監督管理等程序,台灣的重建條例更像是極權國家的法律。

四、重建條例財源將以釋股方式籌措,第一個受災的是土地銀行,將國家資產賤賣給財團,就是美國前布希政府利用卡翠納颱風拍賣公立學校與國民住宅的翻版。

未來綠黨將結合社會各界力量,全力阻擋朝野政客趁火打劫,慷全民之慨!

綠黨發言人 潘翰聲0935-295815
(九點至十點間於live節目,請洽政策部主任潘翰疆0968-156702)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草案

(因網路格式不易閱讀,建議下載比較容易看清楚,請點選這裡下載)

莫拉克颱風(以下簡稱颱風)重創臺灣,造成人民生命與財產重大損失,無論是鐵路、公路、橋樑、水利、電力、觀光設施等公共設施之重建、農、林、漁、牧業之損失,以及民眾死亡、失蹤之救助補償,估計災損及復建總額已逾行政院目前可得投入救災之預算額度。

為加速展開各項重建工作,籌措所需經費,爰擬具「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揭示本條例之立法目的及與其他法律之適用順序。(草案第一條)

二、本條例之主管機關、執行機關,及各執行機關得委託或委任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相關事項。(草案第二條)

三、辦理本條例及災害防救法所需經費來源、經費額度及預算編製。(草案第三條)

四、災民自用住宅毀損由原貸款金融機構承受其房屋或土地者,對該金融機構予以利息補貼,並排除銀行法有關規定之限制。(草案第四條)

五、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因颱風受災者,於災後一定期間內,其應自付之保險費等相關費用,由政府支應。(草案第五條)

六、農民健康保險及國民年金被保險人因颱風受災者,於災後一定期間內應負擔之保險費,由政府支應。(草案第六條)

七、對災區失業者之推介就業、保險費代繳及僱用災區失業者之獎勵等相關事宜。(草案第七條至第十條)

八、中央執行機關得對因颱風災害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或企業予以紓困。(草案第十一條)

九、就災區安全堪虞或違法濫建之土地,得劃定特定區域,限制居住或強制遷居、遷村;另為利於取得安置所需土地,對於配合辦理者給予補助及原從事農業之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優先承租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出租之農業用地。(草案第十二條)

十、為順利取得辦理安置災民所需之土地,於一定規模以下且安全無虞者,有關土地變更事項,不受相關法規之限制,並規定公有土地或公營事業機構所有土地,得無償提供興建房屋安置災民之用。(草案第十三條)

十一、執行水利設施毀損之改建或修護,不受水利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之限制,並授權訂定辦法管制洪氾區內土地之使用。(草案第十四條)

十二、疏濬與其產生土石之填復及暫置,不受土地管制、森林保護及水土保持等法規之限制。(草案第十五條)

十三、因颱風受損須興建或架設輸電線路或自來水管線,得依既有或規劃路線先行使用土地及進行重建工程,排除國有財產法、電業法、都市計畫法及土地法等法規之限制,並簡化水土保持相關行政程序。(草案第十六條)

十四、災害防救緊急性及重建工程等相關災後工作,涉及環境影響評估、廢棄物清理及環境保護法規執行等事項,予以免辦、放寛或簡化程序。(草案第十七條)

十五、重建工程之技術服務採購,及以統包方式辦理之工程採購,應以最有利標決標為原則。(草案第十八條)

十六、對於災區失蹤者之死亡認定等處理事宜。(草案第十九條)

十七、本條例之施行期間。(草案第二十條)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草案

條 文 說 明
第一條 為有效、迅速推動莫拉克颱風(以下簡稱颱風)災後重建工作,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依災害防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辦理。 本條例之立法目的及與其他法律之適用順序。
第二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中央執行機關為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執行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各執行機關執行本條例、災害防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之事項,得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規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執行機關;各執行機關並得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本條例、災害防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之執行事項。
第三條 中央政府為辦理本條例及災害防救法規定事項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一千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其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經常支出與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七條補助地方事項及經費負擔規定之限制,亦不受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六條代行處理程序及經費負擔規定之限制。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舉借債務或出售政府所持有事業股份方式辦理,不受公共債務法第四條第五項有關每年度舉債額度之限制。前項以出售政府所持有事業股份收入為經費來源者,得於出售前,由中央政府債務基金舉借自償性公共債務支應。地方執行機關辦理本條例及災害防救法規定事項所需經費,中央政府得在第一項特別預算經費範圍內覈實給予補助。中央執行機關並得同意受補助之地方政府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為因應各項救災及重建工作之緊急需要,中央執行機關得報經行政院同意後,於第一項特別預算案未完成法定程序前,先行支付其一部分。 一、第一項規定中央政府辦理本條例及災害防救法規定事項所需經費上限及其預算編製採特別預算方式辦理。另因應實際需求,該特別預算排除預算法第二十三條及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七條有關公債與賒借收入及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不得充經常支出之用、計畫補助、支出劃分原則之限制,亦不受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六條代行處理程序及經費負擔之限制。二、為籌措財源及考量財政穩健,第二項定明本特別預算所需財源籌措以舉借債務或出售政府所持有事業股份方式辦理,不受公共債務法第四條第五項每年度舉債額度百分之十五之舉債流量限制。三、出售政府所持有事業股份須辦理相關釋股作業及選擇適當釋股時機,為應調度所需,第三項規定得於該等股份出售前,由中央政府債務基金舉借自償性公共債務支應。四、第四項前段定明地方執行機關辦理本條例及災害防救法規定事項所需經費,由中央政府覈實給予補助,另考量地方執行機關辦理前述工作具急迫性,爰於後段定明中央執行機關得同意受補助之地方政府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五、鑑於特別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至完成法定程序尚需一段時日,惟各項救災及重建工作具急迫性,為及時支應上開工作所需經費,爰於第五項定明於特別預算案未完成法定程序前,得先行支付其一部分。
第四條 災區居民自用住宅經政府認定因颱風毀損,由原貸款金融機構承受該房屋或土地者,得於原貸款剩餘年限,就承受原貸款餘額,最高以年利率百分之二予以利息補貼。前項利息補貼之範圍、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金融機構承受、處置第一項房屋或土地,不受銀行法第七十五條及第七十六條規定之限制。金融機構對經政府認定因颱風毀損之房屋,於災害前已辦理之擔保借款,因本金償還期限展延致其放款期限超過三十年者,不受銀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之限制。 一、按颱風造成甚多房屋及土地流失,相關受災戶以弱勢者居多,原有住宅貸款債務,參照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於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原貸款金融機構承受該等房屋或土地者,得就承受原貸款餘額最高以年利率百分之二,於原貸款剩餘年限,予以利息補貼,並授權訂定辦法辦理,另就金融機構承受、處置該等房屋及土地,定明不受銀行法第七十五條及第七十六條規定之限制。二、另為展延受災戶擔保借款期限,以減低其還款之經濟壓力,爰參照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於第四項規定金融機構對經政府認定因颱風毀損之房屋,於災害前已辦理之擔保借款,因本金償還期限展延致其放款期限超過三十年者,不受銀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之限制。
第五條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因颱風受災者,於災後一定期間內,其應自付之保險費、醫療費用部分負擔及住院一般膳食費用,由政府支應;其資格、條件、期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衛生署定之。 為減輕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因颱風受災所造成之經濟負擔,爰規定其災後一定期間內應負擔之相關費用(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與其施行細則第六十條應自付之費用及健保不給付之住院一般膳食費用),由政府支應,並授權行政院衛生署另定辦法辦理。
第六條 農民健康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因颱風受災者,於災後一定期間內應負擔之保險費,由政府支應;其資格、條件、期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為減輕農民健康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因颱風受災所造成之經濟負擔,爰規定其災後一定期間內應負擔之保險費,由政府支應,並授權主管機關另定辦法辦理。
第七條 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因颱風受災者,於災後一定期間內應負擔之保險費,由政府支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颱風致傷病者,得請領傷病給付;其所需經費,由政府支應。前二項被保險人之資格、請領條件、給付額度、期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定之。 一、為減輕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因颱風受災所造成之經濟負擔,爰於第一項規定其災後一定期間內應負擔之保險費,由政府支應。二、傷病給付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等規定,並非自不能工作之日即得請領,考量因本次颱風致傷病者宜自不能工作之日即予照顧,爰為第二項規定。三、第三項係對前二項被保險人之資格、請領條件、給付額度、期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授權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定之。
第八條 災區失業者經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未能推介就業或安排參加職業訓練者,得推介至政府機關(構)或非營利團體(以下合稱用人單位)從事臨時性工作,並發給臨時工作津貼,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就業保險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前項災區失業者之資格、臨時工作期間、工作津貼請領條件、期間、數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定之。 一、鑑於工作收入是大部分災區失業者之主要經濟來源,為兼顧其基本生活,並有效運用災區之人力資源,爰於第一項規定以發放臨時工作津貼之方式,使之儘快投入災區重建工作,以兼顧迅速重建災區之目的。又臨時工作津貼之發給尚與僱傭關係有間,爰併明定其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就業保險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二、至於相關具體內容,則於第二項授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另定辦法辦理。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為前條第一項所進用之人員,於進用期間依法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其不符合勞工保險條例加保資格規定者,用人單位應為其投保其他平安保險或意外險。前項保險之保險費,由政府支應。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進用之人員,於用人單位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前,已依勞工保險條例辦理被裁減資遣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或已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於進用期間或期滿後,仍得以裁減資遣或職業災害勞工身分,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 一、考量從事臨時性工作之人員,於進用期間,仍應有其基本保障,爰於第一項規定用人單位應於進用期間,為其依法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未能符合勞工保險加保資格規定者,用人單位亦應為其投保其他平安保險或意外險。至於相關保險費,則於第二項明定由政府支應。二、為免影響已依勞工保險條例辦理被裁減資遣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或已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之權益,爰於第三項規定其於進用期間或期滿後,仍得以裁減資遣或職業災害勞工身分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俾資周延。
第十條 災區重建工程得標廠商須僱用人員時,應優先僱用災區失業者;其優先僱用者,政府應予獎勵。前項災區重建工程之得標廠商,無正當理由,拒絕僱用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災區失業者,應自其拒絕僱用之日起五年內,依拒絕僱用之人數,不予核發其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工作之招募許可、聘僱許可、展延聘僱許可或撤銷、廢止其招募許可或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第一項受獎勵雇主之資格、獎勵期間、條件與數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定之。 為落實災區重建工程優先僱用災區失業者之目的,除授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訂定辦法以獎勵優先僱用災區失業者之得標廠商外,另對於得標廠商無正當理由拒絕僱用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災區失業者情形,不予核發或撤銷、廢止其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工作之許可,以保障災區失業者就業權益。
第十一條 產業或企業因颱風災害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者,中央執行機關得予以紓困。前項發生營運困難產業或企業之認定、紓困措施與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執行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一、為避免現有預算額度內無法容納產業紓困需求,或並未有相關預算可供支應,爰於第一項定明產業或企業因颱風災害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者,中央執行機關得予以紓困。二、為利中央執行機關辦理紓困需要,於第二項授權訂定辦法辦理。
第十二條 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就災區安全堪虞或違法濫建之土地,劃定特定區域,限制居住或限期強制遷居、遷村,並予適當安置。為安置災民興建房屋及前項被限制居住或強制遷居、遷村、安置所需之土地,得徵收或申請撥用。取得公有土地後之處理,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及地方公產管理法規之限制。依前項規定徵收土地,得免經協議價購程序;其以協議價購方式取得者,無優先購買權之適用。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執行第一項措施與第二項徵收、撥用及前項協議價購土地時,對配合限期搬遷之遷居者或房屋拆遷戶,應補助房屋租金、購屋自備款與貸款利息、搬遷費及其他安置之必要費用。前項補助應具備之資格條件、額度、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措施之辦理方式、安置用地勘選、變更、利用、遷建房地之計價、分配、繳款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第二項之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原從事農業者,於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農業用地出租時,得申請優先承租。 一、為防止災區土地不當利用,第一項規定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針對災區安全堪虞或違法濫建之土地,劃定特定區域限制居住或限期強制遷居、遷村,並應對受限制居住或限期強制遷居、遷村者給予適當之安置。二、為安置災民興建房屋及安置限制居住或強制遷居、遷村者所需土地能順利取得,第二項爰規定得徵收私有或申請撥用公有土地。另為利於該安置所需土地之後續處理,爰規定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及地方公產管理法規之限制。三、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ㄧ、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七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及民法第四百二十六條之二規定,所有權人出賣土地時,共有人、他項權利人、毗鄰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及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為順利取得安置災民土地,第三項簡化協議價購程序或排除相關法律規定之適用。四、為使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順利執行第一項措施、第二項徵收或撥用土地及第三項協議價購土地時,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對於配合限期搬遷之遷居者或房屋拆遷戶,應予相關補助,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辦法辦理之。五、第六項明定有關第一項措施之辦理方式等相關事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辦法辦理之。六、為使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原從事農業者,未來仍得從事相同工作,第七項爰規定相關機關(構)於辦理農業用地出租時,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優先承租。
第十三條 辦理安置災區災民所需之土地,於一定規模以下,經土地使用、地質、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及水利等機關會勘認定安全無虞者,有關土地變更事項,不受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環境影響評估法、水土保持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之限制;其一定規模、安全無虞之認定原則、不受有關法規限制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前項土地為公有或公營事業機構所有者,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得無償提供土地使用權,供政府或經政府認可之民間單位興建房屋安置災民。 一、為使安置災民所需土地順利取得,第一項爰規定辦理安置災區災民所需之土地在一定規模以下且經認定安全無虞者,有關土地變更事項,不受相關法規之限制,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處理之。二、為使政府或經政府認可之民間單位能順利取得土地使用權,興建房屋安置災民,第二項規定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得無償提供所有土地使用權,供作興建房屋安置災民之用。
第十四條 各級政府執行因颱風致水利設施毀損之改建或修護,得逕行變更其水道治理計畫線、堤防預定線,並設置相關設施,不受水利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之限制。各級政府得依前項設施之範圍,修正公告河川區域,並得就河川區域外洪氾可能所及之範圍,劃定公告洪氾區,限制或禁止洪氾區內土地之使用;其限制或禁止事項、管制程度、拆除或剷除違反限制或禁止事項之設施與其補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水利主管機關定之。 一、颱風造成部分河川水道流路遠超過原核定公告之水道治理計畫,致無法依原核定計畫復建,第一項爰排除水利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之限制,以利復建工程之進行。二、為避免部分堤內發生洪氾之可能,第二項定明劃定公告限制或禁止特殊河川地形之洪氾區內土地之使用,另授權訂定辦法辦理。
第十五條 各級政府辦理災後所需水資源、防洪重建工程、水庫營運安全與河川、野溪通洪等之疏濬及疏濬產生土石之填復、暫置,不受土地管制、森林保護等相關法規及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條、第十九條規定之限制。但其填復及暫置,仍應依水土保持法第八條規定實施必要之水土保持處理及維護;其土石暫置地點,於災後有永久置放之必要者,應依相關法規規定補辦程序。 颱風造成大量土石淤塞水庫及河川,有迅予疏濬之必要,且所生土石量亦將非常龐大,如可逕行填復被沖刷低窪之土地或先行暫置,將可加速完成疏濬工程,爰排除土地管制(包括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法規之土地使用限制)、森林保護及水土保持等相關法規之限制。
第十六條 因颱風受損須進行輸電線路或自來水管線之興建、架設,得依既有或規劃路線先行使用土地及進行重建工程;其因塔基、管線流失或短期無法復建完成者,得移位重建,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五十條及電業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規定之限制;其工程用地之取得,不受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二條及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之限制。辦理前項重建工程,依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規定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者,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水土保持計畫,由經濟部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審核及監督。 一、颱風造成輸電線路及自來水管線等維生系統損毀嚴重,為加速重建工程之進行,達成災區民生供電供水無虞之目的,爰於第一項規定排除國有財產法、電業法、都市計畫法及土地法等相關條文規定之限制。二、第二項定明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水土保持計畫,由經濟部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審核及監督,以簡化行政程序。
第十七條 各級政府因颱風辦理或經其核准辦理之災害防救緊急性與重建工程、計畫或處理災害之土石、河川淤泥所需之緊急清理方法、設施及處所,不受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限制。因颱風致現有廢棄物貯存、回收、清除、處理設施能量不足,而有污染環境或影響人體健康之虞時,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得免會同其他中央執行機關、有關機關及報請行政院核准之程序,逕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八條規定指定廢棄物緊急清理方法、設施及處所。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因颱風所造成損害致影響正常運作,未能符合環境保護法規者,得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檢具證明文件,並提出改善計畫,申請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核定改善期限,改善期限最長不得逾六個月,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並以一次為限;改善期間免予處罰。前項改善期間,免依環境保護法規規定辦理檢測申報;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九條指定公告之事業,因颱風所造成損害致停業、歇業者,免依該條規定辦理。 一、為加速完成災害防救緊急性及重建工程等相關災後工作,於第一項規定相關災後工作不受環境影響評估法之限制。二、第二項簡化廢棄物清理法第八條規定之行政程序,以有效緊急處理災後廢棄物。三、第三項規定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因颱風致影響正常運作,未能符合環境保護法規者,得提出改善計畫,申請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核定改善期限,並於核定之改善期間內免予處罰。四、第四項規定前項改善期間及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九條指定公告之事業,因颱風致停、歇業者,免依該條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各級政府辦理災後重建工程之技術服務採購,及以統包方式辦理之工程採購,應以最有利標決標為原則。 災後重建工程之技術服務採購及以統包方式辦理之工程採購,應以最有利標決標為原則,期能透過評選方式找到能力佳、價格合理之廠商,以避免採最低標決標常發生之低價搶標影響工程品質之弊端。
第十九條 對於因颱風失蹤之人,檢察機關得依應為繼承之人之聲請,經詳實調查後,有事實足認其確已因災死亡而未發現其屍體者,核發死亡證明書。前項聲請,應於本條例施行後一年內為之。第一項失蹤人,以死亡證明書所載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失蹤人尚生存者,檢察機關得依本人、第一項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死亡證明書。檢察機關核發死亡證明書後發現失蹤人之屍體時,應依法相驗,發給相驗屍體證明書,並撤銷原核發之死亡證明書。前二項撤銷死亡證明書之效力,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六百四十條規定。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之屍體,應為相驗,並由檢察機關核發相驗屍體證明書。至於失蹤人,如未尋獲屍體,則須依民法第八條規定為死亡之宣告,該條第三項並規定,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另因航空器失事而失蹤之人,則依民用航空法第九十八條之特別規定,於失蹤滿六個月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惟本次因颱風失蹤之人,如有事實足認其確已因災死亡而未發現其屍體者,如尚須等待一年始得為死亡宣告,實無法因應民間受災家屬之急迫需求,且查我國民法學說論著及瑞士民法第三十四條,認為如有事實確信失蹤人死亡,雖未發現其屍體,亦得視為其已死亡,此於九十一年華航空難時,已採取由檢察機關開具死亡證明書之權宜措施。然因死亡證明書之核發,涉及人民權利義務關係甚鉅,當以法律明文規定為宜,始符合法治國家之依法行政原則,爰於第一項明定,檢察機關得依應為繼承之人之聲請,經詳實調查上開情事後,核發死亡證明書。至於所定「應為繼承之人」,係指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之配偶及先順序應為繼承之人。換言之,如有先順序之繼承人,後順序之繼承人即不得聲請核發死亡證明書。又第一項之聲請,得由應為繼承之人中之任一人為之,併予敘明。二、第一項所定檢察機關核發死亡證明書之規定,乃係因應本次颱風受災民眾之急迫需求所設,其聲請宜有一定期間限制。審酌民法第八條第三項所定遇特別災難失蹤人死亡宣告係以一年為期,爰於第二項明定第一項之聲請應於本條例施行後一年內為之(因第十九條規定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亦即自公布日起算至第三天生效,故所定「本條例施行後一年」係指本條例公布日起算至第三日後一年)。三、關於失蹤人之死亡時間,參考民法第九條,於第三項明定以死亡證明書所載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四、檢察機關核發死亡證明書後,如失蹤人尚生存者,原死亡證明書即應予撤銷,爰於第四項明定於此種情形,檢察機關得依本人、第一項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死亡證明書。五、又檢察機關核發死亡證明書後,發現失蹤人之屍體時,自應依法相驗,並依相驗有關規定辦理,至於原核發之死亡證明書即應予以撤銷,爰為第五項規定。六、檢察機關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撤銷死亡證明書之效力如何,尤其核發死亡證明書後至撤銷前,當事人已為法律行為之效力,實應予以明文釐清,爰於第六項規定撤銷死亡證明書之效力,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六百四十條之規定。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適用期間為三年。 本條例之施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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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完善的規劃,重建也會變成一種災害(圖片引用自「我們甚至失去了黃昏」部落格)。

魯凱共和國或是魯凱平地村?

慈濟基金會聘請的建築師形容未來的『魯凱共和村』將是典範聚落,會中有地方人士表示現在的霧台部落及想要根留家園的族人怎麼辦?建築師很自信的說,「沒人想繼續留在沒希望且生活困頓的山區部落」…

0908 補記:

(1) 魯凱族已經在9月5日召開民族會議,會中決議文請點選這裡閱讀。

(2)關於魯凱好茶部落遷村計畫最新情形,請閱讀「永久屋計畫系列-2 瑪家農場與屏東縣的部落難題」。

 0830補記:

8月27日晚上,魯凱族好茶部落遷建推動委員會召開村民大會,以101票對10票的壓倒性票數,婉拒慈濟基金會興建平地永久屋的美意,將繼續爭取醞釀兩年的瑪家農場遷村用地計畫。大仁科技大學觀光事業系主任台邦‧撒沙勒從旁觀察這場會議。他說:

「一貧如洗的好茶部落婉拒慈濟美意,正是打了一場魯凱族的民族保衛戰,雖然魯凱族貧窮,卻不能失去民族,這需要勇氣,也需要決心。」

當日詳細情形,請閱讀苦勞網之「投票拒慈濟,爭取遷瑪家,好茶部落要作自己的主人」。

延伸閱讀:「房屋有了,原住民不見了」,文/高有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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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魯凱共和國的朋友:

我今天(8月20日)參加了屏東縣長曹啟鴻在中央廣播電台長治分台舉行的會議,會中縣長邀約慈濟基金會與霧台鄉幾位受災部落的代表討論未來霧台鄉安置的問題。

根據會議內容,屏東縣政府將規劃中廣長治分台為未來霧台鄉永久遷住的地方(注意這不是暫時安置!),朝著建立一個新的魯凱共和村為目標。這個住地所有人為國有財產局,基地面積共18公頃。

縣政府初步規劃先讓好茶部落177戶優先進駐,再逐步讓其他部落(阿禮73戶、吉露39戶、大武136戶、佳暮107戶、谷川45戶)總共400戶約1500位居民跟進。縣長考量必須照顧原住民各部落的獨立性和特殊性,因此傾向透過公園、滯洪池或其他綠地區隔各個部落,同時也保留部分空間以作為未來公共空間如學校、活動中心或其他重要文化設施的預留地。

另外,縣長也提到未來部落的耕作機會,所以也要在附近尋找適合的耕地(約10公頃),以便照顧約 2000位村民的耕種需求。

縣府基本上想藉由大規模的移住和定居計畫,逐步讓原鄉部落的農業轉型甚至消失,以便回復山林的自然狀態,還給山林休養生息的機會。這整個遷住計畫跟佛教慈濟功德會長期推動的環保理念不謀而合,因此主動認養,從經費到施工全由慈濟基金會負責,村民無須負擔,唯一的條件是住屋不得買賣。

慈濟基金會聘請的建築師形容未來的『魯凱共和村』將是一個涵蓋綠建築與生態工法的典範聚落,有信心提供村民一個舒適、安全又理想的家園。

會中雖有地方人士表示現在的霧台部落及想要根留家園的族人怎麼辦?

一位建築師很自信的說,等到大家看了他們蓋的房屋,就會自然跟進,因為『沒人會跟自己過不去,想繼續留在沒有希望且生活困頓的山區部落』。

我因為自己不是好茶的受災戶,沒有立場在會中表達意見,也基於尊重部落族人的原則,只能默默的在旁記錄這場可能決定魯凱族『根留家園』還是『山地平地化』的歷史關鍵時刻。

我知道當慈濟將『人道』及『關懷弱勢』的口號擺在前面的時候,所有的文化保存、傳統領域、在地發展等議題都只能投降!我也知道,當縣府說我們尊重部落意願沒有強迫遷村時,山上的村民絕對沒有人有足夠能力抵抗政府的美意。

30年前,當我向童年成長時的故鄉揮手告別時,我以為我還會回來!但事實是,我自己及我的後代將永永遠遠回不到『埋葬肚臍的地方』。

今天這場討論會,霧台鄉長顏金成及所有的村長都選擇缺席,我知道他們都很掙扎,因為他們必須決定我們魯凱族到底是『魯凱共和國』還是『魯凱共和村』?

一個擁有27,880公頃涵蓋高山、森林、湖泊、河流、聖地、祖靈及野生動植物的王國,還是一個擁有30公頃『美輪美奐』家屋的集合式村落。

當魯凱共和村確立之後,所有通往魯凱共和國的道路及橋樑將不再維護,因為政府會有更好的理由放棄對原鄉部落的投資。那些一心一意想要為部落服務的公職人員及民意代表將會失去戰場!因為政府將會找到合情合理的藉口將鄉公所、代表會、衛生所、派出所、國民小學等機關裁併。

當山林遠去、聽不到野生動物的呼喚時,魯凱族引以為傲的獵人文化將更為式微!附著於山林地景的古老神話與美麗歌謠將從此不再傳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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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凱文化從此只能在平地作為史蹟憑弔?(圖片引用http://benztony.pixnet.net/blog/post/26569166)

重建應尊重部落主體精神

災後十日,我除與台東縣原住民友人聯繫,也走訪高雄縣、屏東縣山區部落,見識慈善團體的善心暴力,及其以資源挾持原住民「部落」的重建動向。姑且不論高雄縣「災民」認定竟以「搭直升機撤離」與否為依據的荒謬…

0822編輯說明:

這篇文章轉載於蘋果日報,該報原下的標題為「重建應尊重部落主體精神」,小地方編輯轉載時,根據作者內容,更名為「慈善團體的「善心暴力」,漠視部落主體精神」。

經讀者Max留言後,編輯決定將標題更名為與蘋果日報相同的「重建應尊重部落主體精神」,更名的原因和考量,寫在下方回應欄內,僅此說明,也歡迎讀者針對文章內容或標題,持續給予意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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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八風雨造成南台灣土石流災難,尤以原住民部落為甚;而在救災、安置暫告段落時,更棘手的「重建」課題卻已淪為各級政府與幾大慈善團體政治協商下的版圖瓜分,但無視「部落」主體的真實需要。

災後十日,我除與台東縣原住民友人聯繫,也走訪高雄縣、屏東縣山區部落,見識慈善團體的善心暴力,及其以資源挾持原住民「部落」的重建動向。

姑且不論高雄縣「災民」認定竟以「搭直升機撤離」與否為依據的荒謬,也暫且不論「山上等於危險」的悖論;以我曾學習地質學、民族學、城鄉規劃,及參與九二一震災後部落重建、二十餘年原住民部落文化再生工作經驗,深知不脫離原鄉山林而立基生態法則,並以「部落」為主體的永續發展,才是原住民生存重建的憑藉。

但幾大慈善團體,不論慈濟秉持財大組織力強的募款動員力對揚言欲購地興建永久屋,或紅十字會在王清峰部長率眾要屏東縣泰武鄉、來義鄉長等接受其組合屋善心等,顯示的不只是民間團體的壓力、地方政府的無能與無奈,也凸顯整個原鄉重建完全漠視「部落」主體的事實。

首先,高雄縣那瑪夏鄉的原住民「部落」在此次災後,被當作個別災民安置在一、二十個安置所,乃無形摧毀部落重建的社群連結基礎;而屏東縣各鄉則在集中安置狀態下,其重建也一樣得面對「集體遷村」與否的課題。然而,多數的組合屋與安置計劃,都忽視了「在地生計重建」與「原鄉情感連結」面向,因此即便快速擇地興建組合屋,也未必符合部落需要。

考慮原民生計問題

其次,此次風雨成災不同於地震(除坐落於斷層帶之外的多能就地重建),過往被政府遷村過的部落,新部落災情遠比舊部落嚴重(如屏東縣霧台鄉新好茶整個淹沒、三地門鄉新達來地層滑動);因此,安置可能不是兩、三年,而是一住可能至少五到十年,才能在法制、既有生計條件基礎上,重建新的永續「部落」發展基地。

第三,「部落」是原住民「社會性自我保護」的組織,扮演了協力互助、社會照護、福利分享等功能;在歷年災難中,遠在外界救援進入前,便多是依憑部落團結的力量,才度過一次次危難。因此重建不該淪為個體家屋的思考,而應以「部落集體重建」為思考。

在上述重要原則下,如何提供面積較大、較舒適的中繼住宅,以至少五到十年以上的時間來思考部落重建,當比急就章的臨時安置組合屋重要。加以原住民自古以來即有「自力造屋」的本能,必然可以透過「以工代賑」的方式,興建自己的部落和住宅。

因此,不論臨時安置或永久基地何在,重要的是得提供一種能自力興建、建材可拆卸重複使用、居住品質良好並具公共空間和生計土地,才是原住民「部落」重建的關鍵。

否則,被迫藉機搬遷下山而失去山林的原住民,一旦少了部落分享與生計的屏障,必然很快就淪為都市流動的新難民,製造更多的社會問題!在此企盼各慈善團體,得正視「部落」主體、聆聽部落聲音、思考原鄉生計來提供重建計劃,才不失其善心善行。

(作者開南大學觀光與餐飲旅館系助理教授、多樣生態文化工作室負責人,本文轉載自0821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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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不斷的在災難中學習自治互助,外來援助團體應尊重受災者之主體性(圖片引用自「台東地區莫拉克風災部落訊息通報區」)

暗夜林邊,像被遺棄

8月7日到12日淹水已12天,大水雖已退去,但林邊鄉、佳冬鄉部分地區積水不退,汙泥、汙水漫延,黃水滿地。大水過後,到處可見廢棄家具堆置路旁。佳冬鄉的羌園國小水雖退了,但汙泥佔滿校園,校景全毀,民眾擔心…

編按:

本文為獨立記者朱淑娟採訪製作的「莫拉克颱風國土省思報導」系列之六,帶領大家至林邊現場,瞭解淹水與清理情形。閱讀作者關於莫拉克颱風系列報導之其他文章,請點選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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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拉克颱風帶來驚人雨量,造成屏東縣林邊鄉、佳冬鄉淹水。這兩個鄉因養殖漁塭 ,超抽地下水,地層下陷嚴重。幾乎是逢水必淹。這一次的災難更甚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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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邊橋分隔林邊鄉、佳冬鄉,位於橋旁的抽水站,在風災時也無法運作。

8月7日到12日淹水已12天,大水雖已退去,但林邊鄉、佳冬鄉部分地區積水不退,

汙泥、汙水漫延,黃水滿地。

大水過後,到處可見廢棄家具堆置路旁。

佳冬鄉的羌園國小水雖退了,但汙泥佔滿校園,校景全毀,民眾擔心九月一日不知是否能準時開學。

排水溝也塞滿汙泥,無法正常排水。

部分地區還停電,即將入夜,民眾摸黑清理家中積水及汙泥。

許多志工湧入林邊、佳冬鄉,自己出車資、住宿費用,協助居民清理汙泥,服務的精神令人敬佩。

海軍陸戰隊接手清理汙泥工作。

遍地汙泥,人人汙泥上身,搬運物品。

多數民眾已撤離,入夜後的林邊鄉暗黑一片,處處堆滿汙泥,像被遺棄。

(作者曾為資深線上記者,現離開報社,獨立製作與環境議題相關的深入報導。本文轉載自「環境報導」部落格,閱讀莫拉克颱風系列報導之其他文章,請點選這裡。

莫拉克網路災情中心 轉換任務

網路世界這次發揮很大的作用,各級應變中心也相當認真地在救災。但在網路世界和政府救災體系之間,並沒有任何來往,因為現有的應變中心只能處理「轉換成 119電話的訊息」,此外他們忙於救人,不會用即時的方式…

編按:

十個男生八月九號凌晨半夜不睡覺,製作了一個「莫拉克災情網路中心」網站。這些來自台灣數位文化協會的成員,加上眾多鄉民共同建置了網路上的災情匯報系統,甚至進駐地方政府協助訊息匯集回應,串連社會各界力量,在救災過程中扮演十分重要角色。

在幾乎不眠不休的10天後,來自各地的訊息志工將撤出原進駐政府單位的連絡站,回到各自崗位,他們將繼續發揮鄉民力量,協助災後重建,以下為網路災情中心的公告,轉載自「莫拉克網路災情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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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9日的莫拉克網路災情中心畫面

今天(8月19日)是我們撤出最後兩個聯絡站,台南應變中心和中央應變中心的一天,整個協助救災的任務目前等於告一段落。接下來我們將遠端更新放上政府各級應變中心(台南縣、屏東縣、高雄縣、嘉義縣)的轉發訊息,以及將有意義的災後重建單位連結放上來供大家查看。

八月九日的半夜一點我們開始工作時,台灣數位文化協會的同仁並不知道後來我們會做出這些事情。這幾天我們就像被政府徵用的資訊小山貓,而這個階段我們已經完成了任務,也測試出一個可以跟各級防災應變中心有效整合傳遞訊息的體系。

我們知道我們做得遠遠不夠,貢獻也遠遠不如第一線救災的英雄們,但我們所有工作人員都已經疲憊不堪,必須要好好睡覺休整。

莫拉克災情網路中心這段期間(8月9日到8月18日)最主要的工作,是協助各級政府的應變中心和物資中心,把網友的資訊傳遞進應變中心,把災區政府的消息傳遞出來。莫拉克災情網路中心的功能,等於是此次風災網路上的應變中心。

網路世界這次發揮很大的作用,各級應變中心也相當認真地在救災。但在網路世界和政府救災體系之間,並沒有任何來往,因為現有的應變中心只能處理「轉換成 119電話的訊息」,此外他們忙於救人,不會用即時的方式持續在網路世界更新最新消息。

這就是我們在此次風災中最主要的工作,在各地應變中心建立連絡站,把網友發佈的各種求救訊息傳遞進政府救災體系,並且把政府救災體系的最新資訊(包含獲救通報、供水站位置、斷橋修復與物資中心等需求)傳遞出來。

所以這次行動不只是做一個網站的概念,而是架構一個訊息體系。這次風災在網路上,有很多的朋友做出很好的網站,效用也很大。因此我們的工作是彌補救災體系中失落的環節,讓網友的訊息能發揮作用。

所以除了網站外,我們必須在各地應變中心建置聯絡站,將協會同事和志工派進去政府應變中心,讓政府知道外界的求救訊息,並且把災區各級政府目前做的最新訊息傳播出去。這樣可以確保網路世界的求救訊息讓政府知道並派出救援隊之外,還可將最新的正確資訊更新到網路世界,以免已處理過的求救訊息繼續廣泛流傳,造成119佔線。

此外,也可以即時更新各地物資中心志工與物資的需求狀況,以加速物資中心有效運作。

或許,我們做得並不完善,但大致上完成一個救災網路訊息體系的雛形,希望政府後續能持續關注這個面向。這次莫拉克災情網路中心,運用網路資訊化的救災方式,已經有許多案例,例如:

台南縣應變中心聯絡站協助蘇縣長用噗浪救人;屏東應變中心聯絡站協助消防局核對網路災情通報;中央應變中心聯絡站更讓政府資訊透明化有一個新的突破,我們讓應變中心同意公開更多的資訊讓民眾知道。這些新的經驗對於各級政府未來救災資訊應用,應該都有所幫助。

感謝下列公部門的協助:

第一時間回應我們的台南縣蘇煥智縣長,感謝他讓我們進駐台南縣災害應變中心和物資中心,讓我們有足夠的空間測試出整套作業流程,並且能協助到台南鄉親。也感謝蘇縣長協調高雄縣楊秋興縣長讓我們得以進駐高雄縣應變中心幫忙。

感謝屏東縣曹啟鴻縣長和鍾佳濱副縣長讓我們進駐屏東縣災害應變中心,跟消防局與社會處一起工作,協助屏東鄉親。

感謝高思博政委、張進福政委以及行政院消防署黃季敏署長,讓我們能進駐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提供更多的災情資料。

感謝高雄縣楊秋興縣長和葉南銘副縣長讓我們進駐高雄縣災害應變中心。

感謝國搜中心、台南縣社會處與高雄市政府等各級長官和工作人員的大力協助,還有勞苦功高的國軍弟兄們。

感謝下列網站的站長:

在噗浪上建立莫拉克災民通報網的洪進吉,他也是此次我們團隊成員。

莫拉克災情資料表的二位站長以及莫拉克颱風災情支援網的站長 XDite,你們的系統對於災情資訊的條理化有很大幫助,對於莫拉克災情網路中心也是幫助良多,致上最深的感謝。

莫拉克災情地圖的比利潘醫師,讓許多網友更關注網路上的災情資訊。

PTT Emergency 救援物資集散 ,提供很多寶貴的訊息,幫助相當大,同時感謝幾位版主和所有熱血的PTT鄉民,也致上最深的敬意。

莫拉克颱風急資集散網的站長,在百忙中跟我們連繫與協作。

感謝 Google,在各個物資中心,我們都有使用 Google 的服務,同時也使用其他的 Google 協作工具。

感謝 Skype 的即時通訊系統,方便各地志工們得以遠端協作。

感謝 stickeraction 站長小海的串連貼紙平台,還有所有幫忙串連超過8700個部落格 http://stickeraction.com/taiwanfloods

這過程最感謝的人是下列協會同事、理監事、會友和資訊志工,沒有他們在過去十天的努力奮鬥,莫拉克災情網路中心才能發揮效用,所有工作都是全體資訊志工一起完成的。感謝下列協會同事,理事,會友和資訊志工:

台灣數位文化協會台北辦公室:

吳正偉、林育仲、洪進吉、徐子涵、徐挺耀、徐銘鍾、陳美智、商台玉、黃一葦、黃裕雯、楊忠和、鄭源洧、錢佳緯、林曉芸、施典志

內容編輯組

陳啟亮、余賽門、杜勝揚、吳莉瑋、謝雨涵、李宜澤、郭瑾燁、柯珂、貓、席拉,以及其他輔大生命力新聞編輯團隊同學。(請盡速聯繫我們將您名字補上)

台南應變中心聯絡組:

李威漢、李睿勳、吳哲銘、林依君、陳依伶、張益勤、彭鈺媛、韓德森

屏東應變中心聯絡組:

王怡云、朱文妮、李孟霖、李佩憶、吳建誼、林均澤、林家惠、邱鈺鋒、胡維中、洪彰鍵、陳小妹、翁珍聖、權自強

高雄中心聯絡組:

徐承立、張鈞傑、郭瑾燁

中央應變中心聯絡組:

黃惠昇、張穎哲、蔡宏傑、蔡雯華、駱呈義、羅宇信

若有名單上的疏漏請告訴我們。

感謝

中華電信基金會提供無上限頻寬和設備,並協調研考會借用二十五支3.5G網卡。

MSI 微星科技提供二十五台電腦,若經同意後,後續我們會將它們投入胖卡數位落差行動車計畫。

中國人壽贊助本次行動雜支。

感謝利群會社協助我們連繫上述單位。

感謝 5net 初期提供的主機資源,我們使用量過高害他們所有客戶服務暫時中斷,在此再次致歉。

感謝智邦的主機贊助,雖然也是使用量過高無法負荷而搬到中華電信 IDC,但感謝他們的心意。

莫拉克災情網路中心第一階段行動已經告一段落。最後再次感謝此次為風災付出的所有人,這十天是協會同仁最累的十天,也是最悲傷、最感動的十天,我們學習到很多,也知道自己做得遠遠不足和不夠。

台灣數位文化協會全體同仁謹向莫拉克颱風風災受難同胞與家屬致哀,亦感謝各地應變中心所有艱苦撐持的各級人員、第一線的國軍弟兄及來自台灣各地的志工,我們向您致上最崇高的敬意,你們才是真正的救難英雄。

天佑台灣。

鳳山有機米產銷班災後報導

鳳山有機米產銷班位於大寮共13公頃的稻田,在這次的莫拉克風災全都付之ㄧ炬。這次從上游沖刷下大量砂土及漂流木,使產銷班在大寮河川地13公頃的稻田全都被砂石及漂流木掩蓋,產銷班考慮要放棄這塊經營15年通過有機驗證…

鳳山有機米產銷班位於大寮共13公頃的稻田,在這次的莫拉克風災全都付之ㄧ炬。

產銷班表示往年的颱風雖然都會造成一些損失,但是,這次莫拉克颱風從上游沖刷下大量砂土及漂流木,使鳳山有機米產銷班在大寮河川地13公頃的稻田全都被砂石及漂流木掩蓋,產銷班考慮要放棄這塊經營15年通過有機驗證的稻田。

高雄縣政府在美濃及杉林推動有機專業區,杉林這一塊專業區,有10公頃就是由產銷班陳家成一家負責生產,這一田區地勢較高只有部份受到風災的影響,陳家成夫婦表示這一期稻子(二期稻)如果接下來的病蟲害不嚴重,應該還有收成。

反觀大寮田區的情況就沒有如此的樂觀,大寮田區位於高屏溪旁的河川地,這次驚人降雨量溪水淹過堤防直襲兩旁的農地,原本一米高的農田全被砂石填平,初步估計投入資金至少80萬,這不包含一些無形的成本,鳳山有機米產銷班陳太太表示,已經投入的資金可以當作投資失敗,但是清理善後還要再花錢,讓他真的很想認賠出場,不想再花這一筆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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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砂土掩蓋的稻田,僅剩這一塊還能看出這裡原本種稻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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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土淤積原本離道路有一米高的稻田,現在變的跟道路一樣高。大塊的漂流木橫躺在田邊。

水稻適合生長在水田,土壤的保水性格外重要,土壤的性質最好是黏質土。大寮田區被砂土覆蓋,如果直接下種,央苗會一直下陷且肥料及灌溉水無法保留,一定要清理掉這些砂土才能耕作。

鳳山有機米產銷班陳家成夫婦表示,他們在這裡已經投入15年的心血,15年來未曾使用農藥、化肥、除草劑,完全遵守有機生產規範,通過台灣省有機農業生產協會的驗證,而且這一塊田區所生產出來的稻米,不論是品質或產量都比杉林還來的好,如果真的要放棄耕作,他們真的很不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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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來的堅持,這一包包的有機米,也是農民的未來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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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的貸款是產銷班最大的壓力也是主要的成本。

人們無止境的開發,挑戰大自然的極限,如今卻受到大自然的反撲,這次的風災就是最好的例子。傳統農業為了追求更高的產量,使用一些化學藥劑,扼殺一些生物生存的權利,若這個循環在持續下去,悲劇會一再重演。

從事有機生產的農民,寧願花更多的時間、更密集的人力,也不願去傷害這片土地,我想這份堅持應該是要被尊重及支持,請大家用實際行動,支持他們繼續耕作,讓他們能看見未來。

(作者為微風市集專案經理人,本文轉載自「微風市集」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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